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0.1 為貫徹國家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的有關政策和法規,改善深圳市居住建築熱環境,提高居住建築使用過程中的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深圳市新建、改建和擴建居住建築的節能設計。
1.0.3 居住建築的節能設計,應從規劃、建築、熱工、空調、照明等多方面採取措施,在保證舒適的室內熱環境的前提下,將使用能耗控制在規定的範圍內。
1.0.4 居住小區宜通過採用生態設計,改善小區熱環境與空氣品質;居住建築應通過採用增強建築圍護結構隔熱性能和提高空調設備能效比等節能措施,在保證相同的室內熱環境質量和衛生換氣指標的前提下,與未採取節能措施前相比,空調能耗應節約50% .
1.0.5 居住建築的節能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建築物耗冷量指標(qc) index of cool loss of building
按照夏季室內熱環境設計標準和設定的計算條件,計算出的單位建築面積在單位時間內消耗的由空調設備提供的冷量。
2.0.2 空調年耗電量(Ec) annual cooling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按照夏季室內熱環境設計標準和設定的計算條件,計算出的單位建築面積空調設備每年消耗的電能。
2.0.3 空調設備能效比(EER)energy efficiency ratio
在額定工況下,空調設備提供的冷量與設備本身所消耗的能量之比。同一設備在不同工況下的能效比不同,涉及能效比數值時,必須指定工況。
2.0.4 熱惰性指標(D)index of thermal inertia
表徵圍護結構反抗溫度波動和熱流波動能力的無量綱指標,其值等於材料層熱阻與蓄熱係數的乘積。
2.0.5 典型氣象年 (TMY)Typical Meteorological Year
以近30年的月平均值為依據,從近10年的資料中選取接近30年平均值的各月組成一年,作為典型氣象年。由於選取的各月在不同的年份,資料不連續,尚需要進行月間平滑處理。
2.0.6衛生換氣 ventilation for health
為滿足室內衛生要求而必需的通風換氣。
2.0.7穿堂通風 cross ventilation
在風壓作用下,室外空氣從建築物一側進入,穿過內部,從另一側流出的自然通風。
2.0.8單側通風 one-side ventilation
依靠同一面牆上開啟的外門窗進行室內外空氣交換的通風方式。
2.0.9空氣動力係數 air-dynamical coefficient
建築物表面某一點上由風造成的壓力與風(未受建築物幹擾)的動壓之比值。
2.0.10體型係數 shape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建築物與室外大氣直接接觸的外表面面積與其所包圍的體積的比值。
2.0.11室內熱環境indoor thermal environment
影響人體熱感受的室內環境因素的總稱。由室內幹球溫度、空氣溼度、風速和平均輻射溫度綜合表徵。
2.01.12太陽輻射solar radiation
太陽表面以電磁波的方式向宇宙空間發射出的熱能。
2.0.13短波輻射short-wavelength radiation
物體發射的波長不大於3μm的電磁波輻射。由於太陽發射的電磁波長很短,主要在0.3~3μm範圍內,所以太陽輻射是短波輻射。
2.0.14長波輻射long-wavelength radiation
物體發射的波長大於3μm的電磁波輻射。地面、建築外表面及大氣的溫度都遠低於太陽表面溫度,它們發射的電磁波的波長大於3μm,屬於長波輻射。
2.0.15窗牆面積比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窗戶洞口面積與其所在房間立面單元面積(即建築層高與開間定位線圍成的面積)的比值。
2.0.16換氣次數air changes
通風量的計量單位之一。單位時間室內空氣的更換次數,即通風量與房間容積的比值。
2.0.17 熱環境綜合評價指標(PMV)Predicted Mean Vote
表徵人體熱反應(冷熱感)的評價指標,代表了同一環境中大多數人的冷熱感覺的平均。
3 室內熱環境和建築節能設計指標
3.0.1 居住建築在採用空調時,室內熱環境質量應達到熱舒適水平,並滿足衛生換氣要求;在通風時應達到本規範表3.0.2規定的可居住水平。
3.0.2 夏季建築室內熱環境質量指標與衛生換氣次數應符合表3.0.2。
3.0.3居住建築夏季空調室內熱環境設計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臥室、起居室室內幹球溫度取 26±2℃;
2 衛生換氣次數取 1.5次/小時;
3 臥室、起居室室內空氣相對溼度 ≤70% .
3.0.4居住建築夏季通風夜間室內熱環境設計指標中,臥室室內幹球溫度不應大於30℃。
4 建築和建築熱工節能設計
4.1自然通風設計
4.1.1應強化整個居住小區的通風換氣,避免居住小區內出現滯流區。用地面積在15萬m2 以上的居住小區應進行氣流模擬設計。
4.1.2自然通風設計應以夏季為主,並綜合利用風壓、熱壓作用,重點考慮夜間自然通風。宜使小區各建築的主立面迎向夏季主導風向,或將夏季主導風引向建築的主立面。
4.1.3 在確定建築物的相對位置時,應使建築物處於周圍建築物的氣流旋渦區之外。
4.1.4 建築物的單體設計應有利於自然通風。
4.1.5 宜採用穿堂通風,避免單側通風。採用穿堂通風時,應使進風窗迎向主導風向,排風窗背向主導風向;應通過建築造型或窗口設計等措施增大進、排風窗空氣動力係數的差值。
4.1.6當由兩個和兩個以上房間共同組成穿堂通風時,房間的氣流流通面積應大於進排風窗面積。
4.1.7由一套住房共同組成穿堂通風時,臥室、起居室應為進風房間,廚房、衛生間應為排風房間。進行建築造型、窗口設計時,應使廚房、衛生間窗口的空氣動力係數小於其它房間窗口的空氣動力係數。
4.1.8採用單側通風時,通風窗所在外牆與主導風向間的夾角宜為40° ~65°。應通過窗口及窗戶設計,在同一窗口上形成面積相近的下部進風區和上部排風區,並宜通過增加窗口高度以增大進、排風區的空氣動力係數差值。
4.1.9採用單側通風時,窗戶設計應使進風氣流深入房間。外窗(包括陽臺門)的可開啟面積不應小於所在房間樓面面積的10﹪。
4.1.10採用單側通風時,窗口設計應防止其它房間的排氣進入本房間窗口。宜利用室外風驅散房間排氣氣流。
4.1.11宜考慮夏季陣雨、暴雨時,關閉外窗情況下的自然通風措施。
4.2遮陽設計
4.2.1建築物的朝向宜採用南向或東南向。
4.2.2建築外窗(含陽臺門透明部分)應設置夏季遮陽設施,外遮陽設施應與建築物外立面造型相協調。建築外窗太陽輻射透過率不應大於0.3.
4.2.3建築外窗的遮陽設施不應阻礙自然通風,並應避免遮陽設施吸收的太陽輻射熱被進風氣流帶入室內。建築外窗的遮陽設施不應阻礙房間夜間的長波輻射散熱和房間獲得冬季太陽輻射熱。
4.2.4建築外窗宜設置活動外遮陽設施。活動外遮陽設施應方便操作和維護,應能承受夏季晴天時的風力,保持設定位置,並必須保證暴風雨時,外遮陽設施結構上的安全。
4.2.5對附近建築外牆投向外窗的反射輻射和發射輻射應採取遮擋措施。
對著外窗的東、西、東北、西北向外牆不應採用熱反射型外隔熱措施。
4.3圍護結構性能要求
4.3.1 建築物1~6層的外窗及陽臺門的氣密性等級,不應低於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外窗空氣滲透性能分級及其檢測方法》(GB7107-86)規定的III級;7層及7層以上的外窗及陽臺門的氣密性等級,不應低於該標準規定的II級。
4.3.2圍護結構各部分的傳熱係數和熱惰性指標應符合表4.3.2的規定。其中外牆的傳熱係數應考慮結構性熱橋的影響,取平均傳熱係數,其計算方法應符合本規範附錄A的規定。
注1:當屋頂和外牆的K值滿足要求,但D值不滿足要求時,應按照國家標準《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GB 50176-93)第5.0.1條來驗算隔熱設計要求。
注2:當屋頂、外牆、外窗任一項的K值不滿足要求時,應進行能耗計算分析。
4.3.3 圍護結構的外表面宜採用淺色飾面材料。平屋頂和東、西、東北、西北向外牆可採用綠化等生態設計方法,提高隔熱性能。
5 建築物的節能綜合指標
5.0.1 當設計的居住建築不符合本規範第4.2.2和4.3.2條中的各項規定時,則應按本規範第5.0.2、5.0.3和5.0.4條的規定計算建築物節能綜合指標。計算出的建築物節能綜合指標應符合本規範第5.0.5條的規定。
5.0.2 本規範採用建築物耗冷量指標和空調年耗電量為建築物的節能綜合指標。
5.0.3 建築物的節能綜合指標應採用動態方法計算。
5.0.4 建築物的節能綜合指標按下列條件計算:
1 室外氣象計算參數採用典型氣象年。
2 空調居室室內計算幹球溫度為26℃,衛生換氣次數為1.5次/小時。
3 空調設備為家用風冷空調器,空調器(機)額定能效比為2.5.
4 不計室內其它熱源散熱。
5 建築面積和體積應按本規範附錄B計算。
5.0.5 計算出的每棟建築的單位建築面積空調年耗電量和最熱月平均建築物耗冷量指標不應超過表5.0.5的限值。
6 空調和通風節能設計
6.1空調節能設計
6.1.1居住建築空調方式及其設備的選擇,應優先考慮能源利用效率,經技術經濟分析和環境評價綜合考慮確定。:
6.1.2居住建築採用集中空調時,應設計分室(戶)溫度控制及分戶冷量計量設施。採用的集中冷源機組,其性能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6.1.3居住建築採用房間空氣調節器進行空調時,其能效比應符合國家標準《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節能評價值》(GB12021.3-2000)中第5條「節能評價值」的規定。
6.1.4 集中空調系統的水泵、風機宜採用變頻調速節能技術。
6.1.5採用戶式中央空調和集中空調系統時,應著重分析比較部分負荷下的能效比。
6.1.6居住建築空調可向空氣、水體、大地排熱。應通過能源利用效率、環境影響、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分析確定空調排熱體。
6.1.7 當具備地面水資源(如江河、海水等),或有適合的廢水等水源條件時,空調冷源可向水體排熱。在向水體排熱時,應分析排熱對水體溫度的影響。
6.1.8當需抽取地下水作為空調冷源的冷卻用水時,應報請有關管理部門批准,抽取的地下水必須能有效回灌。
6.1.9 具有以下情況之一時,空調系統宜採用埋管式巖土換熱器向大地排熱:
1 對室外環境要求較高的居住建築,如別墅、別墅小區、高級住宅區等;
2 不具備向空氣、水體排熱條件的。
6.1.10當採用風冷空調向空氣排熱時,建築平面和立面設計應考慮空調設備的位置,做到既不影響建築立面景觀,又有利於空調設備夏季排熱,並應便於清洗和維護室外換熱器設備和部件。
6.2通風節能設計
6.2.1 居住建築通風設計應處理好室內氣流組織,提高通風效率。
6.2.2當室外空氣溫度不高於28℃時,應首先採用通風降溫措施改善室內熱環境。在夏季高溫時,應避免熱風大量侵入室內。
6.2.3居住建築通風設計應首先考慮採用自然通風。當夏季夜間自然通風不能滿足20次/小時換氣次數要求時,可採用機械通風。機械通風裝置的設置,應使居室氣壓高於廚房、衛生間氣壓。宜在廚房、衛生間設機械排風,居室設機械送風。
6.2.4空調房間的排風宜經廚房、衛生間等非空調房間排出,充分利用排風中的冷量。
6.2.5採用集中空調或戶式中央空調的建築,可在新風系統與排風系統之間設冷、熱量回收裝置。沒有排風系統的,可利用排風減少窗戶的冷、熱耗量。
6.2.6建築外窗等通風設施宜有方便靈活的開關調節裝置,以滿足不同天氣條件下的不同通風要求。
7 其它建築設備的節能設計
7.0.1 居住建築室內照明應採用發光效率不低於每瓦60流明、顯色指數(Ra)不小於80並帶電子整流器的光源。
7.0.2 多層居住建築宜採用太陽能技術供應熱水。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設置應與建築物相協調。
7.0.3 居住建築可採用成熟可靠的熱泵技術供應熱水。
7.0.4 居住建築生活供水系統宜採用變頻恆壓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