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固廢網訊:北極星固廢網獲悉,日前交通運輸部發布了交通運輸部關於《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具體內容如下:
為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起草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的「立法意見徵集」提出意見。
2.登陸交通運輸部網站(網址:http://www.mot.gov.cn),進入首頁右側的「互動」欄「意見徵集」點擊「關於《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郵箱:zhangqiang@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貨運與物流管理處(100736)。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3月14日。
交通運輸部
2019年2月15日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及相關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工信、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國家建立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共享平臺,利用信息共享加強運輸安全管理。
第五條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便利運輸的原則。
第六條 禁止託運、承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及國家政策文件禁止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七條 託運人、承運人、裝貨人應當制定危險貨物運輸作業查驗、核准和登記制度,人員安全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託運人、承運人、裝貨人應當對與危險貨物託運、承運、裝貨操作相關的本單位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和每月日常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託運人、承運人、裝貨人應當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記錄。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記錄保存至相關人員離職後十二個月;日常安全教育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二個月。
第八條國家鼓勵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用先進技術和裝備,實行專業化、集約化經營。
禁止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掛靠經營。
第二章危險貨物託運
第九條託運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貨物。
民用爆炸物品託運人應當委託具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危險貨物第1類爆炸品或者第1類爆炸品中相應項別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
第十條託運人應當確保所託運的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第2部分:分類》(JT/T 617.2)《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第3部分:品名及運輸要求索引》(JT/T 617.3)的要求。
託運人託運危險性質不明的危險貨物,應當向承運人提供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危險特性鑑定技術報告。
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託運人應當按照規定添加,並告知承運人相關注意事項。
第十一條託運人不得在託運的普通貨物中違規夾帶危險貨物,或者謊報危險貨物類別,或者將危險貨物隱匿為普通貨物託運。
第十二條託運人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第4部分:運輸包裝使用要求》(JT/T 617.4)《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第5部分:託運程序》(JT/T 617.5)等標準要求妥善包裝危險貨物並在外包裝設置相應的危險貨物標誌。
託運人委託其他企業或者單位進行包裝、充裝或者裝載的,應當確保其滿足本辦法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託運人在託運危險貨物時,應當向承運人提交符合本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危險貨物託運清單。
託運人應當妥善保存危險貨物託運清單,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二個月。
第十四條 託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提供在所託運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的應急聯繫方式,並保持聯繫暢通。
第十五條託運人託運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或者放射性物品的,應當向承運人分別提供公安機關核發的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明或文件。
託運人託運一類放射性物品的,應當向承運人提供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批准的放射性物品運輸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
託運人託運危險廢物(包括醫療廢物,下同)的,應當向承運人提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三章 例外數量與有限數量危險貨物運輸的特殊規定
第十六條 例外數量危險貨物的包裝、標記、包件測試以及每個內容器和外容器可運輸的危險貨物的最大數量應當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第3部分:品名及運輸要求索引》(JT/T 617.3)要求。
第十七條有限數量危險貨物的包裝、標記以及每個內容器或者物品所裝的最大數量、總質量(含包裝)應當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第3部分:品名及運輸要求索引》(JT/T 617.3)要求。
第十八條 以例外數量包裝形式託運危險貨物的,託運人應當向承運人出具滿足《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第3部分:品名及運輸要求索引》(JT/T 617.3)包裝要求的書面聲明。承運人應當要求駕駛人隨車攜帶。
託運人應當在託運清單中註明「例外數量危險貨物」以及包件的數量。
第十九條以有限數量包裝形式託運危險貨物的,託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提供包裝性能測試報告或者出具滿足《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第3部分:品名及運輸要求索引》(JT/T 617.3)包裝要求的書面聲明。承運人應當要求駕駛人隨車攜帶。
託運人應當在託運清單中註明「有限數量危險貨物」以及包件的數量、總質量(含包裝)。
第二十條禁止有限數量危險貨物包件與爆炸品混合裝載。例外數量、有限數量危險貨物包件與其他危險貨物、普通貨物混合裝載時,免除隔離要求。
第二十一條 採用例外數量包裝形式託運危險貨物,並且每個運輸車輛內的例外數量危險貨物包件數量不超過1000個時,豁免承運企業資質、運輸車輛及其外觀標誌、人員資格、道路通行等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要求。
採用有限數量包裝形式託運危險貨物,並且每個運輸車輛運輸的有限數量危險貨物總質量(含包裝)不超過8000kg時,豁免承運企業資質、運輸車輛及其外觀標誌、人員資格、道路通行等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要求。
本章所指的例外數量危險貨物及有限數量危險貨物不包括劇毒化學品、第1類爆炸品及第6類6.2項感染性物質。
第四章危險貨物承運
第二十二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許可的經營範圍受理危險貨物的託運。
第二十三條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和單位應當遵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中有關運輸行為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使用安全技術條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與承運危險貨物性質、重量相匹配的運輸車輛、設備,按照要求配備具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資格的駕駛人、押運員進行運輸。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使用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範圍內承運。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第二十五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製作符合第七十七條規定的危險貨物運單,並交由駕駛人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運單應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二個月。
危險廢物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還應當填寫並隨車攜帶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二十六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在調度運輸車輛前,應當對運輸車輛、設備技術狀況及衛星定位裝置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對駕駛人、押運員進行運輸安全告知。
第二十七條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在起運之前應當對承運的危險貨物及包裝進行外觀檢查,確保沒有影響安全運輸的明顯缺陷、洩漏、破碎。
第五章危險貨物裝卸
第二十八條 裝貨人應當在充裝貨物前查驗以下事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裝或者發貨:
(一)車輛是否具有有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件;
(二)駕駛人、押運員是否具有有效從業資格證件;
(三)運輸車輛及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罐式貨櫃(以下簡稱罐箱)是否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
(四)所充裝的危險貨物是否與危險貨物運單載明的相一致;
(五)所充裝的危險貨物是否在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範圍內,或者滿足可移動罐櫃的導則、罐箱的適用代碼要求。
充裝或者裝載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險廢物時,還應當查驗第十五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九條裝貨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裝載作業,裝載貨物不得超過運輸車輛核定載質量,並且不得超出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罐箱的允許充裝量範圍。
第三十條在準備將危險貨物交付運輸時,裝貨人應當確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GB 13392)要求安裝、懸掛標誌,確保包裝容器沒有損壞或者洩漏,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罐箱所有的關閉裝置處於關閉狀態。
在準備將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交付運輸時,裝貨人還應當確保車輛安裝、粘貼符合《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標示牌。
第三十一條裝貨人應當建立危險貨物裝貨記錄製度,對所裝載的危險貨物類別、品名、數量和託運人、承運人、運輸車輛及駕駛人、危險貨物運單編號等相關信息予以記錄;並將記錄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二個月。
第三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充裝和發貨查驗、核准和記錄製度。
第三十三條 收貨人應當及時收貨,並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卸貨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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