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格裡森姆:《訴訟之王》
李景健
2003年美國暢銷書《訴訟之王》,簡而言之:驚險、刺激的故事與令人信服的法律蘊藉,標準的約翰·格裡森姆製造。在這個故事中,作者將集體訴訟作為主題,讓這些動輒千萬上億美元的訴訟神話走下了神壇。
一些來自大洋彼岸的訴訟神話對中國讀者而言恐怕也是耳熟能詳。譬如一位老婦人因為被麥當勞的熱飲燙破一點嘴皮而獲償200萬美元;一名遊客在海灘被樹上掉下的椰子砸到而獲州政府近千萬美元賠償之類。雖然這些訴訟在中國更多地被作為茶餘飯後的獵奇談資,但它們卻絕不是天方夜譚。
美國普通法出於約束公司和保護消費者的立法目的,將產品傷害歸責於製造商、供應商及其代理人。受到傷害的消費者甚至無需認定製造商的過錯,只需要證明產品的缺陷和其所受傷害與產品缺陷的因果聯繫即可獲得巨額賠償。天文數字的賠償金和高達賠償額30%至40%的律師費,使得類似訴訟成為一塊像我們的「超女選秀」一樣能夠「一夜暴富」的沃土。而深諳此道的箇中高手———律師,則更是名利雙收,成為了這場法律遊戲的最終贏家。
正如書中所寫:「逮住一個龐大、富有、盛氣凌人的大公司在幹骯髒的勾當實在夠刺激。你抓到了那些貪婪的雜種,他們炮製出劣質產品去危害無辜的人們,而你,作為律師,將他們繩之以法。這才是我活著的意義。當然,錢有迷人的魅力,但只有抓住他們之後錢才能到手。我決不會住手,不管我能賺到多少錢。人們會覺得我貪得無厭,因為我可以洗手不幹,到一處海灘上去了卻餘生。膩味!我寧可每周幹它一百小時,想方設法去逮住那些孬種。這才是我的生活。」
訴訟老手弗蘭奇對書中主人公克萊的這一段說辭幾乎可以作為整個故事的核心。
然而,我們不應輕率地將一部通俗小說的主題假定得過高。以筆者看來,本書並非意在探討侵權訴訟的倫理矛盾,而將其作為約束集體訴訟的《集體訴訟公平法》的立法前奏則更加缺乏依據。本書只是在為我們講述一個扣人心弦的訴訟故事———一個小律師踏入集體訴訟充滿機會而又危機四伏的世界,如何一夜成名卻又最終身敗名裂的曲折故事。這類故事雖然俗套,卻充滿張力,令人著迷。而在驚險的故事中被全面地展現出來的,更多僅僅是集體訴訟的真相而已。
帕頓·弗蘭奇、達蒙·第第埃、威斯·索爾斯伯裡,這些美國最富有的律師,向初出茅廬的克萊展示了這個領域的無限誘惑力:名車、豪宅、遊艇、美女,以及維持這種奢華生活的滾滾財源。而克萊在一夜之間成為億萬富翁之後終於無法收手,遭受到了一連串的失敗,最後身敗名裂的遭遇,則將這個世界中殘酷的生存法則描述得淋漓盡致。在這個時候,有關對產品製造商的約束、對消費者最大的保護等立法的初衷則早已不知所蹤。正如格裡森姆在故事結尾借呂蓓卡之口所說,「具有毀滅性的貪婪之力」成為了這一場又一場訴訟遊戲的精神源頭。而克萊與呂蓓卡的情感,則明顯地具有精神歸宿的意味。
格裡森姆為自己選擇了一個合適的敘事角度,筆者認為,這種合適的角度和精確的距離感正是本書以及格裡森姆其他小說的智慧之處。對於制度的評價常常是,也應當是功利的和群體主義的,正如布希在《集體訴訟公平法》頒布之後所說:「集體訴訟如果運用得當,可以使美國的司法制度更有效率。」而限制集體訴訟的理由則是「避免集體訴訟被人利用以牟取個人利益」。其關注效率與群體利益的取向似乎給文學的介入設置了難以逾越的障礙。不過,在《訴訟之王》中,格裡森姆始終與集體侵權訴訟制度,以及所敘述的制度中的人刻意保持著一種若即若離的關係,作者並未站出來直接觀察甚至評價制度。而是通過制度中的人的經歷來全面地展示這個制度在人性中的投影。故事本身並非作者觀點的註腳,而是在努力接近個體的真相,以個體感受補充群體主義的自大,以對精神的關注對抗功利主義的偏執。書中來自作者法律實踐經歷的無數細膩細節,以及格裡森姆嫻熟的敘事技巧,在讓這個小說豐滿耐看、真實流暢的同時,也有力地支持著故事的敘述取向。《訴訟之王》,為我們展現了美國集體侵權訴訟的個體真相。至於如何看待這一切,以及如何評價這一制度,相信讀者自然會有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