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危險品運輸容器的代碼和標記都是不同的,從事危險品運輸這一行業,不會標記沒關係,但是見到容器上的代碼和標記,我們需要知道它所代表的含義。
一、容器類型的代碼
1.代碼包括:
a阿拉伯數字,表示容器的種類,如桶、罐等,後接;
b大寫拉丁字母,表示材料的性質,如鋼、木等;
c(必要時後接)阿拉伯數字,表示容器在其所屬種類中的類別。
如果是複合容器,用兩個大寫拉丁字母依次寫在代碼的第二個位置中。第一個字母表示內貯器的材料,第二個字母表示外容器的材料。
如果是組合容器,只使用外容器的代碼。
容器編碼後面可加上字母「T」、「V」或「W」,字母「T」表示符合聯合國《國際公路危險貨物運輸協定》(2006版)要求的救助容器;字母「V」表示符合7.1.1.6要求的特別容器;字母「W」表示容器類型雖與代碼所表示的相同,而其製造的規格與附錄A的規格不同,但根據《國際公路危險貨物運輸協定》(2006版)的要求被認為是等效的。
2.下述數字用於表示容器的種類:
1——桶;3——罐;4——箱; 5——袋;6——複合容器;0——輕型標準金屬容器。
3.下述大寫字母用於表示材料的種類:
A——鋼(一切型號及表面處理的);B——鋁;C——天然木;D——膠合板;F——再生木;G——纖維板:H——塑料;L——紡織品;M——多層紙;N——金屬(鋼或鋁除外);P——玻璃、陶瓷或粗陶瓷。
二、標記
標記用於表明帶有該標記的容器已成功地通過規定的試驗,並符合代碼的要求,但標記並不一定能證明該容器可以用來盛裝任何物質。
每一個容器應帶有持久、易辨認、與容器相比位置合適、大小適當的明顯標記。對於毛重超過30kg的包裝件,其標記和標記附件應貼在容器頂部或一側,字母、數字和符號須不小於12mm高。容量為30L或30kg或更少的容器上,其標記至少應為6mm高。對於容量為5L或5kg或更少的容器,其標記的尺寸應大小合適。
1.標記應標明:
a聯合國包裝符號:本符號僅用於證明容器符合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範本》規定,不應用於其他目的。如使用壓紋金屬容器,符號可用大寫字母「UN」表示。符合上述規定的容器,可以用符號「ADR」代替或「UN」標記。
b根據容器種類的代碼,例如3H1。
c一個由兩部分組成的編號:
(1)一個字母表示設計型號已成功地通過試驗的包裝類別:X——I類包裝;Y——Ⅱ類包裝;Z——Ⅲ類包裝。
(2)相對密度(四舍五人至第一位小數),表示已按此相對密度對不帶內容器的準備裝液體的容器設計型號進行過試驗;若相對密度不超過1.2,這一部分可省略。對準備盛裝固體或裝人內容器的容器而言,以kg表示的最大質重。
d使用字母「S」表示容器擬用於運輸固體或內容器,或者對擬裝液體的容器(組合容器外)而言,用kPa表示(四舍五人至10kPa)。
e容器製造年份的最後兩位數字。型號為1H1,1H2,3H1和3H2的塑料容器還應適當地標出製造月份;這可與標記的其餘部分分開,在容器的空白處標出。
f標明生產國代號,中國的代號為大寫英文字母CN。
g容器製造廠的代號,該代號應體現該容器製造廠所在的行政區域。
h生產批次。
除了規定的耐久標記外,每一超過100L的新金屬桶,在其底部應有持久性標記,並至少標明桶身所用金屬標稱厚度(mm,精確到0.1mm)。如金屬桶兩個端部中有一個標稱厚度小於桶身的標稱厚度,那麼頂端、桶身和底端的標稱厚度應以永久性形式(例如壓紋)在底部標明,例如「1.0-1.2-1.0」或「0.9-1.0-1.0」。
改制的金屬桶,如果沒有改變容器型號和沒有更換或拆掉組成結構部件,所要求的標記不必是永久性的(例如壓紋或印刷)。每一其他改制的金屬桶都應在頂端或側面以永久性形式(例如壓紋)標記。用可不斷重複使用的材料(例如不鏽鋼)製造的金屬桶可以永久性形式(例如壓紋)標記。
作標記應按上述的順序進行;這些分段以及視情況要求的每一個標記組成部分應用斜線清楚地隔開,以便容易辨認。
2.容器修復後,應按下列順序在容器上加以持久性的標記標明:
a進行修復的所在國;
b修復廠代號;
c)修復年份;字母「R」;對通過了氣密試驗的每一個容器,另加字母「L」.
3.「回收塑料」材料製造的容器應標有「REC」。
這方面的資料看似有點複雜,但是當我們了解到每個字母和數字所代表的含義後,再掌握規定的排列順序,就會知道這一危險品運輸容器的相關信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