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試行)

2020-12-01 人民網

為適應本市深化高中課程改革和高校考試招生綜合改革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於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實施意見》(教基二〔2014〕10號)的相關要求和精神,並與《上海市深化高等學校考試招生綜合改革實施方案》(滬府發〔2014〕57號)相配套,特制訂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與原則

堅持素質教育導向,實行全面考核,促進學生按國家規定學好每一門課程,實現全面發展。堅持分類考查,增加學生的選擇性,促進學生發展學科興趣和個性特長。堅持深化高中課程改革,促進高中教育特色多樣發展。堅持統籌兼顧,與高校考試招生、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等改革整體設計,促進高中和高校進一步提高人才培養和選拔水平。

二、考試科目與類別

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包括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命科學、信息科技、體育與健身、勞動技術和藝術13門。

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包括合格性考試和等級性考試兩類。語文、數學、外語、信息科技、體育與健身、勞動技術和藝術7門科目只設合格性考試,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命科學6門科目分設合格性考試和等級性考試。

三、考試內容與方式

(一)合格性考試

各科目合格性考試內容限定在上海市普通中小學各學科課程標準規定的普通高中基礎型課程內容範圍內。

語文、數學、外語3門科目合格性考試採用書面筆試方式,時間均為90分鐘;其中,外語科目筆試不含聽力,另設聽說測試(採用人機對話方式),時間為30分鐘。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命科學6門科目合格性考試採用書面筆試方式,時間均為60分鐘;其中,物理、化學和生命科學3門科目合格性考試另設技能操作測試,時間均為15分鐘。信息科技科目合格性考試採用上機考試方式,時間為60分鐘。

體育與健身、勞動技術和藝術3門科目不統一組織合格性考試,由學校依據相關學科課程標準要求,以學生平時表現為依據,綜合評定合格性考試成績。

(二)等級性考試

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命科學6門科目等級性考試內容限定在上海市普通中小學各學科課程標準規定的普通高中基礎型課程和供學生選修的拓展型課程內容範圍內。各科目等級性考試均採用書面筆試方式,時間均為60分鐘。

各科目合格性考試和等級性考試的命題應緊密聯繫社會實際與學生生活經驗,在全面考核學生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的基礎上,注重加強對綜合能力的考查。具體要求另行發文。

四、考試組織與實施

(一)考試對象

普通高中在籍學生(含綜合高中在籍學生,下同)均須參加各科目合格性考試,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學籍的外籍學生可自願參加。高中階段其他學校在校學生和社會人員也可自願報名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命科學6門科目的合格性考試。

合格性考試成績合格的考生方可報考相應科目的等級性考試。考生可根據高校招生要求和自身興趣特長,在6門等級性考試科目中自主選擇3門參加考試。

(二)報名方式

參加合格性考試的普通高中在籍學生基本信息由本市基礎教育學生信息系統提供,學生通過其學籍所在高中學校集體報名。參加合格性考試的高中階段其他學校在校學生和社會人員按要求自行網上報名。

所有參加等級性考試的考生實行網上報名。

網上報名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到考試機構指定的現場進行確認。

(三)考試費用

考生參加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費用由教育經費安排。

(四)考試組織

語文、數學、外語(含聽說測試)3門科目合格性考試,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命科學6門科目的合格性考試及等級性考試由市教育部門組織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網上評卷。信息科技科目合格性考試和物理、化學、生命科學3門科目技能操作測試由市教育部門統一命題、統一制定評分標準,高中學校在統一時間組織實施;其中,技能操作測試採用現場評分的方式,信息科技科目考試由市統一評卷。

(五)考試時間安排

各科目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分散在高中三年中,在相應課程結束後進行,隨教隨考隨清。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各科目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年級 考試科目 考試類別 考試時間
高一 信息科技 合格性考試 第二學期末
地理、生命科學(可選擇,至少1門)
高二 地理、生命科學(高一完成合格性考試的科目除外)
思想政治、歷史、物理、化學
地理、生命科學(高一需已完成合格性考試,學生可選或不選) 等級性考試 5月中下旬
高三 語文、數學、外語 合格性考試 第一學期末
思想政治、歷史、物理、化學、地理、生命科學 合格性考試(僅供還未取得合格性考試合格成績的考生參加) 4月中下旬
思想政治、歷史、物理、化學、地理、生命科學(高二已完成等級性考試的科目除外) 等級性考試 5月中下旬

體育與健身、勞動技術和藝術3門科目由學校根據高中課程計劃要求,在相應課程結束後綜合評定合格性考試成績。

(六)考試管理要求

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筆試科目考試及外語聽說測試全部安排在標準化考點內進行。按照國家教育考試的標準和要求,規範考場設置和實施程序。加強安全保密,建立健全誠信機制,嚴肅考風考紀,對考試作弊等違規行為,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考試成績與應用

(一)成績呈現方式

合格性考試成績分合格、不合格兩類。由市統一組織的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和生命科學9門科目筆試合格分數線以卷面成績的標準分值劃定。信息科技科目合格性考試和物理、化學、生命科學3門科目技能操作測試按測評標準評定成績是否合格。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命科學6門科目合格性考試成績不合格的高中在籍學生可在獲得成績後2年內(休學學生的休學期不計算在內)參加該科目合格性考試補考,補考僅限一次,與每年度該科目合格性考試同時進行。其他科目合格性考試成績不合格的學生由所在高中學校組織補考。

等級性考試成績以等級呈現,按獲得該次考試有效成績的考生(即缺考或未得分的考生除外)總數的相應比例劃分等級,位次由高到底分為A+、A、B+、B、B-、C+、C、C-、D+、D、E共五等11級。其中A+約佔5%,A、B+、B、B-、C+、C、C-、D+各約佔10%,D、E共約15%,E為卷面有效成績低於標準分值或約佔5%。

(二)成績認定

由外省市轉學進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讀的學生,若已參加過外省市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統一組織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可持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出具的成績證明,申請本市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相應科目的合格性考試成績認定,語文、數學、外語3門科目不予認定。具體認定辦法另行通知。

(三)考試成績應用

1.高中畢業。合格性考試各科目成績合格,是普通高中學生畢業的必要條件。高中學校根據本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相關規定,分別準予學生畢業、結業或肄業。

2.高中課程管理與質量評價。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將作為高中學校課程管理和高中教學質量監測的重要參考依據。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結果的研究與分析、教學反饋與指導,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3.高校招生錄取。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是高考報名與高校招生錄取的依據之一。應屆高三學生通過物理、化學、生命科學、地理、歷史、思想政治、信息科技7門科目合格性考試,才能按要求報名參加春季高考;考生通過物理、化學、生命科學、地理、歷史、思想政治6門科目中至少3門科目的合格性考試,才能按要求報名參加秋季高考。等級性考試成績折算成相應分數計入秋季高考總成績,作為高校招生錄取的依據之一。其中,A+為滿分70分,E計40分;相鄰兩級之間的分差均為3分。等級性考試成績兩年有效。高中在籍學生因休學、留級等原因導致高中修習年限延長,其高中在讀期間取得的等級性考試成績有效期可延長至學生畢業當年。

六、有關說明

(一)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春季招生考試(以下簡稱春考)或秋季高考的高中在籍學生可用春考或秋季高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替代相應科目的合格性考試成績(以合格/不合格呈現,合格分數線以高考試卷中基礎型課程內容卷面成績的標準分值劃定),可不參加這些科目的合格性考試。

(二)考生首次參加秋季高考時,其選定的3門科目等級性考試均只能參加一次,且不可更換考試科目。考生若再次參加秋季高考,3門等級性考試科目可更換,也可選擇同一科目再次考試,但必須先註銷有效期內前一次相關科目的等級性考試成績。

(三)相關科目等級性考試缺考的考生,如要參加當年秋季高考投檔錄取,以0分計入秋季高考總分;如不參加當年秋季高考投檔錄取,則不計成績,考生可參加次年同一科目等級性考試。

考生參加相關科目等級性考試,但未取得有效成績的,以0分計入秋季高考總分。如不參加當年秋季高考投檔錄取,則次年不得再次參加同一科目等級性考試,且不能更換等級性考試科目。

(四)自2017年起,針對已預報名參加當年秋季高考且已選定等級性考試科目的考生,若尚未取得相應科目合格性考試合格成績,每年4月中下旬還設置思想政治、歷史、物理、化學、地理、生命科學6門科目合格性考試,僅供此類考生參加。

(五)本辦法自2014學年的高一年級起試行,但2014學年的高一年級學生相關科目考試時間按下表執行:

年級 考試科目 考試類別 考試時間
高一 信息科技 合格性考試 第二學期末
地理
高二 思想政治、歷史、物理、化學、生命科學
地理(學生可選或不選) 等級性考試 5月中下旬
高三 語文、數學、外語 合格性考試 第一學期末
思想政治、歷史、物理、化學、地理、生命科學 合格性考試(僅供還未取得合格性考試合格成績的考生參加) 4月中下旬
思想政治、歷史、物理、化學、地理、生命科學任選(高二完成地理等級性考試的學生另選2門) 等級性考試 5月中下旬

(六)因休學、留級等原因轉入2014級的高中學生,其已獲得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成績可認定為該科目合格性考試成績,但不能認定為該科目的等級性考試成績。

(七)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具體組織實施以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轉發上海市教育考試院的相關文件為準。

來源:陽光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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