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白領張女士入職時隱瞞婚姻狀況,轉正幾個月後因懷孕遭到解聘。「隱婚」是否構成用人單位解聘的理由?昨天,朝陽法院在判決中雖然對張女士的隱婚行為提出批評,但認為原單位因此解聘張女士無法律依據,一審判決原告公司繼續履行與張女士之間的勞動合同,同時給付她遭解聘期間的工資損失2.18萬元。
「不誠信」白領懷孕被辭
2010年7月,28歲的張女士入職北京銘萬智達科技有限公司,擔任商務拓展專員,雙方籤訂了3年勞動合同。擔心自己已婚會影響求職,張女士在填寫《應聘人員求職登記表》和《員工入職登記表》,均填寫「未婚」。兩份表格上都註明「如有不實之處,由此造成一切後果自負」,張女士籤字確認。轉正一個半月後,張女士突然發現自己懷孕了。基於張女士的隱婚行為,公司於2010年12月將其解聘。
去年1月10日,張女士向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經勞動仲裁委裁決,銘萬智達公司與張女士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支付解聘後張女士的工資損失。因不認可仲裁結果,該公司將張女士起訴到法院。
銘萬智達公司表示,被告在入職前故意隱瞞已婚事實,之後也未按照入職要求提交學歷和學位證書,違反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和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被告所從事的崗位需要經常外出,並直接代表公司洽談業務,其崗位職責決定了員工應當具有很高的誠信度,而被告在入職時謊稱自己未婚,違反了誠信原則,因此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庭審中,原告表示,其主張辭退被告是因其不誠信的隱婚行為,並非其懷孕,並舉證證明其他懷孕的員工並未遭到公司辭退。
公司辭退員工無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其中與本案相關的是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以欺詐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而使勞動合同無效。被告所提供的學歷證明是真實有效的,其遲延提交系客觀原因所致,且已經過原告同意,因此原告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儘管雙方籤訂的勞動合同和《員工手冊》規定被告應提交真實的婚姻狀況證明,但從商務拓展的崗位職責、工作內容以及原告的當庭陳述來看,原告並不具有法定解除權。因此原告以被告隱瞞已婚事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缺乏法律依據,其應當繼續履行與被告的勞動合同,支付被告在解除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損失。
法院還特別對被告隱婚的不誠實行為給予批評。晨報記者 顏斐
■法官說法
婚否不應差別對待
鑑於原告曾在仲裁期間表示,商務拓展崗位的特殊性使得公司在招聘過程中儘量招用未婚人員,如被告如實陳述其婚姻狀況,其有可能不被錄用。
對此,法院的法官指出,我國法律保護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用人單位在錄用和使用人員過程中,不應對已婚女性和未婚女性實行差別對待,應保證二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在求職者的婚姻狀況並非其工作的實質性要件,亦非公司進行正常營運的合理需要,更非其應聘所需的基本職業資格時,原告如果在招聘和用人過程中對此進行了限定,則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構成就業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