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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趁著女工友熟睡,男子偷溜進她的宿舍強行與睡夢中的她發生性關係。實施過程中被女工友的丈夫發現了...
近日記者從12309中國檢察網上獲悉一起強姦案。
被告人趙某某,男,1973年出生,安徽省霍邱縣人,小學文化,務工。被告人趙某某因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6月1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30日經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該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於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趙某某,聽取了被告人趙某某、值班律師顧蓉、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趙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趙某某、被害人周某某案發前均在泰州市某建材公司打工。被告人趙某某於2020年5月10日16時許,趁被害人周某某熟睡時,溜進被害人周某某的宿舍內,強行與被害人周某某發生性關係。被告人趙某某在實施過程中被被害人周某某的丈夫發現,被告人趙某某賠償人民幣1萬元。
被告人趙某某被依法傳喚到公安機關,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調取的戶籍人口基本信息、超聲檢查報告單、職工考勤表、南北窯人員清單、微信通訊錄等;
2.證人張某某、劉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製作的人身檢查筆錄及照片、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採取暴力手段,違背婦女意願,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趙某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對被害人適當賠償、悔罪態度較好等量刑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不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並建議你院對該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瀟湘晨報記者 綜合報導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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