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蚌埠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

2021-01-09 蚌埠市人民政府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蚌埠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20年7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蚌埠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加強和規範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的管理,及時、迅速、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最大限度地減輕動物疫情對畜牧業和公眾健康的危害,保持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安徽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蚌埠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非洲豬瘟疫情分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4 本預案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業生產嚴重損失和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1.5工作原則

1.5.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較大動物疫情(Ⅲ級)應急處理工作,根據國家和省要求,做好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相應工作;縣(區)人民政府在各自行政區域內統一領導和指揮一般(Ⅳ級)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根據國家、省和市要求,做好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相應工作。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撲滅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1.5.2快速反應,果斷處置。市、縣(區)兩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體系、應急反應機制和應急處理制度,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能力。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各級政府要迅速反應,採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疫情。

1.5.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市、縣(區)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防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意識。要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做好應急處理的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儲備工作,並根據需要定期進行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要建立、完善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和預警預報制度,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情況要及時分析、預警,做到及早發現、快速反應、依法處理。

2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

市、縣(區)兩級農業農村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並根據應急工作的需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2.1.1市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及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農業農村局局長任副指揮長,負責統一領導、指揮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的成員單位主要包括市委宣傳部、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科技局、市商務外事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林業局)、市應急局、蚌埠海關、市郵政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如下:

市委宣傳部:組織新聞媒體和有關單位及時報導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信息,加強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和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報導;根據需要組織新聞發布會和記者採訪活動。

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指導做好有關重大動物疫情網絡信息安全和網絡輿情處置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糧油儲備和輪換,並根據市應急指揮部動用指令,保證糧油應急供應。

市公安局:負責疫區封鎖,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實施強制撲殺、動物防疫和監督檢查等工作。配合農業農村部門對經過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運載動物及其產品的車輛進行攔截和檢查。密切注視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維護疫區的社會秩序。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市級所需的資金,並做好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依法組織應急處置人員及有關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的公路運輸工作,積極協調做好地方鐵路運輸工作和空運工作,並採取相應措施,防止疫情擴散。依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動物防疫的監督檢查和疫區封鎖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負責城區餐廚剩餘物收集、運輸、處理,依法查處城區內不按規定或非法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垃圾的行為。

市科技局:負責組織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撲滅和應急處理的技術研究與應用工作,為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提供技術支持和儲備。

市商務外事局:負責做好重大疫情發生期間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和調控工作;配合農業農村部門、海關部門,做好境內外可能對我市畜禽產品設限的應對工作;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涉外事務,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接待國際組織考察和爭取國際援助等方面的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人間疫情的監測、預防和診療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制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治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控制措施,並進行檢查、督導;根據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對有關區域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向市政府提出實施封鎖等建議;監督指導對疫區內畜禽的撲殺、場所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強制免疫等工作;及時與同級衛生健康部門及有關單位互相通報疫情;緊急組織調撥疫苗、消毒藥品等應急防疫物資;組織實施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費用和疫情損失的評估;對疫區和受威脅區的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貯藏和運輸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疫區應急處理預備隊的培訓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加強對動物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質量安全監管,嚴防病死動物及其產品流入市場。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林業局):負責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的資源調查和觀測,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野生動物的分布、活動範圍和遷徙動態趨勢等預警信息;協助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開展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工作;發生野生動物疫情,會同有關部門快速採取隔離控制等措施。

市應急局:負責指導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制定和修訂,指導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蚌埠海關:負責做好出入境動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防止疫情的傳入傳出。

市郵政管理局:負責做好本渠道來自疫區的動物及動物產品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市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相關工作,確保疫區內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市農業農村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1.2縣(區)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縣(區)應急指揮部由同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擔任指揮長,有關部門和單位為成員單位,負責統一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2.2日常管理機構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組織、協調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準備工作;負責本市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應急預案和實施細則的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報告、預警系統;定期組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業應急隊伍進行應急演練,對獸醫專業人員進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組織實施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相關工作。

縣(區)應急指揮部也要參照本預案,確定本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日常管理機構為本級農業農村部門。

2.3專家委員會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設置市本級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專家委員會。

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對相應級別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提出應對疫情控制和撲滅的技術措施;

(2)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準備工作提出建議;

(3)參與本市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應急預案和實施細則、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訂工作;

(4)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並對應急處理預備隊等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參與開展對疫點、疫區及周圍群眾的宣傳工作;

(5)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反應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建議;

(6)市應急指揮部及其日常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應根據本行政區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的需要,設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專家委員會。

2.4應急處理機構

2.4.1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分別按照職責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臨床診斷、病料採集、實驗室檢測、疫源追蹤和疫情監測,並對疫區封鎖、隔離、緊急免疫、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應急措施的實施進行監督、指導。

2.4.2海關部門負責出入境動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疫情報告、消毒處理以及相關的流行病學調查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3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3.1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報告網絡體系。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動物疫情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市農業農村局應當會同海關、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組織開展動物疫情的監測工作。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具體負責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

3.2預警

市、縣(區)兩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動物疫情發生、發展的規律和流行特點,對其危害程度、發展趨勢進行分析評估,並及時做出相應級別的預警。預警級別分為特別嚴重、嚴重、較重和一般四級,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3.3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已經發生、即將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都應立即向所在地的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農業農村部門報告,並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3.1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各動物疫病國家參考實驗室和相關科研院校;海關部門;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隔離、飼養、屠宰加工、運輸、經營單位,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動物診療機構。

(2)責任報告人。執行公務的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動物衛生監督、海關部門的獸醫人員;動物診療機構的獸醫人員;隔離、飼養、屠宰加工、運輸、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人員。

3.3.2報告形式

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動物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者書面形式報告動物疫情。

3.3.3報告時限與程序

發現可疑動物疫情時,須立即向所在地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在接到報告後,要立即趕赴現場診斷,必要時請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派人協助診斷;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立即採集病料樣品,送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實驗室確診,並在2小時內將疫情逐級上報至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同時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要及時上報地方政府,並及時通報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3.3.4報告內容

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染疫、疑似染疫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症狀、病理變化、免疫情況、診斷情況及結果;流行病學和疫源追蹤情況;已採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繫方式。

3.3.5報告期間採取的措施

在疫情報告期間,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立即採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必要時,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鎖決定並採取撲殺、銷毀等措施。

4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響應與終止

4.1應急響應的原則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市人民政府和疫情發生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及時作出應急響應,並根據不同動物疫病的性質和特點以及疫情的發展趨勢,及時調整預警和應急響應的級別。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在未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地區,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接到疫情通報後,要立即組織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並按照上一級農業農村部門的統一指揮,支援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

4.2應急響應

4.2.1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Ⅰ級)的應急響應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確認後,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應急處置工作,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理能力的,向省人民政府請求支援。

4.2.2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Ⅱ級)的應急響應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確認後,市人民政府按照《安徽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對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向省人民政府請求支援。

4.2.3較大突發動物疫情(Ⅲ級)的應急響應

較大突發動物疫情確認後,市農業農村局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啟動本預案的決定。

(1)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的較大突發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必要時,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資金、物資和技術援助。

(2)市農業農村局。組織開展較大突發動物疫情調查與處理,按規定向市人民政府、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指導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組織對較大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評估;負責對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開展有關技術培訓和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眾對突發較大動物疫情的預防控制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3)縣(區)人民政府。在上一級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開展較大突發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根據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緊急調集本行政區域的各類專業應急隊伍、人員以及應急處理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按規定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封鎖的疫區涉及2個以上縣(區)行政區域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發布封鎖令;在本行政區域內限制或者停止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的交易活動,撲殺染疫動物和相關動物,組織對病死動物、動物排洩物、被汙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動物圈舍、用具、場地、被汙染物品進行嚴格消毒。根據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臨時徵用房屋、場所、交通工具,封閉被動物疫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組織公安、交通等部門依法在交通站點設置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對進出疫區的人員、交通工具進行消毒,並對運載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檢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做到及時主動,準確把握,規範有序,注重社會效果;組織鄉鎮、街道、社區以及居委會、村委會,開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實各項應急處理措施;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4)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同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開展較大突發動物疫情的調查、處理工作,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組織同級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專家委員會對疫情進行評估,對仍可能存在的傳染源,以及在疫情潛伏期和發病期間售出的動物及其產品、可疑汙染物(包括糞便、墊料、飼料)等應立即開展追蹤調查。根據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組織實施緊急免疫和預防控制措施;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針對新發現的動物疫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開展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培訓工作;開展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對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組織專家對較大突發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疫情、現場調查情況、疫源追蹤情況以及對撲殺動物、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評價。

(5)市、縣(區)兩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具體負責較大突發動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報告和分析工作;負責動物疫病的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向本級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結果,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按規定採集病料,送省實驗室診斷;對突發較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檢測。

(6)海關。負責境外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會同有關部門停止從疫區國家或地區輸入相關動物及其產品;對來自境外疫區的運輸工具進行檢疫和消毒;參與打擊走私入境動物及其產品的違法活動。在境內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加強對出口貨物的查驗,會同有關部門停止疫區和受威脅區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出口;暫停使用位於疫區內的出入境相關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所。

(7)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向村民、居民宣傳動物疫病防治的相關知識,協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在縣(區)人民政府領導下,在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指導下做好各項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工作。組織撲殺隊伍,按規定做好染疫動物、疑似染疫動物和易感動物及其產品撲殺或銷毀工作;組織消毒隊伍,按規定對被汙染的物品、用具、動物圈舍、場地進行嚴格消毒;組織無害化處理隊伍,按規定對病死的動物、動物排洩物、被汙染的飼料、墊料、汙水和其他可能受汙染的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協助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做好緊急免疫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疫區封鎖和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其他工作。

4.2.4一般突發動物疫情(Ⅳ級)的應急響應

(1)縣(區)人民政府。一般突發動物疫情確認後,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縣(區)有關應急預案的建議,由縣(區)人民政府做出是否啟動的決定。

(2)縣(區)農業農村部門。縣(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一般突發動物疫情進行確認,按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市農業農村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並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縣(區)農業農村部門的相應職責。

(3)縣(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相應職責。

(4)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專家對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支持。必要時,建議市人民政府協調有關部門對疫情發生地給予資金、物資和技術支持。

(5)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相應職責。

4.2.5對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採取的措施

(1)疫點。撲殺並銷毀染疫動物和易染疫的動物及其產品;對病死的動物、動物排洩物、被汙染飼料、墊料、汙水進行無害化處理;對被汙染的物品、用具、動物圈舍、場地進行嚴格消毒。

(2)疫區。在疫區周圍設置警示標誌,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撲殺並銷毀染疫和疑似染疫動物及其同群動物,銷毀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動物產品,對其他易感染的動物實行圈養或者在指定地點放養,役用動物限制在疫區內使役;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監測,並按照農業農村部的規定實施緊急免疫接種,必要時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撲殺;關閉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禁止動物進出疫區和動物產品運出疫區;對動物圈舍、動物排洩物、墊料、汙水和其他可能受汙染的物品、場地,進行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理。

(3)受威脅區。對易染的動物進行監測;對易染的動物根據需要實施緊急免疫接種。

4.2.6非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的應急響應。

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根據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地區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行政區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響程度,並重點做好下列工作:

(1)與疫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工作所需的人員和物資準備;

(3)組織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市場環節的動物疫情調查、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

(4)開展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對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5)按規定做好公路、鐵路等交通要道的檢疫監督工作。

4.3安全防護

4.3.1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護。根據疫病傳播特性、對人畜危害程度以及人員接觸的密切程度,參加疫情應急處理的人員選擇採用相應防護級別的個人防護用品、藥品和採取相應措施;加強對參與檢驗檢疫工作執法人員崗前防疫衛生的安全培訓,嚴格落實相應防護級別的各項保障措施。

4.3.2疫區群眾的安全防護。危害嚴重的人畜共患病重大動物疫情突發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須採取切實有效的防護措施防止人間疫情的發生;對疫區群眾居住環境和動物飼養場所定期進行消毒,限制有關人員、物資的流動,必要時對疫區群眾實施緊急免疫接種措施,指定專門醫院對患病群眾進行救治;加強有關科普宣傳教育工作,使疫區群眾第一時間了解疫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預防常識,提高自我防護能力。

4.4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應符合下列條件:自疫區內最後一頭(只)發病動物及其同群動物按規定處理完畢起,在規定期限內,未出現新的病例的,並徹底消毒後,經上一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相關專家評估驗收合格。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重大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

對較大突發動物疫情、一般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分別由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提出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向上一級農業農村部門報告。

上級農業農村部門可以根據下級農業農村部門的請求,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終止的評估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善後處理

5.1後期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對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包括:疫情基本情況和發生經過,現場調查和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結論;疫情處理經過,採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以及根據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提出的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評估報告應報本級人民政府,並抄報上級農業農村部門。

5.2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應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3責任

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應急處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失職、瀆職,以及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4補償

因撲滅或者防止重大動物疫情受到經濟損失的,縣(區)應急指揮部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補償。單位和個人的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被徵集使用的,地方人民政府應及時歸還並給予合理補償。

5.5撫恤與補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撫恤。

5.6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終止後,應及時取消貿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各種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生產。

5.7社會救助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積極採取措施,認真做好受到損害的動物飼養者、染疫人員及其家屬的安置、安撫工作,妥善安置封鎖隔離區內的群眾,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對疫區人員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為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捐助款物。各級民政部門應及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社會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資和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保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級應急指揮部應將車載電臺、對講機、行動電話等通訊工具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範疇,並按規定做好儲備物資的保養工作。對緊急情況下的電話、電報、傳真等予以優先待遇。

6.2應急隊伍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由農業農村、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交通運輸部門等有關單位的人員及有關專家、執業獸醫及社會上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伍。

6.3交通運輸保障

縣級以上交通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運輸設施、運輸工具的保障工作。

6.4醫療衛生保障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間監測,並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做好有關預防保障工作。

6.5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應按照規定職責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6.6物資保障

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應按計劃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相應的緊急防疫物資,並負責維護和更新。

6.7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職責,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監測、檢疫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每年用於緊急防疫物資儲備、撲殺動物補貼和疫情處理、疫情監測所需的經費,各級財政應予以保障。如發生不可預測的重大疫情,實際資金需要與預算資金有差距,各級財政部門要予以追加,以保證支出需要。

6.8技術儲備與保障

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應設置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由技術官員和動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學、野生動物學、動物福利、經濟、風險評估、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諮詢,參與防控技術方案的策劃、制定和執行。

6.9培訓與演習

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的培訓,根據資金和實際需要,每年有計劃地組織演練,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的工作能力。

6.10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同時,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宣傳和普及動物防疫知識、科普知識等方面的作用。

7附則

7.1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

7.2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非洲豬瘟疫情應急處置指南(試行)

2.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置指南(試行)


附件1

 

非洲豬瘟疫情應急處置指南(試行)

 

為切實做好非洲豬瘟防控工作,有效應對突發疫情,規範應急處置,根據農業農村部《非洲豬瘟防治技術規範(試行)》《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等文件,制定本指南,供現場處置人員參考。

一、疫情報告和確認

發現生豬、野豬出現疑似非洲豬瘟症狀或異常死亡等症狀,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確診疫情」的程序認定疫情。

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信息後,立即指派兩名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到場,開展現場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符合《非洲豬瘟診斷規範》可疑病例標準的,應判定為可疑病例,並立即採樣送檢。

可疑病例樣品經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檢測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的,應判定為疑似病例,並立即將樣品送檢。

疑似病例樣品經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檢測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的,應判定為確診病例。

二、疑似疫情處置程序

判定疑似病例後,當地農業農村部門要在1小時內上報當地政府,由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以下工作。

(一)限制移動。

在接到報告2小時內,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發病場(戶)的動物實施嚴格的隔離、監視,禁止易感動物及其產品、飼料及有關物品移動,限制人員、車輛的出入,直到確診。

(二)消毒。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在該場所的出入口設置臨時檢查消毒站,對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

(三)流行病學調查。

獸醫部門負責收集有關場所和動物的相關信息,至少包含場所地址及地理信息;疑似染疫動物種類和數量、存欄量、發病和死亡情況、臨床症狀和病理變化的簡要描述;發病豬同群情況;豬場布局及周邊環境是否飼餵泔水;免疫情況;近一個月調入和調出情況等。

(四)初步劃定範圍。

獸醫和有關部門初步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範圍,統計疫區和受威脅區內養殖場戶數量、易感動物數量,村莊、屠宰場和交易市場的名稱和地址。

(五)必要時採取封鎖、撲殺等措施(撲殺及無害化處理參照確診疫情後的處置方法)。

三、確診疫情處置程序

確診疫情後,按照成立應急處置現場指揮機構→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封鎖→撲殺→轉運→無害化處理→監測→評估→解除封鎖→恢復生產的流程進行應急處置。

(一)成立應急處置現場指揮機構。

縣(區)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擔任總指揮,農業農村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總指揮,其他相關部門派專人在總指揮的統一安排下,落實責任,組織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應急處置現場指揮機構可設立材料信息組、封鎖組、撲殺組、消毒組、無害化處理組、流行病學調查組、排查採樣組、應急物資組、後勤保障組等工作小組,必要時當地政府可成立督察組,並制定明確的現場工作方案。每組設一名組長,實行組長負責制。

1.材料信息組。負責綜合材料的起草報送、數字統計報送、輿情引導和應對、信息發布、會議組織等。

2.封鎖組。負責疫點、疫區主要路口的封鎖、消毒,負責出入人員、車輛的檢查和消毒。在受威脅區設立消毒檢查站的,由封鎖組負責出入人員、車輛的檢查和消毒。

3.撲殺組。負責生豬的撲殺、銷毀;死豬搬運、裝載、入坑;有關飼料、墊料和其他物品以及其他廢棄物銷毀並搬運、裝載、入坑。

4.消毒組。負責疫點、疫區被汙染或可能被汙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豬舍、場地進行嚴格徹底消毒及無害化處理。指導受威脅區養殖場戶、屠宰場、生豬交易市場等重點場所消毒。

5.無害化處理組。負責掩埋點選址、掩埋坑挖掘;所有病死豬、被撲殺豬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負責無害化處理場封鎖、消毒、巡查。

6.流行病學調查組。負責流行病學調查;制定排查和採樣方案,負責疫區、受威脅區動物疫病排查和採樣。

7.應急物資組。負責應急處置物資的採購、調撥、發放、回收、管控,應急處置所需挖掘機、消毒車等大型設備的協調等。

8.後勤保障組。負責車輛調配、人員用餐等。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或者現場應急處置總指揮申請,上級部門委派有關人員協助和指導應急指揮機構落實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二)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

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的劃定及處置措施按照農業農村部《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執行。

(三)監測(檢測)。

1.對疫情發生前30天內以及疫情發生後採取隔離措施前,從疫點輸出的生豬、相關產品、運載工具及密切接觸人員的去向進行追溯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養殖、屠宰加工場所進行採樣檢測,分析評估疫情擴散風險。

2.對掩埋點周邊環境進行監測。

3.對受威脅區內生豬、野豬進行監測。

4.對疫點、疫區的環境樣品進行監測。

5.對疫區、受威脅區內的生豬屠宰企業,進行環境樣品和豬肉產品檢測。

6.對受威脅區的生豬養殖場(戶)、生豬交易市場和屠宰場開展全面排查。

7.對疫區、受威脅區及周邊地區野豬分布狀況進行調查和監測。

8.對疫情發生所在縣的經營性冷庫中的環境樣品、豬肉及產品進行檢測。

縣(區)獸醫主管部門根據監測(檢測)情況,對疫情處置進行評估,提出進一步完善的措施。

(四)解除封鎖。

縣(區)獸醫主管部門根據評估結果向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提出解除封鎖申請。由發布封鎖令的政府,發布解除封鎖令,並通報毗鄰地區和有關部門。

四、監測陽性的處置

在疫情防控檢查、檢測排查、流行病學調查和企業自檢等活動中,檢出非洲豬瘟核酸陽性,但樣品來源地存欄生豬無疑似臨床症狀,為檢測陽性。處置按照農業農村部《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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