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地震應急預案(2019年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地震應急預案
(2019年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精神,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在地震應急工作中的職責和地位,規範地震應急救援指揮體系,強化救援力量統籌使用和調配,快速、有序、高效地組織開展地震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減輕災害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內蒙古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以及《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內蒙古自治區地震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或自治區與相鄰省(區、市)交界區域發生破壞性地震的應對和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1.4.1 統一領導
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領導全區地震應急處置工作。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協調、部署全區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1.4.2 分級負責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預案明確的責任、任務分別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地震事件的類型和地震災害的嚴重程度,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承擔相應的組織指揮和應急處置工作。
1.4.3 綜合協調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協調參加抗震救災工作的解放軍、武警部隊、國防後備力量、各類搶險救災隊伍。中央駐地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志願者隊伍和個人,依照本預案明確的責任、任務,協同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1.4.4 屬地為主
地震事件發生地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預案明確的責任、任務,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抗震救災工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參加抗震救災工作的救援隊伍或救助團體,在當地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領導、指揮下開展抗震救災相關工作。
2 地震災害分級與響應
2.1 地震災害分級標準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地震災害分級標準見表1。
2.2 分級響應
根據地震災害分級情況,將地震災害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地震應急響應級別及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見表2。
表2 地震應急響應級別及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地震災害級別
響應級別
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Ⅰ級
在應急管理部統一領導、指揮下,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按照應急管理部的要求組織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重大地震災害
Ⅱ級
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災區地震應急工作。
較大地震災害
Ⅲ級
在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支持下,災區所在盟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地震應急工作。
一般地震災害
Ⅳ級
在自治區和地震災害發生地盟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支持下,災區所在旗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地震應急工作。
地震災害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當地震事件超出屬地黨委、政府的應對能力時,由上一級黨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地震災害發生後,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等根據地震災害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後果,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響應級別。對於發生在重點地區或重大活動舉辦、重要會議召開等時期的地震災害,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後,可視地震災害事態發展情況及時對響應級別進行調整。對其他地震事件,由事件發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領導、指揮、部署和實施地震應急處置工作,如相鄰省(區、市)或外省(區、市)發生地震事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揮和實施對外省(區、市)抗震救災工作的支援。
2.3 響應啟動程序
符合Ⅰ、Ⅱ級響應級別和條件的地震發生後,內蒙古地震局立即向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報告地震參數和災情初步判斷意見,提出響應級別和抗震救災的初步建議。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震情和災情確定響應級別,其中,Ⅰ級響應級別的應急工作接受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地震災區盟市、旗縣(市、區)先行自動按照本地區地震應急預案處置地震事件,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響應級別後,按照自治區的統一部署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符合以上Ⅲ、Ⅳ級響應級別和條件的地震發生後,分別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震情和災情確定響應級別。
3 組織體系
3.1 領導機構及職責
自治區人民政府是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地震應急處置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統一領導全區的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3.2 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及職責
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是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地震應急處置工作的指揮機構,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統一指揮、協調、部署全區地震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長由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自治區副主席擔任;副指揮長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廳長、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內蒙古地震局局長、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分管副主任、自治區公安廳分管副廳長、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分管副廳長、內蒙古軍區戰備建設局副局長、武警內蒙古總隊副司令員擔任;成員由自治區各相關部門、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組成。
3.3 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及職責
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網信辦、外事辦、軍民融合辦,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教育廳、民委、科技廳、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牧廳、商務廳、文化和旅遊廳、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廳、國資委、市場監管局、廣電局、統計局、能源局、人防辦,內蒙古地震局、氣象局、通信管理局、銀保監局,呼和浩特海關、內蒙古軍區、武警內蒙古總隊,自治區團委、紅十字會,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森林消防總隊,內蒙古民航機場集團公司、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中國聯通內蒙古分公司、中國電信內蒙古分公司、中國移動內蒙古移動通信公司等部門、單位和企業組成。
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負責組織協調開展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破壞性地震災害發生後,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在地震災區設立現場指揮部,視情成立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群眾生活保障組、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組、基礎設施保障組、災害監測防治組、社會治安組、災害損失評估組、宣傳報導組等工作組。根據需要,指揮部可對工作組的設立進行調整。各工作組組長由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指令專人擔任,各工作組人員從相關單位抽調。
地震應急處置工作中,自治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工作實際,對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人員和工作組進行臨時調整。各工作組及成員單位職責見附件1。
3.4 盟市、旗縣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設立的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抗震救災工作。盟市、旗縣(市、區)有關部門和單位、當地駐軍、武警部隊、綜合救援隊伍和民兵組織等,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合力開展應急救援行動,共同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4 監測報告
4.1 地震監測預報
內蒙古地震局負責收集和管理全區各類地震觀測數據,提出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年度防震減災工作意見。各盟市地震局、應急管理局加強震情跟蹤監測、預測預報和群測群防工作,及時對地震預測意見和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內蒙古地震局第一時間向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共享震情信息。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預報的震情決定是否發布臨震預報,組織預報區加強應急防範措施。
4.2 震情速報
地震發生後,對於符合以下條件的地震,內蒙古地震局按照《內蒙古地震臺網地震速報技術管理規定》的時間要求快速完成地震發生時間、地點、震級、震源深度等速報參數的測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廳和中國地震局,同時通報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並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1)全區及鄰近地區4.0級以上的地震。
(2)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及人口較密集的重點危險區3.0級以上的地震。
(3)區內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地區的有感地震。
4.3 災情報告
地震災害發生後,災區所在旗縣(市、區)及時將震情、災情等信息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同時抄送上一級地震、應急、民政部門,必要時可越級上報。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地震災害,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內蒙古地震局等部門迅速組織開展現場災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並及時續報有關情況。自治區教育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衛生健康委和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等有關部門、單位及時將收集了解的情況報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
發現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人員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迅速核實並報告自治區黨委外事辦,同時抄送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文化和旅遊廳及內蒙古地震局。
5 應急響應措施
各有關地方和部門根據災情和抗震救災需要,採取以下應急響應措施。
5.1 搜救人員
立即組織基層應急隊伍和廣大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同時組織協調當地駐軍、武警部隊、綜合救援隊伍、地震、建築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調配大型吊車、起重機、生命探測儀等救援裝備,搶救被壓埋人員。現場救援隊伍之間加強銜接和配合,合理劃分責任區邊界,遇有危險時及時傳遞警報,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5.2 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
迅速組織協調應急醫療隊伍趕赴現場,搶救受傷群眾,必要時建立野外流動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加強救護車、醫療器械、藥品和血漿的組織調度,特別是加大對重災區及偏遠地區醫療器械、藥品的供應,確保被救人員得到及時醫治,最大程度減少傷員致死、致殘。統籌周邊地區的醫療資源,根據需要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開展災後心理援助。
加強災區衛生防疫工作。及時對災區水源進行監測消毒,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飲用水監督;妥善處置遇難者遺體,做好死亡動物、醫療廢棄物、生活垃圾、糞便等的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加強鼠疫、狂犬病以及霍亂等腸道傳染病的監測、防控和處理,有針對性接種疫苗;實行重大傳染病和突發衛生事件每日報告制度。
5.3 安置受災群眾
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組織籌集和調運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移動廁所等各類救災物資,解決受災群眾吃飯、飲水、穿衣、住處等問題;在受災蘇木鄉鎮(街道)、嘎查村(社區)設置生活用品發放點,確保生活用品有序發放;根據需要組織生產、調運、安裝活動板房和簡易房;在受災群眾集中安置點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器材,嚴防火災發生。救災物資優先保證學校、醫院、福利院的需要;優先安置孤兒、孤老及殘疾人員,確保其基本生活。鼓勵受災群眾採取投親靠友等方式進行自救,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安置受災群眾。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積極創造條件,組織災區學校複課。
5.4 搶修基礎設施
搶通修復因災損毀的機場、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設施,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和傷病人員的運輸需要。搶修供電、供水、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和應急工作需要。
5.5 加強現場監測
組織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臺站,實時跟蹤地震序列活動,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對震區震情形勢進行研判。加強氣象監測,密切關注災區重大氣象變化。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部安排專業力量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汙染監測,減輕或消除汙染危害。
5.6 防禦次生災害
加強次生災害監測預警,防範因強餘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滾石等造成新的人員傷亡和交通堵塞;組織專家對水庫、堤壩等開展險情排查、評估和除險加固,必要時組織下遊危險地區人員轉移。
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輸油氣管道、輸配電線路以及供電、供氣等設施受損情況排查,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5.7 維護社會治安
嚴厲打擊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在受災群眾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增設臨時警務站,加強治安巡邏,增強災區群眾的安全感;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5.8 開展社會動員
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部明確專門的組織機構或人員,加強志願服務管理;及時開通志願服務聯繫電話,統一接收志願者組織報名,做好志願者派遣和相關服務工作;根據災區需求、交通運輸等情況,向社會公布志願服務需求指南,引導志願者安全有序參與。
視情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活動,加強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和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環節工作。
必要時,組織非災區人民政府,通過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智力等形式,對災區群眾生活安置、傷員救治、衛生防疫、基礎設施搶修和生產恢復等開展對口支援。
5.9 加強涉外事務管理
加強涉外事務管理,妥善安置在災區工作和旅遊的國(境)外人員,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有關部門。
5.10 發布信息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按照分級響應原則,分別負責相應級別地震災害信息發布工作,回應社會關切。信息發布要統一、及時、準確、客觀。
5.11 開展災害調查與評估
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地震宏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徵、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調查等。深入災區調查受災人口、成災人口、人員傷亡數量、建構築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環境影響程度等,組織專家開展災害損失評估。
5.12 應急結束
在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後,由啟動應急響應的原機關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6 指揮與協調
6.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內蒙古地震局立即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廳報告震情和災情初步判斷意見,並根據地震災害事件的初判指標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級別的建議,同時將震情信息通報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接到震情信息後,迅速按各自應急預案規定,啟動應急響應,開展先期處置,並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先期處置情況。
(1)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內蒙古民航機場集團公司、自治區內各鐵路集團公司採取必要的交通、航行措施,提供一切便利條件,優先保證抗震救災隊伍和物資快速到達災區,保障抗震救災工作需要。
(2)內蒙古通信管理局按照有關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及時採取應對措施,搶修受損通信設施,協調應急通信資源,優先保障抗震救災指揮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暢通。自有通信系統的部門儘快恢復本部門受到損壞的通信設施,協助保障應急救援指揮通信暢通。
6.1.2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處置
自治區人民政府立即向國務院報告震情信息,及時將災情初步判斷意見和啟動I級應急響應情況上報國務院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搶險救援、群眾生活保障、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基礎設施保障、災害監測防治、社會治安、災害損失評估、外事協調、宣傳報導等工作組,並指定各工作組負責人。組織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具體如下:
(1)派遣自治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礦山和危險化學品救護隊、醫療衛生救援隊伍等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協調內蒙古軍區和武警內蒙古總隊組織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倖存者和被困群眾。
(2)組織向災區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災物資和裝備,支援災區保障受災群眾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災區開展傷病員和受災群眾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據需要組織實施跨地區大範圍轉移救治傷員,恢復災區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秩序。
(4)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保障搶險救援通信、電力以及救災人員和物資交通運輸的暢通。
(5)指導開展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隱患排查與監測預警,防範次生衍生災害。對於已經受到破壞的,組織快速搶險救援。
(6)派出地震現場監測與震情趨勢判斷隊伍,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臺站,密切監視震情發展,指導做好餘震防範工作。
(7)派出現場工作隊伍,組織開展地震烈度調查、災害損失評估和科學考察工作,調查地震宏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徵、地震社會影響等。
(8)協調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9)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非災區人民政府以及企事業單位、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10)視情實施限制前往或途經災區旅遊、跨盟市和幹線交通管制等特別管制措施。
(11)組織統一發布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指導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導工作,正確引導輿論。
(12)其他重要事項。
必要時,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在地震災區設立現場指揮部,負責開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災區抗震救災工作進展和災區需求情況,督促落實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安排部署。
(2)根據災區人民政府請求,協調有關部門和地區調集應急物資、裝備。
(3)協調指導自治區有關專業搶險救援隊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參與抗震救災行動。
(4)協調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地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
(5)協調安排災區傷病群眾轉移治療。
(6)協調相關部門支持協助災區人民政府處置重大次生衍生災害。
(7)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的其他任務。
6.1.3 盟市、旗縣(市、區)應急處置
(1)災區盟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類專業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受災群眾安置、災情調查核實等工作,組織搶修重大關鍵基礎設施,保護重要目標。
(2)災區旗縣(市、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發動基層幹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和災情調查,組織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防範次生災害,維護社會治安;開放應急避難場所,設立安置點,發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
6.2 重大地震災害
6.2.1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處置
內蒙古地震局立即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廳報告震情和災情初步判斷意見,並根據地震災害事件的初判意見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級別的建議。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需要,成立綜合協調、搶險救援、群眾生活保障、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基礎設施保障、災害監測防治、社會治安、災害損失評估、外事協調、宣傳報導等工作組。組織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具體如下:
(1)派遣自治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礦山和危險化學品救護隊、醫療衛生救援隊伍等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倖存者和被困群眾,轉移救治傷病員,開展衛生防疫等。必要時,協調內蒙古軍區和武警內蒙古總隊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2)組織向災區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災物資。
(3)指導、協助搶修通信、廣播電視、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
(4)根據需要派出震情監測與趨勢判斷、次生災害防範、群眾生活、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基礎設施恢復等工作組,赴災區協助、指導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5)協調非災區人民政府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6)需要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解決的其他事項。
(7)需要國務院支持的事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建議。
6.2.2 盟市、旗縣(市、區)應急處置
(1)災區盟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類專業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受災群眾安置、災情調查核實等工作,組織搶修重大關鍵基礎設施,保護重要目標。
(2)災區旗縣(市、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發動基層幹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和災情調查,組織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防範次生災害,維護社會治安;開放應急避難場所,設立安置點,發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
6.3 較大、一般地震災害
盟市、旗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各類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災民安置、次生災害防範和應急恢復等工作。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實際需要或下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請求,協調派遣專業技術力量和救援隊伍,組織調運抗震救災物資裝備,指導盟市、旗縣(市、區)開展抗震救災各項工作;必要時,請求應急管理部、中國地震局等國家有關部門予以支持。
根據災區需求,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發展改革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內蒙古地震局等有關部門、單位協助地方做好地震監測、趨勢判定、房屋安全性鑑定和災害損失調查評估,以及支援物資調運、災民安置和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必要時,派遣自治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和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赴災區開展緊急救援行動。
7 恢復重建
7.1 調查評估
應急、地震等有關部門及災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工作,形成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報告,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7.2 恢復重建規劃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務院有關部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重大、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
7.3 恢復重建實施
災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災後恢復重建。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災區恢復重建規劃的實施給予指導。
8 應急保障
8.1 組織指揮體系建設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本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本部門應急工作機構,落實指揮場所,配備相應的應急指揮通信系統和應急指揮技術系統,確定應急指揮人員,明確職責分工,建立健全地震應急指揮協調機制,並經常開展應急演練。
8.2 地震應急預案體系建設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或本部門地震應急預案;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和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核電、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也應當制定地震應急預案。逐步建立健全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預案、政府部門預案、基層組織預案、企事業單位預案等組成的地震應急預案體系。
8.3 應急隊伍保障
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內蒙古森林消防總隊、內蒙古軍區、武警內蒙古總隊、旗縣(市、區)加強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陸地搜尋與救護、礦山和危險化學品救護、醫療衛生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經常性開展協同演練,提高共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內蒙古地震局、各盟市應急管理局加強地震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烈度考察、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等提供人才保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共青團組織和社會基層組織,可依託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災害救援志願者隊伍,並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和演練,使志願者掌握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技能,增強地震災害應急救援能力,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社會動員機制。
蘇木鄉鎮(街道)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應急救援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
各級各類搶險救援力量應在災區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調度下協同配合,有力、有序、有效地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8.4 群眾安全保障
震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群眾疏散撤離具體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範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劃定安全隱患位置和範圍,確保所有人員遠離安全隱患。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負責做好受災群眾轉移安置的指導工作。
8.5 物資與資金保障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絡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震災害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等的生產供應。盟市、旗縣(市、區)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並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籤訂協議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盟市、旗縣(市、區)保障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經費。自治區財政對達到自治區級災害應急響應、受地震災害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給予支持。
8.6 基礎設施保障
健全應急通信工作體系,完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暢通。在基礎通信網絡基礎設施遭到嚴重損毀且短時間難以修復的極端情況下,確保至少一種以上臨時通信手段有效、暢通。
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應急廣播電視體系,確保群眾能夠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發布的權威信息。
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保障地震現場應急裝備的臨時供電需求和災區電力供應。
建立健全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
8.7 指揮平臺保障
在應急管理部門的統一部署下,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綜合利用現有技術手段,建立健全地震應急救援指揮技術系統和地震應急基礎資料庫,形成上下貫通、反應靈敏、功能完善、統一高效的地震應急指揮平臺,做到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平臺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實現震時震情災情快速響應、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判斷快速反饋,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災中信息(含音、視頻)暢通、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
8.8 避難場所保障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汙、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設置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8.9 交通後勤保障
地震發生地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應急交通、後勤保障機制,按照統一調度、統一指揮、統一部署的原則,合理調集運力,保障救災物資運輸和傷員轉運;組織隊伍搶修災區受損的道路、橋梁、隧道或機場,保證災區運輸線通暢。自治區公安廳、武警內蒙古總隊等有關部門、單位採取有效措施,維護交通秩序,確保災區運輸線通暢。
8.10 宣傳保障
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自治區黨委宣傳部應當組織、協調自治區新聞辦等有關部門、單位以及新聞媒體,採取多種方式,及時公告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工作進展情況,宣傳災區人民生產自救、重建家園的自強精神,加強輿情收集處置,正面引導輿論,營造良好的救災氛圍,促進地震應急工作順利進行。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積極開展地震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加強地震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學校、社區將地震應急、避險、自救、互救等知識納入教學宣傳內容,對學生、居民進行地震安全教育,組織地震應急避險和救助演練,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識。
9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應急
9.1 強有感地震事件應急
當自治區內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庫、電站等重要設施場地及其附近地區發生強有感地震事件並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內蒙古地震局加強震情趨勢研判,提出意見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廳,同時通報自治區有關部門。自治區人民政府督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聞及信息發布與宣傳工作,保持社會穩定。
9.2 地震謠言事件應急
當自治區內出現地震謠言並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自治區黨委宣傳部、黨委網信辦、應急管理廳,內蒙古地震局要加強與公安、通訊運營商等部門和單位的協調配合,採取積極有效措施,迅速予以澄清,並將情況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協助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相關盟市督導謠言發生地區人民政府做好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工作,迅速平息謠言。
9.3 火山災害事件應急
當自治區內出現火山噴發或多種強烈臨噴異常現象,內蒙古地震局和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分別逐級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廳和中國地震局。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內蒙古地震局派出火山現場應急工作隊伍趕赴災區,對火山噴發或臨噴異常現象進行實時監測,判定火山災害類型和影響範圍,劃定隔離帶,視情向事發地人民政府提出轉移居民的建議。必要時,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部署火山災害應急工作,自治區有關部門進行支援。事發地人民政府組織火山災害預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時組織轉移居民。
9.4 應對國內、毗鄰震災
國內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毗鄰省(區、市)發生6.0級以上地震並對自治區內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根據震級大小、災情嚴重程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受影響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的建議,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響應級別,並按照國務院部署組織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當毗鄰國家發生地震造成大量難民進入自治區境內時,自治區黨委外事辦、公安廳、應急管理廳和內蒙古地震局等部門以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時將相關情況報自治區人民政府,並按照相關預案妥善處置。
10 附 則
10.1 獎勵與責任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0.2 預案管理與更新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承擔本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適時組織開展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活動,並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地震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有關要求,視情況及時組織修訂完善預案,修訂後的預案重新辦理審查、論證、備案等各項程序。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區地震應急預案,並報上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每年組織1次地震應急預案宣傳和綜合演練活動。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相應職責,制定本部門、本單位地震應急預案,並報同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學校、醫院,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旗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本預案與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各盟市、旗縣(市、區),區直其他單位和重點企業的地震應急預案構成自治區地震應急預案體系。
10.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14〕24號)同時廢止。
附件:1.內蒙古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
2.內蒙古自治區抗震救災組織體系框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