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安全生產委員會:
為全面落實《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深入學習貫徹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和全區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依據《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8號)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陶瓷生產和耐火材料製造企業粉塵危害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6〕10號)等文件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決定自2016年3月起,在全區範圍內組織開展粉塵防爆安全和粉塵危害專項治理工作,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粉塵防爆安全和粉塵危害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16年2月29日
內蒙古自治區粉塵防爆安全和粉塵危害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為深刻吸取江蘇崑山 「8.2」特別重大鋁粉塵爆炸事故、根河市「1.31」事故的教訓,遏制同類事故的發生,2014年及2015年,自治區將粉塵防爆安全專項治理作為冶金等工貿行業的首要任務,全力整治涉及粉塵爆炸工貿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從前一階段的治理情況看,各地積極開展專項整治,通過建立企業基礎臺帳、組織專項安全培訓、督促企業自查自改、組織專家進行督查等方式,排查及整改了一大批事故隱患,專項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應看到,全區涉及粉塵爆炸的工貿企業的隱患並未得到有效消除,企業工藝技術落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粉塵爆炸場所的安全裝置和安全設施缺失;作業現場管理混亂;粉塵防爆安全知識培訓不到位;粉塵防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仍然存在,釀成事故的潛在風險依然突出。因此,2016年全區要結合《內蒙古自治區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的要求,繼續紮實深入開展我區粉塵防爆安全專項治理工作,為自治區社會和經濟建設保駕護航。
同時,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陶瓷生產和耐火材料製造企業粉塵危害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6〕10號)要求,為了控制、減少和消除我區生產企業粉塵危害,切實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自治區決定開粉塵危害展專項治理,重點在陶瓷生產和耐火材料製造企業開展粉塵危害的排查及治理,並制定工作方案。
一、治理目標
在前一階段工作的基礎上,督促我區涉及粉塵爆炸的工貿企業進行徹底的排查整改,全面消除粉塵爆炸場所的生產安全隱患。通過治理,進一步落實各類粉塵爆炸危險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深入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8號)相關要求,使我區粉塵爆炸危險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企業本質安全度大幅提升,有效遏制事故發生。
從總體布局、生產工藝、防護設施、安全管理等方面加強粉塵安全治理,達到「四個100%」的要求:一是粉塵危害重點崗位勞動者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率100%;二是企業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接觸粉塵勞動者培訓率100%;三是粉塵危害定期檢測率100%;四是接觸粉塵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率100%,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從源頭上降低作業場所粉塵濃度,切實保護從業人員的健康權益。
二、治理範圍
此次專項治理的範圍為全區涉及粉塵燃爆危險及粉塵危害的工貿企業。粉塵危害方面要重點對各類陶瓷及陶瓷原料生產企業,耐火材料製造、耐火材料原料生產企業進行摸排及整治。
三、治理內容
(一)各地各級人民政府履行好領導責任
根據《自治區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暫行辦法》,以及「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積極部署和引領專項整治工作,把好準入和監督關。要準確掌握存在粉塵爆炸危險及粉塵危害企業的基本情況;加強安全培訓工作;認真開展專項整治和檢查,嚴格執法,監督企業及時消除隱患。
(二)落實涉及粉塵爆炸企業的主體責任
1.要求企業進行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自查、排查及整改。企業要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所規定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的五個方面內容,對企業責任制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投入、安全培訓、基礎管理、應急救援等工作進行全方位的自查及整改,充分認清自身角色,嚴格履行自身職責。
2.強化涉及粉塵燃爆的相關制度的建立,並全面抓好落實。督促涉及粉塵爆炸企業建立、落實安全生產制度。要突出粉塵的清掃和收集管理制度、防火防潮制度、涉爆現場管理制度、粉塵監測制度等內容,並督促企業從業人員嚴格執行,進一步落實相關企業的主體責任。
3.按照《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對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進行重點的排查,企業在自查中一旦發現此類隱患必須立即進行整改;相關部門在督查中發現此類隱患要立刻要求企業停產整改;對限期整改未完成的企業,要從嚴從重進行處理;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建(構)築物為多層廠房時,未設置符合要求的洩爆口的。
(2)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居民區內的。
(3)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設置有會議室、更衣室、休息室的。
(4)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除塵系統未按工藝分片(分區)獨立設置,各除塵系統管網互通互聯的。
(5)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除塵系統未按照可燃性粉塵爆炸特性採取預防和控制粉塵爆炸措施的。
(6)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除塵系統選用乾式電除塵器或正壓送風除塵的。
(7)粉塵爆炸危險20區、21區域電氣設備未使用防爆電氣的。
(8)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備設施未採取可靠的防雷、防靜電接地措施的。
(9)未制定粉塵清掃制度,對作業現場及設備內部積塵未進行及時規範清理的。
4.全面對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設施、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應急救援等方面進行檢查。企業要根據安監總局《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安監總局令第68號)及相關行業標準的要求,針對企業廠房整體布置,通風及除塵設施的設置及管理,粉塵防爆區域的防火、防爆,以及員工的安全教育及培訓等方面進行全面檢查。
治理標準:《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07)
參考規範:《工貿行業重點可燃性粉塵目錄(2015版)》
《工貿行業可燃性粉塵作業場所工藝設施防爆技術指南(試行)》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系統安全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
(三)開展粉塵危害情況調查
1.各盟市要繼續細化並及時更新全區涉及粉塵危害企業的基礎信息和基本情況。
2.各盟市對轄區內粉塵燃爆、陶瓷生產和耐火材料製造企業進行全面普查,要摸清企業的數量、註冊類型、生產規模、從業人數及接觸職業病危害人數等基本情況,填寫《陶瓷生產和耐火材料製造企業基本情況調查表》、《陶瓷生產和耐火材料製造企業基本情況匯總表》(附件1、2)。
(四)落實涉及職業病危害企業的主體責任
1.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督促從業人員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有關法律法規、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2.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3.建立並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監測和評價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並將檢測結果及時公布;
4.全區各陶瓷生產和耐火材料製造企業要全部完成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5.企業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必須全部參加職業衛生培訓,加強對從業人員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
6.為從業人員配備取得質量認證(QS)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認證(LA)的防塵口罩,並督促其正確佩戴;
7.加強防塵工程治理。
(1)陶瓷生產企業。
治理標準:《陶瓷生產防塵技術規程(GB13691)》。
治理重點:原料破碎加工、煤粉加工、粉料儲存及輸送、壓製成型、修坯、施釉與清掃吹塵等環節。
(2)耐火材料製造企業。
治理標準:《耐火材料企業防塵規程(GB12434)》。
治理重點:原料破碎粉碎、粉料輸送、(原料生產企業)粉料包裝、粉料混合、壓製成型等環節。
8.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對健康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的標準要求,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依法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崗中和離崗職業健康體檢,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加強外包作業的職業健康管理,建立統一的粉塵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四、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6年3月)
自治區成立粉塵防爆安全和粉塵危害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安監局監管二處,辦公室工作的主要內容:指導、督促各盟市落實粉塵防爆安全和粉塵危害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及時了解專項治理工作進展情況;對階段性治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並按要求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各盟市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動員部署,成立粉塵防爆安全和粉塵危害專項治理領導機構,明確治理工作目標、任務、措施和要求,制定專項治理實施方案。
同時,要對轄區內粉塵燃爆、陶瓷生產和耐火材料製造企業進行全面普查,要摸清企業的數量、註冊類型、生產規模、從業人數及接觸職業病危害人數等基本情況,填寫《陶瓷生產和耐火材料製造企業基本情況調查表》、《陶瓷生產和耐火材料製造企業基本情況匯總表》(附件1、2),於4月前將紙質和電子版調查表、匯總表報自治區安監局職業衛生監管處。
(二)企業排查治理階段(2016年3月-8月)
涉及粉塵爆炸及粉塵危害的工貿企業,按照本方案所提要求,認真開展排查,並落實整改,制定本企業自查及整改方案,聘請相關設計機構,對安全設施及防塵設施進行科學設計與改造,明確治理措施、進度和資金投入,同時落實好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的各項管理措施。企業應留有治理前後相應的照片或視頻。
各盟市要根據轄區企業實際情況,開展粉塵安全專項治理行政執法檢查,督促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自治區將對盟市典型企業進行抽查,並通過組織觀摩學習、召開現場會等形式,推進治理工作。
(三)集中治理階段(2016年9月-10月)
各盟市、旗縣(市、區)開展集中監督執法,全面督促、檢查企業安全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並組織專家對整改結果繼續驗收。對開展專項治理不認真,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設施、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等不到位,工作場所無防塵設施或達不到防塵要求,以及工作場所粉塵濃度超過國家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依法從嚴處罰。對於不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視國家有關規定置若罔聞的企業,要法予以關閉,並將執法文書複印件報送自治區粉塵防爆安全和粉塵危害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總結階段(2016年11月-12月)
各盟市將擬關閉企業名單、粉塵防爆安全和粉塵危害專項治理工作總結於11月30日前,報送自治區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自治區將對專項治理工作效果顯著的地區予以表揚,對組織領導不力,工作不負責任,專項治理走過場,沒有完成治理任務的,要通報批評,責令其限期改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落實。
各盟市安監局要按照自治區專項治理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切實加強對專項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履行監管職能,落實責任措施,確保治理效果。
(二)突出重點,依法整治。
各地區要結合實際,在全面開展專項治理的同時,針對監管中存在的薄弱環節,突出重點,依法整治。推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管工作走上規範化、制度化的軌道。
(三) 跟蹤督查,狠抓落實。
各地區要把專項治理工作納入年度行政執法計劃,並對轄區內開展的治理工作進行經常性地檢查和指導,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尤其是要加強轉段前的檢查,合格後方可轉入下一個階段的專項治理工作。
(四)廣泛宣傳,加強監督。
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內蒙古自治區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普及相關法律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的自我防護意識,教育、引導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特別要強化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鼓勵群眾舉報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違法違規行為。
自治區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電話(0471-4825703,4612937),值班室電話0471-4825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