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測速儀(GB/T 21255-2007)

2020-11-25 122交通網

機動車測速儀(GB/T 21255-2007)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測速儀(以下簡稱測速儀)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標籤、包裝。 

本標準適用於測定在道路上行駛機動車速度的裝置,但不適用於安裝在機動車上,測定自身速度的裝置。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2423.1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A:低溫(GB/T 2423.1-2001,idt IEC 68-2-1:1990

GB/T 2423.2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B:高溫(GB/T 2423.2-2001,idt IEC 68-2-2:1974

GB/T 2423.3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Ca:恆定溼熱試驗方法(GB/T 2423.3-1993,eqv IEC 68-2-3:1984

GB/T 2423.5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Ea和導則:衝擊(GB/T 2423.5-1995,idt IEC 68-2-27:1987

GB/T 2423.10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Fc和導則:振動(正弦)(GB/T 2423.10-1995,idt IEC 68-2-6:1982

GB/T 2423.37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L:砂塵試驗方法(GB/T 2423.37-1989,neq DIN 40046:1978

GB/T 2423.38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R:水試驗方法

GB/T 17626.2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GB/T 17626.2-1998,idt IEC 61000-4-2:1995

GB/T 17626.3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GB/T 17626.3-1998,idt IEC 61000-4-3:1995

GB/T 17626.4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快速瞬變脈衝群抗擾度試驗(GB/T 17626.4-1998,idt IEC 61000-4-4:1995

GB/T 17626.5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浪湧(衝擊)抗擾度試驗(GB/T 17626.5-1999,idt IEC 61000-4-5:1995

GB/T 17626.11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GB/T 17626.11-1999,idt IEC 61000-4-11:1994

ISO 7637-2 道路車輛——由傳導和耦合引起的電騷擾 2部分:沿電源線的電瞬態傳導

GA 329.3 全國道路交通管理信息資料庫規範 3部分:交通違法管理信息數據規範

GA/T 497 公路車輛智能監測記錄系統通用技術條件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機動車測速儀 motor vehicle speed detector 用於測定在道路上行駛機動車速度的裝置,包括利用雷達、雷射測速原理由人工操作僅測定機動車速度的單一功能測速儀和利用雷達、雷射、線圈感應、視頻分析等測速原理測定機動車速度,同時採集、處理圖像的複合功能測速儀。

3.2  

雷達測速 radar speed detect 

通過測量雷達波的發射頻率和反射波頻率之間的變化量,計算得出機動車的行駛速度。 

3.3  

雷射測速 laser speed detect 

通過測量一定時間間隔內被測機動車的移動距離,計算得出機動車的行駛速度。 

3.4  

線圈感應測速 loop induction speed detect 

通過測量機動車經過一組按一定距離埋設於地面的感應線圈的時間差,計算得出機動車的行駛速度。 

3.5  

視頻分析測速 video analysis speed detect 通過測量機動車經過視頻中一定距離的時間差,或對視頻中目標機動車的運動軌跡進行實時跟蹤並分析車輛在一定時間間隔內的移動距離,計算得出機動車的行駛速度。

3.6  

靜態測速 speed detect in stationary mode 

測速儀在固定靜止位置上對機動車進行速度測定。 

3.7  

動態測速 speed detect in moving mode 

測速儀安裝於測量車上,在行駛狀態下對被測機動車進行速度測定。

 3.8  

測定角度 speed detect angle 

測速儀的測速單元與被測機動車行駛方向之間的夾角。 

3.9  

測定區域 detect area 

測速儀能夠有效測定機動車速度並採集對應機動車圖像的區域。 

3.10  

有效速度測定區域 effective speed detect area 測速儀能夠準確測定機動車速度的區域。

3.11  

有效圖像採集區域 effective area of taking picture 測速儀能夠清晰採集機動車圖像的區域。

3.12  

超速車輛捕獲率 overspeed vehicle capture ratio 

有效記錄的超速車輛數與有效通行的超速車輛數的百分比。 

註:1、有效記錄的超速車輛數是指記錄中包含有效車輛信息(號牌號碼、號牌顏色、車輛類型等)和對應行駛速度的車輛數。

2、有效通行的超速車輛數是指實際通行車輛中超過速度限定值並且機動車號牌完好(懸掛規範、無遮擋、無汙損)的車輛數。 

3.13  

速度圖像對應性 corresponding of speed and picture 

測速儀採集的圖像中反映的機動車與被測定速度的機動車相對應的特性。 

3.14  

響應時間 responding time 

測速儀從機動車進入測定區域開始到形成超速記錄為止所需要的時間。 

3.15  

圖像解析度 picture distinguish ratio 

圖像文件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能夠分辨的像素數,以「水平像素數×垂直像素數」表示。 

4 技術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組成 

單一功能測速儀應由測速單元、操作單元等組成。 

複合功能測速儀應由測速單元、圖像採集單元和圖像處理單元等組成。 

4.1.2 外觀 

各部件外表面應光潔、平整,不應有凹痕、劃傷、裂縫和影響使用的變形。金屬機殼表面應有防鏽、防腐蝕塗層,金屬零件不應有鏽蝕。

4.1.3 銘牌及標識 

銘牌及標識應固定在測速儀主機或主要部件的醒目位置,且能永久保存。銘牌應至少標出製造商名稱、商標以及主機或主要部件的唯一性編號。標識應標註測速儀的使用條件,包括:測速範圍、測定角度和測定區域等。

4.1.4 基本功能 

單一功能測速儀應具有速度測定、限速設定、超速報警和讀數鎖定功能。 

複合功能測速儀應具有速度測定、限速設定、超速報警、圖像採集和處理等功能。 

4.2 電氣部件 

4.2.1 電源 

電源額定電壓:AC 220V50HzDC 12VDC 24VDC 36V

4.2.2 開關 

測速儀應具備獨立的電源控制開關。 

4.2.3 電路保護 

測速儀應安裝過載、電源反接(當電源為直流時)及短路保護裝置,以保護內部電路。 對於電源額定電壓為AC 220V50Hz的測速儀應具有防雷措施。

4.3 測速範圍 

4.3.1 靜態測速 

一般公路用測速儀應至少滿足20km/h120km/h 高速公路用測速儀應至少滿足20km/h180km/h

4.3.2 動態測速 

對具有動態測速功能的測速儀,應至少滿足: 

反向測速:20km/h150km/h;同向測速:50km/h180km/h

4.4 道路實測誤差 

測速儀在標註的使用條件下: 

當機動車速度小於100km/h時,道路實測誤差應不超過-6km/h0km/h

當機動車速度大於或等於100km/h時,道路實測誤差應不超過機動車速度的-6%0%

4.5 速度圖像對應性 

測速儀在標註的使用條件下,採集圖像中反映的機動車與被測機動車應為同一輛車。 

4.6 響應時間 

測速儀的響應時間應不大於0.5s

4.7 超速車輛捕獲率 

測速儀的超速車輛捕獲率應不小於90%

4.8 圖像記錄要求 

測速儀採集的圖像文件應為JPEG格式,並具有防篡改功能,圖像解析度應不低於720×288像素。 圖像應能顯示車輛類型等特徵,清晰度應能滿足人工對車輛號牌號碼進行認定的要求。每張圖像中應包括:時間(年月日時分秒)、地點、路段限速值、車輛速度測定值等信息。若測速儀的測速記錄有兩張或兩張以上圖像,應將全部圖像合成為一個文件。

4.9 計時誤差 

測速儀24h計時誤差應不超過1s

4.10 數據格式規範 

具有聯網傳輸功能的測速儀,數據格式規範應符合GA 329.3的要求。

4.11 號牌識別功能 

具有號牌識別功能的測速儀,號牌識別功能應符合GA/T 497的要求。

4.12 夜間補光要求 

為保證夜間拍攝時獲取機動車的有效信息,可採用輔助照明,但不得影響機動車駕駛人的正常駕駛。 

4.13 電氣性能 

4.13.1 電源適應性要求 

AC 220V±44V50Hz±2HzDC 10.8V16.0V(電源額定電壓為DC 12V時)、DC 21.6V32.0V(電源額定電壓為DC 24V時)、DC 32.4V48.0V(電源額定電壓為DC 36V時)的電源條件下,測速儀應能正常工作。

4.13.2 絕緣性能 

對使用AC 220V50Hz電源的測速儀,施加500V直流試驗電壓,電源電極或與電源電極相連的其他導電電路和機櫃、安裝機箱等易觸及部件(不包括防雷器件)間的絕緣電阻應不小於10MΩ,經恆定溼熱試驗後,絕緣電阻應不小於5MΩ。

4.13.3 耐壓性能 

對使用AC 220V50Hz電源的測速儀,測速儀在1500V50Hz的耐壓試驗中不應出現擊穿現象,試驗後系統應無電氣故障,功能應正常。

4.13.4 接觸電阻 

對使用AC 220V50Hz電源的測速儀,系統的接地端子與可觸及金屬表面或金屬件之間的接觸電阻應不超過0.5Ω。

4.14 電磁抗擾度性能 

4.14.1 靜電放電抗擾度 

對正常工作狀態的測速儀進行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試驗等級為2級。試驗中及試驗後不應出現電氣故障,試驗結果評定應符合GB/T 17626系列標準中B級要求,即允許其基本功能暫時降低或喪失,但在試驗後應能自行恢復正常,系統內已貯存的數據不應丟失。

4.14.2 電快速瞬變脈衝群抗擾度 

對使用AC 220V50Hz電源的機動車速度自動監測系統進行,試驗時系統處於工作狀態,試驗等級為2級。試驗中及試驗後不應出現電氣故障,試驗結果評定應符合GB/T 17626系列標準中B級要求,即允許其基本功能暫時降低或喪失,但在試驗後應能自行恢復正常,系統內已貯存的數據不應丟失。

4.14.3 浪湧抗擾度 

對使用AC 220V50Hz電源的機動車速度自動監測系統進行,試驗時系統處於工作狀態,試驗等級為2級。試驗中及試驗後不應出現電氣故障,試驗結果評定應符合GB/T 17626系列標準中B級要求,即允許其基本功能暫時降低或喪失,但在試驗後應能自行恢復正常,系統內已貯存的數據不應丟失。

4.14.4 電壓短時中斷抗擾度 

對使用AC 220V50Hz電源的機動車速度自動監測系統進行,試驗時系統處於工作狀態,試驗等級為2級。試驗中及試驗後不應出現電氣故障,試驗結果評定應符合GB/T 17626系列標準中B級要求,即允許其基本功能暫時降低或喪失,但在試驗後應能自行恢復正常,系統內已貯存的數據不應丟失。

4.14.5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 

對使用DC 12V DC 24VDC 36V電源的測速儀進行,試驗時系統處於工作狀態,試驗等級為2級。試驗中及試驗後不應出現電氣故障,試驗結果評定應符合GB/T 17626系列標準中B級要求,即允許其基本功能暫時降低或喪失,但在試驗後應能自行恢復正常,系統內已貯存的數據不應丟失。

4.14.6 瞬態抗擾性試驗 

對使用DC 12VDC 24V電源的測速儀進行,試驗時系統處於工作狀態,試驗等級為Ⅲ級。試驗中及試驗後不應出現電氣故障,試驗結果評定應符合ISO 7637-2標準中B類要求,即允許系統在施加騷擾期間,能執行其預先設計的所有功能,然而,可以有一項或多項指標超出規定的偏差。所有功能在停止施加騷擾之後,能自動恢復到正常工作範圍內,系統內已貯存的數據不應丟失。

4.15 環境適應性 

4.15.1 高溫工作 

室外使用的測速儀應能承受60℃、24h的高溫試驗,試驗中及試驗後應無任何電氣故障,外觀應無明顯變形,功能應保持正常。

註:對在車內環境使用的測速儀進行50℃、24h的高溫試驗。

4.15.2 低溫工作 

室外使用的測速儀應能承受-20℃、24h的低溫試驗,試驗中及試驗後應無任何電氣故障,外觀應無明顯變形,功能應保持正常。

註:對在車內環境使用的測速儀進行-10℃、24h的低溫試驗。

4.15.3 溼熱 

測速儀應能承受溫度為40℃、相對溼度為93%、試驗周期為48h的恆定溼熱試驗。試驗中及試驗後應無任何電氣故障,外觀應無明顯變形,功能應保持正常。

4.15.4 粉塵 

室外使用的測速儀在承受每立方米內含滑石粉2kg,每15min揚塵5s,持續2h的粉塵試驗後,應能正常工作,設備內部應無大量積塵。

4.15.5 雨淋 

室外使用的測速儀在承受噴水量為24.5L/h,持續時間為2h的雨淋試驗後,應能正常工作,設備內部應無滲水或積水現象。

4.15.6 振動 

測速儀在承受振動頻率為33Hz,振動加速度值為9.8m/s2,前後、左右、上下每個方向持續2h的定頻振動試驗後,應無永久性結構變形和電氣故障;零部件應無損壞;緊固部件應無鬆脫現象;接插件不應有脫落或接觸不良現象。試驗後應能正常工作。

4.15.7 衝擊 

測速儀在承受峰值加速度為98 m/s2,脈衝持續時間為11ms,前後、左右、上下方向各3次半正弦波脈衝衝擊試驗後,應無永久性結構變形和電氣故障;零部件應無損壞;緊固部件應無鬆脫現象;接插件不應有脫落或接觸不良現象。試驗後應能正常工作。

5 試驗方法 

5.1 試驗條件 

如未標明特殊要求,所有試驗均在下述條件下進行: 

環境溫度:0℃~40℃;環境相對溼度:45%90%;試驗場所周圍無強反射體及強電磁幹擾。

5.2 目視 

5.2.1 目視檢查測速儀的組成、外觀、銘牌及標識、基本功能。 5.2.2 目視檢查測速儀的電源、開關、電路保護裝置。

5.3 測速範圍檢查 

試驗用標準速度儀的準確度應3倍以上於被檢測速儀。

5.3.1 靜態測速試驗 

將測速儀靜止安裝調試完畢。  

試驗時,測量車分別以20km/h±2km/h120km/h±3km/h(一般公路用測速儀)或180 km/h±5 km/h(高速公路用測速儀)行駛,檢查測速儀的靜態測速範圍。

5.3.2 動態測速試驗 

用兩輛試驗車進行試驗,一輛為測量車,一輛為被測車,將測速儀安裝於測量車上。 

試驗時,測量車和被測車分別反向行駛(被測車速度選擇20km/h±2km/h150km/h±4km/h)和同向行駛(被測車速度選擇50km/h±2km/h180km/h±5km/h),檢查測速儀的動態測速範圍。

5.4 道路實測誤差試驗 

將測速儀安裝調試完畢,將標準速度儀安裝於測量車上。 試驗時,測量車分別以20km/h60km/h90km/h120km/h(一般公路用測速儀)附近速度點或20km/h60km/h90km/h120km/h150km/h附近速度點和150km/h以上速度(高速公路用測速儀)行駛,每個速度點行駛3次,比對每一次測速儀的速度測定值和標準速度儀的速度標準值,計算測速儀測速誤差。

5.5 速度圖像對應性試驗 

測速儀在標註的使用條件下進行試驗,並設置測速儀的限速設定值為20km/h

5.5.1 選擇測速範圍中的高速度點在測定區域內進行實車測試,檢查測速儀能否形成超速記錄。 

5.5.2 在測定區域內停放測試用車,在有效圖像採集區域以外的有效速度測定區域內進行實車測試,檢查測速儀是否會錯誤形成超速記錄。 

5.5.3 在測定區域內安排多輛機動車進行實車試驗,檢查測速儀能否形成對應的超速記錄。 

根據試驗結果檢查測速儀的速度圖像對應性。 

5.6 響應時間試驗 

通過測試軟體或以測量車行駛方法檢查測速儀的響應時間。 

5.7 超速車輛捕獲率試驗 

測速儀在標註的使用條件下進行試驗,並設置測速儀的限速設定值為20km/h

試驗車輛在20km/h120km/h(一般公路用測速儀)或20km/h180km/h(高速公路用測速儀)速度範圍內均勻選取5個速度點進行測試,各速度點測試次數應不少於20次,計算超速車輛捕獲率。

5.8 圖像性能檢查 

測量車以高於測速儀限速設定值的速度通過測定區域,使用相關軟體檢查測速儀採集的圖像,包括:圖像文件的格式、圖像解析度、車輛特徵、清晰度,並檢查圖像中是否包括時間(年月日時分秒)、地點、路段限速值及車輛速度測定值等信息。 

5.9 計時誤差試驗 

測速儀連續工作24h,將測速儀計時與標準計時比對,計算測速儀的計時誤差。 5.10 數據格式規範檢查見GA 329.3

5.11 號牌識別功能試驗 

GA/T 497

5.12 夜間補光檢查 

在夜間進行試驗,檢查測速儀的補光措施並檢查測速儀採集的圖像。 

5.13 電氣性能 

5.13.1 電源適應性要求 

按表1設置電源電壓值及工作時間,檢查測速儀的電源電壓適應性。

5.13.2 絕緣性能測試 

測速儀不通電,開關置於接通位置。 

在電源電極或其他導電電路和機櫃、安裝機箱等易觸及部件(不包括防雷器)之間施加500V直流試驗電壓、穩定1min後,測量測速儀的絕緣電阻。

5.13.3 耐壓性能測試 

測速儀不通電,開關置於接通位置。 在電源電極或其他導電電路和機櫃、安裝機箱等易觸及部件(不包括防雷器)之間施加1500V50Hz試驗電壓,在5s10s中從0V上升到1500V並保持1min,檢查測速儀的耐壓性能。

5.13.4 接觸電阻測試 

測速儀不通電,開關置於接通位置。 

在測速儀的接地端子(或接地觸點)與機櫃外殼或可觸及金屬部件之間,施加空載電壓不超過12V產生的不少於10A的電流,測定接地電阻。

5.14 電磁抗擾度性能 

5.14.1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 5.14.1.1 試驗裝置

試驗用靜電放電發生器應符合GB/T 17626.2要求。

5.14.1.2 試驗方法 

測速儀通電正常工作,機殼按使用要求接地。試驗配置應符合GB/T 17626.2要求。放電點選擇為在正常使用測速儀時操作人員易觸及的表面進行放電試驗,試驗速率為2s放電一次,每個放電點應對正極性和負極性各放電10次,試驗等級為2級。

5.14.2 電快速瞬變脈衝群抗擾度試驗 

5.14.2.1 試驗裝置 

試驗用電快速瞬變脈衝群發生器應符合GB/T 17626.4要求。

5.14.2.2 試驗方法 

測速儀通電正常工作,機殼按使用要求接地。試驗配置應符合GB/T 17626.4要求,試驗電壓極性選擇正或者負,試驗持續時間為2min,耦合的埠為系統主供電電源埠,試驗電壓要逐次加在每一根交流電源線與地線之間,試驗等級為2級(電壓峰值1kV、重複頻率5kHz)。

5.14.3 浪湧抗擾度試驗 

5.14.3.1 試驗裝置 

試驗用雷擊浪湧發生器和偶合/去偶網絡均應符合GB/T 17626.5要求。

5.14.3.2 試驗方法 

測速儀通電正常工作,機殼按使用要求接地。試驗配置應符合GB/T 17626.5要求,試驗部位選定為電源埠,試驗電壓要逐次加在電源相線之間及電源線與地線之間,試驗等級為2級(線-線試驗電壓為0.5kV、線-地試驗電壓為1.0kV),正極性和負極性各施加5次幹擾,每次浪湧的重複率為1/30s,。

5.14.4 電壓短時中斷抗擾度試驗 

5.14.4.1 試驗裝置 

試驗用信號發生器應符合GB/T 17626.11要求。

5.14.4.2 試驗方法 

測速儀通電正常工作,機殼按使用要求接地。試驗配置應符合GB/T 17626.11要求,短時中斷試驗等級為0%UT ,持續時間為20個電壓周期,共進行5次試驗,每次試驗間最小時間間隔為25s 5.14.5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 5.14.5.1 試驗裝置

試驗用設備應符合GB/T 17626.3要求。

5.14.5.2 試驗方法 

試驗按GB/T 17626.3中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等級為2級。

5.14.6 瞬態抗擾性試驗 

5.14.6.1 試驗裝置 

試驗用設備應符合ISO 7636-2要求。

 5.14.6.2 試驗方法 

試驗按ISO 7637-2中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脈衝選擇12a3a3b45b,試驗等級為Ⅲ級。

5.15 環境適應性 5.15.1 高溫工作

5.15.1.1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GB/T 2423.2的要求。

5.15.1.2 試驗方法 

將測速儀放入高溫試驗箱,在60℃±2℃(車內環境使用的測速儀為:50℃±2℃)的溫度下連續通電工作24h。試驗中及試驗後檢查其外觀及功能。

5.15.2 低溫工作 

5.15.2.1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GB/T 2423.1的要求。

 5.15.2.2 試驗方法 

將測速儀放入低溫試驗箱,在-20℃±2℃(車內環境使用的測速儀為:-10℃±2℃)的溫度下連續通電工作24h。試驗中及試驗後檢查其外觀及功能。

5.15.3 溼熱 

5.15.3.1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GB/T 2423.3的要求。

5.15.3.2 試驗方法 

將測速儀放入試驗箱,在溫度為40℃±2℃、相對溼度為90%95%的環境中保持24h後,再接通電源工作24h。試驗中及試驗後檢查其外觀及功能。

5.15.4 粉塵 

5.15.4.1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GB/T 2423.37的要求。

5.15.4.2 試驗方法 

將未通電的測速儀按工作位置放入粉塵試驗箱,試驗箱溫度應保持在0℃~35℃,相對溼度為45%80%,試驗箱中每立方米內應含滑石粉2kg,每15min揚塵5s,持續2h後取出。試驗後檢查設備內部的積塵情況及功能。

5.15.5 雨淋 

5.15.5.1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GB/T 2423.38的要求。

5.15.5.2 試驗方法 

將未通電的測速儀按工作位置放置,噴水量為24.5L/h,擺管以不小於120º的角度來回擺動,擺動周期為5s±2s,持續時間為2h。試驗後檢查設備內部的滲水、積水情況及功能。

5.15.6 振動 

5.15.6.1 試驗設備 

試驗裝置應符合GB/T 2423.10的要求。

5.15.6.2 試驗方法 

將未通電的測速儀按工作位置安裝在振動試驗臺上,在前後、左右、上下方向上進行定頻振動試驗,振動頻率為33Hz±0.66Hz,振動加速度值9.8m/s2每個方向持續振動2h。試驗後檢查其外觀及功能。

5.15.7 衝擊 

5.15.7.1 試驗設備 

試驗裝置應符合GB/T 2423.5的要求。

5.15.7.2 試驗方法 

將未通電的測速儀按工作位置安裝在衝擊試驗臺上,在前後、左右、上下方向上分別進行峰值加速度為98 m/s2,脈衝持續時間為11ms的半正弦波脈衝衝擊試驗3次。試驗後檢查其外觀及功能。

6 檢驗規則 

6.1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進行: ——產品新設計試生產; ——轉產或轉廠; ——停產後復產; ——結構、材料或工藝有重大改變。

檢驗項目見表2。型式檢驗中如果有一項試驗不符合要求,則判定該型號測速儀型式檢驗不合格。

2  檢驗項目表

6.2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為100%的檢驗,由生產廠家按表2規定進行。

7 標誌、標籤、檢驗合格證、包裝 

7.1 標誌、標籤 

測速儀的外包裝應體現如下內容: 

——中文產品名稱和型號,額定電源電壓、電源頻率等主要電氣參數,結構尺寸、整機重量; ——製造商名稱、詳細地址、產品產地、商標或標識; ——產品所執行的、符合的標準編號及標準名稱。

7.2 檢驗合格證 

每臺出廠的產品應有檢驗合格證,檢驗合格證應有如下內容: ——產品名稱、型號; ——製造商名稱;

——執行的產品標準編號; ——出廠檢驗結論、檢驗日期; ——檢驗員標識或檢驗員代號。

7.3 包裝 

包裝箱應符合防潮、防塵、防震、運輸的要求。 

單個包裝箱內應有使用說明書(內容應包括:測速儀的使用條件等)、保修卡、檢驗合格證及裝箱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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