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烏海及周邊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

2021-01-15 澎湃新聞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烏海及周邊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內政發〔2020〕26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黨委同意,現將《烏海及周邊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烏海及周邊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內蒙古代表團審議時關於著力抓好烏海及周邊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確保烏海及周邊地區生態環境得到明顯改善,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

2020年5月2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內蒙古代表團審議時強調,要保持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定力,牢固樹立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導向,著力抓好黃河流域、一湖兩海、烏海及周邊地區等重點區域生態環境綜合治理,持續打好藍天、碧水、淨土保衛戰。烏海及周邊地區地處黃河上遊,處於華北與西北的結合部,是「蒙寧陝甘」經濟區的結合部和沿黃經濟帶的重要增長極,是國家「新絲綢之路經濟帶」和呼包銀榆經濟區重要節點;區域內煤炭、石灰石、粘土等多種礦產資源富集,是國家重要的煤焦化、氯鹼化工基地。該地區密集分布了我區多個工業園區(烏海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屬海勃灣工業園區、烏達工業園區、海南工業園區、低碳產業園區,鄂託克經濟開發區所屬棋盤井工業園區、蒙西高新技術工業園區,阿拉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與寧夏石嘴山經濟技術開發區毗鄰。相近的資源稟賦,集群式的企業分布,脆弱的生態環境和乾旱少雨風沙大的氣候條件,致使區域性結構性汙染突出、交叉汙染嚴重、排放疊加效應明顯,一直備受國家、自治區關注。2015年,自治區開始啟動烏海及周邊地區大氣汙染聯防聯控聯治工作,成立了自治區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的領導小組,先後印發了《烏海市及周邊地區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方案》等多個政策文件;2019年11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及周邊地區大氣汙染防治條例》。截至2019年底,烏海市中心城區PM2.5年均濃度為30毫克/立方米,較2015年下降34.8%,首次實現達標,優良天數比率達到81.1%,較2015年提高8.7個百分點,區域環境空氣品質實現較大改善。

習近平總書記一直關注內蒙古的生態文明建設,明確指出:「把內蒙古建成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是立足全國發展大局確立的戰略定位,也是內蒙古必須自覺擔負起的重大責任」。2020年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內蒙古代表團審議時關於要著力抓好烏海及周邊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的重要指示,既著眼於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又考慮了內蒙古在國家的生態定位,把烏海及周邊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各級黨委和政府必須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強化政治擔當,堅決抓好烏海及周邊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推動黨中央賦予內蒙古的戰略定位精準落地、有效落實,以實際行動和工作成效踐行「兩個維護」。

二、把握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不折不扣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樹牢「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導向,把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作為鐵規矩和硬槓桿立起來,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行動自覺,從嚴從實、凝心聚力推動烏海及周邊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深入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切實改善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為築牢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作出積極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保持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定力,一旦經濟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出現矛盾,必須把生態環境保護挺在前頭。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著力構建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新格局和優化產業布局,加快產業集中集聚集約發展。堅決淘汰落後低端產能,延伸產業鏈、提升價值鏈,促進產業高端化發展,改變「挖煤賣煤、挖土賣土」的粗放型資源開發模式,實現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保護協調共進。

——堅持規劃先行、統籌推進。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本依據,統籌銜接不同層級、不同領域的各類規劃,科學編制烏海及周邊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相關規劃,提高規劃的執行力、落實力。遵循生態系統內在機理和規律,強化山水林田湖草沙各種生態要素系統治理、協同治理、綜合治理。加強區域聯防聯控聯治,強化統一調度、分工協作,堅決避免單打獨鬥、各自為戰等問題。

——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治理。一切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設定治理目標、明確治理任務、選擇治理方式,避免「一刀切」行為,依法依規推進生態環境治理。聚焦礦產資源開發、工業園區汙染防治、城市精細化管理、生態修復、水土保持等重點領域,全面摸清汙染成因與機理,針對不同問題,對症下藥,精準發力,用足用好科技這個手段,提高生態環境治理質量和效率。

(三)工作目標。到2023年底,烏海及周邊地區礦產資源整合、焦化產業重組工作全面完成,綠色礦山建設加快推進,運輸能源結構調整取得階段性進展,工業園區、城市環境治理設施短板基本補齊,大氣、水、土壤汙染防治行動深入實施,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到2025年底,烏海及周邊地區綠色發展水平不斷提高,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持續減少,汙染防治攻堅戰取得顯著成效。區域優良天數比率、可吸入顆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細顆粒物(PM2.5)、區域優良水體比例、劣Ⅴ類水體比例等達到或優於「十四五」約束性指標要求。所有生產礦山全部建成綠色礦山,礦區生態環境明顯改善,工業園區現代化水平、城市精細化管理程度不斷提高,生態文明建設與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協同共進,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實增強,向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交出合格答卷。

三、重點任務及分工

(一)編制實施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十四五」相關規劃。在前期深入調研的基礎上,認真分析烏海及周邊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的重點、難點和堵點,科學、高質量編制區域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相關規劃。規劃要符合客觀實際,做到目標科學合理、項目切實可行、資金保障來源、成效不打折扣。一是編制《烏海及周邊地區「十四五」產業發展規劃》。(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完成時限:2021年6月底)二是編制《烏海及周邊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十四五」規劃》。(責任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配合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完成時限:2021年6月底)三是編制《烏海及周邊地區綠色礦山建設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十四五」規劃》。(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完成時限:2021年6月底)四是編制《烏海及周邊地區礦產資源開發總體規劃》。(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完成時限:2021年6月底)

(二)強化綠色源頭管控。按照生態優先、布局優化、產業聯合、錯位發展、規模控制原則,繼續淘汰落後產能、化解過剩產能,堅決遏制產能盲目擴張。嚴格控制鋼鐵、電解鋁、水泥、電石、PVC、鐵合金、平板玻璃等行業新增產能。海勃灣工業園區、蒙西高新技術工業園區位於烏海市中心城區秋冬季上風向,已形成地下水降落漏鬥,原則上不得新建重化工項目,重點發展非煤產業,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推進產業轉型升級。阿拉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巴音敖包工業園區不再新上焦化項目。其他園區做好以「延鏈、補鏈、強鏈、育鏈」為內涵的「鑄鏈」文章,加快推進傳統產業提質增效,培育壯大新興產業,推動產業結構調整、資源轉化增值、創新驅動發展,建設具有核心競爭力和特色優勢的綠色產業集群。(責任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完成時限:持續推進)實行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減量控制制度,從2021年1月1日起,國家排放標準已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全面開展特別排放限值改造,2022年底前改造完成,從2023年1月1日起全部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生態環境部審批權限以外的新建重大項目環評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審批。嚴格落實能耗「雙控」制度,嚴格控制新增能耗,加快節能技術改造。(責任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完成時限:2023年12月底)

(三)推進區域焦化產業重組升級。按照「升級存量、做優增量、嚴控總量」和「以焦為基、以化為主、以化領焦」的整體思路,加快調整產業結構。嚴格控制焦化新增產能,總體規模控制在「十三五」水平,確需新建的焦化項目,產能指標在區域內實行等量置換。用三年時間(2021—2023年)全面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的焦爐。新(改擴)建搗固焦爐炭化室高度要達到6.25米及以上,必須同步配套下遊化產鏈條、餘熱餘氣回收利用項目,促進兩化融合,以化產水平的進步推動焦化產業轉型升級。(責任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完成時限:立行立改)新建焦化項目必須配套幹熄焦裝備,並執行鋼鐵企業中煉焦化學工業汙染物超低排放要求。現有炭化室高度5.5米的焦爐2023年底前全部完成幹熄焦和超低排放改造。強化焦化廢水深度處理,區域內焦化廢水必須全收集、全處理、全回用。(責任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完成時限:2023年12月底)

(四)實施礦產資源開發整合重組。統籌協調「三權不變」礦山企業統一執法。(責任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能源局;配合單位: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完成時限:2021年12月底)整合烏海及周邊地區礦產資源,逐步淘汰布局不合理、生態破壞嚴重的礦山,優化開採次序、開採方式、治理模式,實現資源集中開發、統一管理、連片治理,有效解決礦區項目密集、生產布局混亂問題。(責任單位: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能源局;完成時限:2023年12月底)

(五)深入開展礦山環境綜合治理和綠色礦山建設。以自治區煤炭資源領域違規違法問題專項整治為契機,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礦山環境治理實施方案》(內政辦字〔2020〕56號)要求,實行統一連片治理,逐個礦山拉出問題清單,立行立改、徹底整改。(責任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2023年12月底)推進露天採坑內排和井工礦回填,提高礦山生態修復治理標準,最大限度恢復礦山原生態狀況,杜絕治理後「大坑還是大坑、土山還是土山」問題。對實現內排、矸石回填、生態修復效果明顯的綠色礦山企業依法給予政策優惠。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加大歷史遺留無主礦山生態修復和治理力度。(責任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2025年12月底)抓好礦區煤層、排土場自燃和煤炭洗選企業矸石堆場火點治理,實現區域內火點動態「清零」。(責任單位: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能源局、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完成時限:2021年12月底)嚴格落實《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方案》(內政發〔2020〕18號),新建礦山要全部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生產礦山要加快升級改造,到2025年全部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不符合綠色礦山標準的依法依規逐步退出市場。(責任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2025年12月底)對已進入國家或自治區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要對照國家新的標準,查找不足,限期整改。中央企業所屬煤礦要充分發揮綠色礦山建設的示範帶動作用。(責任單位: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立行立改)

(六)加強礦區揚塵汙染整治。嚴控礦山開採揚塵,對採掘場、排土場已形成的臺階進行壓覆及灑水降塵,對預爆區灑水預溼。實行露天開採和採空區綜合治理項目錯峰爆破。嚴格落實火工品差異化供應政策。露天開採企業統一實行夜間禁採(採暖期為晚8點至上午10點,其他時段為晚8點至早6點)。煤炭等物料、矸石、渣土的儲存、裝卸、輸送以及破碎、篩選等產塵環節,應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揚塵汙染。礦區內煤炭運輸及物料堆存、轉運實現全封閉,不得露天堆放和設置臨時儲存場。礦區運輸道路、廠區道路、工業廣場全部實施硬化,建立管護和定期清掃制度,採取清掃、灑水、綠化等措施,防止揚塵汙染。氣象部門發布大風、沙塵暴、大霧等氣象災害預警和微風靜穩等不利汙染物擴散氣象條件時,礦山企業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限產停產等措施。對實現封閉式皮帶、管道運輸的企業,可放寬夜間停產管控。(責任單位: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能源局、自然資源廳、交通運輸廳、公安廳、生態環境廳,內蒙古氣象局;完成時限:持續推進)提升礦區揚塵汙染管控能力,區域內所有礦山企業必須全部安裝視頻監控並接入礦區環境智慧管控系統,將視頻監控數據作為監督管理參考依據。(責任單位: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七)著力調整運輸結構。加大新能源汽車推廣力度,率先在城市公交、城市物流以及礦區中短途運輸等特定場景開展推廣應用。城區公交新增及更新車輛中新能源車輛佔比2023年底達到50%以上,2025年底達到60%以上。(責任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完成時限:2025年12月底)推進公路轉鐵路運輸,到2025年底重點行業鐵路外運比例達到85%。(責任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完成時限:2025年12月底)

(八)深入推進城市精細化管理。進一步健全完善城市管理標準體系,緊緊圍繞市容環境提升、垃圾分類治理、城市汙水處理、建築施工揚塵、城市生態修復、老舊小區綜合改造、智慧城市建設等重點任務,開展系列專項治理,持續改善城市環境和品質。(責任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完成時限:持續推進)加強城區、礦區、工業園區道路和運煤通道交通問題綜合整治,嚴格管控車輛運輸揚塵汙染,鼓勵推行煤炭貨櫃等封閉式公路運輸。解決高速公路和運煤通道收費口重型運輸車輛排隊擁堵問題。(責任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完成時限:2021年12月底)

(九)加大燃煤汙染綜合治理力度。加快推進「城中村」「棚

戶區」和城郊農業大棚清潔取暖改造,城市建成區優先發展集中供熱,集中供熱難以覆蓋的地區,以街道辦事處、蘇木鄉鎮為單元整體推進「煤改電」「煤改氣」、利用新能源等分散式清潔取暖工程。加強煤質監管,嚴厲打擊劣質煤違法經營行為。加快實現高汙染燃料禁燃區內散煤「清零」。2025年底前建成區清潔供暖率達到98%以上,農區清潔供暖率達到60%以上。(責任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能源局、生態環境廳、農牧廳、市場監管局;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十)強化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把水資源作為最大的剛性約束,堅決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嚴格禁止高耗水工業擅自使用地下水,水資源超載地區暫停新增取水許可(取再生水、疏幹水等非常規水資源的和通過水權轉讓取水的情形除外)。進一步挖掘工業、農業節水潛力,解決水資源供需矛盾突出問題。(責任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水利廳;完成時限:持續推進)實施汙水深度處理工程,加大中水管網建設力度,提高中水回用率。將非常規水資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推進跨盟市水權交易轉讓。2023年底區域再生水、疏幹水利用率分別達到40%、70%,2025年底分別達到50%、80%。(責任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完成時限:2025年12月底)。

(十一)加大黃河流域水汙染防治力度。嚴格落實《內蒙古自治區水汙染防治條例》,嚴控區域內工業和城鎮汙染,推進城鎮、工業園區汙水管網建設和改造,因地制宜開展雨汙分流和汙水截流、收集改造,加強汙水處理廠運行監管,不斷提升汙水集中收集處理效能。(責任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完成時限:持續推進)開展入河排汙口清理整治和規範化建設,推動建立區域入河排汙口監測體系。持續開展旗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提升水源地管理水平。(責任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完成時限:2021年12月底)

(十二)嚴格管控黃河流域環境風險。對黃河幹流和主要支流沿岸3公裡範圍內工礦企業、尾礦庫、固廢堆場、礦山排土場和生活源汙染等進行全面排查。按照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因地制宜採取清理整治、資源再利用、閉庫復墾等方式進行治理,切實消除各類風險隱患。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力度,嚴格落實排汙許可證制度。(責任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應急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廳;完成時限:2023年12月底前)

(十三)加強工業固廢危廢規範處置。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出臺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優惠政策,逐步提高工業固廢綜合利用水平。(責任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財政廳,內蒙古稅務局;完成時限:持續推進)統籌推進工業固廢渣場建設,科學選取、合理規劃可利用礦坑作為工業固廢渣場,從根本上解決大量礦坑閒置、大量工業固廢無貯存場所的突出問題。(責任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能源局、生態環境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完成時限:2023年12月底)持續開展危險廢物規範化管理考核、危險廢物安全專項整治、危險廢物專項治理和塑料汙染治理等工作,嚴厲打擊非法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行為。(責任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十四)加強土壤和地下水汙染防治。強化重金屬汙染源頭管控。用好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汙染調查結果,加強對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的監管,防止新增土壤汙染。(責任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完成時限:持續推進)全面實施烏海及周邊地區「控肥增效、控藥減害、控水降耗、控膜提效」行動,加大畜禽養殖糞汙資源化利用力度,農藥、化肥使用量保持負增長。加快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汙水治理等生態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責任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農牧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完成時限:2025年12月底)開展工業集聚區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及風險管控工作。(責任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完成時限:2021年12月底)

(十五)大力實施沿黃生態修復工程。加強烏蘭布和沙漠治理,實施黃河海勃灣水利樞紐庫區項目,突出抓好水土保持、灘區綜合治理和溼地生態系統修復等工程,打造保衛黃河的生態安全屏障。(責任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林草局、水利廳;完成時限:2025年12月底)加強西鄂爾多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抓好自然保護區內已退出工礦企業生態修復工作,持續開展「綠盾」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專項行動。(責任單位: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林草局、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持續推進)加快推進黃河海勃灣水利樞紐庫區清淤工程和礦區生態修復一體化治理,積極爭取國家、自治區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修複試點工程。充分考慮水資源支撐條件,探索解決缺土少水等自然因素制約,因地制宜開展礦區生態修復工作。(責任單位:烏海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水利廳;完成時限:2025年12月底)

(十六)提升區域汙染物精準防控能力。充分利用區域現有生態環境監測網絡,整合視頻監控、衛星遙感、氣象觀測、空氣汙染氣象條件預報、超級站等信息資源,推動布設空氣品質監測微站、雷射雷達等監測設施,建設監控熱點網格,建立一體化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平臺和統一的生態環境執法聯動監管體系。(責任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內蒙古氣象局;配合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完成時限:2021年12月底)逐步建立區域大氣汙染物排放源清單動態資料庫,掌握影響區域環境空氣品質的PM10、PM2.5等重點汙染因子的產生、傳輸規律,實現實時監控、預測預報、智能預警、溯源管理、精準管控、統一執法。(責任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完成時限:2021年12月底)

(十七)探索構建區域聯防聯控聯治大格局。充分借鑑京津冀等重點地區大氣汙染防治經驗做法,健全完善「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監管、統一考核」的區域汙染聯防聯控聯治工作機制,推行隨機抽查、交叉互查、幫扶督導、駐地督辦等形式的聯合執法,強化多汙染物協同控制和區域協同治理。實行重汙染天氣區域統籌管理,當區域發生橙色及以上重汙染天氣時,由自治區統一指揮,上下聯動應急。當烏海市啟動重汙染天氣預警應急機制時,周邊地區同步跟進應急防控。積極承擔國家晉陝蒙寧大氣汙染聯防聯控任務,推動相關地區開展黃河流域上下遊、左右岸水汙染聯防聯控,建立信息共享、定期會商、政策協調、交流合作等工作機制,協調解決跨區域生態環境突出問題。(責任單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烏海、鄂爾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四、加強組織領導

(一)壓實工作責任。自治區成立烏海及周邊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與烏海市及周邊地區大氣汙染聯防聯控工作領導小組為同一機構,統籌指導相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自治區相關領導要加大推進力度,既要經常調度情況,協調解決重點問題,又要深入一線,強化工作調研督導。烏海市、鄂爾多斯市、阿拉善盟及所屬旗縣(區)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切實承擔主體責任,主要領導要親力親為,研究細化治理方案,狠抓各項任務落實。自治區相關部門要成立監督配合機構,切實承擔監督責任,配合、督促、指導盟市開展治理工作,形成整體合力。企業是汙染治理的主體,要全面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實項目和資金,確保各項治理工程按期建成並穩定運行、汙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二)強化支持保障。烏海市、鄂爾多斯市、阿拉善盟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把有限的資金用在與區域生態環境關聯度高、預期效果好的治理項目上。自治區相關部門要在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對烏海及周邊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依法予以支持,並結合實際制定和完善綠色礦山、汙染防治、生態保護修復、產業轉型升級、城市精細化管理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為綜合治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完善工作機制。建立月調度、季通報制度,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定期通報綜合治理工作進展情況,對治理工作進展不力的,由自治區領導約談相關盟市和自治區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自治區相關部門要主動向國家有關部委匯報治理工作情況,積極幫助爭取政策、資金支持。烏海市、鄂爾多斯市、阿拉善盟和自治區相關部門要及時向自治區報送工作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治理進展情況。

(四)嚴格監督問效。自治區相關部門要採取多種方式,加大對治理任務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對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不堅決不徹底、生態環境綜合治理任務嚴重滯後的,對履職不到位導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責問責。同時,落實中央《關於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幹部改革創新幹事創業的意見》精神,為工作中敢於擔當的幹部撐腰鼓勁。

(五)推動公眾參與。充分發揮傳統媒體及新媒體矩陣等平臺作用,加大環境質量狀況、重點企業排放、治理工程建設等信息公開力度,保障公眾知情權,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動員全社會參與到綜合治理工作中來,及時回應和解決群眾關心的生態環境突出問題,共同營造積極正面的輿論氛圍,集中各方力量堅決打贏烏海及周邊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攻堅戰。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原標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烏海及周邊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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