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情況
二、關於標準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直接飲用的包裝飲用水,即:密封於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規定的包裝容器中,可供直接飲用的水,不適用於飲用天然礦泉水。天然礦泉水將另行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用天然礦泉水》(GB 8537)。
三、關於原料要求
包裝飲用水的原料有兩種主要來源:一是公共供水系統,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統的水源。非公共供水系統的水源又可分為地表水和地下水。
四、關於「添加食品添加劑用於調節口味」的標識規定
五、關於包裝飲用水的名稱
包裝飲用水的名稱應當真實、科學,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種或若干種成分來命名包裝飲用水。包裝飲用水的標籤標識應符合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包裝通則》(GB 7718)的規定,應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費者購買時易於辨認和識讀。包裝飲用水的產品名稱不得標註「活化水」、「小分子團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學的內容。
六、關於微生物指標
本標準保留了大腸菌群指標,新增了銅綠假單胞菌指標,不再保留菌落總數、黴菌和酵母計數、金黃色葡萄球菌、沙門氏菌及志賀氏菌指標。
菌落總數、黴菌、酵母屬於衛生指示菌,一般情況下不會影響公眾健康,而過度控制衛生指示菌和殺菌可能導致飲用水中溴酸鹽含量升高,構成健康風險。目前,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國際食品微生物標準委員會(ICMSF)、國際瓶裝水協會(IBWA)、美國、澳大利亞和歐盟等相關標準法規中,未對包裝飲用水設立衛生指示菌指標。我委正在組織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生產衛生規範》,將通過生產加工過程控制,加強對衛生指示菌的監測和管理。因此,本標準不再保留上述指標。
依據飲用水檢測結果和CAC、ICMSF及我國相關標準,本標準保留了大腸菌群指標,增加了條件致病菌——銅綠假單胞菌(又稱綠膿桿菌)指標。由於國際上沒有飲用水中金黃色葡萄球菌、沙門氏菌及志賀氏菌指標,且尚無充分科學依據,本標準不再保留。
七、關於標籤標識的實施
八、關於桶裝水的周轉桶的標籤
自2016年1月1日起,桶裝水周轉桶的標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對於將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產品名稱直接注塑凸印或漆印在桶身上的周轉桶,對名稱進行更正(如通過桶口套標的方式)後允許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並在產品保質期內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