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黑龍江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
黑政辦規〔2020〕26號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黑龍江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目的依據
為迅速、有序、有效處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最大限度減少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黑龍江省動物防疫條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黑龍江省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預案。
1.2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1.3方針和原則
認真貫徹落實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防控方針,堅持分級響應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省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2.1.1省指揮部組成
省政府成立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簡稱省防治指揮部),分管副省長任指揮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農業農村廳廳長任副指揮長。
成員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應急管理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林草局、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省郵政管理局、哈爾濱海關、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民航黑龍江安全監管局、省軍區、武警黑龍江省總隊、北大荒農墾集團、龍江森工集團等有關部門和單位。
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農業農村廳,省農業農村廳分管副廳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1.2省指揮部職責
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發Ⅰ級、Ⅱ級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聽取成員單位工作匯報,研判防控形勢,研究防控對策,指導市、縣級政府做好轄區內突發Ⅲ級、Ⅳ級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2.1.3成員單位職責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制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治技術方案;依法組織協調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建立重大動物疫情防疫物資儲備庫,並負責日常管理,緊急組織調撥疫苗、消毒藥品等應急防疫物資;組織開展重大動物疫病知識、應急處理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根據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授權,發布動物疫情信息。
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新聞媒體和有關單位及時報導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消息,加強對疫情應急處理和防疫知識的宣傳報導,正確引導重大動物疫情社會輿論,組織做好輿情應對工作。
省發改委:負責按照相關規劃和現行的有關投資政策,支持完善疫情防控相關基礎設施。
省科技廳:負責動物疫情應急控制技術儲備,安排重大動物疫病防治課題的研究。
省公安廳:負責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動物防疫和監督檢查等工作,負責疫區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維護疫區的社會秩序。依法嚴厲打擊造成疫情傳播及惡意傳播疫情違法犯罪行為。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組織協調疫區災害救助工作,依法開展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救災捐贈工作。
省財政廳: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將省直有關部門履行處置重大突發動物疫情職能必要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統籌保障。
省住建廳:負責全省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做好跨省運輸動物及其產品車輛的監督檢查和登記。做好疫區封鎖、卡點設置,配合做好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工作。優先保障防疫人員、應急物資和檢測樣本的運輸。
省林草局:負責及時掌握人工捕獲馴養野生動物飼養監管情況,野生動物分布情況。開展野生動物疫病監測,加強野外巡查巡護,配合農業農村部門做好採樣送檢和監測評估工作。
省商務廳:負責做好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期間動物產品的市場供應工作。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疫區內人居環境的消毒及人群的疫情監測、預防和診療工作。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監管疫區內用作食品的相關動物產品及其食用製品經營和交易市場。
省郵政管理局:負責疫情應急響應期間對郵件、快件的檢查,依法防止郵寄與疫區重大動物疫病相關的動物、動物產品。
哈爾濱海關:負責對出入境動物、動物產品相關的貨物、交通工具、貨櫃、行李郵包攜帶物等檢疫和檢查;負責疫區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進出境管理。
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和民航黑龍江安全監管局:負責優先安排運送控制撲滅疫情的人員、防疫物資和檢測樣本,負責鐵路和機場調入動物及其產品入境運輸工具的消毒、檢查和登記。
省軍區和武警黑龍江省總隊:必要時,協助當地政府做好疫區封鎖和動物撲殺工作。
省司法廳:在省防治指揮部統一領導、協調下,負責做好本系統的重大動物疫情處置工作。
北大荒農墾集團、龍江森工集團:依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做好本企業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省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省防治指揮部的要求,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相關工作。
2.1.4各級防治指揮部的設立及預案的制定
各級政府參照省防治指揮部組成單位及其職責成立本級防治指揮部,明確成員單位及職責,制定本級應急預案。
2.1.5防治指揮部組成部門和人員調整
各級防治指揮部因領導職務變動或者工作分工變化需要調整指揮長、副指揮長的,按調整後的政府領導分工進行相應防治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調整。各級防治指揮部成員單位因部門領導變化需要調整指揮部成員的,由相關成員單位報指揮部辦公室進行相應調整。調整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領導和成員,應當由各級指揮部辦公室報同級政府分管領導同意,以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名義行文通知各有關單位。
各級防治指揮部根據防控工作需要,應及時調整組成部門及其職責,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2.1.6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按照省防治指揮部要求,制定具體防治措施,組織全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管理工作,並組織協調各地、各有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防治措施。提出啟動、停止疫情應急控制措施建議。承擔省防治指揮部日常工作。
3. 重大動物疫情分級
3.1等級劃分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重大動物疫情。
3.2分級標準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Ⅰ級重大動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全省有15個以上縣(市、區)的行政區域發生疫情或者在10個以上縣(市、區)的行政區域連片發生疫情。
②非洲豬瘟在30日內,本省多數市地發生疫情。
③口蹄疫在14日內,本省及周邊有4個以上省發生嚴重疫情,且疫區連片。
④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Ⅱ級重大動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全省有2個以上市(地)的行政區域發生疫情;或者有20個以上的疫點或者5個以上、10個以下縣(市、區)的行政區域連片發生疫情。
②非洲豬瘟在30日內,本省有5個縣或者3個市(地)以上發生疫情。
③口蹄疫在14日內,本省及毗鄰2個以上省發生疫情,且疫區連片;全省有2個以上相鄰市(地)的行政區域或者有5個以上縣(市、區)的行政區域發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亞型出現並發生疫情。
④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全省有20個以上縣(市、區)的行政區域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⑤我國已消滅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又有發生,或者我國尚未發生的狂牛症、非洲馬瘟等疫病傳入本省或者發生。
⑥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暴發流行,波及3個以上市(地)的行政區域,並呈繼續擴散趨勢。
⑦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或者省農業農村廳認定的其他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3)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Ⅲ級重大動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1個市(地)的2個以上縣(市、區)的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或者疫點數達到3個以上。
②非洲豬瘟在30日內,1個市(地)有2個縣以上發生疫情或者1個縣發生3起以上疫情。
③口蹄疫在14日內,在1個市(地)的2個以上縣(市、區)的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或者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④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有1個市(地)的5個以上縣(市、區)的行政區域內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點數達到10個以上。
⑤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在1個市(地)的5個以上縣(市、區)的行政區域內發生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並且暴發流行。
⑥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丟失、洩露。
⑦市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其他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4)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Ⅳ級重大動物疫情
①非洲豬瘟、口蹄疫、禽流感、小反芻獸疫在1個縣(市、區)的行政區域內發生。
②豬瘟、新城疫、綿羊痘/山羊痘、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在1個縣(市、區)的行政區域內發生蔓延。
③二、三類動物疫病在1個縣(市、區)的行政區域內呈暴發流行。
④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動物疫情。
4. 監測、預警和報告
4.1監測
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報告網絡體系,並將監測經費等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動物疫情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具體實施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按計劃完成監測任務,及時準確上報監測數據,保證監測質量。地方政府組織鄉村動物防疫組織人員或獸醫服務組織按時完成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省農業農村、海關、林草等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工作。
4.2預警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動物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和發展趨勢,及時作出預警。
4.3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已經發生、疑似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應當立即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4.3.1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從事動物隔離、疫情監測、疫病研究與診療、檢驗檢疫以及動物飼養、屠宰加工、運輸、經營等活動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4.3.2報告時限和程序
縣(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初步認為屬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在2小時內將情況逐級報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並同時報所在地政府農業農村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省農業農村廳和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
省農業農村廳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報省政府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
初步認為疑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立即按要求採集病料樣品,送省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中心實驗室確診。按規定不能確診的,必須派專人送國家指定的參考實驗室確診。
4.3.3報告內容
(1)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經緯度;
(2)染疫、疑似染疫動物種類和數量、免疫情況、發病數量、死亡數量、臨床症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
(3)流行病學和疫源追蹤情況,是否有人員感染;
(4)已採取的控制措施;
(5)其他需報告的事項;
(6)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繫方式等。
4.3.4報告期間採取的措施
在疫情報告期間,當地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部門依法採取臨時隔離等控制措施。必要時,可採取封鎖、撲殺、銷毀等措施。
5. 應急響應
5.1應急響應原則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疫情發生地的縣級、市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做出應急響應,並根據不同動物疫病的性質和特點以及疫情的發展趨勢,及時調整預警和響應級別。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未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地區,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接到疫情通報後要立即組織做好人員、物資等各項應急準備工作,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防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按照上一級政府農業農村部門的統一指揮,支援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工作。
5.2應急響應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等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應急響應。
5.2.1 Ⅰ級應急響應
Ⅰ級重大動物疫情確認後,省政府立即啟動Ⅰ級響應,市、縣級政府立即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全面開展排查監測,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工作。省政府同時向國務院報告。必要時向農業農村部請求支援。
5.2.2 Ⅱ級應急響應
Ⅱ級重大動物疫情確認後,省政府立即啟動Ⅱ級響應,市、縣級政府立即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並將疫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省防治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2.3 Ⅲ級應急響應
Ⅲ級重大動物疫情確認後,市級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按照本級應急預案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工作,並向省防治指揮部報告,向毗鄰市(地)報告動物疫情,必要時可向省政府請求支援。省防治指揮部應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地協助指導疫情處置工作。
5.2.4 Ⅳ級應急響應
Ⅳ級重大動物疫情確認後,縣級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按照本級應急預案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工作,並向上級指揮部報告,向毗鄰縣(市、區)報告動物疫情。市(地)指揮部應組織專家對疫情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省防治指揮部應根據需要提供技術支持。
5.3現場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突發Ⅰ級、Ⅱ級重大動物疫情時,成立由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副指揮長任總指揮的現場指揮部。突發Ⅲ級重大動物疫情時,成立由市級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副指揮長任總指揮的現場指揮部。突發Ⅳ級重大動物疫情時,成立由縣級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副指揮長任總指揮的現場指揮部。
5.3.1現場指揮部職責
統一調度指揮各工作組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開展現場處置和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
5.3.2現場指揮部組成
現場指揮部根據突發動物疫情性質可設立疫區封鎖組、撲殺處理組、材料信息組、流行病學調查組、消毒滅原組、疫情監測組、專家指導組、治安管理組、衛生監控組、市場監管組、物資保障組、宣傳報導組等應急處置工作組。也可根據情況合併開展工作。各工作組之間應共享工作進展信息,隨時報告給材料信息組。
5.3.3各工作組職責
疫區封鎖組由公安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牽頭組織交通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疫區依法進行封鎖,依法採取隔離措施,負責出入人員、車輛的檢查和消毒,控制疫源流動。在受威脅區設立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負責出入人員、車輛的檢查和消毒。
撲殺處理組由各級政府組織農業農村、公安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與畜主溝通,實施動物的撲殺、銷毀;屍體搬運、裝載、入坑;有關疑似汙染的飼料、墊料和其他物品以及其他廢棄物銷毀並搬運、裝載、入坑等無害化處理工作。組織自然資源、環保等部門確定無害化處理選址。
流行病學調查組由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公安、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發生人獸共患病時參加)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流行病學調查,疫源調查,疫源追溯追蹤,疫情相關動物產品的追蹤。制定排查和採樣方案,負責疫區、受威脅區動物疫病排查和採樣。
消毒滅源組由農業農村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疫點、疫區被汙染或可能被汙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圈舍、場地環境進行嚴格徹底消毒及無害化處理。指導受威脅區養殖場戶、屠宰場、畜禽交易市場等重點場所消毒。
疫情監測組由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疫區、受威脅區易感動物的監測工作。
材料信息組由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綜合材料的起草報送、數字統計報送、輿情引導和應對、會議組織等。
專家指導組由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疫情撲滅的技術指導和風險評估。
治安管理組由公安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現場和疫區社會治安和安全保衛工作。關注輿情動向。
物資保障組由當地政府負責組織財政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應急處置物資的採購、調撥、發放、回收、管控。保障挖溝機、推土機、土方運輸車、油槽車、消毒車、動物屍體密閉運輸車等車輛能滿足工作需要,並監督落實有關防控物資需求。
市場監管組由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農貿市場動物產品類管理和封鎖期間關閉畜禽交易市場工作。
衛生監控組由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與疫情密切接觸人員的監控、預防和診療工作。
宣傳報導組由宣傳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報導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信息,宣傳科學防控知識。
5.3.4專家組組成及職責
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實際需要,建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諮詢專家庫,聘請專家、學者組建省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專家組。主要職責:對相應級別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提出應對技術措施;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準備工作提出建議;參與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應急預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訂工作;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並對有關獸醫專業人員進行培訓;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反應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建議;省防治指揮部及其日常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縣級政府應當參照省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成立本級指揮部和現場應急指揮部等相應的組織機構。
5.4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措施
(1)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2)按規定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
(3)依法設置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對進出人員、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和消毒。
(4)按規程撲殺染疫和相關動物,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5)對疫點、疫區環境進行清潔和消毒。
(6)暫時關閉疫區畜禽交易市場,限制或者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根據疫情需要,暫時關閉相關屠宰場。
(7)開展疫情溯源與追蹤等流行病學調查工作,實施緊急免疫接種。根據疫情需要,追蹤、銷毀相關動物產品。
(8)開展與疫情相關的野生動物調查。
(9)宣傳引導群眾提高動物疫情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5.5突發Ⅲ級、Ⅳ級重大動物疫情毗鄰市縣和相關市縣採取的措施
(1)與疫情發生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獲取相關信息,根據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地區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行政區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響程度。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工作所需的人員和物資準備;
(3)組織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市場環節的動物疫情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
(4)開展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對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5)按規定做好公路、鐵路、航空、水運交通的檢疫監督工作。
5.6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
應急處置人員應當配備防護用品、用具,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在處置危害嚴重的人獸共患病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應急處置人員應當根據需要採取疫苗接種、配備帶有生命支持系統或者呼吸保護裝置的特種防護服等特殊防護措施,確保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加強對應急處置人員進出疫區的管理。應急處置人員進入疫區必須穿戴防護服,離開疫區前必須經過徹底消毒。
5.7社會動員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立即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封鎖疫區、撲殺動物、消毒和無害化處理等項工作。
5.8信息發布
及時發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進展。依法堅決打擊造謠、傳謠行為。農業農村部負責發布動物疫情信息,經農業農村部授權,省農業農村廳可公布動物疫情信息。其他地方各級政府、各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堅持正面宣傳、科學宣傳,及時解疑釋惑、以正視聽,第一時間發出權威解讀和主流聲音。科普宣傳防控知識,針對公眾疑慮和關切,及時答疑解惑,引導公眾科學認知重大動物疫病。
6. 應急響應終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自疫區內最後一頭(只)發病動物及其同群動物處理完畢起,經過一個潛伏期以上的監測,未出現新的病例的,徹底消毒後,按規定經驗收合格,由原發布封鎖令的政府宣布解除封鎖,撤銷疫區;由原批准機關撤銷在該疫區設立的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
Ⅰ級、Ⅱ級、Ⅲ級、Ⅳ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應由農業農村部門按規定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確認後,由啟動應急響應的政府宣布應急響應終止。
7. 善後處理
7.1後期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包括:疫情基本情況和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和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結論;疫情處置經過,採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以及根據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提出的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評估報告應當上報本級政府,並抄報省農業農村廳。
7.2表彰
縣級以上政府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規定予以表彰;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7.3責任
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以及養殖、販運、交易、屠宰等環節從業者存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4補償
因撲滅或者防止重大動物疫情受到經濟損失的,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在應急響應終止後,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補償。單位和個人的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被徵集使用的,按規定及時歸還並給予合理補償。
7.5撫恤和補助
縣級以上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加應急處置工作而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7.6恢復
畜牧業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相應動物疫病防治技術規範要求,對疫點和疫區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生產。
7.7社會救助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採取措施,認真做好受到損害的畜主、染疫人員及其家屬的安置、安撫工作,妥善安置封鎖區的群眾,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對疫區人員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為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捐助款物。
應急管理部門應依法開展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8. 應急保障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級以上政府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的應急保障工作。
8.1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級應急指揮部應將車載電臺、對講機等通信工具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範疇,按照規定做好儲備保養工作。
8.2應急隊伍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由獸醫、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的人員及有關專家、執業獸醫組成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備隊伍。在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後,由各級應急指揮部統一調動使用,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理工作。
8.3交通運輸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交通運輸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緊急物資運輸保障工作,為省政府批准的應急救災車輛提供免費通行服務。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實行交通管制,並根據應急工作需要開設應急處置快速通道,保證應急處置運輸工具優先安排、優先放行。
8.4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病(人獸共患病)的人間監測,作好有關預防保障工作。農業農村部門在做好疫情處理的同時應及時向衛生健康部門通報疫情,積極配合衛生健康部門開展工作。
8.5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武警部隊要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8.6物資保障
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計劃和本級政府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工作的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養殖量和疫病控制情況,結合《黑龍江省市縣應急儲備最低標準》(此標準由省農業農村廳另行規定)建立應急物資動態儲備機制。
應急儲備物資要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養殖量和疫病控制情況合理計劃,應急儲備物資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必需儲備物資,指按《黑龍江省市縣應急儲備最低標準》平時經常儲備的物資,部分物資需定期更新;另一類是隨時可調用物資,指應急時可以隨時快速調運至疫情現場的物資。兩類物資主要包括:
診斷試劑及耗材:各類動物疫情診斷試劑盒或診斷耗材。
藥品:疫苗、殺蟲劑、消毒藥品(過氧乙酸、氯製劑消毒藥品,複合酚製劑、火鹼、甲醛、高錳酸鉀等)。
撲殺設備:大中型動物撲殺器。
免疫設備:連續注射器、針頭、疫苗保溫箱。
監測設備:採(送)樣箱、採血貯血器、離心管等。
消毒設備:包括高壓噴霧消毒機、便攜噴霧消毒機、火焰消毒機、消毒容器等。
防護用品:包括進氣連體衣褲、隔離服、乳膠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風鏡等。
運輸工具:封閉運輸車、現場診斷車。
通訊工具:行動電話、對講機、擴音器、傳真機、定位儀、電腦等。
封閉設施設備:帳篷(保暖房)、行軍床、警戒帶、警示燈、應急燈等。
其他用品:毛巾、手電筒、一次性注射器、高強度密封塑膠袋等。
8.7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應按照財政事權劃分,將應由本級政府承擔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積極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8.8技術儲備保障
省農業農村廳應當建立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動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學、野生動物學、經濟、風險評估、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諮詢,參與防控技術方案的策劃、制定和執行。
8.9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做好防控宣傳工作。針對廣大消費者的疑慮和關切,及時答疑解惑。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動物防疫應急知識、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宣傳應急工作中湧現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9. 預案管理
9.1培訓和演練
各級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要對重大動物疫情處理預備隊成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培訓,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開展系統內相關人員培訓工作。培訓內容應當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知識,動物防疫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應急預案,個人防護知識,治安與環境保護,工作協調、配合等要求。
各級防治指揮部應適時組織成員單位開展綜合性應急演練。至少每3年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9.2預案更新
本預案由省政府批准後印發實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及時修訂本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機構及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重大動物疫病發生、發展規律出現重大變化的;
(4)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做出重大調整的;
(5)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6)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重大變化的;
(7)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參照本預案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並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9.3預案施行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黑政辦函〔2015〕32號)同時廢止。
10名詞術語
重大動物疫情: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突然發生重大疫病,且迅速傳播,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以及有可能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發:是指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