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標準:《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 (原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自2017.11.30實施)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位置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注1)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築物內(注2),或與居民區、員工宿舍、會議室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距離(注3)不足。
注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在大氣條件下,可燃性粉塵與氣態氧化劑(主要是空氣)形成的混合物被點燃後,能夠保持燃燒自行傳播的環境。
可燃性粉塵:在大氣條件下能與氣態氧化劑(主要是空氣)發生劇烈氧化反應的粉塵、纖維或飛絮。
以上定義來自: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
針對可燃性粉塵,原國家安監總局印發了兩個文件:《工貿行業重點可燃性粉塵目錄(2015版)》和《工貿行業可燃性粉塵作業場所工藝設施防爆技術指南(試行)》(安監總廳管四〔2015〕84號)。
注2:根據《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第5.1條,存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築物宜為框架結構的單層建築,其屋頂宜用輕型結構。如為多層建應採用框架結構。
注3:①根據《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第5.1條,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或存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建(構)築物,不應設置在公共場所和居民區內,其防火間距應符合GB 50016的相關規定。
②根據《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第5.1條,5.7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嚴格控制區域內作業人員數量,不得設有休息室、會議室等人員密集場所,與其他廠房、員工宿舍等應不小於GB 50016規定的防火安全距離。
由此可知,上述的安全距離指GB50016-2014,2018版中的防火間距,其防火間距為:
③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2018版)第3.1條,具有粉塵爆炸場所的車間,其火災危險性為乙類,則其與周邊建築物的防火間距應為:
2除塵系統是否共用
2.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注4),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聯互通(注5)。
注4:《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8.1.1不同類別的可燃性粉塵不應合用同一除塵系統。8.1.2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除塵系統不應與帶有可燃氣體、高溫氣體或其他工業氣體的風管及設備連通。
注5:《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8.1.3應按工藝分片(分區域)設置相對獨立的除塵系統。8.1.4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不應連通。
3控爆措施
3乾式除塵系統未規範採用採用洩爆(注6)、隔爆(注7)、惰化(注8)、抑爆(注9)等措施。
注6:《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
7.3洩爆
7.3.1工藝設備的強度不足以承受其實際工況下內部粉塵爆炸產生的超壓時,應設置洩爆口,洩爆口應朝向安全的方向,洩爆口的尺寸應符合GB/T 15605的要求。
7.3.2對安裝在室內的粉塵爆炸危險工藝設備應通過洩壓導管向室外安全方向洩爆,洩壓導管應儘量短而直,洩壓導管的截面積應不小於洩壓口面積,其強度應不低於被保護設備容器的強度。
7.3.3不能通過洩壓導管向室外洩爆的室內容器設備,應安裝無焰洩爆裝置。
7.3.4具有內聯管道的工藝設備,設計指標應能承受至少0.1 MPa的內部超壓。
洩爆裝置:在爆炸壓力尚未達到除塵器和風管的抗爆強度之前,採用洩爆裝置排出爆炸產物,使除塵器及風管不致被破壞。存在有毒性、腐蝕性粉塵,以及燃料粉塵的除塵器及風管不應採用洩爆裝置進行洩壓,應選用向除塵器及風管充入用於撲滅火焰的滅火氣體或粉體介質的抑爆裝置。
注7:《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
7.5隔爆
7.5.1通過管道相互連通的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設備設施,管道上宜設置隔爆裝置。
7.5.2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多層建構築物樓梯之間,應設置隔爆門,隔爆門關閉方向應與爆炸傳播方向一致。
隔爆裝置:在風管上設置隔爆裝置,將火焰及爆炸波阻斷在一定的範圍內。
注8:《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
6.5惰化
6.5.1在生產或處理易燃粉末的工藝設備中,採取防止點燃措施後仍不能保證安全時,宜採用惰化技術。
6.5.2對採用惰化防爆的工藝設備應進行氧濃度監測。
惰化裝置:向除塵器充入惰性氣體或粉體,使可燃性粉塵失去爆炸性。
注9:《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
7.4抑爆
7.4.1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宜採用抑爆裝置進行保護。
7.4.2 如採用監控式抑爆裝置,應符合GB/T 18154的要求。
7.4.3抑爆系統設計和應用應符合GB/T 25445的要求。
抑爆裝置:在風管和(或)除塵器上設置抑爆裝置,爆炸發生瞬間,向風管和(或)除塵器內充入用於撲滅火焰的物理、化學滅火介質,抑制爆炸發展或傳播。
4除塵系統不應採用正壓吹送粉塵
4.除塵系統採用正壓吹送粉塵(注10),且未採取可靠的防範點燃源的措施。
注10:《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
8.1.7鋁鎂等金屬粉塵禁止採用正壓吹送的除塵系統;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採用正壓吹送時,應採取可靠的防範點燃源的措施。
5除塵系統不應採用粉塵沉降室除塵,或不應採用乾式巷道式構築物作為除塵風道
5.除塵系統採用粉塵沉降室除塵,或者採用乾式巷道式構築物作為除塵風道。
6鎖氣卸灰
6.鋁鎂等金屬粉塵及木質粉塵的乾式除塵系統未規範設置鎖氣卸灰裝置(注11)。
注11:《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
8.4.6 乾式除塵器應設置鎖氣卸灰裝置,及時清卸灰倉內的積灰。
鎖氣卸灰裝置(來自盛世新科官網):
鎖氣卸灰裝置是輸送系統中不可缺少輔助設備,適用於除塵設備卸灰、化工廠、電廠等,乾燥無水分、顆粒小、無硬度粉料、無粘度物料卸載。卸載均勻、可以連續卸料,但是一定要保持倉內有料,否則會漏風,因為它是靠殼體存料鎖氣,所以不能卸淨。
鎖氣卸灰裝置是靠電機驅動傳給減速機降速,殼體內的葉輪轉子轉動,由於葉片間隔中有物料,由葉輪波動輪迴把料轉動出料口,由物料的自重落入輸灰清灰系統。鎖氣卸灰裝置的要求每分鐘轉數不要夠高,否則物料來不及沉降又轉回料倉了。鎖氣卸灰裝置安裝在料倉下方可以實現均勻卸料,安裝在布袋除塵器、旋風除塵器、濾筒除塵器下方,它可以實現鎖氣同時卸灰作用。
為什麼要鎖氣卸灰?首先這個裝置是為了卸灰,防止除塵器內粉塵堆積過多,為了防止卸灰過程由於漏氣造成粉塵被再次揚起,故需要「鎖氣」。
7防爆電氣
7.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20區(注12)未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設施。
注12:
-20區應為爆炸性粉塵環境持續地或長期地或頻繁地出現的區域;
-21區應為在正常運行時,爆炸性粉塵環境可能偶爾出現或故障狀態下出現的區域;
-22區應為在正常運行時,爆炸性粉塵環境一般不可能出現的區域,即使出現,持續時間也是短暫的。
8去除鐵、石等異物的裝置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於產生機械點火源的工藝設備前,未按規範設置去除鐵、石等異物的裝置。
9火花探測報警裝置
9.木製品加工企業,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規範設置火花探測報警裝置。
10粉塵清掃
10.未制定粉塵清掃制度,作業現場積塵未及時規範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