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488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解讀

2021-01-09 中國工商報


  食品營養強化是在現代營養科學的指導下,根據不同地區、不同人群的營養缺乏狀況和營養需要,以及為彌補食品在正常加工、儲存時造成的營養素損失,在食品中選擇性地加入一種或者多種微量營養素或其他營養物質。GB 14880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的基礎標準,旨在規範我國食品生產單位的營養強化行為,避免由此引起的營養失衡或營養素過量。本標準屬於強制執行標準,其強制性體現在一旦生產單位在食品中進行營養強化,則必須符合本標準的相關要求(包括營養強化劑允許使用品種、使用範圍、使用量、可使用的營養素化合物來源等),但是生產單位可以自願選擇是否在產品中強化相應的營養素。

標準的基本框架
  本標準包括正文和四個附錄。正文包括了範圍、術語和定義、營養強化的主要目的、使用營養強化劑的要求、可強化食品類別的選擇要求、營養強化劑的使用規定、食品類別(名稱)說明和營養強化劑質量標準八個部分。四個附錄則對允許使用的營養強化劑品種、使用範圍及使用量,允許使用的營養強化劑化合物來源,允許用於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營養強化劑及化合物來源,以及食品類別(名稱)四個不同方面進行了規定。

如何使用本標準
  查閱標準附錄D中適合本標準的產品類別(名稱):屬於附錄D中除13.0「特殊膳食用食品」以外的食品類別,依據附錄A選擇和使用批准的營養強化劑,依據附錄B選擇相應營養素的化合物來源;屬於附錄D中13.0「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類別,依據相應標準確定營養素含量,從表C.1中選擇相應營養素的化合物來源,表C.1中未列出的營養素,依據表C.2要求執行。(見圖表1)

如何理解附錄A、B、C(C.1、C.2)、D
  附錄A為肯定列表制,規定了除13.0外的食品類別,哪些食品允許使用哪種類型的營養強化劑,同時規定了使用量是多少。如生產單位欲在調製乳粉中強化維生素K,首先查看附錄A中允許強化維生素K的食品類別(名稱),維生素K只能在01.03.02調製乳粉(僅限兒童用乳粉和孕產婦用乳粉)中進行強化,在其他類別食品中不得強化維生素K。
  附錄A中調製乳粉可強化鋅,其可使用的鋅的化合物應從附錄B中鋅的化合物來源名單中選擇其中一種或多種,使用量按「鋅」元素計應符合附錄A對調製乳中鋅的使用量要求,可使用的鋅的化合物來源為硫酸鋅、葡萄糖酸鋅、甘氨酸鋅、氧化鋅、乳酸鋅、檸檬酸鋅、氯化鋅、乙酸鋅、碳酸鋅。
  附錄C共兩個表格,其中表C.1規定了允許用於特殊膳食用食品(即附錄D中13.0類下的食品)的營養強化劑化合物來源名單,表C.2規定了目前可用於部分特殊膳食用食品類別的其他營養成分及使用量。對於特殊膳食用食品,本標準表僅規定了營養強化劑的化合物來源名單,不再規定其使用量,即特殊膳食用食品中各營養素的含量按照相應標準執行,為達到含量要求,可使用的化合物來源應符合本標準表C.1的要求。如,嬰兒配方食品中鋅的含量,應符合《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5-2010)中鋅的最大值、最小值以及GB 13432要求,生產單位可以根據產品的自身特性和本標準要求選擇使用表C.1中列出的一種或多種鋅的化合物,包括硫酸鋅、葡萄糖酸鋅、氧化鋅、乳酸鋅、檸檬酸鋅、氯化鋅、乙酸鋅;其他鋅的化合物則不能在嬰兒配方食品中使用。對於在表C.2中所列的目前批准於部分特殊膳食用食品類別的其他營養成分,其使用量和使用範圍按照表C.2的規定執行。
  附錄D參考了國際和其他國家的食品分類,結合我國頒布實施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並考慮到一些產品的實際情況而確定的食品類別(名稱)。該食品類別(名稱)是為了規範營養強化劑的使用,僅適用於本標準,其使用量和使用範圍按照表C.2的規定執行。

如何理解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和在終產品中的含量
  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指化合物來源中有效成分的使用量,因此一些化合物需要通過折算來確定其使用量。例如,本標準規定維生素E的使用量是以d-α-生育酚計,使用維生素E琥珀酸鈣來強化維生素E,需折算成d-α-生育酚的量來使用;維生素A的使用量以「視黃醇當量」計;維生素C的使用量以L-抗壞血酸計;維生素B1的使用量以鹽酸硫胺素計;維生素B2的使用量以核黃素計。
  本標準規定的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指的是在生產過程中允許的實際添加量,該使用量是考慮到所強化食品中營養素的本底含量、人群營養狀況及食物消費情況等因素,根據風險評估的基本原則而綜合確定的。鑑於不同食品原料本底所含的各種營養素含量差異較大,而且不同營養素在產品生產和貨架期的衰減和損失也不盡相同,所以強化的營養素在終產品中的實際含量可能高於或低於本標準規定的該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
  為保證居民均衡的營養素攝入,方便營養調查,有效預防營養素攝入不足和過量,我國發布的《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 28050-2011)特別規定,「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強化後食品中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值及其佔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因此《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 28050-2011)與本標準配合使用,既有利於營養成分的合理強化,又保證了終產品中營養素含量的真實信息和消費者的知情權。
  依據GB 13432要求,特殊膳食用食品(13.0)在產品保質期內,營養成分的實際含量不應低於標示值的80%,並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標準中沒有營養素含量要求,如GB 10770,原則上不能使用營養強化劑。

對於部分可能為食品添加劑或新資源食品的營養強化劑如何使用
  對於部分既屬於營養強化劑又屬於食品添加劑的物質,如核黃素、維生素C、維生素E、檸檬酸鉀、β-胡蘿蔔素、碳酸鈣等,如果以營養強化為目的,其使用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如果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則應符合GB 2760-2011的要求。同理,對於部分既屬於營養強化劑又屬於新資源食品的物質,如二十二碳六烯酸、低聚半乳糖、多聚果糖、花生四烯酸等,如果以營養強化為目的,其使用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如果作為食品原料,應符合新資源食品相關公告的規定。
  食品營養強化劑的標示、聲稱等還應符合GB 7718、GB 28050等要求。可借鑑GB 14880問答加深對該標準的理解,日常使用時還需動態關注衛生部門針對營養強化劑使用範圍調整的增補通告,還需結合產品,如特殊膳食用食品(13.0)的一些信息來綜合理解GB 14880在實際生產中的使用和注意要點。

□餘曉琴 陳小泉
  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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