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所有電氣設備的規定
1、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並符合1.2所述防爆型式專用
標準對本標準的修正。
註:如果電氣設備承受一些不利的特殊條件(如:運行條件惡劣、潮溼影響、化學劑的影響、環境溫度的變化)則用戶應說明這些要求,並且由用戶和製造廠之間商定相應的措施。
I類電氣設備防潮要求見附錄Cl
採用說明:
IEC60079一0中對I類電氣設備防潮要求無具體規定,本標準增加的「I類電氣設備防
潮要求」見附錄C。
2、開啟外殼門、蓋的允許時間
1)內裝電容器且具有快動式門或蓋的電氣設備外殼,由斷電至開蓋的時間間隔須大於電容器放電至下列剩餘能量所需的時間:
——當充電電壓在200V及以上時:
IA、ⅡA電氣設備:0.2mJ
ⅡB電氣設備:0.06mJ
ⅡC電氣設各:0.02mJ
——當充電電壓低於200V時,剩餘能量值可為上述能量值的2倍。
2)內裝熱元件且具有快動式門或蓋的電氣設備外殼,由斷電至開蓋的時間間隔須大於熱元件溫度降至低於電氣設備允許最高表面溫度所需的時間。
3)應設警告牌標明6.2.1、6.2.2規定的時間間隔(如:「放電後X分鐘方可打開」,x為所需延遲時間),或設「有爆炸性氣體時請勿打開」的警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