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GHS 制度 全稱為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籤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lling of Chemicals),簡稱GHS。2002 年12 月,經聯合國正式出版,因其封面為紫色, GHS 又稱「紫皮書」。
GHS 制度包括兩方面內容:
——對化學品危害性的統一分類;
——對化學品危害信息的統一公示制度。
1.1 對化學品危害性的統一分類 GHS 制度將化學品的危害大致分為3 大類28 項:
1) 物理危害(如易燃液體、氧化性固體等16 項)
2) 健康危害(如,急性毒性,皮膚腐蝕/刺激等10 項);
3) 環境危害(如,水、臭氧層等2 項)。
1.2 對化學品危害信息的統一公示制度 GHS 制度 採用兩種方式公示化學品的危害信息:
(1) 標籤 在GHS 制度中一個完整的標籤至少含有5 個部分:
a)信號詞:表明危險的相對嚴重程度的詞語,包括: —— 「危險」(Danger):用於較為嚴重的危險類別 —— 「警告」(Warning) :用於較輕的危險類別
b)危險說明:描述一種危險產品危險性質的短語,GHS 制度已經為所有危險項別分配了指定的危險說明,例如:「高度易燃液體和蒸氣」;「遇熱可能會爆炸」;「對水生生物毒性極大,並具有長期持續影響」。
c)象形圖:一種描述危險產品危險性質的圖形。具體要求: ——邊框:紅色要足夠寬,醒目; ——符號:黑色; ——背景:白色。 圖2 GHS 制度中共有9 種象形圖
d)防範說明:一個短語或圖形來說明建議採取的措施。
目的:最大限度地減少或防止因接觸某種危險物質或因對它存儲或搬運不當而產生的不利效應。 舉例:「放在兒童伸手不及之處」; 「使用前請讀標籤」; 「接觸時需帶防毒面具」
e)產品標識:包括物質的名稱、CAS 號、危險成分的名稱(混合物)
f)生產商/供應商標識:包括生產商/供應商名稱、地址和電話號碼等。 圖3 GHS 標籤舉例
(2) 安全數據單(safety data sheet,簡稱SDS) 註:在我國的標準中常稱為「物質安全數據表」(MSDS)
1.3 GHS 制度適用原則——積木原則 GHS 制度的積木是危險性種類和類別,即各種危險性是不同的積木,每種危險性中的各種類別也是不同的積木。GHS 制度允許各國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選擇不同的危險性種類和不同的危險性類別,作為本國的危險性分類。如採用致癌性作為本國的分類時,應當遵循GHS 制度關於致癌性的分類方法和統一標籤要素。建議我國危險化學品分類採納的積木原則如下。
a)易燃液體取GHS 的前3 個類別,即類別1、類別2、類別3。
b)急性毒性取GHS 的前4 個類別,即類別1、類別2、類別3、類別4。
c)皮膚腐蝕/ 刺激,取類別1、類別2。
d)嚴重眼損傷/ 眼睛刺激, 取類別1、類別2A。
e)特異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觸,取類別1。
f)吸入危害,取類別1。
g)對水環境的危害,取急性1、慢性1、慢性2、慢性3、慢性4。 其他分類與GHS 分類一致。 表5 GHS 制度(第4 修訂版)中的化學品危險性分類
2 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範本 又稱為桔皮書。除其他方面外,《規章範本》包括了分類原則和類別的定義、主要危險貨物一覽表、一般包裝要求、試驗程序、標記、標籤或揭示牌,和運輸單據等。此外,還對一些特定類別的貨物規定了特殊要求。有了這套普遍採用的分類制度、一覽表、包裝、標記、標籤、揭示牌和單據制度,承運人、發貨人和檢查機關均將從運輸、裝卸和檢查程序的簡化和費時手續的減少中受益。總而言之,他們的工作將得到方便,危險貨物國際運輸的障礙將相應減少。而與此同時,隨著列為「危險」貨物貿易的逐步增長,其好處也將日益明顯。 受本規章約束的物質(包括混合物和溶液)和物品,按它們具有的危險性或最主要的危險性,劃入九個類別中的一類。有些類別再分成項別(註:類和項的號碼順序,並不是危險程度的順序)。這些類別和項別是:
第1類:爆炸品
- 1.1項:有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 1.2項:有迸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 1.3項:有燃燒危險並有局部爆炸危險或局部迸射危險或這兩種危險都有、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 1.4項:不呈現重大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 1.5項:有整體爆炸危險的非常不敏感物質
- 1.6項:無整體爆炸危險的極端不敏感物品
第2類:氣體
- 2.1項:易燃氣體
- 2.2項:非易燃無毒氣體
- 2.3項:毒性氣體
第3類:易燃液體
第4類:易燃固體;易於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 4.1項:易燃固體、自反應物質和固態退敏爆炸品
- 4.2項:易於自燃的物質
- 4.3項: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第5類: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
- 5.1項:氧化性物質
- 5.2項:有機過氧化物
第6類: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
- 6.1項:毒性物質
- 6.2項:感染性物質
第7類:放射性物質
第8類:腐蝕性物質
第9類: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包括危害環境物質
為了包裝目的,第1類、第2 類、第7類、5.2 項和6.2 項物質,以及4.1項自反應物質以外的物質,按照它們具有的危險程度,劃分為三個包裝類別:
—— I類包裝:顯示高度危險性的物質;
—— II類包裝:顯示中等危險性的物質;
—— III類包裝:顯示輕度危險性的物質。
危險貨物按其危險性類別和其組成,劃定聯合國編號和正式運輸名稱。通常運輸的危險貨物,列在危險貨物一覽表中。具體列出名稱的物品或物質,在運輸中必須以危險貨物一覽表中的正式運輸名稱作標誌。這些物質從技術上講可能含有雜質(例如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雜質),或為了穩定或其他目的使用了不影響其分類的添加劑。但列出名稱的物質含有技術性雜質或為穩定或其他目的使用了影響其分類的添加劑,則應視為混合物或溶液。對於未具體列出名稱的危險貨物,使用「類屬」或「未另作規定的」條目,確定運輸的物品或物質。
2.1 聯合國編號 危險貨物一覽表的每個條目都有一個聯合國編號。一覽表還包含每個條目的有關資料,例如危險性類別、次要危險性(如果有)、包裝類別(如果劃定)、包裝要求和罐體運輸要求等。危險貨物一覽表的條目有以下四類:
(a) 單一條目適用於意義明確的物質或物品;例如: 1090 丙酮 1194 亞硝酸乙酯溶液;
(b) 類屬條目適用於意義明確的一組物質或物品;例如: 1133 粘合劑 1266 香料製品 2757 固態氨基甲酸酯農藥,毒性 3101 液態B型有機過氧化物;
(c) 「未另作規定的」特定條目,適用於一組具有某一特定化學性質或技術性質的物質或物品;例如: 1477 無機硝酸鹽,未另作規定的 1987 醇類,未另作規定的;
(d) 「未另作規定的」一般條目,適用於一組符合一個或多個類別或項別標準的物質或物品;例如: 1325 有機易燃固體,未另作規定的 1993 易燃液體,未另作規定的。
2.2 危險貨物運輸信息除非另有規定,交運危險貨物的發貨人必須向承運人提供所託運危險貨物有關的信息,包括本規章規定的任何補充信息和票據。這些信息可在危險貨物運輸票據上提供,或在得到承運人同意的情況下,通過電子數據處理(EDP)和電子數據交換(EDI)技術提供。危險貨物運輸票據必須載有交運的每一危險物質、材料或物品的下列資料:
(a) 前加字母「UN」的聯合國編號;
(b) 按照確定的正式運輸名稱,並根據情況將技術名稱放在圓括號內;
(c) 貨物的主要危險類別或劃入的項別,包括第1 類貨物的配裝組字母。「類」或「項」等字,可以寫在主要危險性的類號或項號之後;
(d) 必須加貼的次要危險性標籤,與之對應的次要危險性類號或項號如已劃定,必須寫在主要危險性類別或項別之後,放在圓括號內。「類」或「項」等字,可以寫在次要危險性的類號或項號之後;
(e) 劃定的物質或物品包裝類別,可在前面加上「PG」(例如「PG II」)。必須按上文所列順序寫出(即(a)、(b)、(c)、(d)、(e)),不夾雜其他資料,本規章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例如以下危險貨物的說明: UN1098 烯丙醇6.1 (3) I UN1098, 烯丙醇,6.1 項,(第3類),PGI 2.3 包裝容器類型的編碼表示容器類型的編碼包括:
(a) 一個阿拉伯數字,表示容器的種類,如桶、罐等,後接
(b) 一個大寫拉丁字母,表示材料的性質,如鋼、木等,必要時後接
(c) 一個阿拉伯數字,表示容器在其所屬種類中的類別。
如果是複合容器,用兩個大寫拉丁字母順次地寫在編碼的第二個位置中。第一個字母表示內貯器的材料,第二個字母表示外容器的材料。如果是組合容器,只使用外容器的編碼。容器編碼後面可加上字母「T」、「V」或「W」。字母「T」表示符合要求的救助容器。字母 「V」表示符合要求的特別容器,字母「W」表示容器的類型雖與編碼所表示的相同,但其製造的規格不同於一般規格,不過根據有關的要求被認為是等效的。
下述數字用於表示容器的種類:
1. 桶
2. (暫缺)
3. 罐
4. 箱
5. 袋
6. 複合容器
下述大寫字母用於表示材料的種類:
A. 鋼(一切型號及表面處理)
B. 鋁
C. 天然木
D. 膠合板
F. 再生木
G. 纖維板
H. 塑料(註:塑料也包括其他聚合材料,如橡膠等。)
L. 紡織品
M. 多層紙
N. 金屬(鋼或鋁除外)
P. 玻璃、陶瓷或粗陶瓷
下表列出了用於表示容器類型的編碼,編碼取決於容器的種類、其建造所用的材料及其類別:
表6 容器類型的編碼 標記必須表明:
(a) 聯合國容器符號,如果使用壓紋金屬容器,符號可用大寫字母「UN」;這個符號只能用於證明容器、軟體散貨箱、可攜式罐體或多元氣體容器符合規章中的相關要求,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b) 表示容器種類的編碼;
(c) 一個由兩部分組成的編號:
—— 用一個字母表示設計型號已成功地通過試驗的包裝類別:
X 表示I、II和III類包裝
Y 表示II類和III類包裝
Z 只表示III類包裝;
—— 相對密度(四捨五入至第一位小數),表示已按照此相對密度對不帶內容器的準備裝液體的容器設計型號進行過試驗;若相對密度不超過1.2, 這一部分可以省略。對準備裝固體或裝入內容器的容器而言,以千克表示的最大總重; (d) 或者用字母「S」表示容器擬用於運輸固體或內容器,或者對擬裝液體的容器(組合容器除外)而言,容器已證明能夠承受的液壓試驗壓力,用千帕表示(四捨五入至最近的10 千帕);
(e) 容器製造年份的最後兩位數字。型號1H 和3H 的容器還必須適當地標出製造月份;這可與標記的其餘部分分開在容器的空白處標出,最好的方法是:
(f) 標記分配的批准國,以在國際間通行的機動車所用的識別符號表示;
(g) 容器製造廠的名稱,或主管當局規定的其他容器標誌。在容器修理過之後,修理廠商必須按順序在該容器上加耐久性的標記表明:
(h) 進行修理的所在國,以在國際間通行的機動車所用的識別符號表示;
(i) 修理廠商名稱或主管當局規定的其他容器標誌;
(j) 修理年份;字母「R」;成功地通過密封性試驗的每個容器,另加字母「L」。
如在修理之後,(a)至(d)要求的標記不再出現在金屬桶的頂端或側面,修理廠商也必須以經久形式將這些標記加在(h)、(i)、(j)所述的標記之前。這些標記標出的性能不得超過已經過試驗並標明的原設計型號的性能。
原作者:象誠
原出處:邦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