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歷打擊非法傳銷活動在薊州區的蔓延,維護我區人民合法權益和正常經濟秩序,1月8日下午,公安薊州分局組織刑偵、特警、派出所等警力,會同區市場管理局、街道辦等部門,重點對我區以「拉人頭」、線下培訓、線上註冊會員等多種形式的傳銷活動開展清理清查行動,對窩點以及傳銷人員集中統一清理遣散。
此次行動,共發現並清理以「興百客」為首的8個傳銷窩點,清理遣散傳銷人員90餘名,查獲傳銷物品30餘件,對8名不按規定備案的出租房房主進行批評教育。
致全區人民共同打擊傳銷的一封信
廣大人民群眾:
傳銷是國家明令禁止並嚴厲打擊的一種違法行為。部分傳銷打著「創業、就業」的幌子,以「招聘、介紹工作」為名,誘騙求職人員加入,採取欺騙、脅迫和精神控制等手段謀取錢財,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參加傳銷人員有相當一部分是外來流動人口,他們利用社區(村)出租屋聚集十幾甚至幾十人進行上課洗腦。如不及時驅散,他們越聚越多。這些人聚集在一起,男女混居,很容易發生治安和刑事案件,給社區(村)帶來了極大的安全隱患。特致信廣大群眾:
一、傳銷是國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參與傳銷活動。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傳銷活動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
三、任何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傳銷者,不得為傳銷組織和傳銷人員提供住宿等便利條件。
四、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保留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對承租人的職業或者工作場所等基本情況了解清楚;定期對出租房屋進行檢查,及時到公安部門備案出租情況。
對出租房屋、會議場所供傳銷人員從事非法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發現小區內經常有陌生外來人員出入,多人群居在一套住宅內且不正常工作等異常情形,請立即向社區、公安、市場監管局等部門舉報。
舉報電話:110;12315
薊州區打擊傳銷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來源 | 打擊犯罪偵查支隊五大隊、特警支隊、文昌街派出所、文安街派出所
審核 | 平安薊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