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浙江省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告誡函(2017年第8號)》,監督檢查組對舟山市山之泉飲用水有限公司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在生產過程控制、食品出廠檢驗落實方面存在問題。
全文如下:
浙江省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告誡函(2017年第8號)
舟山市山之泉飲用水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2日,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委託衢州市市場監管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組織相關監管人員與專家組成監督檢查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浙江省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自查報告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範文件以及《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瓶(桶)裝飲用水類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GB14881-2013)等技術規範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對你公司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現將此次檢查中發現的你公司在生產過程控制、食品出廠檢驗落實方面存在的問題函告如下:
一、生產場所
1、制水間排水口防護不嚴。(不符合GB14881中5.1.2.3款規定)
2、烘手器、風淋損壞,洗手更衣間少操作流程圖。(不符合GB14881中6.2.1和5.1.5.5款規定)
3、制水間管道走向未標明。(不符合GB14881中5.1.1.3款規定)
二、食品出廠檢驗落實
1、過期試劑未處理。(不符合GB14881中9.2款規定)
2、產品留樣未記錄。(不符合GB14881中9.3款規定)
針對此次飛行檢查發現的問題,你公司未提出異議。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已將檢查情況現場反饋舟山市市場監管局(食品藥品監管局)。你公司要積極配合調查處置,徹底整改問題,及時向轄區市場監管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提交整改報告,逾期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的將依法查處。請舟山市市場監管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於2017年7月30日前將該企業整改及查處情況報告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並適時向社會公開。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