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華夏時報
華夏時報(www.chinatimes.net.cn)記者文梅 北京報導
2020年12月31日凌晨,作家、導演郭敬明在社交平臺上正式髮長文就《夢裡花落知多少》抄襲作家莊羽《圈裡圈外》道歉,並提出將《夢裡花落知多少》這本小說出版後獲得的全部版稅和收益悉數賠償給她。
當天,莊羽對此事予以回應,表示接受郭敬明的道歉,莊羽建議,不如將這部分資金與《圈裡圈外》的作品收益合併在一起成立一個反剽竊公益基金,用以幫助原創作者維權,並接受公眾監督。莊羽的提議很快於當日得到了郭敬明的認同和支持。
如此一來,這樁長達15年的文學糾葛在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推動下,雙方不僅因此冰釋前嫌,還很有可能促成「反剽竊公益基金」的創立,為廣大原創作者帶來一些實實在在的好處。
然而,公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是:成立「反剽竊公益基金」這事究竟靠不靠譜?此間涉及到哪些相關法律法規?如何才能真正把公益做好?為此,《華夏時報》記者採訪了北京致誠社會組織矛盾調處與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國科,以及北京荷風藝術基金會高級顧問夏彧歆,作為公益界資深專家,他們給出了自己的答案。
何國科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成立反剽竊公益基金最核心的是公益的初心,成立反剽竊公益基金的目的要純粹,不是為了炒作,希望不要拿公益作為遮羞布。夏彧歆則強調,公益,既是一種行為,也是一個行業,更是一份事業。既然選擇投身其中,就要認真對待、履行承諾、負起責任,不能只是一時走走過場、敷衍了事。要確定初心,依法設立,規範運營,積極行事,回報社會,接受監督。
《華夏時報》:目前我國相關法律中關於文學著作的剽竊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何國科: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自作者創作完成之日起就享有著作權(版權),剽竊他人作品是常見的著作權侵權行為。目前我們國家對文學著作的剽竊的認定沒有直接的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剽竊普遍接受的是「接觸+實質性相似」,也就是說剽竊人有接觸到作品的可能性,且兩作品具備實質性的相似,只有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的才能構成侵權(剽竊)。
比如莊羽訴郭敬明案當中,法院結合莊羽的指控對涉案兩部作品的部分內容進行對比,部分內容已經構成相似了,法院結合構成相似的主要情節和一般情節,語句的數量來看,這種相似已經遠遠超出「巧合」的範圍,結合郭敬明在創作《夢裡花落知多少》之前已經接觸過《圈裡圈外》的事實,應當可以推定《夢裡花落知多少》中的這些情節和語句並非郭敬明獨立創作的結果,其來源於莊羽的作品《圈裡圈外》。
《華夏時報》:郭敬明和莊羽打算成立反剽竊公益基金,此事可行嗎?
何國科:成立反剽竊公益基金,我認為具備可行性。第一,符合慈善法規定的慈善活動的範疇。反剽竊,是在尊重著作權人,保護作者的智慧財產權,是促進文化事業的健康發展的公益事業。第二,國內從事文學研究,文學保護相關的社會組織有100多家,有基金會、社會團體。此外還有中國作家協會,反剽竊公益基金,可以依託在上述機構下成立,受法律保護和公眾的監督。第三,成立反剽竊公益基金,一般業務範圍是,一方面開展反剽竊的宣傳倡導,另一方面開展反剽竊的公益維權,這兩個部分都可以執行,財務操作上也具備可行性。
夏彧歆:成立「反剽竊公益基金」,想法是好的,但具體是否可行,我認為還要看這個公益基金想做什麼、想幹什麼,比如:是支持被侵權人依法維護自身權益,還是支持作者發表作品,還是涉及其他領域等,這些需要待發起人明確其具體想法和目的後,再做進一步的分析。
《華夏時報》:如果要做這個「反剽竊公益基金」,分幾步走?有哪些注意事項?
何國科:按照國內的的法律法規以及後續執行的可行性,目前來看,反剽竊公益基金不是獨立的法人,需要依託在一個具備相關業務範圍的社會組織(如基金會)下成立。成立的步驟主要如下:
第一,要明確反剽竊的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是一個人單獨發起,可以是多人聯合發起。
第二,規劃反剽竊公益基金的業務範圍,也就是具體要幹什麼。
第三,明確反剽竊公益基金的運作規則,包括管委會組成,項目開展的規則,資金使用規則。
第四,籤署捐贈合同,資金捐贈進反剽竊基金。
第五,做好信息公開,公開反剽竊基金成立,運作,資金使用的所有內容。
第六,具體開展反剽竊的相關工作。
夏彧歆:成立公益基金,建議根據公益基金涉及的領域、覆蓋的業務活動等要素,可以選擇宗旨和業務範圍與其目的相符或者相近的基金會合作,設立專項基金;也可以向社會組織已設立的類似公益項目進行捐贈,支持其發展;如果發起人有能力也有意願自己運營,還可以依法發起成立基金會等社會組織,積極投身公益慈善事業。
需要說明的是:無論是設立專項基金,還是向已有公益項目捐贈,或是發起成立基金會等社會組織,發起人都一定要清楚自己做此事的目的,即:通過公益的形式解決社會問題、為社會公共利益貢獻力量,絕不是僅僅為了解決或者規避自身當前的問題、應對輿論批評和公眾質疑而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