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意義]為了加強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粉塵爆炸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存在可燃性粉塵爆炸危險的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工貿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粉塵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可燃性粉塵]本規定所稱可燃性粉塵是指在大氣條件下,能與氣態氧化劑(主要是空氣)發生劇烈氧化反應的粉塵、纖維或飛絮。
本規定所稱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塵和氣態氧化劑(主要是空氣)的場所。
第四條 [主體責任]企業對粉塵防爆安全工作負主體責任,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粉塵防爆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責任制、相關規章制度,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監管責任]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按照分級屬地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 安全生產保障
第六條 [責任制] 企業應當在安全生產責任制中明確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負責人及粉塵作業崗位人員粉塵防爆安全職責,企業主要負責人是粉塵防爆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和相關人員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粉塵防爆安全工作負責。
第七條 [制度體系]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中,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粉塵防爆相關內容:
(一)粉塵爆炸風險辨識評估和管控;
(二)粉塵爆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三)粉塵作業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四)粉塵防爆安全教育培訓;
(五)粉塵清理;
(六)除塵系統和相關安全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及檢修管理;
(七)粉塵爆炸事故應急管理。
第八條 [教育培訓]企業應當組織對涉及粉塵防爆的生產、設備、安全管理等有關負責人和粉塵作業崗位人員進行粉塵防爆專項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其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爆炸風險,掌握粉塵爆炸事故防範和應急措施。企業應當如實記錄粉塵防爆專項培訓、考核等情況,納入員工教育和培訓檔案,未經企業教育培訓並且合格的粉塵作業人員,禁止上崗作業。
第九條 [防護用品]企業應當為粉塵作業崗位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教育、監督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十條 [應急管理]企業事故應急預案應包括粉塵爆炸應急救援內容,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粉塵爆炸事故專項應急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發生火災或粉塵爆炸事故後,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撤離疏散全部作業人員至安全場所,不應採用可能引起揚塵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一條 [風險辨識]企業應當辨識本單位存在的粉塵爆炸危險因素,確定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位置、範圍,對粉塵爆炸危險區域進行劃分,制定並落實分級管控措施,建立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分布圖、危險區域劃分圖和風險辨識管控清單,及時維護風險辨識、評估、管控過程的信息檔案。
企業應當在粉塵爆炸較大危險因素的工藝、場所、設施設備和崗位,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第十二條 [隱患排查]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結合粉塵爆炸風險分級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清單,明確和細化排查事項、具體內容、排查周期及責任人,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並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構成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規定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制定治理方案,落實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三條 [三同時]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涉及粉塵爆炸危險的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按照《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在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確防止粉塵爆炸的相關內容。
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粉塵防爆相關的設計負責,施工單位按照設計進行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竣工驗收前,企業應編制安全設施清單,並建立健全安全設施檢測、維修、保養等相關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建構築物]企業存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建(構)築物應當按照《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採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措施,單層廠房屋頂應採用輕型結構,多層廠房應為框架結構,並設置符合有關標準要求的洩壓面積。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除塵器宜設置在露天場所;如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設置在廠房內,宜設置在建築物內較高的位置,並靠近外牆。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不應存放超過生產必要的易燃易爆物質。
企業應嚴格控制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作業人員數量,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得設置員工宿舍、休息室、辦公室、會議室等,與員工宿舍、居民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規定。
第十五條 [除塵系統]企業應按照《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將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除塵系統按不同工藝分區域相對獨立設置,可燃性粉塵不得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禁止互聯互通。
在乾式除塵系統應規範安裝使用鎖氣卸灰、火花探測熄滅、風壓差監測、故障報警等裝置,採用洩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一種或多種組合的控爆措施,確保除塵系統安全可靠運行。禁止採用粉塵沉降室除塵或者採用巷道式構築物作為除塵風道。鋁鎂等金屬粉塵應當採用負壓方式除塵,其他粉塵若由於工藝條件限制,採用正壓方式吹送時,應採取可靠的防範點燃源的措施。
在鋁鎂等金屬粉塵溼式除塵系統應安裝與打磨拋光設備聯鎖的液位、流速監測報警裝置,並保持作業場所和除塵器本體良好通風,防止氫氣積聚,及時規範清理沉澱的粉塵泥漿。
第十六條 [典型工藝]企業應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於產生機械點燃源的工藝設備進料口安裝去除鐵、石等異物的裝置,並定期清理維護,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七條 [安全設備]粉塵防爆相關的洩爆、隔爆、抑爆、惰化、鎖氣卸灰、除雜、監測、報警等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粉塵防爆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相關設計、製造、安裝單位應當提供相關設備安全性能和使用說明等資料,對安全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
企業應當對粉塵防爆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作好相關記錄。企業應當規範選用與爆炸危險區域相適應的防爆型電氣設備。
第十八條 [粉塵清理]企業應建立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粉塵清理制度,並且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醒目位置,明確標識清理範圍、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責任人,確保對粉塵作業場所和除塵系統等設備設施及時規範清理,禁止使用壓縮空氣吹掃,對遇溼發熱易於自燃的金屬粉塵,收集、儲存時應採取防水防潮措施。相關人員應嚴格執行粉塵清理制度,定期清理並如實記錄。
第十九條 [檢維修]企業應對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備設施或除塵系統的檢維修作業,應實行作業審批制度。作業前,應當制定專項方案,對存在粉塵沉積的除塵器、管道等設施設備進行動火作業前,應清理乾淨內部積塵和作業區域的可燃性粉塵;作業時,生產設備應處於停止運行狀態,檢維修工具應採用防止產生火花的防爆工具;作業後,應妥善清理現場,作業點最高溫度恢復到常溫後方可重新開始生產。
第二十條 [外包管理]企業應當加強對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施設備維護保養、檢修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企業和承包單位的承包協議應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對檢修承包單位檢修方案中涉及粉塵防爆的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進行審核,監督承包單位落實。
第二十一條 [服務機構]安全技術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粉塵防爆相關的安全評價評估、檢驗檢測、風險辨識、隱患排查等安全技術服務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粉塵防爆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工作,保證提供的報告或結果真實、準確、客觀,嚴禁弄虛作假。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重點檢查對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工貿企業監督檢查的部門應當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加強企業粉塵防爆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定並落實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將粉塵作業人數多、存在爆炸風險較高的企業作為重點檢查對象。
第二十三條 [重點檢查事項]負責工貿企業監管的部門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視企業情況,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粉塵防爆安全責任制和相關制度情況;
(二)粉塵爆炸風險辨識管控檔案;
(三)粉塵爆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帳;
(四)粉塵清理記錄;
(五)教育和培訓記錄;
(六)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檢維修、動火等作業安全管理情況;
(七)安全設備定期維護保養、檢測等情況;
(八)應急演練情況。
第二十四條 [執法推動]負責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部門應按照國家制定的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重點檢查事項清單等有關標準規定,對企業粉塵防爆安全工作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自主落實粉塵防爆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發現企業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對企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技術依據]負責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託安全技術服務機構對企業的安全設施、設備等進行檢驗檢測,對其安全性能、安全技術要求進行論證和鑑定,並承擔相關費用,不得向企業收取。安全技術服務機構對其作出的報告或結果負責。委託檢驗檢測鑑定的報告或結果可以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拒絕、阻撓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部門委託的安全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檢驗檢測和論證鑑定工作。
第二十六條 [執法能力]負責工貿企業監督檢查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督檢查人員粉塵防爆專業安全知識的培訓,使其了解相關法規標準要求,掌握重點檢查事項和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提高其行政執法能力。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產生、輸送、存儲可燃性粉塵的場所和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二)粉塵防爆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粉塵防爆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沒有相關記錄,或粉塵防爆安全設備未正常使用的;
(四)未為涉及粉塵作業崗位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第二十八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構成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企業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沒有進行粉塵防爆安全設計,或者未按照設計進行施工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內容不符合企業實際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有關負責人和粉塵作業崗位人員進行粉塵防爆專項安全教育和培訓或未如實記錄的;
(四)未按照規定辨識評估粉塵爆炸安全風險、制定並落實分級管控措施,未建立相關信息檔案或未定期維護的;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粉塵爆炸隱患排查清單,定期排查治理事故隱患,或未如實記錄的;
(六)企業應急救援預案未包含粉塵爆炸事故應急救援內容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第三十條 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嚴重程度,處一萬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一)提供的報告或結果,未執行相關技術規範、標準的;
(二)提供的報告或結果與企業實際情況不符;
(三)提供的報告或結果存在重大疏漏或未發現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