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例第81號】無錫F警用器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021-01-18 刑事法典



無錫F警用器材公司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檢例第81號)

(最高檢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2020年11月24日發布)


【關鍵詞】


單位認罪認罰 不起訴 移送行政處罰 合規經營 


【要旨】


民營企業違規經營觸犯刑法情節較輕,認罪認罰的,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檢察機關應當督促認罪認罰的民營企業合法規範經營。擬對企業作出不起訴處理的,可以通過公開聽證聽取意見。對被不起訴人(單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應當依法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單位,無錫F警用器材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F警用器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


被不起訴人烏某某,男,F警用器材公司董事長。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女,F警用器材公司總監。


被不起訴人倪某,男,F警用器材公司採購員。


被不起訴人杜某某,女,無錫B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12月間,烏某某、陳某某為了F警用器材公司少繳稅款,商議在沒有貨物實際交易的情況下,從其他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並指使倪某通過公司供應商杜某某等人介紹,採用偽造合同、虛構交易、支付開票費等手段,從王某某(另案處理)實際控制的商貿公司、電子科技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4份,稅額計人民幣377344.79元,後F警用器材公司從稅務機關抵扣了稅款。


烏某某、陳某某、倪某、杜某某分別於2018年11月22日、23日至公安機關投案,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11月23日,公安機關對烏某某等四人依法取保候審。案發後,F警用器材公司補繳全部稅款並繳納滯納金。2019年11月8日,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以F警用器材公司及烏某某等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綜合案件情況擬作出不起訴處理,舉行了公開聽證。該公司及烏某某等人均自願認罪認罰,在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2020年3月6日,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該公司及烏某某等四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就沒收被不起訴人違法所得及對被不起訴單位予以行政處罰向公安機關和稅務機關分別提出檢察意見。後公安機關對倪某、杜某某沒收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45503元,稅務機關對該公司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幣466131.8元。


【檢察履職情況】


1.開展釋法說理,促使被不起訴單位和被不起訴人認罪認罰。新吳區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後,向F警用器材公司及烏某某等四人送達《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結合案情進行釋法說理,並依法聽取意見。烏某某等四人均表示認罪認罰,該公司提交了書面意見,表示對本案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願意認罪認罰,請求檢察機關從寬處理。


2. 了解企業狀況,評估案件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檢察機關為全面評估案件的處理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通過實地走訪、調查,查明該公司成立於1997年,系科技創新型民營企業,無違法經營處罰記錄,近三年銷售額人民幣7000餘萬元,納稅額人民幣692萬餘元。該公司擁有數十項專利技術、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和省級以上科學技術成果,曾參與制定10項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在業內有較好的技術創新影響力。審查起訴期間,公司參與研發的項目獲某創新大賽金獎。


3. 提出檢察建議,考察涉罪企業改進合規經營情況。該企業發案前有基本的經營管理制度,但公司治理制度尚不健全。在評估案件情況後,檢察機關圍繞如何推動企業合法規範經營提出具體的檢察建議,督促涉罪企業健全完善公司管理制度。該公司根據檢察機關建議,制定合規經營方案,修訂公司規章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對員工開展合法合規管理培訓,並努力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結合該企業上述改進情況,根據單位犯罪特點,在檢察機關主持下,由單位訴訟代表人籤字、企業蓋章,在律師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4. 舉行公開聽證,聽取各方意見後作出不起訴決定,並提出檢察意見。考慮到本案犯罪情節較輕且涉罪企業和直接責任人員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擬對涉罪企業及有關人員作出不起訴處理。為提升不起訴決定的公信力和公正性,新吳區人民檢察院舉行公開聽證會,邀請偵查機關代表、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參加聽證,通知涉罪企業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辯護人到場聽證。經聽取各方意見,新吳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依法向公安機關、稅務機關提出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公安機關、稅務機關對該公司作出相應行政處罰,並沒收違法所得。


【指導意義】


1. 對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認罰的涉罪民營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應當依法從寬處理。檢察機關辦理涉罪民營企業刑事案件,應當充分考慮促進經濟發展,促進職工就業,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積極做好涉罪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認罪認罰工作,促使涉罪企業退繳違法所得、賠償損失、修復損害、挽回影響,從而將犯罪所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對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認罰、積極整改的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員,符合不捕、不訴條件的,堅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符合判處緩刑條件的要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


2. 把建章立制落實合法規範經營要求,作為悔罪表現和從寬處罰的考量因素。檢察機關在辦理企業涉罪案件過程中,通過對自願認罪認罰的民營企業進行走訪、調查,查明企業犯罪的誘發因素、制度漏洞、刑事風險等,提出檢察建議。企業通過主動整改、建章立制落實合法規範經營要求體現悔罪表現。檢察機關可以協助和督促企業執行,幫助企業增強風險意識,規範經營行為,有效預防犯罪並據此作為從寬處罰的考量因素。


3. 依法做好刑事不起訴與行政處罰、處分有效銜接。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要執行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有關主管機關未及時通知處理結果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予以督促。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百零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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