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水化合物及加減法計算相關問題
23.GB28050—2011問答(修訂版)中規定「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量可按減法或加法計算獲得」。不同特性的食品宜選擇不同的方法(加法或減法)測定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如蛋白質、脂肪為0的飲料,宜使用加法計算其碳水化合物含量。同時,不同的方法計算出的碳水化合物含量也有差異。請分別列出加法、減法的適用範圍以及不適宜採用計算法的情況。例如對有發酵工藝的產品,因發酵工藝會把碳水化合物和蛋白質分解,最終產品的蛋白質含量和碳水化合物含量跟原料有很大的區別。這樣的情況下是否不能採用計算法?
答: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量可按加法或減法計算獲得,企業應根據產品特點選擇合適的方式,並且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24.膳食纖維不被消化吸收,是低能量食品,能量計算係數「8」是否太高?有一款產品膳食纖維含量為90%,幾乎不含蛋白質、脂肪、可利用的碳水化合物,但是其能量計算出來遠遠超過170kJ/100g,而本標準規定,能量小於170kJ/100g的產品才是低能量食品,與產品特性不符
答:富含膳食纖維的食品和低能量食品是兩個概念,不能簡單劃等號。應參照本標準進行營養聲稱。
營養成分檢測方法
答:對於食品營養成分的檢測,應首先選擇國家標準方法,如有並列方法時,可根據適用範圍選擇適宜的方法。在沒有國家標準方法的情況下,可選用國際上公認的檢驗方法如CAC、AOAC(美國分析化學家協會)推薦的方法等或者公認的其他方法。
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的允許誤差範圍相關問題
答:兩個標準中的允許誤差範圍都是指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實際含量佔產品標示值的百分比所被允許的範圍。以碳水化合物為例,若某一預包裝產品的標籤中標示了碳水化合物的量為10g/100g,那麼經過檢測所得出的碳水化合物的實際含量應該≥8g/100g才能滿足≥80%(實際含量/標示值×100≥80%)的允許誤差範圍。
27.計算能量時:其中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是按照標示值還是按照檢測值代入計算?
答:企業自定,同一張標籤上的數值既可以來自於計算和/或來自於檢測,企業可以根據標識安全原則自定
28.關於標識值的誤差問題,農副產品個體間差異率很大,例如,不同的魚類在不同的季節被捕獲其身體內的脂肪含量相差有一半以上,這種情況如何處理?
答:農副產品若不是預包裝的形式,則不受該標準的管理。若是預包裝產品的形式,魚類等生鮮食品屬於豁免標識的範圍
29.如何理解本標準中的「允許誤差範圍」?
答:即營養素的實際含量與標示值之間可以允許出現的偏差範圍,即只要實際含量落在該允許誤差範圍內,從營養標籤標識的角度判定是合格的。
30.本標準中規定脂肪等的實測值≤120%標示值,但是沒有下限,如果其脂肪標示10g/100g,結果只有1g/100g,是否合格?
答:本標準條款3基本要求中3.1規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誇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3.4規定,「食品營養成分含量應以具體數值標示,數值可通過原料計算或產品檢測獲得」。無論採用任何一種方法,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確保其產品營養標籤上的信息真實、客觀,以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此外,考慮到由於原料、加工過程、貨架期等各種因素造成的食品營養成分含量的波動,標準中還規定了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的允許誤差範圍,在產品保質期內,其允許誤差範圍應符合標準中表2的規定。
31.對於配料多且原料來源不穩定的產品,最終能量和各營養素的數值波動會超出標示值的允許誤差範圍,如何處理?發酵食品指標變化大,有時會超出允許誤差,如何處理?
答:企業應規範管理,採用質量穩定的原料,做好工藝參數控制,保持產品質量的穩定;同時企業應加大檢測批次,積累多批次營養素的檢測數據,再根據本標準規定的各營養素標示值的允許誤差範圍進行合理標示,將營養素控制在允許誤差範圍內。
32.企業按照計算法標註營養標籤,市場抽查進行檢測,結果超出標準允許的誤差,如何處理?
答:企業應該按照本標準問答(修訂版)第五十三條關於標示數值的準確性中的方法確定標籤標示的數值。在判定營養標籤標示數值的準確性時,應以企業確定標籤數值的方法作為依據。若出現抽查後不合規的現象,企業應該確認是否因為確定標籤標示值的方法不當,或者由於在判定營養標籤標示數值的準確性時,沒有以本企業確定標籤數值的方法作為依據,又或者產品本身就是不合規的情況等,做出相應的處理。
零界限值的問題
33.QB/T 2438—2006《植物蛋白飲料 杏仁露》中蛋白質的含量要求為大於等於0.5%,SB/T 10015—2008《冷凍飲品雪糕》中對組合型雪糕蛋白的要求為0.4%,而按照本標準規定,蛋白質含量小於等於0.5%,在營養成分表中應標示為0。這種情況如何處理?
答:按標準「0」界限值標籤應標示為0,但實際含量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要求。
34.標示數值時,是先修約還是先判斷0界限值?
答:應先按照修約間隔修約再判斷0界限值。
35.處於零界限值的營養成分,如蛋白質含量為039,計算能量時以0代入計算還是以0。3代入計算?或者兩者均可?
答:企業自定,同一張標籤上的數值既可以來自於計算和/或來自於檢測,企業可以根據標識安全原則自定。
標註問題
36.如何理解本標準條款3.2中的「如同時使用外文標示的,其內容應當與中文相對應」?是否要一模一樣?如原有外文營養標籤含有不符合本標準要求的內容,是否可以覆蓋原外文內容,加貼符合本標準要求的中文營養標籤?
答:在中國生產銷售的產品,當營養標籤採用中外文標識營養成分表時,中外文內容應相對應可參考標準附錄B中B.2.3示例的格式進行標識。對於進口食品,當產品標籤及營養標籤採用的是原國外銷標籤時,此類產品標籤(包括營養標籤)可以採用加貼標籤的形式以符合我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因此,對於營養標籤部分,可以採用符合本標準要求的中文營養標籤加貼的形式,整體覆蓋原有外文標籤的營養標籤的操作。
37.同一包裝中不同產品營養標籤中標註的營養素不一致,是否可以採用合併的格式?
答:可以參考標準問答(修訂版)第四十五條。
38.本標準表1裡沒有ω-3系的不飽和脂肪酸、α—亞麻酸,如何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
答:本標準規定,營養成分表應以一個「方框表」的形式表示,可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的內容包括本標準表1中所列的營養成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中允許強化的除表1外的其他營養成分。不屬於上述內容的,不應標示在營養成分表中。
39.請明確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中「使用了營養強化劑」,是否是指直接添加的、在終產品中發揮營養強化作用的營養強化劑?如果是由於產品中添加的複合配料帶入的、且在終產品中不發揮營養強化劑作用的營養強化劑,是否可以不標示在營養成分表中?
答:GB 28050-2011中條款4.3規定,「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強化後食品中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值及其佔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該條款僅適用於營養強化食品。
40.如果營養成分表中只有「4+1及糖」或者「4+1及反式脂肪」,是否要求按照條款4.1進行醒目標註?
答:需要按照本標準條款4.1要求進行醒目標註。
41.脂肪酸如共軛亞油酸、亞麻酸是否可以在「脂肪」項下標示,如列於「多不飽和脂肪酸」項下?單不飽和脂肪酸和多不飽和脂肪酸是否可以合併成「不飽和脂肪酸」統一標示?
答:根據本標準規定,除強制標示內容外,營養成分表中還可選擇標示本標準表1中的其他成分,以及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中允許強化的除表1外的其他營養成分。除此之外,其他成分不應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
42.營養成分表採用中英文共同標註的形式,如果中文與英文分兩行進行標註是否可以?英文的首字母都大寫是否可以?
答:中文可以與英文分兩行進行標註,對於英文首字母大小寫無具體要求本標準附錄B給出的6種格式,為企業在標註營養標籤時的基本格式。企業在版面設計時可進行適當調整,其目的是為了直觀,方便消費者查看。
43.營養成分表中能量英文標示單位首字母是否可以大寫?
答:本標準表1中列舉了能量和各種營養成分的名稱、表達單位、修約間隔等要求,是為了指導企業合理標註營養信息,避免造成消費者誤解。企業在製作營養標籤時,可根據版面設計對字體進行變化,以不影響消費者正確理解為宜。
44.營養成分表樣式不是兩行一列的表格是否不規範?每行之間都有橫線隔開是否可以?
答:為了規範食品營養標籤標示,便於消費者記憶和比較,本標準附錄B中推薦了6種基本格式。在保證符合基本格式要求和確保不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基礎上,企業在版面設計時可進行適當調整,包括但不限於:因美觀要求或為便於消費者觀察而調整文字格式(左對齊、居中等)、背景和表格顏色或適當增加內框線等。
45.包裝的總面積小於100cm2的預包裝食品,是否允許用非表格的形式標示營養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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