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專家談「離婚冷靜期」:對比其他多國我國離婚登記自由度較高

2021-01-09 荔枝新聞

荔枝特報記者/李照

6月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正式公布,新中國首部民法典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其中,備受關注的「離婚冷靜期」話題度仍然居高不下。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有網友認為,「離婚冷靜期」有利於避免輕率離婚;也有反對者則表示,此舉是違反離婚自由,讓多數人為少數例子買單,且很可能加重對婚姻弱勢一方的傷害。

為何會出臺「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在國外是否有先例?離婚時如何保障婚姻中相對弱勢一方的利益?荔枝新聞採訪了參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編纂研討工作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教授)薛寧蘭與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冉克平。

荔枝新聞:我國1994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曾規定了「審查期」,但是2003年修改後的《婚姻登記條例》改為當場發證,當時取消審查期的原因是什麼?如何看待取消這個規定?

薛寧蘭:2003年民政部出臺新的《婚姻登記條例》相比1994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從名字上就可以看出差別,少了「管理」兩個字。2003年之前,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屬於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範圍。

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審查期」,這是一個進步,它的意義在於大大減少了行政管理色彩。當年的「審查期」並不等同於現在的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在登記離婚中增加了30天緩衝區間,但實際上是否離婚的權力還是在於當事人雙方,而非像以前那樣屬於行政機關,這是立法理念的根本變化,相比94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那種表達,性質上已經發生很大的變化了。

冉克平:2003年取消離婚登記機構的「審查期」是有特殊的時代背景。2000年隨著我國加入WTO、改革開放日漸深入,要求逐漸減少公權力機關對私人生活的介入。此外,這個條例的變更和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精神是相匹配的,即強調結婚自由、離婚自由以及簡化離婚程序。在此之前,離婚當事人需要提交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後來也不需要了,當時甚至取消了婚檢制度,因此協議離婚的審查期限也順應趨勢被取消了。

荔枝新聞:此次離婚冷靜期條文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薛寧蘭:我國的離婚制度實行登記離婚與訴訟離婚雙軌制。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協商一致並自願離婚的通常進行登記離婚,而對於一方不願意離婚,雙方當事人對相關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需要走訴訟離婚渠道。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存在登記離婚過於寬鬆容易,而訴訟離婚卻程序往往複雜繁瑣,甚至出現「久判不離」的結果,登記離婚與訴訟離婚呈現不平衡狀態。

離婚冷靜期設置的30天冷靜期,我認為是比較合理的,時間不會太長,也不像有些國家登記離婚需要滿足法定條件才可以。婚姻關係不同於財產關係,比如合同關係,它是當事人雙方身心全面結合的持續性關係。婚姻關係還涉及雙方家庭,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以及財產和債務等,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從長遠來看離婚冷靜期有利於當事人做出更慎重的判斷。

冉克平:離婚率攀升也是一個不容迴避的現實。2019年全國婚姻登記機關共辦理結婚登記947.1萬對,離婚登記415.4萬對,其中絕大多數屬於協議離婚。這說明登記離婚比訴訟離婚要多得多。我們可以看到,取消審查期之後,導致離婚更加容易、甚至非常草率,產生了不良的後果。

此外,我國現階段的買房、買車、貸款等政策都和家庭密不可分。為了獲得不當的利益,很多人通過虛假離婚的方式來規避法律,導致離婚變得非常隨意,這與離婚成本過低有關。當然,有些政策性規範的正當性本身也值得探討。

荔枝新聞: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在國外有先例嗎?其他國家對離婚的規定如何?

薛寧蘭:2003年後,我國的登記離婚程序從世界範圍來看都顯得過於自由了。俄羅斯也實行登記離婚與訴訟離婚的雙軌制,1995年的俄羅斯聯邦家庭法典在協議離婚部分也有限制,只有夫妻雙方沒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時,他們才可以去戶籍機關辦理登記離婚,如果雙方有未成年子女,不管是否達成離婚協議,都不適用這個程序,必須向法院起訴。還有像德國瑞士等國家的離婚制度實行單軌制,根本沒有登記離婚一說,只要是離婚,一律需要向法院起訴。

冉克平:我國的登記離婚需要三個條件,雙方達成離婚合議,對子女的撫養、夫妻財產的分配達成一致。對比法國和德國這兩個著名的大陸法系國家來看的話,我們在離婚方面的自由度是非常大的。德國是不允許有協議離婚的,必須通過訴訟的方式,因為立法者認為離婚涉及到身份關係變更這樣重大事項,不得採用協議的方式。

法國在2016年以前,對於離婚要求是很嚴格的。在結婚6個月內是不允許離婚的,同時,還規定了三個月的考慮期的限制,如果考慮期屆滿後3個月內未提出離婚申請的,原來申請的離婚協議失去效力。2016年法國修改了法律,協議離婚的雙方必須在律師見證之下簽訂離婚協議,同時到公證機關由公證人發予存檔證明,在15天之內夫妻任何一方可以撤回離婚協議。

夫妻之間的經濟能力、強弱程度均存在差異,為了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西方很多國家的公權力機關(法院或公證機構)會對離婚協議進行實質性審查,以實現夫妻之間實質意義上的公平和正義。

荔枝新聞:人大代表蔣勝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援引《2016年中國婚戀調查報告》數據指出,中國「閃婚閃離」的情況不足5%,屬於少數。她認為,絕大多數人都對離異的決定有著「深思熟慮」,法律不應該用少數人的情況對多數人進行「一刀切」,讓整個有離婚訴求的群體為之「買單」。您如何看這個問題?

冉克平:儘管有人認為95%的人都是深思熟慮的結果,30天的冷靜期時間對他們而言的確意味著負擔。然而,草率離婚、衝動離婚對於弱勢一方、未成年子女的傷害,則可能是永久的。國家公權力介入協議離婚程序,具有明顯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的價值傾向。

荔枝新聞:您認為離婚冷靜期是否能降低離婚率?

薛寧蘭:應該說,離婚冷靜期的目的不全是為了降低離婚率,而是為了人們更慎重地對待婚姻,維護婚姻的神聖性。離婚率的持續攀升,是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結果,不能全歸因於此前的登記離婚制度,比如隨著生活水平提高,人們的婚姻觀念更開放等都是原因之一。離婚冷靜期的施行,很難說會讓離婚率立竿見影地斷崖式下跌,但應該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

荔枝新聞:有人提出離婚率這麼高,應該設置結婚冷靜期,這個問題您怎麼看?

冉克平:法律對於結婚自由是有限制的,例如未達結婚年齡、近親屬結婚以及重婚均屬於無效婚姻,結婚欺詐與脅迫婚姻則構成可撤銷婚姻。但是,法律對於離婚自由與結婚自由限制的立法宗旨是不同的,對於前者,法律限制結婚自由的目的是為設置法律婚的準入門檻,從民法典的規定來看,結婚自由實際上進一步擴大了,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法》規定屬於無效婚姻,但是《民法典》規定屬於可撤銷婚姻,只要不撤銷就是有效婚姻;對於後者,限制離婚自由的目的是解除婚姻如何保障男女實質性平等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了避免草率、衝動離婚所造成的不利後果,法律設置離婚冷靜期,也意味著法律對離婚自由的介入程度在加深。

荔枝新聞:離婚冷靜期的出現是否會導致訴訟離婚增多?提高離婚的成本?

冉克平:離婚冷靜期導致訴訟離婚案件增多,這個是可以預料的。離婚冷靜期適用於登記離婚,而不適用於訴訟離婚。據我了解,在訴訟離婚中,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話,人民法院通常第一次不會判決雙方離婚,並對夫妻雙方進行調解。但是,如果夫妻一方當事人6個月以後再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通常會判決離婚。

在立法新增離婚冷靜期的情況下,離婚冷靜期和訴訟離婚相比,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還是要低得多。我國的現實情況是:協議離婚非常容易;訴訟離婚則很艱難,實際上不當地限制了當事人的離婚自由。當然其中可能有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時不願意拆散家庭的主觀心理。

從保障離婚自由的角度出發,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對於符合離婚條件的,在公平地確立雙方權利義務、保障弱勢一方利益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則之下,應當判決雙方準予離婚。這就是說,離婚冷靜期可能會對訴訟離婚產生體系效應。

荔枝新聞:有網友擔心,離婚冷靜期可能加重對婚姻弱勢一方的傷害,您認為應該如何更好地保護婚姻中相對弱勢的一方,更好地實現公平?

薛寧蘭:離婚女性及其撫養子女的貧困化在全世界都是一個普遍現象。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我們的專家學者建議稿裡提出要對離婚協議書作實質檢查,審查財產債務、子女撫養問題是否公平等,但這一部分在民法典裡並未被採用。就訴訟離婚而言,民法典在延續婚姻法確立的離婚家務勞動補償、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損害賠償三項救濟措施基礎上,對適用條件和範圍上做了擴大化。此外,我認為,法律生效後,最高人民法院應該還會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保障新規的順利執行。

冉克平:就大家比較關心的家暴問題、虐待等問題,如果在離婚冷靜期期間撤回離婚申請的一方有家暴或者虐待行為的,可以視為該撤回失效,冷靜期終止,另一方可以要求登記機構辦理離婚登記。

實踐中的離婚預約制度如何與離婚冷靜期協調,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因為離婚預約制度實際上是對離婚自由的限制。也就是說,離婚冷靜期的實施,應該放款離婚預約的限制,避免對離婚自由構成雙重限制。因為離婚預約制度並無法律依據。

此外,在離婚冷靜期離婚協議所針對的離婚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條款是否有效的問題值得思考。如果雙方艱難談判達成離婚協議,結果在離婚冷靜期內一方撤回離婚申請,就會導致離婚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條款都歸於無效,這一點是需要慎重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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