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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9月9日訊,近日,住建部正式批准《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局部修訂條文,該文件從2019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
此次主要就託兒所、幼兒園的規模;各班嬰幼兒的年齡、人數以及安全等方面提出具體的要求細則。《設計規範》降低了託兒所的班級容量,並將此前300m~500m的服務半徑修改為300m,並規定託兒所、幼兒園僅能與居住、養老、教育、辦公建築合建,不能與商業、娛樂等建築合建。
服務半徑修改為300米,不能與商業、娛樂等建築合建
修訂條文新增了對託兒所規模的要求以及大中小班具體的劃分依據,將託兒所分為乳兒班、託小班、託大班三個班型,接收6個月-3歲的嬰幼兒。也降低了託兒所的班級容量,乳兒班容量從10~15人降為10人以下、託大班從21~25人降為20人以下。幼兒園的班級容量未變,但單個園所的班級數量有增有減,中型幼兒園最多可以9個班降為8個班,但大型幼兒園從10個班調整為9~12個班。
備註:下劃線標記的文字為新增內容,方框標記的文字為刪除的原內容,無標記的文字為原內容。
服務半徑從之前的300m~500m修改為300m。《設計規範》解釋稱,通過調研發現部分居住區規模很大,但沒有設置託兒所、幼兒園,有的即使設置了託兒所、幼兒園,其服務半徑過大,家長接送,會耽誤很長時間。所以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的規定,將服務半徑修改為300m,更方便嬰幼兒接送。
此次修訂增加了對合建託兒所的要求。為解決當前託兒所缺少的情況,這次規範修訂放寬了合建的建築類型,規定託兒所、幼兒園僅能與居住、養老、教育、辦公建築合建。考慮到安全隱患,託兒所、幼兒園不能與商業、娛樂等建築合建。
四條安全細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設計規範》的公告明確提出,第3.2.8、4.1.3、4.1.9、4.1.12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第3.2.8、4.1.3、4.1.9、4.1.12條內容如下:
3.2.8 託兒所、幼兒園的幼兒生活用房活動室、寢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區域,應布置在當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應小於3h。4.1.3 託兒所、幼兒園中的幼兒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應布置在四層及以上;託兒所部分應布置在一層。 4.1.9 託兒所、幼兒園的外廊、室內迴廊、內天井、陽臺、上人屋面、平臺、看臺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杆,欄杆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製作,防護欄杆水平承載能力應符合《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的規定。防護欄杆的高度應從地面計算可踏部位頂面起算,且淨高不應小於1.10 1.30m。防護欄杆必須採用防止幼兒攀登和穿過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杆件做欄杆時,其杆件淨距離不應大於0.11 0.09m。 4.1.12 幼兒使用的樓梯,當樓梯井淨寬度大於0.11m時,必須採取防止幼兒攀滑措施。樓梯欄杆應採取不易攀爬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杆件做欄杆時,其杆件淨距不應大於0.11 0.09m。除了這些強制執行的安全細則之外,《設計規範》還要求園區大門、建築物出入口、樓梯間、走廊、廚房等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建築物出入口、樓梯間、廚房、配電間等處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園區大門、廚房宜設置出入口控制系統。
託兒所、幼兒園的服務屬性遠大於教育屬性,內容上看,此次修訂內容以強調安全和健康為主。
全面二胎政策放開背景下,80後、90後獨生子女一代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的需求日益增加。但0-3歲嬰幼兒照護並非屬於正規教育體系序列內,是更加市場化的服務行業。隨著《託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徵求意見稿)》等系列國家標準的相繼出臺,託育機構經營和投資也有章可循。
文件原文:《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