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監督檢查監獄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擬訂自治區監獄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編制全區監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監督管理全區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獄內偵查、生活衛生管理、教育改造和勞動改造,參與社區矯正、刑釋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三)負責全區監獄安全穩定,指揮協調全區監獄突發性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四)擬訂全區監獄建設規劃,組織實施監獄設置、調整,監督管理全區監獄建設;組織實施全區罪犯的收押、調配工作。
(五)管理監督全區監獄財務、審計和資產;指導監督監獄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六)負責管理全區監獄裝備、器材,監督管理全區監獄獄政警戒設施建設。
(七)管理監督全區監獄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
(八)管理指導全區監獄信息化建設工作。
(九)管理指導全區監獄對外交流和宣傳工作。
(十)負責全區監獄人民警察隊伍建設和職工隊伍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自治區司法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和職能: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調研、保密、信訪、目標考核、史志編撰等工作。起草有關監獄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
(二)獄政管理處。管理監督全區監獄監管安全工作。組織實施罪犯的收押、調配、刑滿釋放等工作。指導全區監獄罪犯分級分類管理和考核工作。承擔全區監獄警戒具、武器彈藥的管理。負責全區監獄系統突發監管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武警部隊做好武裝警戒看押工作。
(三)教育改造處。組織指導全區監獄罪犯政治、思想、文化、技術等教育工作。管理監督罪犯出入監教育工作,指導開展罪犯心理諮詢和心理矯治等工作。指導開展社會幫教、警示教育基地建設和監區文化建設。參與刑釋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四)刑罰執行處。指導監督全區監獄罪犯減刑、假釋提請工作。承擔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審批工作。承擔無期、死緩罪犯的減刑和無期罪犯的假釋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刑罰執行一體化建設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指導監督全區監獄獄務公開、法制宣傳、法律服務等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
(五)生活衛生處。擬訂全區監獄罪犯生活衛生工作規劃和生活物資供應標準並監督執行。管理監督全區監獄系統食品安全、環境衛生和醫療衛生工作。參與地方衛生部門對全區監獄系統重大疫情和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管理協調與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有關的醫學鑑定工作。
(六)獄內偵查處。負責全區監獄獄情犯情分析、安全評估及風險研判工作。負責獄內重大案件的偵破工作。指導監督全區監獄執法證據保全工作。負責與其他政法機關刑事偵查部門的聯繫協調工作。
(七)安全生產和警務督察處。管理監督全區監獄系統勞動改造、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管理監督全區監獄罪犯勞動分類定級、勞動報酬、勞動現場和勞動效果評估等工作。負責全區監獄罪犯勞動改造項目的準入審批。參與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擬定全區監獄系統督察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督察監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
(八)規劃建設處。擬訂全區監獄布局調整和監獄建設規劃。編制全區監獄系統的基本建設和投資計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全區監獄系統基建項目的立項、申報或審批工作,監督管理全區監獄系統重點項目建設。
(九)裝備財務保障處。管理監督全區監獄系統的財務、審計工作。管理監督全區監獄系統的國有資產和政府採購工作。承擔全區監獄系統重大產權、資源糾紛的查處和協調工作。承擔全區監獄系統警戒設施、裝備、車輛和被裝等購置、配發和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
(十)科技信息處。擬訂全區監獄系統信息通信發展規劃、技術規範和信息安全制度並組織實施。審批所屬單位信息化建設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監督全區監獄系統信息化應用和維護工作。負責全區監獄系統視頻督查、調度指揮、輿情監測、網絡安全等工作。
(十一)政治部。負責全區監獄系統的思想政治、黨的建設、隊伍建設和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等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警務處、組織宣教處承擔。
機關黨委(組織宣教處)。負責全區監獄系統黨群、意識形態、黨風廉政建設、紀檢監察等工作。負責全區監獄系統宣傳教育、作風建設、培訓管理和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全區監獄系統對外宣傳、新聞發布和輿情處置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人事警務處)。負責全區監獄系統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警務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考核、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區監獄系統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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