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多文長,流量不足慎入╱
在正式開始逼逼前,請容許我優雅地吐個槽~
——————————————————
讓人們拔劍相向的理由可能重於泰山:
當他們覺得自己受到了侮辱
一定要擼起袖子幹一場
要麼掉血!要麼掉尊嚴!
於是我打開了判決書
啊這……
。。。。。。
可能有時候
打架的起因真就輕於鴻毛
你們一定沒有考慮過
事先擺好了書,擦乾淨了手,正襟危坐
正準備嚴肅認真檢索相關法條的我的感受⊙︿⊙。
——————————————————
好了,我吐槽完了,開始說正事了。(等等不要走,這真的是一篇正經的普法文!)
Whatever,不管打鬥的起因在外人看來多麼不值一提,可能對當事人來說,都是難以忍受,必須通過決鬥分對錯、定高下的大問題吧。
案例一:原、被告雙方因凼田承包經營權歸屬發生口角,進而因互相抓扯導致原告受傷。
案例二:原告因用被告家水井(位於原告家的田地內)打水澆菜,與被告發生口角,雙方抓扯導致原告受傷。
由此可見,除了尊嚴外,利益也是發生爭執引發「決鬥」的重要誘因之一。
。。。。。。
這兩起案件十分相近,可以從下面四個問題進行描述:
Q1
「決鬥」時間? A1:想打就打了,怎麼還得挑時候?
Q2
「決鬥」地點? A2:田間地頭。
Q3
「決鬥」對象? A3:誰動我東西我就動誰。
Q4
「決鬥」原因? A4:誰動我東西我就動誰。
承辦法官怎麼說?
承辦法官對兩起案件進行比較後,認為兩起案件都涉及以下三點:
一是糾紛主體都是鄰居,平日裡抬頭不見低頭見;
二是雙方都是因為雞毛蒜皮的小事發生糾紛;
三是當事人都家住農村,經濟條件比較困難。而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方都否認發生抓扯,都不想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案件爭議的焦點在於造成原告方受傷的責任該由誰承擔的問題。
通過對公安機關、醫院方提供的線索排查和雙方當事人質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之規定,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因原告自身也存在過錯,結合案件實際情況→
依照侵權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之規定,本院酌定原、被告各自承擔50%的責任。
法官有話說:
爭執抓打,自古有之。
以前,人們法治觀念比較薄弱,認為打架是很正常的事。
現在,隨著法治社會發展進程不斷推進,打架可不再是人們認為的打完就完事了,而是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關鍵時刻,鄰居要比親戚更加靠譜,而這兩案中,就因為一點瑣事,使得鄰居變「仇人」,一件小事,既破了財,又壞了情,真算得上是得不償失。因此,和人有衝突的時候一定要冷靜再冷靜,「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
——————————————————
憤怒是一場熊熊大火,當火燎起,哀鴻遍野,一切人和一切東西都在其中毀滅……
完
供稿:丁亞鋒、張恆瑜
編輯:張異同
法治同行 美好人生
安嶽縣人民法院
Anyue county
people's court
小平臺 公正|廉潔|為民|和諧 大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