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來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2020-12-04 滁州市人民政府
來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序號 權力類型 權力名稱 子項 實施依據 責任事項 追責情形 備註 1 行政審批類 企業登記 公司(含分公司)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第一款: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條第一款: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第七條第三款: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文件,經批准後,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含企業名稱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依法對公司登記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行政許可決定(不予登記的應當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公司營業執照,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通過企業信息公示抽查等辦法加強監管,對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等行為作出處理。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辦理的或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許可的;
2、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予以辦理的或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未嚴格審查申報材料,造成糾紛或財產損失的;
4、因監管不力而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                   
5、擅自增設、變更公司(含分公司)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程序或條件的;                  
6、在公司(含分公司)設立、變更、註銷登記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在公司登記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非公司企業法人(含營業單位)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全國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准設立的企業、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
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該單位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具體登記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16年第86號)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企業法人登記和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管理和授權登記管理的原則。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公司和企業;(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企業集團;(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根據有關規定核轉的企業或分支機構。
第九條:市、縣、區(指縣級以上的市轄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第八條、第九條所列企業外的其他企業的登記管理。
第十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企業集團核准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全國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准設立的企業、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其他企業,由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
《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在中國境內組建企業集團,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企業集團名義從事活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業集團的登記主管機關。第八條: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其他企業集團由其母公司的登記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 2 行政審批類 合夥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無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條第一款: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第十二條: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十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籤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2.《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款: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合夥企業登記。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含企業名稱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依法對公司登記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行政許可決定(不予登記的應當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公司營業執照,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通過企業信息公示抽查等辦法加強監管,對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等行為作出處理。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辦理的或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許可的;
2、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予以辦理的或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未嚴格審查申報材料,造成糾紛或財產損失的;
4、因監管不力而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                   
5、擅自增設、變更公司(含分公司)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程序或條件的;                  
6、在公司(含分公司)設立、變更、註銷登記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在公司登記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3 行政審批類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無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二條: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應當給予書面答覆,說明理由。第十四條第一款: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十五條: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三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2.《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94號,2014年2月20日予以修改)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地區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工作。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負責本轄區內的個人獨資企業登記。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含企業名稱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依法對公司登記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行政許可決定(不予登記的應當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公司營業執照,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通過企業信息公示抽查等辦法加強監管,對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等行為作出處理。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辦理的或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許可的;
2、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予以辦理的或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未嚴格審查申報材料,造成糾紛或財產損失的;
4、因監管不力而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                   
5、擅自增設、變更公司(含分公司)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程序或條件的;                  
6、在公司(含分公司)設立、變更、註銷登記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在公司登記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4 行政審批類 新聞媒體廣告發布登記 無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號,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應當設有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配備必要的人員,具有與發布廣告相適應的場所、設備,並向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登記。
2.《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總局令2016年第89號)第二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以下統稱廣告發布單位)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廣告發布登記。3.《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總局令2016年第89號)第八條:廣告發布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廣告發布單位應當自該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4.《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總局令2016年第89號)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告發布單位應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一)廣告發布登記有效期屆滿且廣告發布單位未申請延續的;(二)廣告發布單位法人資格依法終止的;(三)廣告發布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吊銷的;(四)廣告發布單位由於情況發生變化不具備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條件的;(五)廣告發布單位停止從事廣告發布的;(六)依法應當註銷廣告發布登記的其他情形。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依法對登記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行政許可決定(不予登記的應當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通過廣告抽查等辦法加強監管。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辦理的或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許可的;
2、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予以辦理的或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未嚴格審查申報材料,造成糾紛或財產損失的;
4、因監管不力而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                   
5、擅自增設、變更公司(含分公司)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程序或條件的;                  
6、在公司(含分公司)設立、變更、註銷登記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在公司登記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5 行政審批類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無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三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二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時辦理註銷登記。
2.《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農民專業合作社由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第二十一條: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業務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批准文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註銷登記:(一)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銷、撤銷的;(二)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的。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含企業名稱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依法對公司登記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行政許可決定(不予登記的應當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公司營業執照,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通過企業信息公示抽查等辦法加強監管,對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等行為作出處理。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辦理的或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許可的;
2、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予以辦理的或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未嚴格審查申報材料,造成糾紛或財產損失的;
4、因監管不力而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                   
5、擅自增設、變更非公司企業法人(含營業單位)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程序或條件的;                  
6、在非公司企業法人(含營業單位)設立、變更、註銷登記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在非公司企業法人(含營業單位)登記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6 行政審批類 個體工商戶註冊、變更、註銷登記 無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三條: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登記機關按照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下屬工商行政管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八條: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註冊登記。
第十條第一款: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含企業名稱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依法對公司登記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行政許可決定(不予登記的應當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公司營業執照,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通過企業信息公示抽查等辦法加強監管,對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等行為作出處理。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辦理的或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許可的;
2、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予以辦理的或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未嚴格審查申報材料,造成糾紛或財產損失的;
4、因監管不力而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                   
5、擅自增設、變更非公司企業法人(含營業單位)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程序或條件的;                  
6、在非公司企業法人(含營業單位)設立、變更、註銷登記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在非公司企業法人(含營業單位)登記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7 行政審批類 食品經營許可 無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2.《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2015年第17號)第二條第一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六條第二、三款: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權限。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管省市縣鄉四級事權劃分指導意見具體劃分細則的通知》(皖食藥監人秘〔2015〕562號)。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依法對公司登記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行政許可決定(不予登記的應當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公司營業執照,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通過企業信息公示抽查等辦法加強監管,對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等行為作出處理。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批准決定的;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違規亂收費的;
7、批准後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8、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9、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10、在批准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超過法定權限作出批准的;
12、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13、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4、在批准過程中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1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8 行政審批類 食品生產許可 食品小作坊登記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第三十六條第一、三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應當具有與所生產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並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2.《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2015年第16號)第二條第一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權限。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第十五條第一款: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3.《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五十六號)第三十四條:實行食品小作坊登記制度和小餐飲、食品攤販備案制度。登記和備案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六條: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二)營業執照複印件;(三)開辦者的身份證複印件及聯繫方式;(四)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及其使用證明;(五)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六)擬生產的食品品種;(七)生產加工場所的衛生與安全情況說明。
第三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生產加工場所進行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頒發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4.《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管省市縣鄉四級事權劃分指導意見具體劃分細則的通知》(皖食藥監人秘〔2015〕562號)。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依法對小作坊登記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行政許可決定(不予登記的應當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小作坊登記證,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通過企業信息公示抽查等辦法加強監管,對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登記證等行為作出處理。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批准決定的;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違規亂收費的;
7、批准後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8、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9、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10、在批准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超過法定權限作出批准的;
12、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13、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4、在批准過程中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1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9 行政處罰類 經營者採用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行為的處罰。 經營者採用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一)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 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5、《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一)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二)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三)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
6、《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姓名、字號或者代表其名稱、姓名的標誌、圖形、文字、代號,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7、《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一)偽造、冒用或者使用已被取消的認證標誌或者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二)偽造、冒用或者使用已被取消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許可證、專利號或者監製單位名稱;(三)偽造或者冒用企業名稱、地址,偽造或者冒用商品產地;(四)虛假表示商品規格、等級、製作成份及其名稱和含量;(五)偽造或者模糊標註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前款所稱商品產地指商品生產地、製造地、加工地(包括農副產品的生長地或者養殖地)。
8、《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9、《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及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公開更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對尚未售出的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的處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 制止侵權行為(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2)收繳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4)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5)採用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毀侵權物品。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費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前款所稱知名商品指:(一)經國家授權機關認定的馳名商標或者著名商標的商品;(二)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消費者所知悉的商品。4、《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費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收繳尚未使用的侵權物品的包裝和裝潢,責令並監督侵權人消除現有商品上侵權的商品名稱、包裝和裝潢,收繳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採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時,監督檢查部門可以責令並監督銷毀侵權物品。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擅自將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行為。前款所稱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七條  經營者有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行為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銷售明知或者應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商品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2、《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九條  銷售明知或者應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比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3、《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七條 經營者有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行為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4、《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八條 經營者有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除依前條規定予以處罰外,對侵權物品可作如下處理:(一)收繳並銷毀或者責令並監督侵權人銷毀尚未使用的侵權的包裝和裝潢;(二)責令並監督侵權人消除現存商品上侵權的商品名稱、包裝和裝潢;(三)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印製侵權的商品包裝和裝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四)採取前三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的商品名稱、包裝和裝潢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侵權人銷毀侵權物品。5、《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擅自將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行為。前款所稱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6、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 行政處罰類 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行為的處罰 無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佣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佣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3、《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六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旅遊度假及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用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給中間人佣金,但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4、《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三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規定以行賄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購買或者銷售商品時收受賄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 行政處罰類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及相關人員商業賄賂行為的處罰 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行為的處罰 1、《藥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五十八條「禁止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帳外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禁止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義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任何名義收受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2、《藥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八十九條「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並通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行為的處罰 1、《藥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五十八條「禁止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帳外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禁止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義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任何名義收受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2、《藥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八十九條「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並通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 行政處罰類 對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的處罰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虛假宣傳行為,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3、《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下列手段對商品價格、質量、性能、用途、生產者、製作成份、有效期限、產地、售後服務以及對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品種和數量等方面作虛假宣傳:(一)廣告宣傳;(二)僱傭或夥同他人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三)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四)張貼、散發、郵寄虛假的產品說明書和其他宣傳材料;(五)利用新聞媒介作虛假的宣傳報導。廣告的經營者應對廣告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4、《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三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利用廣告等手段作虛假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廣告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廣告費用,並可根據情節處以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利用廣告貶低其他經營者商品行為的處罰 1、《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貶低其他經營者的商品。2、《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三十一條 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利用廣告貶低其他經營者商品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可根據情節處以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侵犯他人商業秘密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3、《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七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4、《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三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一)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3、《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五條 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一)謊稱有獎或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獲獎金額、獲獎方法、開獎日期等作虛假的宣傳;(二)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三)故意將設有中獎標誌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或者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額或獎品標誌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四)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以物品或者其他方式作為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相同商品的價格折算,其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五)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經營者不得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4、《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三十四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5、《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禁止下列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一)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二)採取不正當的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三)故意將設有中獎標誌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誌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四)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前款第(四)項行為,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認定,應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6、《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四條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7、《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前款所稱「質次價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質量和購買者的投訴進行認定,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認定。8、《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經營者舉辦有獎銷售,應當向購買者明示其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種類、兌獎時間、方式等事項。屬於非現場即時開獎的抽獎式有獎銷售,告知事項還應當包括開獎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通知中獎者的時間、方式。經營者對已經向公眾明示的前款事項不得變更。在銷售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對超過五百元以上獎的兌獎情況,經營者應當隨時向購買者明示。9、《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六條,隱瞞事實真相的,視為欺騙性有獎銷售,比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被責令暫停銷售,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 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一)按照規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證明人,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二)查詢、複製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帳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三)檢查與本法第五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該財物。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有違反被責令暫停銷售,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的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被銷售、轉移、隱匿、銷毀財物的價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3、《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 檢查本條例第六至九條規定的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時,可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查處,經營者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該財物;發現被檢查財物有可能被轉移、隱匿、銷毀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負責人批准,可對有關的財物予以查封、扣留,但查封、扣留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對不易保存的物品應及時處理。4、《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四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銷售或者轉移、隱匿、銷毀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其暫停銷售、聽候查處的財物的,監督檢查部門可根據情節處以被銷售或者轉移、隱匿、銷毀財物的價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被指定的經營者藉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被指定的經營者藉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4、《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三十九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經營者正當經營活動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被指定的經營者藉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可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實施強制交易行為的處罰 1、《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強制交易行為:(一)脅迫他人同自己或者他人之間進行交易;(二)脅迫競爭對手迴避或者放棄與自己或者他人進行競爭;(三)阻礙他人之間建立正常的交易;(四)擾亂或者妨礙競爭對手的正常經營活動。2、《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三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實施強制交易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零售商供應商不公平交易、零售商不規範促銷行為的處罰 1、《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第六條 零售商不得濫用優勢地位從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為:(一)與供應商籤訂特定商品的供貨合同,雙方就商品的特定規格、型號、款式等達成一致後,又拒絕接收該商品。但具有可歸責於供應商的事由,或經供應商同意、零售商負責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的除外;(二)要求供應商承擔事先未約定的商品損耗責任;(三)事先未約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約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櫃的條件,零售商無正當理由將供應商所供貨物下架或撤櫃的;但是零售商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將供應商所供貨物下架、撤櫃的除外;(四)強迫供應商無條件銷售返利,或者約定以一定銷售額為銷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約定銷售額卻向供應商收取返利的;(五)強迫供應商購買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務。2、《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 零售商不得從事下列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一)對供應商直接向消費者、其他經營者銷售商品的價格予以限制;(二)對供應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貨或提供銷售服務予以限制。3、《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零售商收取促銷服務費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供應商提供相應的服務,不得擅自中止服務或降低服務標準。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應服務的,應當向供應商返還未提供服務部分的費用。4、《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供應商供貨時,不得從事下列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一)強行搭售零售商未訂購的商品;(二)限制零售商銷售其他供應商的商品。5、《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工商部門應依法在工商職責範圍內行使職權)零售商或者供應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13 行政處罰類 實施招標的工程,投標者相互串通,抬高或壓低標價,或者與建設單位及其代理人串通,排擠競爭對手行為的處罰 無 1、《安徽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投標者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壓低標價,不得與建設單位及其代理人串通,排擠競爭對手。2、《安徽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實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五條 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七條 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4 行政處罰類 違反直銷管理行為的處罰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直銷活動行為的處罰 1、《直銷管理條例》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7日內,將申請文件、資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90日內,經徵求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審查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應當考慮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直銷業發展狀況等因素。2、《直銷管理條例》第十條 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必須在擬從事直銷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負責該行政區域內直銷業務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直銷企業在其從事直銷活動的地區應當建立便於並滿足消費者、直銷員了解產品價格、退換貨及企業依法提供其他服務的服務網點。服務網點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直銷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供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和資料,並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獲得批准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3、《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未經批准從事直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處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工商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工商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申請人通過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直銷經營許可或者直銷業務分支機構許可行為的處罰 1、《直銷管理條例》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7日內,將申請文件、資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90日內,經徵求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審查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應當考慮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直銷業發展狀況等因素。2、《直銷管理條例》第十條 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必須在擬從事直銷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負責該行政區域內直銷業務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直銷企業在其從事直銷活動的地區應當建立便於並滿足消費者、直銷員了解產品價格、退換貨及企業依法提供其他服務的服務網點。服務網點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直銷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供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和資料,並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獲得批准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3、《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申請人通過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本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設定的許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撤銷其相應的許可,申請人不得再提出申請;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直銷企業有關《直銷管理條例》第八條所列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未報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准行為的處罰 1、《直銷管理條例》第八條 申請成為直銷企業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一)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二)企業章程,屬於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合資或者合作企業合同;(三)市場計劃報告書,包括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擬定的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可的從事直銷活動地區的服務網點方案;(四)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說明;(五)擬與直銷員籤訂的推銷合同樣本;(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七)企業與指定銀行達成的同意依照本條例規定使用保證金的協議。2、《直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申請人應當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7日內,將申請文件、資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90日內,經徵求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3、《直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直銷企業有關本條例第八條所列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准。4、《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不再符合直銷經營許可條件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 超出直銷產品範圍從事直銷經營活動行為的處罰 1、《直銷管理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直銷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直銷產品的範圍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直銷業的發展狀況和消費者的需求確定、公布。2、《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直銷企業違反規定,超出直銷產品範圍從事直銷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 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的處罰 1、《直銷管理條例》第五條 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從事直銷活動,不得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2、《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的,對直銷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對直銷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員資格。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違反規定招募直銷員行為的處罰 1、《直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招募下列人員為直銷員:(一)未滿18周歲的人員;(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三)全日制在校學生;(四)教師、醫務人員、公務員和現役軍人;(五)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六)境外人員;(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兼職的人員。2、《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招募直銷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 未取得直銷員證從事直銷活動行為的處罰 1、《直銷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直銷企業應當對擬招募的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後由直銷企業頒發直銷員證。未取得直銷員證,任何人不得從事直銷活動。直銷企業進行直銷員業務培訓和考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直銷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直銷員業務培訓。2、《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直銷員證從事直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直銷企業進行直銷員業務培訓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罰 1、《直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對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的授課人員應當是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並符合下列條件:(一)在本企業工作1年以上;(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和相關的法律、市場營銷專業知識;(三)無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記錄;(四)無重大違法經營記錄。直銷企業應當向符合前款規定的授課人員頒發直銷培訓員證,並將取得直銷培訓員證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直銷培訓員證的人員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境外人員不得從事直銷員業務培訓。2、《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直銷企業進行直銷員業務培訓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對授課人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是直銷培訓員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培訓員資格。直銷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組織直銷員業務培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直銷員向消費者推銷產品,沒有出示直銷員證和推銷合同行為的處罰 1、《直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直銷員向消費者推銷產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出示直銷員證和推銷合同;(二)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進入消費者住所強行推銷產品,消費者要求其停止推銷活動的,應當立即停止,並離開消費者住所;(三)成交前,向消費者詳細介紹本企業的退貨制度;(四)成交後,向消費者提供發票和由直銷企業出具的含有退貨制度、直銷企業當地服務網點地址和電話號碼等內容的售貨憑證。2、《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直銷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銷售收入,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員資格,並對直銷企業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直銷企業未在直銷產品上標明產品價格,或者該價格與服務網點展示的產品價格不一致行為的處罰 1、《直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直銷企業應當在直銷產品上標明產品價格,該價格與服務網點展示的產品價格應當一致。直銷員必須按照標明的價格向消費者推銷產品。2、《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依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處理。3、《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直銷企業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超過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收入的30%的行為的處罰 1、《直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直銷企業至少應當按月支付直銷員報酬。直銷企業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只能按照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收入計算,報酬總額(包括佣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以及其他經濟利益等)不得超過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收入的30%。2、《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 直銷企業未建立並完善退貨、換貨制度的處罰 1、《直銷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直銷企業應當建立並實行完善的換貨和退貨制度。消費者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或者推銷產品的直銷員辦理換貨和退貨;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直銷員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者所在地的服務網點辦理換貨和退貨;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應當自直銷員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不屬於前兩款規定情形,消費者、直銷員要求換貨和退貨的,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辦理換貨和退貨。2、《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 直銷企業未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報備和披露的行為的處罰 1、《直銷管理條例》二十八條 直銷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
直銷企業信息報備和披露的內容、方式及相關要求,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2、《直銷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直銷企業未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報備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3、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第九條 直銷企業未按照《直銷管理條例》和本辦法進行信息披露,或直銷企業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按照《直銷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直銷企業保證金存繳、使用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罰 1、《直銷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直銷企業應當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帳戶,存入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在直銷企業設立時為人民幣2000萬元;直銷企業運營後,保證金應當按月進行調整,其數額應當保持在直銷企業上一個月直銷產品銷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最低不少於人民幣2000萬元。保證金的利息屬於直銷企業。2、《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決定,可以使用保證金:(一)無正當理由,直銷企業不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者不向直銷員、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二)直銷企業發生停業、合併、解散、轉讓、破產等情況,無力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者無力向直銷員和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三)因直銷產品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依法應當進行賠償,直銷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賠償或者無力賠償的。3、《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保證金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使用後,直銷企業應當在1個月內將保證金的數額補足到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水平。4、《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直銷企業不得以保證金對外擔保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用於清償債務。5、《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直銷企業不再從事直銷活動的,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可以向銀行取回保證金。6、《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保證金的日常監管工作。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7、《直銷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五章有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8、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直銷企業保證金存繳、使用管理辦法》第十條  直銷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直銷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予以處罰。 15 行政處罰類 傳銷違法行為的處罰 組織策劃傳銷的行為的處罰 1、《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2、《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處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工商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工商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行為的處罰 1、《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2、《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參予傳銷活動行為的處罰 1、《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2、《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3、《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行為的處罰 1、《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2、《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 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通知有關部門依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行為的處罰 1、《禁止傳銷條例》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責令停止相關活動;(二)向涉嫌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三)進入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和培訓、集會等活動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查閱、複製、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帳簿等資料;(五)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於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六)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七)查詢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帳戶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帳簿、對帳單等;(八)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2、《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16 行政處罰類 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處罰 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產品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 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 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並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1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條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所列的產品或者以假充真的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應當予以沒收。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 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6、《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 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並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產品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 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 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並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條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所列的產品或者以假充真的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應當予以沒收 銷售失效、變質產品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 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 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並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銷售者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 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八條 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 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並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銷售者銷售產品標識不符合規定產品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銷售者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六條 對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生產者、銷售者不得拒絕。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 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銷售者在廣告中對產品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行為的處罰 1、《產品質量法》(1993年9月1日實施)第五十九條「在廣告中對產品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依照《廣告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2、《廣告法》(經修訂後2015年9月1日實施)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產品質量法》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行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一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本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或者為以假充真的產品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服務業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使用的產品屬於《產品質量法》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仍然用於經營性服務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二條 服務業的經營者將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用於經營性服務的,責令停止使用;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使用的產品屬於本法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的,按照違法使用的產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產品)的貨值金額,依照本法對銷售者的處罰規定處罰 為無證明文件的印製者承印產品標識、認證標誌,或者含有以上所列標識標誌的包裝物和銘牌行為的處罰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規定》第十一條印刷製作產品標識、認證標誌,或者含有以上所列標識標誌的包裝物和銘牌時,應當由承制者查驗印製者的有關證明文件,並複印留存備查。無證明文件,承制者不得印製。承制者不得將印製的標識、標誌、包裝物和銘牌提供給非印製者。  承制者違反前款規定無證明文件印製的,責令停止印製,沒收非法印製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所印製產品總定價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物品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 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於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三條 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處被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物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嚴格審查,許可不合格機動車型投入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違法行為,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7 行政處罰類 經銷《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禁止銷售產品行為的處罰 無 1、《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第七條  所有生產、經銷企業必須嚴格執行下列規定:(1)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和銷售;(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準投料、組裝;(3)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產品不準生產和銷售;(4)沒有產品質量標準、未經質量檢驗機構檢驗的產品不準生產和銷售;(5)不準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偽造商標、假冒名牌。所有生產、經銷企業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銷產品。2、《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銷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企業主管機關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以行政處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其全部非法收入,並視其情節輕重,處以相當於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罰款,直至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一)生產、經銷摻假產品、冒牌產品,以「處理品」冒充合格品;(二)生產、經銷隱匿廠名、廠址的產品;(三)生產、經銷沒有產品檢驗合格證的產品;(四)生產、經銷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產品;(五)生產、經銷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六)生產、經銷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產或組裝的產品;(七)生產、經銷違反國家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計量等法規要求的產品;(八)經銷過期失效產品。罰沒收入全部上交國家財政。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8 行政處罰類 對拒不執行有關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財物命令的處罰 無 1、《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責令有關人員說明物品的來源等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責令其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財物,或者依法予以封存、扣留; 2、《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對拒不執行有關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財物命令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9 行政處罰類 合同違法行為的處罰 合同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欺詐行為,或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的處罰 1、《安徽省合同監督條例》第十九條  合同當事人不得實施下列欺詐行為:
(一)偽造合同或者倒賣合同;
(二)虛構標的、銷售渠道或者假稱包銷、回收產品,誘人籤訂合同;
(三)虛構合同主體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籤訂合同;
(四)故意交付部分貨物(貨款)騙取全部貨款(貨物),或者騙取貨款(貨物)但拒不交付貨物(貨款);
(五)利用虛假廣告和信息,誘人籤訂合同,騙取價款、中介費、立項費、培訓費、質量保證金等費用;
(六)定作方無正當理由中止履行合同,騙取定金、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預付款、材料款等費用;                                                   2、《安徽省合同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退回所騙財物,或沒收非法所得,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3、《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六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為:
  (一)偽造合同;
  (二)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三)虛構合同標的或者虛構貨源、銷售渠道誘人訂立、履行合同;
  (四)發布或者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
  (五)隱瞞重要事實,誘騙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
  (六)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
  (七)惡意設置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
  (八)編造虛假理由中止(終止)合同,騙取財物;
  (九)提供虛假擔保;
  (十)採用其他欺詐手段訂立、履行合同。
4、《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七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一)以賄賂、脅迫等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二)以惡意串通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三)非法買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買賣的財物;
  (四)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國家指令性合同義務;
  (五)其他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法行為。
5、《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為他人實施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證明、執照、印章、帳戶及其他便利條件。
6、《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7、《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
  (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8、《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9、《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格式合同應當備案而不備案行為的處罰 1、《安徽省合同監督條例》第十三條  下列合同要用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當將合同樣本在制定後30日內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房屋買賣、租賃及其居間、委託合同;
(二)物業管理、住宅裝修裝飾合同;
(三)供電、供水、供熱、供氣合同;
(四)旅遊、醫療合同;
(五)有線電視、郵政、電信合同;
(六)消費貸款、人身財產保險合同;
(七)運輸合同;
(八)拍賣、典當合同;
(九)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當備案的含有格式條款的其他合同。
備案的合同樣本,提供方需要變更格式條款內容的,應當將變更後的合同樣本重新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已備案的含格式條款的合同樣本,應在其明顯位置加注已備案標記。                                                                                  2、《安徽省合同監督條例》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應當備案而不備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格式條款提出修改意見,提供方未提出異議又不修改,或者提出異議未被接受或經聽證後仍被要求修改而拒不修改,被責令改正,逾期不改行為的處罰 1、《安徽省合同監督條例》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格式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提供方予以修改。提供方對修改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修改意見之日起15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並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行聽證;提供方未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接到修改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修改,並將修改後的合同樣本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2、《安徽省合同監督條例》第十五條 提供方對修改格式條款的意見持有異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提供方提出異議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書面答覆仍要求提供方修改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當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對格式條款進行修改,並將修改後的合同樣本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對經審查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提供方在規定期限內拒不修改的合同樣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審查的有關情況。                       3、《安徽省合同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格式條款提供方未提出異議又不修改、提出異議未被接受或者經聽證後仍被要求修改而拒不修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責任,或加重消費者責任,以及排除消費者權利行為的處罰 1、《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六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為:
  (一)偽造合同;
  (二)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三)虛構合同標的或者虛構貨源、銷售渠道誘人訂立、履行合同;
  (四)發布或者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
  (五)隱瞞重要事實,誘騙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
  (六)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
  (七)惡意設置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
  (八)編造虛假理由中止(終止)合同,騙取財物;
  (九)提供虛假擔保;
  (十)採用其他欺詐手段訂立、履行合同。
2、《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七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一)以賄賂、脅迫等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二)以惡意串通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三)非法買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買賣的財物;
  (四)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國家指令性合同義務;
  (五)其他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法行為。
3、《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為他人實施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證明、執照、印章、帳戶及其他便利條件。
4、《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5、《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
  (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6、《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7、《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0 行政處罰類 廣告管理違法行為的處罰 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行為的處罰 1、《廣告法》(經修訂後2015年9月1日實施)第三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2、《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3、《廣告法》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4、《廣告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發布絕對化用語等禁止性情形廣告行為的處罰 1、《廣告法》(經修訂後2015年9月1日實施)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洩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洩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廣告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布菸草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遊戲廣告的。」 對違法發布廣告內容和形式不準確等命令性情形的處罰 1、《廣告法》(經修訂後2015年9月1日實施)第八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2、《廣告法》第十一條「 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範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3、《廣告法》第十二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4、《廣告法》第十三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5、《廣告法》第十四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導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廣播電臺、電視臺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時長、方式的規定,並應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
6、《廣告法》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二)廣告引證內容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廣告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發布藥品、醫療器械等特殊商品廣告行為的處罰 1、《廣告法》(經修訂後2015年9月1日實施)第十五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
2、《廣告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布菸草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遊戲廣告的。」 利用大眾傳播媒介等戶外場所發布違法菸草廣告行為的處罰 1、《廣告法》(經修訂後2015年9月1日實施)第二十二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戶外發布菸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菸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菸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菸草製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菸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2、《廣告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布菸草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遊戲廣告的。」 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沒有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行為的處罰 1、《廣告法》(經修訂後2015年9月1日實施)第四十六條「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2、《廣告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
(三)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布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布酒類廣告的;
(六)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布教育、培訓廣告的;
(七)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布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的;
(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布房地產廣告的;
(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布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的;
(十)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
(十一)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廣告代言人的;
(十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或者利用與中小學生、幼兒有關的物品發布廣告的;
(十三)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發布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的;
(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 廣告主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行為的處罰 《廣告法》(經修訂後2015年9月1日實施)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塗改、盜用或者非法複製廣告證明行為的處罰 1、《廣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申請刊播、設置、張貼下列廣告,應當提交有關證明:
  (一)標明質量標準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省轄市以上標準化管理部門或者經計量認證合格的質量檢驗機構的證明;
  (二)標明獲獎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本屆、本年度或者數屆、數年度連續獲獎的證書,並在廣告中註明獲獎級別和頒獎部門;
  (三)標明優質產品稱號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政府頒發的優質產品證書,並在廣告中標明授予優質產品稱號的時間和部門;
  (四)標明專利權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專利證書;
  (五)標明註冊商標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商標註冊證;
  (六)實施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廣告,應當提交生產許可證;
  (七)文化、教育、衛生廣告,應當提交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
  (八)其他各類廣告,需要提交證明的,應當提交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的證明。
新聞單位刊播廣告,沒有明確標誌;新聞單位以新聞報導形式刊播廣告,收取費用;新聞記者借採訪名義招攬廣告行為的處罰 1、《廣告管理條例》第九條 新聞單位刊播廣告,應當有明確的標誌。新聞單位不得以新聞報導形式刊播廣告,收取費用;新聞記者不得借採訪名義招攬廣告。 廣告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損害我國民族尊嚴的;有中國國旗、國徽、國歌標誌、國歌音響的;有反動、淫穢、迷信、荒誕內容的行為的處罰 1、《廣告管理條例》第八條:廣告有下列內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設置、張貼:
  (一)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
  (二)損害我國民族尊嚴的;
  (三)有中國國旗、國徽、國歌標誌、國歌音響的;
  (四)有反動、淫穢、迷信、荒誕內容的;
21 行政處罰類 對化妝品違法行為的處罰 化妝品廣告內容不真實、健康、科學、準確,欺騙和誤導消費者行為的處罰 1、《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化妝品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科學、準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2、《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廣告客戶或者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依據《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廣告客戶申請發布化妝品、進口化妝品廣告未持有相關證明材料,或者廣告證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虛假證明的處罰 1、《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第五條:"廣告客戶申請發布化妝品廣告,必須持有下列證明材料:(一)營業執照;(二)《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三)《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四)美容類化妝品,必須持有省級以上化妝品檢測站(中心)或者衛生防疫站出具的檢驗合格的證明;(五)特殊用途化妝品,必須持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批准文號;(六)化妝品如宣稱為科技成果的,必須持有省級以上輕工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科技成果鑑定書;(七)廣告管理法規、規章所要求的其它證明。2、《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第六條:廣告客戶申請發布進口化妝品廣告,必須持有下列證明材料:(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化妝品進口的有關批件;(二)國家商檢部門檢驗化妝品合格的證明;(三)出口國(地區)批准生產該化妝品的證明文件(應附中文譯本)。 為廣告客戶出具非法或虛假證明的行為的處罰 1、《廣告法》第二十七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2、《廣告管理條例》第三條: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 廣告客戶對可能引起不良反應的化妝品,未在廣告中註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化妝品廣告中使用最新創造、最新發明、純天然製品、無副作用等絕對化語言的,涉及化妝品性能或者功能、銷量等方面數據的行為的處罰 1、《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廣告客戶對可能引起不良反應的化妝品,應當在廣告中註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
2、《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六)項: 化妝品廣告禁止出現下列內容:(五)使用最新創造、最新發明、純天然製品、無副作用等絕對化語言的;(六)有涉及化妝品性能或者功能、銷量等方面的數據的。

化妝品廣告出現化妝品名稱、製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虛假誇大的,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宣傳醫療作用或者使用醫療術語的,違反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有貶低同類產品內容行為的處罰 1、《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二)、(三)、(七)項:化妝品廣告禁止出現下列內容:(一)化妝品名稱、製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虛假誇大的;(二)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三)宣傳醫療作用或者使用醫療術語的;(七)違反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2、《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四)項:有貶低同類產品內容的。 廣告經營者承辦或者代理化妝品廣告,未查驗證明,審查廣告內容行為的處罰 1、《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第九條:廣告經營者承辦或者代理化妝品廣告,應當查驗證明,審查廣告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承辦或者代理。 22 行政處罰類 發布違法醫療廣告的行為的處罰 無 1、《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工商總局衛生部令第26號 2007年1月1日實施)第三條「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申請醫療廣告審查。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不得發布醫療廣告。」
2、《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五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發布醫療廣告,醫療機構不得以內部科室名義發布醫療廣告。」
3、《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六條「醫療廣告內容僅限於以下項目:(一)醫療機構第一名稱;(二)醫療機構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醫療機構類別;(五)診療科目;(六)床位數;(七)接診時間;(八)聯繫電話。(一)至(六)項發布的內容必須與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其副本載明的內容一致。」
4、《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二)保證治癒或者隱含保證治癒的;(三)宣傳治癒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四)淫穢、迷信、荒誕的;(五)貶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七)使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的;(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5、《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並處一至六個月暫停發布醫療廣告、直至取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醫療廣告經營和發布資格的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醫療廣告內容涉嫌虛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需要會同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作出認定。」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23 行政處罰類 發布違法醫療器械廣告行為的處罰 未經審查批准發布的醫療器械廣告以及發布的醫療器械廣告與審查批准的內容不一致的,構成虛假廣告或者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的處罰 1、《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衛生部令第65號 2009年5月20日實施)第二條「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發布的廣告含有醫療器械名稱、產品適用範圍、性能結構及組成、作用機理等內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查。僅宣傳醫療器械產品名稱的廣告無需審查,但在宣傳時應當標註醫療器械註冊證號。」
2、《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第十三條「經批准的醫療器械廣告,在發布時不得更改廣告內容。醫療器械廣告內容需要改動的,應當重新申請醫療器械廣告批准文號。」
3、《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第二十四條「未經審查批准發布的醫療器械廣告以及發布的醫療器械廣告與審查批准的內容不一致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依據《廣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構成虛假廣告或者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依照《廣告法》或者《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4、《廣告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准,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機關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發布不符合醫療器械廣告審查發布標準醫療器械廣告的行為的處罰 1、《醫療器械廣告審查發布標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40號 2009年5月20日實施)第三條「下列產品不得發布廣告:(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明令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醫療器械產品;(二)醫療機構研製的在醫療機構內部使用的醫療器械。」
2、《醫療器械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四條「醫療器械廣告中有關產品名稱、適用範圍、性能結構及組成、作用機理等內容應當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產品註冊證明文件為準。」
3、《醫療器械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十七條「違反本標準規定發布的廣告,構成虛假廣告或者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依照《廣告法》或者《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等規定發布的醫療器械廣告,依照《廣告法》第四十一條處罰。違反本標準其他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有規定的,依照《廣告法》處罰;《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具體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4、《廣告法》四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廣告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以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24 行政處罰類 發布違法藥品、農藥、獸藥廣告行為的處罰 對未經審查批准發布的藥品廣告,或者發布的藥品廣告與審查批准的內容不一致的,構成虛假廣告或者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的處罰 1、《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7號 2007年5月1日實施)第二條「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發布的廣告含有藥品名稱、藥品適應症(功能主治)或者與藥品有關的其他內容的,為藥品廣告,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查。非處方藥僅宣傳藥品名稱(含藥品通用名稱和藥品商品名稱)的,或者處方藥在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僅宣傳藥品名稱(含藥品通用名稱和藥品商品名稱)的,無需審查。」
2、《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第十六條「經批准的藥品廣告,在發布時不得更改廣告內容。藥品廣告內容需要改動的,應當重新申請藥品廣告批准文號。」
3、《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第二十八條「對未經審查批准發布的藥品廣告,或者發布的藥品廣告與審查批准的內容不一致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依據《廣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構成虛假廣告或者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據《廣告法》第三十七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4、《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5、《廣告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6、《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發布不符合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藥品廣告的行為的處罰 1、《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三條:下列藥品不得發布廣告:(一)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二)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三)軍隊特需藥品;(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藥品;(五)批准試生產的藥品。2、《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四條:處方藥可以在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發布廣告,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不得以贈送醫學、藥學專業刊物等形式向公眾發布處方藥廣告。3、《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五條:處方藥名稱與該藥品的商標、生產企業字號相同的,不得使用該商標、企業字號在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以外的媒介變相發布廣告。不得以處方藥名稱或者以處方藥名稱註冊的商標以及企業字號為各種活動冠名。4、《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六條:藥品廣告內容涉及藥品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藥理作用等內容的宣傳,應當以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說明書為準,不得進行擴大或者惡意隱瞞的宣傳,不得含有說明書以外的理論、觀點等內容。5、《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十八條:違反本標準規定發布的廣告,構成虛假廣告或者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七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處罰。
違反本標準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發布藥品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處罰。
違反本標準第三條、第六條等規定發布藥品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第四十一條處罰。
違反本標準其他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有規定的,依照《廣告法》處罰;《廣告法》沒有具體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6、《廣告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7、《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8、《廣告法》第三十九條: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9、《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發布違法農藥廣告的行為的處罰 1、《農藥廣告審查辦法》第二條:凡利用各種媒介或形式發布關於防治農、林、牧業病、蟲、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蟲)以及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農藥廣告,均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查。2、《農藥廣告審查辦法》第五條 通過重點媒介發布的農藥廣告和境外生產的農藥的廣告,需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農藥廣告審查批准文號後,方可發布。
 其他農藥廣告,需經廣告主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異地發布,須向廣告發布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發布。
3《農藥廣告審查辦法》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布農藥廣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4、《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布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的; 發布違法獸藥廣告的行為的處罰 1、《廣告法》(經修訂後2015年9月1日實施)第四十七條「 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作出審查決定,並應當將審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批准的廣告。」
2、《廣告法》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准文件。」
3、《廣告法》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5 行政處罰類 酒類廣告違法行為的處罰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酒類廣告,沒有或者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的處罰行為的處罰 1、《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四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酒類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經國家規定或者認可的省轄市以上食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該酒符合質量標準的檢驗證明;
  (三)發布境外生產的酒類商品廣告,應當有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批准核發的衛生證書;
  (四)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上述文件發布廣告。
2、《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罰。3、《廣告法》三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在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廣告經營者經營、廣告發布者發布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酒類廣告行為的處罰 1、《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五條: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酒類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經營,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2、《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依照《廣告管理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3、《廣告管理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處三千元以下罰款;由此造成虛假廣告的,必須負責發布更正廣告,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損害的,負連帶賠償責任。 酒類廣告不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行為的處罰 1、《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六條:酒類廣告應當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有醫療作用的酒類商品,其廣告依照《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和《藥品廣告審查標準》進行管理。2、《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依照《廣告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罰。3、《廣告法》四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廣告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以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4、《廣告法》四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准,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機關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酒類廣告管理辦法》規定,出現違背科學、不真實或不合理的明示或暗示的內容;廣告中將酒類作為獎品或禮品出現的行為以及大眾媒介違反規定播出酒類廣告的處罰 1、《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 酒類廣告中不得出現以下內容:
  (一)鼓動、倡導、引誘人們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
  (二)飲酒的動作;
  (三)未成年人的形象;
  (四)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具有潛在危險的活動;
  (五)諸如可以「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不科學的明示或者暗示;
  (六)把個人、商業、社會、體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歸因於飲酒的明示或者暗示;
  (七)關於酒類商品的各種評優、評獎、評名牌、推薦等評比結果;
  (八)不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和不科學、不真實的其他內容。2、《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八條:在各類臨時性廣告活動中,以及含有附帶贈送禮品的廣告中,不得將酒類商品作為獎品或者禮品出現。3、《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九條: 大眾傳媒媒介發布酒類廣告,不得違反下列規定:(一)電視:每套節目每日發布的酒類廣告,在特殊時段(19:00——21:00)不超過二條,普通時段每日不超過十條;(二)廣播:每套節目每小時發布的酒類廣告,不得超過二條;(三)報紙、期刊:每期發布的酒類廣告,不得超過二條,並不得在報紙第一版、期刊封面發布。4、《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5《廣告法》三十九條: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6 行政處罰類 在國家禁止範圍以外的媒介或者場所發布菸草廣告以及菸草廣告中含有違反國家廣告管理規定內容的處罰 無 1、《菸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在國家禁止範圍以外的媒介或者場所發布菸草廣告,必須經省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授權的省轄市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准。菸草經營者或者其被委託人直接向商業、服務業的銷售點和居民住所發送廣告品,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准。2、《菸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 菸草廣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吸菸形象;
(二)未成年人形象;
(三)鼓勵、慫恿吸菸的;
(四)表示吸菸有利人體健康、解除疲勞、緩解精神緊張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廣告管理規定的。3、《菸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菸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菸有害健康」的忠告語。忠告語必須清晰、易於辯認,所佔面積不得少於全部廣告面積的10%。4、《菸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布,對於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可以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27 行政處罰類 發布違法食品廣告行為的處罰 無 1、《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國家工商局令第72號 1997年2月1日實施)第六條「食品廣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等絕對化的語言或者表示。」
2、《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 第七條「食品廣告不得出現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也不得藉助宣傳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
3、《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八條「食品廣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婦女和嬰兒的形象。」
4、《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九條「食品廣告中不得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食品廣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做證明。」
5、《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十條「保健食品的廣告內容應當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說明書和標籤為準,不得任意擴大範圍。」
6、《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依照《廣告法》有關條款處罰。《廣告法》無具體處罰條款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布,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28 行政處罰類 發布違法房地產廣告行為的處罰 無 1、《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0號公布 2016年2月1日施行) 第三條「房地產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2、《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 第四條「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3、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五條「凡下列情況的房地產,不得發布廣告:
  (一)在未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建設的;
  (二)在未經國家徵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
  (三)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四)預售房地產,但未取得該項目預售許可證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的;
  (七)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經驗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六條「發布房地產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應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
  (二)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三)土地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土地使用權證明;
  (四)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五)發布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
  (六)中介機構發布所代理的房地產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託證明;
  (七)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5、《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七條「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必須載明以下事項:
  (一)開發企業名稱;
  (二)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的,載明該機構名稱;
  (三)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
  廣告中僅介紹房地產項目名稱的,可以不必載明上述事項。」
6、《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八條「 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風水、佔卜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說明、渲染,不得有悖社會良好風尚。」
7、《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九條「房地產廣告中涉及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單位應當是有實際意義的完整的生產、生活空間。」
8、《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十條「房地產廣告中對價格有表示的,應當清楚表示為實際的銷售價格,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
9、《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十一條「房地產廣告中的項目位置示意圖,應當準確、清楚,比例恰當。」
10、《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十二條「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應當在廣告中註明。」
11、《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十三條「房地產廣告涉及內部結構、裝修裝飾的,應當真實、準確。」
12、《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十四條「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項目的形象、環境作為本項目的效果。」
13、《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十五條「房地產廣告中使用建築設計效果圖或者模型照片的,應當在廣告中註明。」
14、《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十六條「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
15、《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十七條「房地產廣告中涉及貸款服務的,應當載明提供貸款的銀行名稱及貸款額度、年期。」
16、《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十八條「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含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
17、《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十九條「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物業管理內容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尚未實現的物業管理內容,應當在廣告中註明。」
18、《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二十條「房地產廣告中涉及房地產價格評估的,應當表明評估單位、估價師和評估時間;使用其他數據、統計資料、文摘、引用語的,應當真實、準確,表明出處。」
19、《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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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29 行政處罰類 違反廣告經營變更、許可等事項的處罰 廣告經營審批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未及時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變更手續的行為的處罰 1、《廣告管理條例》第六條:經營廣告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本條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分別情況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一)專營廣告業務的企業,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發給《廣告經營許可證》;
  (三)具備經營廣告業務能力的個體工商戶,發給《營業執照》;
  (四)兼營廣告業務的企業,應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2、《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 從事廣告業務的下列單位,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廣告經營活動:
  (一)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
  (二) 事業單位;
  (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廣告經營審批登記的單位。
3、《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條 廣告經營單位應當在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核准的廣告經營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未申請變更並經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准,不得改變廣告經營範圍。
    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場所發生變化,廣告經營單位應當自該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變更《廣告經營許可證》。
4、《廣告經營資格檢查辦法》第十八條:廣告經營審批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未及時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變更手續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補辦,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廣告經營單位在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後,情況發生變化不具備規定條件,又未按規定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註銷手續行為的處罰 1、《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廣告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直接發布廣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 設有專門的廣告經營機構;
  (三)有廣告經營設備和經營場所;
  (四)有廣告專業人員和熟悉廣告法規的廣告審查員。
2、《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廣告經營單位由於情況發生變化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或者停止從事廣告經營的,應及時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註銷手續。3、《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廣告經營單位在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後,情況發生變化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又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註銷手續的,由發證機關撤回《廣告經營許可證》。
未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從事廣告經營活動;提交虛假文件或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廣告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廣告經營單位未將《廣告經營許可證》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廣告經營許可證》;廣告經營單位不按規定參加廣告經營資格檢查、報送材料的,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日常監督管理的,或者在檢查中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交虛假材料的行為的處罰 1、《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 從事廣告業務的下列單位,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廣告經營活動:
  (一)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
  (二) 事業單位;
  (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廣告經營審批登記的單位。
2、《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 申請《廣告經營許可證》,應當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報送下列申請材料:
   (一)《廣告經營登記申請表》。
   (二)廣告媒介證明。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等法律、法規規定經批准方可經營的媒介,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三)廣告經營設備清單、經營場所證明。
   (四)廣告經營機構負責人及廣告審查員證明文件。
   (五)單位法人登記證明。
3、《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條 廣告經營單位應當在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核准的廣告經營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未申請變更並經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准,不得改變廣告經營範圍。
    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場所發生變化,廣告經營單位應當自該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變更《廣告經營許可證》。
4、《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廣告經營單位應當將《廣告經營許可證》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廣告經營許可證》。
5、《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並定期對轄區內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的廣告經營單位進行廣告經營資格檢查。廣告經營資格檢查的具體時間和內容,由省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確定。
    廣告經營單位應接受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對其廣告經營情況進行的日常監督,並按規定參加廣告經營資格檢查。
6、《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按照如下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從事廣告經營活動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提交虛假文件或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的,予以警告,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廣告經營許可證》。被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照本項規定撤銷《廣告經營許可證》的,一年內不得重新申領。
(三)《廣告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廣告經營單位未將《廣告經營許可證》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五)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廣告經營許可證》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廣告經營單位不按規定參加廣告經營資格檢查、報送廣告經營資格檢查材料的,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日常監督管理的,或者在檢查中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交虛假材料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30 行政處罰類 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經營者情況發生變化不具備規定條件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含有違法、虛假內容,不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情節嚴重行為的處罰, 無 1、《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印刷品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2、《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第八條:廣告經營者申請發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主營廣告,具有代理和發布廣告的經營範圍,且企業名稱標明企業所屬行業為「廣告」;
(二)有15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
(三)企業成立3年以上。
3、《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經營者情況發生變化不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由原登記機關撤回《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證》。
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節嚴重的,原登記機關可以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停止違法行為人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業務,繳銷《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證》。4、《廣告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在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廣告法》第三十九條: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廣告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廣告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以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31 行政處罰類 公司登記管理違法行為的處罰 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五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註冊資本實繳的公司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資貨幣或非貨幣財產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註冊資本實繳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未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註冊資本實繳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公司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行為的處罰;公司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籤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公司在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公司在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責令限期登記仍不履行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准登記註冊擅自開業的。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不按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 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 處罰:(一)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准登記註冊擅自開業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 (四)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對企業法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追究法定代表 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一)未經核准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提供真實情況外,視其具體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營業執照。(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四)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五)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六)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七)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八)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的財產,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九)不按規定申請辦理註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註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並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十)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責令其接受監督檢查和提供真實情況外,予以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後,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一)未經核准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提供真實情況外,視其具體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營業執照。(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四)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五)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六)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七)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八)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的財產,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九)不按規定申請辦理註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註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並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十)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責令其接受監督檢查和提供真實情況外,予以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後,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一)未經核准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提供真實情況外,視其具體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營業執照。(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四)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五)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六)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七)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八)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的財產,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九)不按規定申請辦理註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註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並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十)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責令其接受監督檢查和提供真實情況外,予以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後,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一)未經核准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提供真實情況外,視其具體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營業執照。(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四)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五)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六)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七)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八)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的財產,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九)不按規定申請辦理註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註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並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十)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責令其接受監督檢查和提供真實情況外,予以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後,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而不辦理的的處罰 1、《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而不辦理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參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或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集團登記。"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3、《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32 行政處罰類 企業法定代表人違法行為的處罰 隱瞞真實情況,採用欺騙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行為的處罰 1、《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有貪汙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2、《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隱瞞真實情況,採用欺騙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責令限期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行為的處罰 1、《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有貪汙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2、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八條"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出現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該企業法人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3、《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而未辦理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3 行政處罰類 企業未經批准、登記,擅自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經營行為的處罰 無 1、《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五條"企業未經批准、登記,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經營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查處。"2、《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四條「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停止有關項目的經營並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一)經營範圍中的一般經營項目,因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調整為許可經營項目後,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二)經營範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要求重新辦理審批,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三)經營範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審批機關批准的經營期限屆滿企業未重新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四)經營範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被審批機關取消的。」3、《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六條「對於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但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經取得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註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撤銷註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4、《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七條「許可審批部門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註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5、《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二)向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三)進入無照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查閱、複製、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帳簿以及其他資料;(五)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六)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34 行政處罰類 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處罰 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違反《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中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處罰 1、《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九條:經營者不得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廣告或者虛假宣傳,不得欺騙或者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服務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2、《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社會公認的質量、衛生、安全要求。發現或者有事實證明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出售該商品或者提供該項服務;商品已售出的,應當採取緊急措施告知消費者,並召回該商品進行修理、更換或者銷毀,同時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報告。3、《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以郵購銷售、電視(電話)銷售、網際網路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應當保證商品的質量、性能、規格等與廣告宣傳相一致,並按照承諾的時限提供商品。經營者未對提供商品時限作出承諾的,應當自收到消費者匯款之日起3日內交寄商品。 以前款規定方式銷售的商品與廣告宣傳不一致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支付的合理費用,並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有質量問題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4、《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 從事旅客、貨物運輸的經營者,應當保證旅客、託運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經營者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送旅客。經營者遲延運送的,應當及時說明原因,按照旅客的要求儘快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並根據有關規定對旅客的食宿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營者不得降低服務標準,不得超載、中途加價,不得無故繞行、拒載、中途停運或者轉運。5、《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條 從事旅遊服務的經營者,應當與旅遊者訂立書面合同,明確旅遊線路和景點、價格、日程安排、食宿標準、交通工具、違約責任等事項。安排旅遊購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中明示購物地點、次數、時間。經營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項目,應當具備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技術條件、服務設備和必要的救護設施,並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經營者擅自增加遊覽景點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標準的,由經營者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擅自減少遊覽景點或者降低食宿、交通工具標準的,應當退還相應費用並承擔違約責任。 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不得欺騙、脅迫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消費者消費。6、《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不得經營含有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對食品進行保鮮、拋光、著色、燻烤等加工處理。從事餐飲業的經營者,提供的食物應當符合衛生、安全要求;不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給消費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損失。經營者對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務,應當事先將價格告知消費者並接受消費者的選擇。7、《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應當守法經營,為消費者提供文明健康的服務,不得接納未成年人上網,不得利用網際網路上網服務製作、下載、發布、傳播含有邪教、迷信、淫穢、賭博、暴力、犯罪等內容的信息,不得對商品和服務作虛假宣傳。提供手機簡訊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不得強制或誘導消費者接受有償服務,不得發布含有不健康內容的信息和虛假信息。8、《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六條 從事美容、美發服務的經營者和從事整容、整形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明碼標價、合理收費,不得價外加價,不得使用偽劣用品。達不到約定效果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給予重作或者退還已收取的費用;給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非醫療機構不得從事整容、整形項目。9、《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七條 從事修理、加工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修理、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期限、價格等真實情況,並開出修理或加工清單,經消費者同意後,再作修理、加工。 經營者不得偷換零部件或者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不得虛列修理項目或者謊稱更換零部件。經營者對修理的部位應當予以包修,包修期不得少於30日;經營者承諾包修期多於30日的,從其承諾。包修期自商品修復交付消費者之日起計算。10、《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依法維護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中的知情權、隱私權,為患者查閱、複印處方箋、住院志、醫囑單、檢驗檢查報告、手術以及麻醉記錄單等資料提供方便。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讓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無法行使知情權的,醫療機構應當保障患者親屬行使上述權利。未經患者或者其親屬同意,醫療機構不得公開患者病情。醫療機構應當科學用藥,合理安排必要的醫療檢查項目,並按照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計價項目、收費清單,並出具收費憑證,不得將其用藥量、檢查項目與醫務人員的利益掛鈎,增加患者經濟負擔。違反規定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患者。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採購、使用假劣藥品、醫療器械,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無批准文號的自製藥品與製劑;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11、《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郵政、電信、有線電視、網際網路等公用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行政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不得收取押金、保證金等;不得限定消費者購買指定的商品;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費;消費者要求暫停服務的,不得收取暫停手續費。經營者應當負責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經營者在對設備進行維護、檢修期間,應當採取措施,保證公用服務的正常進行;確需影響消費者正常使用的,應當至少提前3日告知消費者。12、《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五十八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廣告或者虛假宣傳,欺騙或者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搭售商品、服務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存在嚴重缺陷的商品不採取召回措施的;(三)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郵購銷售、電視(電話)銷售、網際網路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商品與廣告宣傳不一致的;(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超載、中途加價,無故繞行、拒載、中途停運或者轉運的;(五)違反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經營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項目,不具備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技術條件、服務設備和必要的救護設施,或者未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的;(六)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經營含有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對食品進行保鮮、拋光、著色、燻烤等加工處理,提供的食物不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的;(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接納未成年人上網,或者利用網際網路上網服務製作、下載、發布、傳播含有邪教、迷信、淫穢、賭博、暴力、犯罪等內容的信息或者對商品和服務作虛假宣傳的;(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從事美容、美發服務的經營者和從事整容、整形服務的醫療機構不依法經營的;(九)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偷換零部件或者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虛列修理項目或者謊稱更換零部件的;(十)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不按照規定收取醫療費用,或者採購、使用假劣藥品、醫療器械,生產、銷售、使用無批准文號的自製藥品與製劑,或者將用藥量、檢查項目與醫務人員的利益掛鈎,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十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供水、供電等公用服務經營者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限定消費者購買指定的商品,或者收取暫停手續費的;(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零售商品經銷者銷售商品時,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零售商品經銷者銷售的商品,經核稱超出規定的負偏差,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行為的處罰 《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零售商品經銷者銷售商品時,必須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其最大允許誤差應當優於或等於所銷售商品的負偏差。第十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計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給予行政處罰(一)零售商品經銷者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二)零售商品經銷者銷售的商品,經核稱超出本辦法附表1、附表2規定的負偏差,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 經營者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處罰   35 行政處罰類 無照經營等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 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 1、《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2、《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為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行為的處罰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五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行為的處罰 1、《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二)向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三)進入無照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查閱、複製、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帳簿以及其他資料;(五)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六)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2、《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六條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6 行政處罰類 商標侵權違法行為的處罰 銷售未註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註冊,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註冊商標違法的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標註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籤名的;以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等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接受其委託;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申請註冊其他商標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九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註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託人。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籤名的;(二)以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等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三)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商標代理機構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並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託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由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按照章程規定予以懲戒。
37 行政處罰類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特殊標誌等行為的處罰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侵犯特殊標誌專用權行為的處罰 《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使用與所有人的特殊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二)未經特殊標誌所有人許可,擅自製造、銷售其特殊標誌或者將其特殊標誌用於商業活動的;(三)有給特殊標誌所有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其他行為的。
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誌(侵犯奧林匹克專用權)的處罰 1、《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五條:本條例所稱為商業目的使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奧林匹克標誌:(一)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二)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服務項目中;(三)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四)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奧林匹克標誌的商品;(五)製造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標誌;(六)可能使人認為行為人與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係而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其他行為。2、《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十條: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誌,即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或者為商業目的擅自製造奧林匹克標誌的工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利用奧林匹克標誌進行詐騙等活動,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8 行政處罰類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人沒有對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的管理或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且拒不改正的行為的處罰 無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39 行政處罰類 侵犯地理標誌或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無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誌,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註冊。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3、《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集體商標註冊人的成員發生變化的,註冊人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變更註冊事項,由商標局公告。4、《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證明商標註冊人準許他人使用其商標的,註冊人應當在一年內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5、《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十七條:集體商標註冊人的集體成員,在履行該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後,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6、《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該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後,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得拒絕辦理手續。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中的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是指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中的地名。7、《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8、《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違反實施條例第四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40 行政處罰類 特殊標誌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違反規定使用特殊標誌行為的處罰 無 《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特殊標誌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該特殊標誌,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所有人的特殊標誌登記:(一)擅自改變特殊標誌文字、圖形的;(二)許可他人使用特殊標誌,未籤訂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的;(三)超出核准登記的商品或者服務範圍使用的。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41 行政處罰類 未經依法認定或者未經著名商標所有人許可,擅自使用「安徽省著名商標字樣或標識」行為的處罰 無 1、《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第十九條:著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和廣告宣傳、展覽、展示等商務活動中,使用「安徽省著名商標」字樣或者標識;未經依法認定或者未經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2、《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經依法認定或者未經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使用「安徽省著名商標」字樣或標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42 行政處罰類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未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行為的處罰(2014年3月31日後新增加權力) 無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籤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銷售,拒不停止銷售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43 行政處罰類 對違反馳名商標保護請求等行為的處罰 無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標註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商標持有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請求。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違法使用的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併收繳、銷毀。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44 行政處罰類 集貿市場違法行為的處罰 非法侵佔、破壞集貿市場場地、設施或其他財產行為的處罰 1、《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二條:集貿市場的場地、設施和其他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破壞。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拆遷集貿市場場地和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徵地、拆遷手續,並按規定給予補償。2、《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非法侵佔、破壞集貿市場場地、設施或其他財產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在集貿市場銷售禁止上市物品行為的處罰 1、《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禁止下列物品上市:
  (一)走私物品:
  (二)偽劣商品、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過期失效的商品;
  (三)炸藥、雷管、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四)槍枝、彈藥、仿真武器、管制刀具、電擊、強光、催淚等器械;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貿市場上經營的藥品;
  (六)反動、淫穢的書刑、畫片、音像製品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禁止經營的食品;
  (八)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及其製品;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準經營的其他物品。
2、《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銷售禁止上市物品的,由有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對違反城鄉集貿市場管理禁止行為的處罰 1、《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禁止下列行為:(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摻雜使假;(二)壟斷貨源,壟斷價格;(三)強買強賣,騙買騙賣,欺行霸市;(四)克斤扣兩,短尺少秤,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破壞計量器具的準確度;(五)賭博、算命等有礙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行為;(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2、《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行為的,沒收非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第四項行為的,責令補足短少部分,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500至2000元的罰款;有第五項行為的,責令其停止不法行為。對於算命等行為,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於賭博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需要給予其他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45 行政處罰類 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違法行為的處罰 農資經營者未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承擔規定責任和義務的處罰 1、《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 農資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農資的產品質量負責,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農資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進貨索證索票制度,在進貨時應當查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並按照同種農資進貨批次向供貨商索要具備法定資質的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原件或者由供貨商籤字、蓋章的檢驗報告複印件,以及產品銷售發票或者其他銷售憑證等相關票證;
  (二)農資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臺帳,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繫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帳,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進貨臺帳和銷售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三)農資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等三包責任和賠償損失等農資的產品質量責任;
  (四)農資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農資存在嚴重缺陷,可能對農業生產、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農資,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追回不合格的農資。已經使用的,要明確告知消費者真實情況和應當採取的補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2、《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農資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未建立並落實農資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履行規定義務和責任的處罰 1、《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 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建立並落實農資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審查入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對無證無照的,不得允許其在市場內經營。
  (二)明確告知入場經營者對農資的質量管理責任,以書面形式約定入場經營者建立進貨查驗、索證索票、進銷貨臺帳、質量承諾、不合格產品下架、退市制度,對種子經營者還應當要求其建立種子經營檔案;
  (三)建立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消費糾紛;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發現經營者有本辦法第八條所禁止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2、《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46 行政處罰類 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規定,生產、經營農藥行為的處罰 無 1、《農藥管理條例》第十三條: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包括聯營、設立分廠和非農藥生產企業設立農藥生產車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批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對企業設立的條件和審核或者批准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一)有與其生產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二)有與其生產的農藥相適應的廠房、生產設施和衛生環境;(三)有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設施和相應的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四)有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五)所生產的農藥是依法取得農藥登記的農藥;(六)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汙染防治設施和措施,並且汙染物排放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農藥生產企業經批准後,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2、《農藥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農藥:(一) 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二)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汙染防治設施、措施;(三)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規章制度;(四)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3、《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未經登記的農藥,禁止刊登、播放、設置、張貼廣告。農藥廣告內容必須與農藥登記的內容一致,並依照廣告法和國家有關農藥廣告管理的規定接受審查。         4、《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生產、經營農藥的,或者違反農藥廣告管理規定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虛假廣告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47 行政處罰類 違反車用乙醇汽油管理行為的處罰 加油站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改造車用乙醇汽油銷售設備,造成車用乙醇汽油質量下降的行為的處罰 1、《安徽省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加油站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標準,在規定的時間內依法改造車用乙醇汽油的銷售設備。2、《安徽省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加油站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改造車用乙醇汽油銷售設備,造成車用乙醇汽油質量下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調配、銷售假冒偽劣車用乙醇汽油行為的處罰 1、《安徽省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配送中心和加油站銷售的車用乙醇汽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嚴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2、《安徽省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規定,調配、銷售假冒偽劣車用乙醇汽油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責令停止調配、銷售,沒收調配、銷售的假冒偽劣車用乙醇汽油,並處產品貨值金額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銷售車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車用汽油的處罰 1、《安徽省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自2005年4月1日起,除軍隊特需、國家和特種儲備用油外,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加油站停止銷售90號、93號、95號、97號車用無鉛汽油,改為銷售90號、93號、95號、97號車用乙醇汽油。                                  2、《安徽省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車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車用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48 行政處罰類 在市場銷售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生豬產品行為的處罰;在市場銷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生豬產品行為的處罰 無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夥食單位,銷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的,由工商、衛生、質檢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尚未銷售、使用的相關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照)機關吊銷有關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49 行政處罰類 網絡交易管理違法行為處罰 違反網絡交易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1、《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並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繫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註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2、《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連結標識。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尚不具備工商登記註冊條件、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加載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對方知悉並同意登記協議,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3、《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平臺內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管理制度。各項管理制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並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證平臺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絡交易秩序。4、《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平臺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採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5、《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平臺上開展商品或者服務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對自營部分和平臺內其他經營者經營部分進行區分和標記,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6、《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平臺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平臺的登記註銷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採取電子籤名、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絡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並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7、《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上違法經營行為,提供在其平臺內涉嫌違法經營的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等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8、第三十五條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網絡接入、伺服器託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製作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者提供經營資格證明和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籤訂服務合同,依法記錄其上網信息。申請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等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自服務合同終止或者履行完畢之日起不少於兩年。9、《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評價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通過合法途徑採集信用信息,堅持中立、公正、客觀原則,不得任意調整用戶的信用級別或者相關信息,不得將收集的信用信息用於任何非法用途。10、《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網絡接入、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絡商品交易相關違法行為,提供涉嫌違法經營的網絡商品經營者的登記信息、聯繫方式、地址等相關數據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11、《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未公開營業執照信息、未報送經營統計資料的處罰。 1、《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八條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連結標識。2、《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規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統計資料。3、《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合同格式條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的處罰。 1、《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採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2、《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按照《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3、《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4、《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網絡交易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 1、《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3、《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4、《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一)擅自使用知名網站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或者使用與知名網站近似的域名、名稱、標識,與他人知名網站相混淆,造成消費者誤認;(二)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電子標識,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三)以虛擬物品為獎品進行抽獎式的有獎銷售,虛擬物品在網絡市場約定金額超過法律法規允許的限額;(四)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五)以交易達成後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5、《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網絡非法技術攻擊行為的處罰 1、《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對競爭對手的網站或者網頁進行非法技術攻擊,造成競爭對手無法正常經營。2、《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50 行政處罰類 公司違法行為的處罰 冒用有限公司、分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義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縣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將營業執照置於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未將營業執照置於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公司未按規定辦理有關備案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51 行政處罰類 擅自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行為的處罰 無 1、《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七條國家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2、《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52 行政處罰類 擅自設立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行為的處罰 無 1、《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申請人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有關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的批准文件後,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後,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2、《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3、《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  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53 行政處罰類 對投標人、中標人違反招投標規定行為的處罰 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的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五條 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七條 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3、《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八條 投標者和投標者、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串通,採取下列手段以排擠其他競爭對手:(一)招標者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二)招標者之間相互約定,在類似招標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者低價位中標;(三)投標者之間就標價以外其他事項進行串通,以排擠其他競爭對手;(四)招標者在公開開標前,私下開啟標書,並將其他投標人的投標情況告知尚未報送標書的其他投標者,或者協助投標者撤換標書,更改報價;(五)招標者向投標者洩露標底;(六)招標者在要求投標者就其標書澄清事項時,故意暗示或者作引導性提問,以促成該投標者中標;(七)投標者與招標者商定,在公開招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後再給投標者或者招標者額外補償;(八)招標者預先內定中標者,在確定中標者時採用不正當的做法決定取捨;(九)投標者通過賄賂等不正當手段,使招標者在審查、評定標書時,對同樣的標書實行差別對待;(十)其他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的行為。4、《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三十七條 投標者和招標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相互串通、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的,其中標無效。監督檢查部門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縣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情節嚴重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一)一個標段少於3個投標人的;(二)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所有投標均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三)由於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者投標人的違法行為,導致中標無效的;(四)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均未與招標人籤訂合同的。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情節嚴重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7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嚴重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54 行政處罰類 違反廣告管理行為處罰 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行為的處罰 1、《廣告法》(經修訂後2015年9月1日實施)第四十七條「 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作出審查決定,並應當將審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批准的廣告。」
2、《廣告法》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准文件。」
3、《廣告法》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廣告客戶利用廣告弄虛作假欺騙用戶和消費者的,廣告經營者幫助廣告客戶弄虛作假的行為的處罰 1、《廣告管理條例》第三條: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2、《廣告管理條例》第八條:廣告有下列內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設置、張貼:
  (一)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
  (二)損害我國民族尊嚴的;
  (三)有中國國旗、國徽、國歌標誌、國歌音響的;
  (四)有反動、淫穢、迷信、荒誕內容的;
  (五)弄虛作假的;
  (六)貶低同類產品的。
3、《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廣告客戶違反《條例》第三條、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利用廣告弄虛作假欺騙用戶和消費者的,責令其在相應的範圍內發布更正廣告,並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
  廣告經營者幫助廣告客戶弄虛作假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廣告經營許可證》;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損害的,負連帶賠償責任。
  發布更正廣告的費用分別由廣告客戶和廣告經營者承擔。 在廣告經營活動中實施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廣告內容貶低同類產品的行為的處罰 1、《廣告法》第二十一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2、《廣告管理條例》第四條:在廣告經營活動中,禁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3、《廣告管理條例》第八條:廣告有下列內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設置、張貼:
  (一)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
  (二)損害我國民族尊嚴的;
  (三)有中國國旗、國徽、國歌標誌、國歌音響的;
  (四)有反動、淫穢、迷信、荒誕內容的;
  (五)弄虛作假的;
  (六)貶低同類產品的。4、《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違反《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第(六)項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或責令停業整頓。 標明優質產品稱號的商品廣告,未在廣告中標明授予優質產品稱號的時間和部門行為的處罰
1、《廣告法》第二十四條: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發布廣告需要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有關批准文件。
2、《廣告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申請刊播、設置、張貼下列廣告,應當提交有關證明:(三)標明優質產品稱號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政府頒發的優質產品證書,並在廣告中標明授予優質產品稱號的時間和部門;
3、《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在政府機關和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築控制地帶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禁止設置、張貼廣告的區域,設置、張貼廣告的處罰 1、《廣告法》(經修訂後2015年9月1日實施)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
2、《廣告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戶外廣告的設置、張貼,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環保、公安等有關部門制訂規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監督實施。在政府機關和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築控制地帶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禁止設置、張貼廣告的區域,不得設置、張貼廣告。」 55 行政處罰類 廣告經營者承辦或者代理廣告業務,未查驗證明,審查廣告內容;刊播、設置、張貼違反規定的廣告行為的處罰 無 1、《廣告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廣告經營者承辦或者代理廣告業務,應當查驗證明,審查廣告內容。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廣告,不得刊播、設置、張貼。2、《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處三千元以下罰款;由此造成虛假廣告的,必須負責發布更正廣告,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損害的,負連帶賠償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56 行政處罰類 違反廣告語言文字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廣告使用的語言文字不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內容行為的處罰 1、《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廣告使用的語言文字應當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內容。2、《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違反《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除第四條以外其他條款行為的處罰 1、《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廣告使用的語言文字,用語應當清晰、準確,用字應當規範、標準。
2、《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 廣告用語用字應當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根據國家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使用方言播音的節目,其廣告中可以使用方言;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播音的節目,其廣告應當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廣告用語用宇參照《民族自治地方語言文字單行條例》執行。
3、《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 廣告中不得單獨使用漢語拼音。廣告中如需使用漢語拼音時,應當正確、規範,並與規範漢字同時使用。
4、《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 廣告中數字、標點符號的用法和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5、《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 廣告中不得單獨使用外國語言文字。廣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國語言文字時,應當採用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主、外國語言文字為輔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廣告語句中夾雜使用外國語言文字。廣告中的外國語言文字所表達的意恩,與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為準。
6、《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 在下列情況下,廣告中使用的外國語言文字不適用第八條規定:
   (一)商品、服務通用名稱,已註冊的商標,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國際通用標誌、專業技術標準等;
   (二)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以外國語言文字為主的媒介中的廣告所使用的外國語言文字。
7、《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 廣告用語用字。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使用錯別字;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使用繁體字;
   (三)使用國家已廢止的異體宇和簡化宇;
   (四)使用國家已廢止的印刷字形;
   (五)其他不規範使用的語言文字。8、 第十一條 廣告中成語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引起誤導,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9、《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廣告中出現的註冊商標定型字、文物古蹟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企業字號用字等,不適用本規定第十條規定,但應當與原形一致,不得引起誤導。10、 第十三條 廣告中因創意等需要使用的手書體字、美術字、變體中、古文字,應當易於辨認,不得引起誤導。
11、《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其他條款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57 行政處罰類 在企業法人登記中提供虛假文件、證件行為的處罰 無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對提供虛假文件、證件的單位和個人,除責令其賠償因出具虛假文件、證件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外,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58 行政處罰類 企業集團違反登記行為處罰 擅自使用企業集團名稱或者不按規定使用企業集團名稱的;以企業集團名義訂立經濟合同,從事經營活動行為的處罰 1、《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擅自使用企業集團名稱或者不按規定使用企業集團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予以處罰。以企業集團名義訂立經濟合同,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2、《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未經核准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3、《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企業集團名稱的登記管理,參照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執行。企業集團的名稱可以有簡稱。母公司可以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參股公司經企業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經核准的企業集團名稱可以在宣傳和廣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業集團名義訂立經濟合同,從事經營活動。
4、《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一)使用未經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二)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三)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四)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5、《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企業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 ,取得企業集團登記行為的處罰 1、《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辦理企業集團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企業集團登記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參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或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集團登記。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3、《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提供真實情況外,視其具體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營業執照。」 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售《企業集團登記證》行為的處罰 1、《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售《企業集團登記證》的,由登記主管機關參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或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集團登記。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3、《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59 行政處罰類 違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行為的處罰 違規使用企業名稱的處罰 1、《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一)使用未經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二)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三)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四)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企業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擅自使用他人已登記註冊企業名稱行為的;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處罰 1、《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註冊後方可使用,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2、《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60 行政處罰類 合夥企業違反登記管理行為的處罰 提交虛假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合夥企業登記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合夥企業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 合夥企業的設立、變更、註銷,應當依照合夥企業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提交虛假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合夥企業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未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或者「有限合夥」字樣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 合夥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後應當標明「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或者「有限合夥」字樣,並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合夥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或者「有限合夥」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合夥企業未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或者「有限合夥」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擅自以合夥企業或者合夥企業分支機構名義從事合夥業務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九條 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中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准,並在登記時提交批准文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合夥企業或者合夥企業分支機構名義從事合夥業務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未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合夥企業或者合夥企業分支機構名義從事合夥業務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令合夥企業限期辦理登記事項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令合夥企業限期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逾期不辦理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合夥企業解散,依法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合夥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合夥企業拒不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夥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核發若干營業執照副本。合夥企業應當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合夥企業未將其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合夥企業塗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營業執照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營業執照。合夥企業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損的,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並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更換。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合夥企業塗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營業執照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61 行政處罰類 私營企業違反登記、執照管理行為的處罰 無 1、《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 私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一)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准登記註冊擅自開業的;(二)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重新登記、註銷登記的;(三)偽造、塗改、出租、轉讓、出賣或者擅自複印《營業執照》的;(四)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取得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違反登記管理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第三十一條  根據《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對私營企業的下列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一)未經核准登記擅自開業的;(二)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超出核准登記的範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四)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重新登記和註銷登記的;(五)出租、轉讓、出賣、偽造、塗改或者擅自複印營業執照的。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超過一定數額和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長審核批准。具體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數額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內決定。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62 行政處罰類 被吊銷許可證,逾期未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處罰 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或者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的處罰 《出版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單位違反本條例,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或者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被吊銷有關印刷許可證,逾期未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行為的處罰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印刷業經營者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63 行政處罰類 經營棉花質量違法行為的處罰 在棉花經營活動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行為的處罰 1、《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嚴禁棉花經營者在收購、加工、銷售、承儲等棉花經營活動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2、《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棉花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棉花經營活動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棉花質量監督機構沒收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違法所得,處違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偽造、變造、冒用棉花質量憑證、標識、公證檢驗證書、公證檢驗標誌,情節嚴重行為的處罰 1、《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棉花經營者收購、加工、銷售、承儲棉花,不得偽造、變造、冒用棉花質量憑證、標識、公證檢驗證書、公證檢驗標誌。
2、《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棉花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偽造、變造、冒用棉花質量憑證、標識、公證檢驗證書、公證檢驗標誌的,由棉花質量監督機構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4 行政處罰類 倒賣陳化糧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陳化糧行為的處罰 無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建立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糧食儲存企業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在出庫前應當經過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鑑定,凡已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陳化糧購買資格由省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陳化糧判定標準,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陳化糧銷售、處理和監管的具體辦法,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倒賣陳化糧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陳化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倒賣的糧食,並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20%以下的罰款,有陳化糧購買資格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陳化糧購買資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65 行政處罰類 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處罰 無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二十八條: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為其提供旅遊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遊;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九條 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境內旅遊;  (二)出境旅遊;  (三)邊境旅遊;  (四)入境旅遊; (五)其他旅遊業務。  旅行社經營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條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4、《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並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66 行政處罰類 旅遊經營者給予或者收受賄賂的處罰 無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五十一條:旅遊經營者銷售、購買商品或者服務,不得給予或者收受賄賂。                                
2、《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一百零四條:旅遊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予或者收受賄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並由旅遊主管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67 行政處罰類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採購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無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採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籤的危險化學品。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採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68 行政處罰類 違反菸草專賣管理行為的處罰 無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第三十五條:無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無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辦法》第十六條:企業或者個人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應當向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經營。                        
4、《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無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菸草製品貨值金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其違法經營的菸草製品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倒賣菸草專賣品行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第三十八條:倒賣菸草專賣品,構成投機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倒賣的菸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菸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69 行政處罰類 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或者出售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未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行為的處罰 無 1、《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必須拆解回收的報廢汽車;其中,回收的報廢營運客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拆解的"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須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報廢汽車,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汙染。
2、《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或者出售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未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0 行政處罰類 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或者出售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拼裝車行為的處罰 無 1、《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禁止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和拼裝車進入市場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裝車和報廢汽車上路行駛。
2、《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或者出售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拼裝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1 行政處罰類 銷售利用殘次零配件或者報廢農業機械的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車架等部件拼裝的農業機械的處罰 無 1、《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 禁止生產、銷售下列農業機械:(四)利用殘次零配件或者報廢農業機械的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車架等部件拼裝的;
2、《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生產、銷售利用殘次零配件或者報廢農業機械的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車架等部件拼裝的農業機械的,由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並處違法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認證認可管理、安全技術標準管理以及產品質量管理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2 行政處罰類 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中介業務行為的處罰 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四)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73 行政處罰類 採用不正當手段壟斷種苗市場,或者哄抬種苗價格行為的處罰 無 1、《退耕還林條例》第二十五條 退耕還林需要的種苗,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組織集中採購,也可以由退耕還林者自行採購。集中採購的,應當徵求退耕還林者的意見,並採用公開競價方式,籤訂書面合同,超過國家種苗造林補助費標準的,不得向退耕還林者強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退耕還林者指定種苗供應商。禁止壟斷經營種苗和哄抬種苗價格。2、《退耕還林條例》第五十九條  採用不正當手段壟斷種苗市場,或者哄抬種苗價格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強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處理;反不正當競爭法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非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4 行政處罰類 違反軍服管理行為的處罰 非法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買賣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銷售軍服仿製品行為的處罰 1、《軍服管理條例》第四條 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企業(以下稱軍服承制企業)應當具備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必需的條件和能力,具有質量保證體系和良好資信,並符合軍隊軍需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企業,經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查驗,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列入軍服承制企業備選名錄。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任務,從軍服承制企業備選名錄中擇優確定軍服承制企業,與其籤訂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2、《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數額巨大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二)買賣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三)生產、銷售軍服仿製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涉嫌非法生產、銷售軍服或者軍服仿製品的行為時,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軍服承制企業轉讓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或者生產技術規範,或者委託其他企業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行為的處罰 1、《軍服管理條例》第五條 軍服承制企業應當嚴格履行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品種、數量完成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任務,執行軍服生產技術規範。軍服承制企業不得轉讓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或者軍服生產技術規範,也不得委託其他企業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軍服承制企業的工作人員不得洩露軍服專用材料生產技術,不得洩露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數量、接收單位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2、《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 軍服承制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一)轉讓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或者生產技術規範,或者委託其他企業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 軍服承制企業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未經改制、染色等處理的軍服、軍服專用材料殘次品的行為的處罰 1、《軍服管理條例》第六條 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中的試製品,經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檢驗合格的,作為製成品接收;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中的殘次品,未經改制、染色等處理的,不得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軍服生產中剩餘的軍服專用材料,應當按照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的要求,妥善保管或者移交。2、《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 軍服承制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二)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未經改制、染色等處理的軍服、軍服專用材料殘次品的 軍服承制企業未將軍服生產中剩餘的軍服專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行為的處罰 1、《軍服管理條例》第六條 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中的試製品,經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檢驗合格的,作為製成品接收;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中的殘次品,未經改制、染色等處理的,不得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軍服生產中剩餘的軍服專用材料,應當按照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的要求,妥善保管或者移交。2、《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 軍服承制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三)未將軍服生產中剩餘的軍服專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使用軍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的處罰 1、《軍服管理條例》第十條 禁止買賣、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贈送軍服。禁止使用軍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禁止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2、《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軍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75 行政處罰類 沒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製作設備,且未依法向當地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擅自從事戶外廣告活動行為的處罰 1、《安徽省戶外廣告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製作設備,並依法向當地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方可從事戶外廣告活動。2、《安徽省戶外廣告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取締其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6 行政處罰類 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機構提供虛假材料行為的處罰;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報告行為的處罰 無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九條"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7 行政處罰類 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私營企業的董事、監事、合伙人及個體工商戶的員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的便利,侵佔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財物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將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擅自以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洩露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技術、生產工藝、經營策略等商業秘密,超越授權範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損害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權益的其他行為的處罰 無 1、《安徽省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對其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2、《安徽省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 私營企業的董事、監事、合伙人及個體工商戶的員工,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務或者工作的便利,侵佔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財物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二)將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三)擅自以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四)洩露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技術、生產工藝、經營策略等商業秘密;(五)超越授權範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六)損害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權益的其他行為。3、《安徽省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部門責令退還侵佔的財產;給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8 行政處罰類 被吊銷音像出版、製作、複製、進口、批發、零售、出租等許可證,未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行為的處罰 無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9 行政處罰類 被吊銷電影攝製、發行、放映等許可證,未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行為的處罰 無 《電影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0 行政處罰類 被吊銷有關文物經營、拍賣等許可證,未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行為的處罰 無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六)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書:(一)文物商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的;(三)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未經審核的;(四)文物收藏單位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依照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單位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1 行政處罰類 違反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行為處罰 非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郵寄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政府指定的收購單位,按照規定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應當進行監督管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3、《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4、《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第二十三條:禁止非法出售、收購、利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學研究、教學、馴養繁殖、開發利用、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和省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設區的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需要出售、收購、利用省二級保護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必須經市、縣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5、《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二十四條:進入市場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6、《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五條 運輸、攜帶、郵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必須辦理準運證。出市、縣的,由市、縣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準運證;出省的,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準運證;出國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準運證文本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7、《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三十三條:非法出售、收購、加工、運輸、攜帶、郵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以相當於實物價值5至10倍的罰款。   
8、《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集貿市場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持有狩獵證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出售依法獲得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按照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向經核准登記的單位出售,或者在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定的集貿市場出售。         
9、《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的,應當憑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向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動物園之間因繁殖動物,需要運輸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10、《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相當於實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其籤署意見後,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經其批准。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的,應當憑特許捕捉證或者馴養繁殖許可證,向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動物園之間因繁殖動物,需要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的或者地方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相當於實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行為的處罰;未經省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批准,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禁止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准。                  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倒賣、轉讓採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准文件、標籤行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偽造、倒賣、轉讓採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准文件、標籤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82 行政處罰類 一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用於出口的;二、三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沒有交由中國藥材公司統一經營管理,其餘品種沒有交由產地縣藥材公司或其委託單位按照計劃收購的;二、三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的藥用部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沒有實行實行限量出口行為的處罰 無 1、《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一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屬於自然淘汰的,其藥用部分由各經藥材公司負責經營管理,但不得出口。
2、《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二、三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屬於國家計劃管理的品各,由中國藥材公司統一經營管理;其餘品種由產地縣藥材公司或其委託單位按照計劃收購。
3、《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二、三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的藥用部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實行限量出口。
4、《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沒收其野生藥材和全部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工商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3 行政處罰類 擅自從事電影製片、進口、發行、放映活動行為的處罰 無 1、《電影管理條例》第五條 國家對電影攝製、進口、出口、發行、放映和電影片公映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電影片的攝製、進口、發行、放映活動,不得進口、出口、發行、放映未取得許可證的電影片。
  依照本條例發放的許可證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 2、《電影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電影片的製片、發行、放映單位,或者擅自從事電影製片、進口、發行、放映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經營的電影片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4 行政處罰類 違反文物保護管理行為的處罰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文物商業經營活動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三條:文物商店應當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設立,依法進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不得設立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
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四條 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文物拍賣許可證。
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不得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不得設立文物商店。                                                         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二條:未經許可,擅自設立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或者擅自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制止,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管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文物商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三條:文物商店應當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設立,依法進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不得設立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書:
(一)文物商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 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行為的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四條 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文物拍賣許可證。
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不得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不得設立文物商店。 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書:
(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的。 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未經審核的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六條 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在銷售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對允許銷售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標識。
  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並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書:
(三)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未經審核的。 文物收藏單位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的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二、三款 文物收藏單位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文物商店或者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
  除經批准的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三條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書:
(四)文物收藏單位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的。 85 行政處罰類 違反規定向學校或者學生推銷報刊、書籍、音像製品、學習資料、練習冊和其他商品或者提供經營性服務的處罰 無 1、《安徽省禁止義務教育階段亂收費條例》第八條: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要求學校代其向學生收取行政性、事業性、公益性費用;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推銷報刊、書籍、音像製品、學習資料、練習冊和其他商品;不得通過開展評比或者競賽活動及其他形式向學校和學生收取活動費、報名費或者其它各種名目的費用;不得利用行政權力和壟斷地位強行向學校提供經營性服務和擅自項目收費。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學校應當抵制,並向有關部門舉報。
2、《安徽省禁止義務教育階段亂收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 違反規定向學校或者學生推銷報刊、書籍、音像製品、學習資料、練習冊和其他商品或者提供經營性服務的,由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退還所收費用;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額1至5倍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不予立案的,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責任: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集證據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審查階段責任:政策法規股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市管局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覆核。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決定階段責任:市工商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市管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7、事後監管責任:對B、C、D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監督其辦理註銷登記。依法在《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有關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8、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影響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或違反規定罰繳分離規定自行收繳罰沒款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案件查處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及時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造成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不實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6 行政處罰類 乳製品生產企業在乳製品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尚不構成犯罪的處罰 無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生鮮乳收購者、乳製品生產企業在生鮮乳收購、乳製品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乳品,以及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並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嬰幼兒奶粉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或者生產、銷售的嬰幼兒奶粉營養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從重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87 行政處罰類 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尚不構成犯罪的處罰 無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乳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並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嬰幼兒奶粉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或者生產、銷售的嬰幼兒奶粉營養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從重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88 行政處罰類 乳製品生產銷售企業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製品,不停止生產、銷售、不召回、追回的處罰 乳製品生產企業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製品,不停止生產、不召回的處罰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乳製品生產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製品,不停止生產、不召回的,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召回;拒不停止生產、拒不召回的,沒收其違法所得、違法乳製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並處違法乳製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乳製品銷售者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製品,不停止銷售、不追回的處罰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乳製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製品,不停止銷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追回;拒不停止銷售、拒不追回的,沒收其違法所得、違法乳製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並處違法乳製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89 行政處罰類 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擅自生產化妝品的處罰 無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四條 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擅自生產化妝品的,責令該企業停產,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90 行政處罰類 生產未取得批准文號的特殊用途的化妝品,或者使用化妝品禁用原料和未經批准的化妝品新原料的處罰 無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 生產未取得批准文號的特殊用途的化妝品,或者使用化妝品禁用原料和未經批准的化妝品新原料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並且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或者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91 行政處罰類 進口或者銷售未經批准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的處罰 無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 進口或者銷售未經批准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對已取得批准文號的生產特殊用途化妝品的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產品的批准文號。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92 行政處罰類 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處罰 無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七條 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93 行政處罰類 違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明確規定外其他有關規定的處罰 無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進;情節嚴重的,對生產企業,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或者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對經營單位,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2到3倍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94 行政處罰類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的處罰 無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以警告的處罰,並可同時責令其限期改進:
(一)具有違反《條例》第六條規定之一項的行為者;
(二)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患有《條例》第七條所列疾病之一,未調離者;
(三)具有違反《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一的行為者;
(四)塗改《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者;
(五)塗改特殊用途化妝品批准文號者;
(六)塗改進口化妝品衛生審查批件或批准文號者;
(七)拒絕衛生監督者。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95 行政處罰類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處罰 無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以停產或停止經營化妝品三十天以內的處罰,對經營者並可以處沒收違法所得及違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罰款的處罰:
(一)經警告處罰,責令限期改進後仍無改進者;
(二)具有違反《條例》第六條規定至兩項以上行為者;
(三)具有違反《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之一的行為者;
(四)經營單位轉讓、偽造、倒賣特殊用途化妝品批准文號者。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96 行政處罰類 生產企業轉讓、偽造、倒賣特殊用途化妝品批准文號者;轉讓、偽造、倒賣進口化妝品生產審查批件或批准文號者的處罰 無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及違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罰款的處罰,並可以撤銷特殊用途化妝品批准文號或進口化妝品批准文號:
(一)生產企業轉讓、偽造、倒賣特殊用途化妝品批准文號者;
(二)轉讓、偽造、倒賣進口化妝品生產審查批件或批准文號者。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97 行政處罰類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生產、經營藥品;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疫苗;擅自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銷售藥品或者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銷售的藥品超出批准經營的藥品範圍的;個人設置的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提供的藥品超出規定範圍品種的;變更藥品生產經營許可事項,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未辦理的處罰 無 1、《藥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七十二條「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食藥總局令第14號 2004年8月5日實施)第五十二條「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生產藥品的,依照《藥品管理法》(主席令45號、2001年12月1日實施)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3、《醫療機構製劑配製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食藥總局令第18號 2005年6月1日實施)第四十九條「未取得《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配製製劑的,按《藥品管理法》(主席令45號、2001年12月1日實施)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4、《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4號 2005年6月1日實施)第六十八條「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疫苗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5、《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六十條「未經批准,擅自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銷售藥品或者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銷售的藥品超出批准經營的藥品範圍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6、《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個人設置的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的藥品超出規定的範圍和品種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98 行政處罰類 使用單位以義診、義賣、試用、零售等方式銷售藥品、醫療器械的處罰 無 《安徽省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以義診、義賣、試用、零售等方式銷售藥品、醫療器械的,分別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及企業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99 行政處罰類 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罰 1、《藥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六十六條「生產沒有國家藥品標準的中藥飲片,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製規範的;醫療機構不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標準配製製劑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生產、銷售劣藥的處罰 《藥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七十三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0 行政處罰類 醫療機構配製、使用假藥、劣藥的處罰 醫療機構配製假藥、劣藥的處罰 1、《醫療機構製劑註冊管理辦法》(試行)(食藥總局令第20號 2005年8月1日實施)第四十條第一款「醫療機構配製製劑,違反《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分別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2、《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三)變質的;(四)被汙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5、《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銷售劣藥。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三)超過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的處罰 1、《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六十三條「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2、《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1 行政處罰類 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的處罰 無 《藥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七十五條第一款「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02 行政處罰類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假劣藥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處罰 無 《藥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七十六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假劣藥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03 行政處罰類 未按照規定實施質量管理規範的處罰 無 1、《藥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七十八條「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2、《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五十八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一)開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新建藥品生產車間、新增生產劑型,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未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仍進行藥品生產的;(二)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未通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仍進行藥品經營的。」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04 行政處罰類 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未經批准,醫療機構擅自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經營企業違規購進和銷售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的處罰 無 1、《藥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七十九條「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並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
2、《藥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三十四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沒有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藥材除外。」
3、《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六十一條「未經批准,醫療機構擅自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4、《醫療機構製劑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九條「未經批准,醫療機構擅自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5、《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食藥總局令第16號 2007年5月1日實施)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購進或者銷售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05 行政處罰類 未按照規定登記備案進口藥品的處罰 無 《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條 進口已獲得藥品進口註冊證書的藥品,未按照本法規定向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進口藥品註冊證書。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06 行政處罰類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偽造《生物製品批籤發合格證》;生產、經營企業為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經營藥品提供便利條件的的處罰 無 1、《藥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八十一條「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吊銷賣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生物製品批籤發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1號 2004年7月13日)第三十一條「偽造《生物製品批籤發合格證》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3、《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食藥總局令第16號 2007年5月1日實施)第三十六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07 行政處罰類 醫療機構將其配製的製劑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的處罰 無 1、《醫療機構製劑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四十二條「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不得發布醫療機構製劑廣告。醫療機構將其配製的製劑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2、《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條「醫療機構將其配製的製劑在市場銷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製劑,並處違法銷售製劑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08 行政處罰類 經營企業購銷藥品無真實完整記錄的處罰 無 1、《藥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八十四條「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2、《藥品管理法》第十八條「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3、《藥品管理法》第十九條「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必須準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籤字,方可調配。藥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藥材,必須標明產地。」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09 行政處罰類 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依照規定建立並保存疫苗銷售或者購銷記錄的處罰 無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依照規定建立並保存疫苗銷售或者購銷記錄的,分別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 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條 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10 行政處罰類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生產、經營的藥品及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其包裝、標籤、說明書違反《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處罰 無 1、《藥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八十五條「藥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除依法應當按照假藥、劣藥論處的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該藥品的批准證明文件。《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向患者提供所用藥品的價格清單;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還應當按照規定的辦法如實公布其常用藥品的價格,加強合理用藥的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2、《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六十八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生產、經營的藥品及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其包裝、標籤、說明書違反《藥品管理法》及本條例規定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11 行政處罰類 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出具虛假疫苗檢驗報告的處罰 無 《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條 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藥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的疫苗檢驗報告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12 行政處罰類 未經批准擅自委託或者接受委託生產藥品的處罰 無 1、《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五十九條「違反《藥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擅自委託或者接受委託生產藥品的,對委託方和受託方均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2、《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藥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十三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藥品生產企業可以接受委託生產藥品。」
4、《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食藥總局令第14號 2004年8月5日實施)第五十三條「未經批准擅自委託或者接受委託生產藥品的,對委託方和受託方均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13 行政處罰類 擅自仿製中藥保護品種、偽造《中藥品種保護證書》等進行生產、銷售的處罰 擅自仿製中藥保護品種的處罰 《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擅自仿製中藥保護品種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以生產假藥依法論處。《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十七條 被批准保護的中藥品種,在保護期內限於由獲得《中藥保護品種證書》的企業生產;但是,本條例第十九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偽造《中藥品種保護證書》等進行生產、銷售的處罰 《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偽造《中藥品種保護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進行生產、銷售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沒收其全部有關藥品及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有關藥品正品價格三倍以下罰款。 114 行政處罰類 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未依照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年度種植計劃進行種植的;未依照規定報告種植情況的;未依照規定儲存麻醉藥品的處罰 無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種植資格:
(一)未依照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年度種植計劃進行種植的;
(二)未依照規定報告種植情況的;
(三)未依照規定儲存麻醉藥品的。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15 行政處罰類 定點生產企業未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年度生產計劃安排生產的;未依照規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生產情況的;未依照規定儲存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或者未依照規定建立、保存專用帳冊的;未依照規定銷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處罰 無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定點生產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生產資格:
(一)未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年度生產計劃安排生產的;
(二)未依照規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生產情況的;
(三)未依照規定儲存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或者未依照規定建立、保存專用帳冊的;
(四)未依照規定銷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五)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16 行政處罰類 定點批發企業違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規定銷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或者違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營麻醉藥品原料藥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原料藥的處罰 無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 定點批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銷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或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經營麻醉藥品原料藥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原料藥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批發資格。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17 行政處罰類 定點批發企業違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制度的處罰 無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 定點批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批發資格:
(一)未依照規定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二)未保證供藥責任區域內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供應的;
(三)未對醫療機構履行送貨義務的;
(四)未依照規定報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進貨、銷售、庫存數量以及流向的;
(五)未依照規定儲存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或者未依照規定建立、保存專用帳冊的;
(六)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七)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或者因特殊情況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後未依照規定備案的。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18 行政處罰類 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違規儲存、銷售或者銷毀第二類精神藥品的處罰 無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條 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儲存、銷售或者銷毀第二類精神藥品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資格。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19 行政處罰類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生產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購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處罰 無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購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購買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或者停止相關活動,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藥品生產企業需要以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為原料生產普通藥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年度需求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向定點生產企業購買。
  藥品生產企業需要以第二類精神藥品為原料生產普通藥品的,應當將年度需求計劃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並向定點批發企業或者定點生產企業購買。

  第三十五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化妝品、油漆等非藥品生產企業需要使用咖啡因作為原料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向定點批發企業或者定點生產企業購買。
  科學研究、教學單位需要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開展實驗、教學活動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向定點批發企業或者定點生產企業購買。
  需要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標準品、對照品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單位購買。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20 行政處罰類 違規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處罰 無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運輸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21 行政處罰類 藥品研究單位在普通藥品的實驗研究和研製過程中,產生本條例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未依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報告的處罰 無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藥品研究單位在普通藥品的實驗研究和研製過程中,產生本條例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藥品;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實驗研究和研製活動。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22 行政處罰類 藥物臨床試驗機構以健康人為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臨床試驗的受試對象的處罰 無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 藥物臨床試驗機構以健康人為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臨床試驗的受試對象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受試對象造成損害的,藥物臨床試驗機構依法承擔治療和賠償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23 行政處罰類 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生產、銷售假劣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處罰 無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生產、銷售假劣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其定點生產資格、定點批發資格或者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資格,並依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24 行政處罰類 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其他單位使用現金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交易的處罰 無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 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其他單位使用現金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交易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交易的藥品,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25 行政處罰類 發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被盜、被搶、丟失案件的單位,未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報告的處罰 無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八十條 發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被盜、被搶、丟失案件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26 行政處罰類 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最小外包裝上標明「免費」字樣以及「免疫規劃」專用標識的處罰 無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最小外包裝上標明「免費」字樣以及「免疫規劃」專用標識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封存相關的疫苗。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27 行政處罰類 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疫苗,或者疫苗批發企業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的處罰 無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疫苗,或者疫苗批發企業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銷售的疫苗,並處違法銷售的疫苗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疫苗生產資格、疫苗經營資格。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28 行政處罰類 藥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樣品的處罰 無 《生物製品批籤發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藥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樣品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29 行政處罰類 銷售未獲得《生物製品批籤發合格證》的生物製品的處罰 無 1、《生物製品批籤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銷售未獲得《生物製品批籤發合格證》的生物製品,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和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2、《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三)變質的;(四)被汙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3、《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30 行政處罰類 承擔批籤發檢驗或者審核的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處罰 無 《生物製品批籤發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承擔批籤發檢驗或者審核的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條 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藥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31 行政處罰類 未經批准使用藥包材產品目錄中的藥包材的處罰 無 1、《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食藥總局令第13號 2004年7月20日實施)第六十二條「未經批准使用藥包材產品目錄中的藥包材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查處。」
2、《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銷售劣藥。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三)超過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3、《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32 行政處罰類 未獲得《藥包材註冊證》擅自生產藥包材;生產並銷售不合格藥包材;進口不合格藥包材的處罰 無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 未獲得《藥包材註冊證》,擅自生產藥包材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生產,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經生產的藥包材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處理。生產並銷售或者進口不合格藥包材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生產或者進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經生產或者進口的藥包材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處理。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33 行政處罰類 使用不合格藥包材的處罰 無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 對使用不合格藥包材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包裝藥品的藥包材應當立即收回並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處理。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34 行政處罰類 藥包材檢驗機構在承擔藥包材檢驗時,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書的處罰 無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 藥包材檢驗機構在承擔藥包材檢驗時,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書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藥包材檢驗機構資格。因虛假檢驗報告引起的一切法律後果,由作出該報告的藥包材檢驗機構承擔。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35 行政處罰類 生產、經營企業未對其購銷人員進行相關培訓;藥品生產、批發企業未按規定開具銷售憑證;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留存有關資料、銷售憑證的處罰 無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二)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
(三)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按照規定留存有關資料、銷售憑證的。《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採購藥品時,應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索取、查驗、留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索取、留存銷售憑證。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留存的資料和銷售憑證,應當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36 行政處罰類 生產、經營企業未對其銷售人員進行管理及其銷售行為作出具體規定的處罰 無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藥品銷售人員的管理,並對其銷售行為作出具體規定。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37 行政處罰類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核准的地址以外場所現貨銷售藥品、銷售本企業受委託生產的或者他人生產的藥品或者擅自改變經營方式的處罰 無 1、《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食藥總局令第16號 2007年5月1日實施)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一)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場所現貨銷售藥品的;(二)藥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三)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四)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
2、《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 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藥品經營企業不得改變經營方式。
3、《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藥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範圍經營藥品。」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38 行政處罰類 在核准的地址以外場所儲存藥品的處罰 無 1、《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食藥總局令第16號 2007年5月1日實施)第三十三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藥品的,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2、《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六十九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變更藥品生產經營許可事項,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未辦理的,由原發證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補辦變更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的,宣布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無效;仍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3、《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39 行政處罰類 零售企業未按規定開具銷售憑證的處罰 無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40 行政處罰類 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藥品行為,還為其提供藥品的處罰 無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藥品行為而為其提供藥品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藥品行為的,不得為其提供藥品。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41 行政處罰類 藥品零售企業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處罰 無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42 行政處罰類 藥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的處罰 無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並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43 行政處罰類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儲存藥品的處罰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藥品的處罰 1、《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食藥總局令第16號 2007年5月1日實施)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藥品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藥品經依法確認屬於假劣藥品的,按照《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藥品說明書要求低溫、冷藏儲存的藥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低溫、冷藏設施設備運輸和儲存。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應當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藥品,並依法進行處理。」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儲存藥品的處罰 1、《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食藥總局令第16號 2007年5月1日實施)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儲存藥品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關藥品經依法確認屬於假劣藥品的,按照《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3、《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藥品說明書要求低溫、冷藏儲存的藥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低溫、冷藏設施設備運輸和儲存。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應當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藥品,並依法進行處理。」
144 行政處罰類 生產、經營企業違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甲類非處方藥的處罰 無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贈送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搭售、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45 行政處罰類 醫療機構設置的藥房不符合規定;醫療機構藥品購進、儲存不符合規定;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未經診療直接向患者提供藥品的處罰 無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設置的藥房,應當具有與所使用藥品相適應的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配備相應的藥學技術人員,並設立藥品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質量管理人員,建立藥品保管制度。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購進藥品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索取、查驗、保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票據。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購進藥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並建有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藥品購進記錄必須註明藥品的通用名稱、生產廠商(中藥材標明產地)、劑型、規格、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批准文號、供貨單位、數量、價格、購進日期。
  藥品購進記錄必須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儲存藥品,應當制訂和執行有關藥品保管、養護的制度,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避光、通風、防火、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藥品質量。
  醫療機構應當將藥品與非藥品分開存放;中藥材、中藥飲片、化學藥品、中成藥應分別儲存、分類存放。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未經診療直接向患者提供藥品。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46 行政處罰類 採用郵售、網際網路交易等方式銷售處方藥的處罰 無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郵售、網際網路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採用郵售、網際網路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
《安徽省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採用郵售、網際網路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出售處方藥的,由藥監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47 行政處罰類 非法收購藥品的處罰 無 1、《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食藥總局令第16號 2007年5月1日實施)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收購藥品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2、《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禁止非法收購藥品。」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48 行政處罰類 藥品生產企業不按規定召回藥品的;藥品生產企業違反規定處理、銷毀召回藥品的處罰 藥品生產企業不按規定召回藥品的處罰 《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藥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發現藥品存在安全隱患而不主動召回藥品的,責令召回藥品,並處應召回藥品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直至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藥品生產企業拒絕召回藥品的處罰 《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藥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拒絕召回藥品的,處應召回藥品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直至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過調查評估,認為存在本辦法第四條所稱的安全隱患,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召回藥品而未主動召回的,應當責令藥品生產企業召回藥品。
  必要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立即停止銷售和使用該藥品。
藥品生產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停止銷售和使用需召回藥品的處罰 《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藥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停止銷售和使用需召回藥品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藥品生產企業在作出藥品召回決定後,應當制定召回計劃並組織實施,一級召回在24小時內,二級召回在48小時內,三級召回在72小時內,通知到有關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停止銷售和使用,同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藥品生產企業未按照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採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藥品的處罰 《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藥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採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藥品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專家對藥品生產企業提交的召回計劃進行評估,認為藥品生產企業所採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安全隱患的,可以要求藥品生產企業採取擴大召回範圍、縮短召回時間等更為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總結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對報告進行審查,並對召回效果進行評價,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和評價。審查和評價結論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藥品生產企業。
  經過審查和評價,認為召回不徹底或者需要採取更為有效的措施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要求藥品生產企業重新召回或者擴大召回範圍。
第二十八條 藥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召回的相關情況,進行召回藥品的後續處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藥品生產企業提交的藥品召回總結報告進行審查,並對召回效果進行評價。經過審查和評價,認為召回不徹底或者需要採取更為有效的措施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藥品生產企業重新召回或者擴大召回範圍。 藥品生產企業違反規定處理、銷毀召回藥品的處罰 《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藥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藥品生產企業對召回藥品的處理應當有詳細的記錄,並向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必須銷毀的藥品,應當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下銷毀。
149 行政處罰類 藥品生產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建立藥品召回制度、藥品質量保證體系與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的;拒絕協助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調查的;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藥品召回的調查評估報告和召回計劃、藥品召回進展情況和總結報告的;變更召回計劃,未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處罰 無 《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藥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建立藥品召回制度、藥品質量保證體系與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的;
(二)拒絕協助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調查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藥品召回的調查評估報告和召回計劃、藥品召回進展情況和總結報告的;
(四)變更召回計劃,未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50 行政處罰類 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未按規定停止銷售或者使用、通知、報告的處罰 無 《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銷售和使用,並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許可證。《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六條 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發現其經營、使用的藥品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或者使用該藥品,通知藥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並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51 行政處罰類 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拒絕配合藥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有關藥品安全隱患調查、拒絕協助藥品生產企業召回藥品的處罰 無 《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拒絕配合藥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有關藥品安全隱患調查、拒絕協助藥品生產企業召回藥品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52 行政處罰類 生產、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未經許可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活動的;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處罰 無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及企業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
(一)生產、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
(二)未經許可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
有前款第一項情形、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或者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未經許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醫用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及單位提出的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申請。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53 行政處罰類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相關醫療器械許可證件的處罰 無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廣告批准文件等許可證件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已經取得的許可證件,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5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及單位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相關醫療器械許可證件的,由原發證部門予以收繳或者吊銷,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54 行政處罰類 未依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備案的處罰 無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會公告未備案單位和產品名稱,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告備案單位和產品名稱;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55 行政處罰類 生產、經營、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符合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未按照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並保持有效運行的;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註冊的醫療器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醫療器械的;委託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企業生產醫療器械,或者未對受託方的生產行為進行管理的處罰 無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註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符合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的;
 
(二)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未按照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並保持有效運行的;
 
(三)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註冊的醫療器械的;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醫療器械的;
 
(五)委託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企業生產醫療器械,或者未對受託方的生產行為進行管理的。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履行了本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為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醫療器械,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經營、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醫療器械。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56 行政處罰類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整改、停止生產、報告的;生產、經營說明書、標籤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醫療器械的;未按照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籤標示要求運輸、貯存醫療器械的;轉讓過期、失效、淘汰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在用醫療器械的處罰 無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整改、停止生產、報告的;
(二)生產、經營說明書、標籤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醫療器械的;
(三)未按照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籤標示要求運輸、貯存醫療器械的;
(四)轉讓過期、失效、淘汰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在用醫療器械的。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57 行政處罰類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未按照要求提交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並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的;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經營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並執行銷售記錄製度的;對重複使用的醫療器械,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理的;醫療器械使用單位重複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或者未按照規定銷毀使用過的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的;對需要定期檢查、檢驗、校準、保養、維護的醫療器械,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按照產品說明書要求檢查、檢驗、校準、保養、維護並予以記錄,及時進行分析、評估,確保醫療器械處於良好狀態的;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妥善保存購入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原始資料,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大型醫療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類醫療器械的信息記載到病歷等相關記錄中的;醫療器械使用單位發現使用的醫療器械存在安全隱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檢修,或者繼續使用經檢修仍不能達到使用安全標準的醫療器械的;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未按照要求報告不良事件,或者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不良事件調查不予配合的處罰 無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未按照要求提交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的;
(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並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的;
(三)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經營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並執行銷售記錄製度的;
(四)對重複使用的醫療器械,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理的;
(五)醫療器械使用單位重複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或者未按照規定銷毀使用過的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的;
(六)對需要定期檢查、檢驗、校準、保養、維護的醫療器械,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按照產品說明書要求檢查、檢驗、校準、保養、維護並予以記錄,及時進行分析、評估,確保醫療器械處於良好狀態的;
(七)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妥善保存購入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原始資料,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大型醫療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類醫療器械的信息記載到病歷等相關記錄中的;
(八)醫療器械使用單位發現使用的醫療器械存在安全隱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檢修,或者繼續使用經檢修仍不能達到使用安全標準的醫療器械的;
(九)醫療器械使用單位違規使用大型醫用設備,不能保障醫療質量安全的;
(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未按照要求報告不良事件,或者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不良事件調查不予配合的。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58 行政處罰類 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處罰 無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臨床試驗,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該機構5年內不得開展相關專業醫療器械臨床試驗。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該機構10年內不得開展相關專業醫療器械臨床試驗。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59 行政處罰類 發布虛假醫療器械廣告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醫療器械,並向社會公布後仍然銷售該醫療器械的處罰 無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三款 發布虛假醫療器械廣告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醫療器械,並向社會公布;仍然銷售該醫療器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銷售的醫療器械,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60 行政處罰類 醫療器械技術審評機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未依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履行職責,致使審評、監測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的處罰 無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 醫療器械技術審評機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致使審評、監測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61 行政處罰類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不按規定召回醫療器械的處罰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不按規定召回醫療器械的處罰 《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九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發現醫療器械存在缺陷而沒有主動召回醫療器械的,責令召回醫療器械,並處應召回醫療器械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直至吊銷《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違反規定拒絕召回醫療器械的處罰 《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拒絕召回醫療器械的,處應召回醫療器械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直至吊銷《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四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過調查評估,認為存在本辦法第四條所稱的缺陷,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召回醫療器械而未主動召回的,應當責令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召回醫療器械。
  必要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要求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立即暫停銷售或者使用、告知使用者立即暫停使用該醫療器械。
未在規定時間內將召回醫療器械的決定通知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或告知使用者的;未按照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採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醫療器械的;未對召回醫療器械的處理做詳細記錄或未向藥監部門報告的處罰 《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將召回醫療器械的決定通知到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採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醫療器械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對召回醫療器械的處理做詳細記錄或者未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五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做出醫療器械召回決定的,一級召回在1日內,二級召回在3日內,三級召回在7日內,通知到有關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通知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召回醫療器械名稱、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召回的原因;
  (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暫停銷售和使用該產品、將召回通知轉發到相關經營企業或者使用單位等;
  (四)召回醫療器械的處理方式。
第十八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專家對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提交的召回計劃進行評估,認為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所採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缺陷的,應當要求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採取提高召回等級、擴大召回範圍、縮短召回時間或者改變召回產品的處理方式等更為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一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對召回醫療器械的處理應當有詳細的記錄,並向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通過警示、檢查、修理、重新標籤、修改並完善說明書、軟體升級、替換、銷毀等方式能夠消除產品缺陷的,可以在產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為。需要銷毀的,應當在銷毀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下銷毀。
第二十三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總結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對報告進行審查,並對召回效果進行評價。審查和評價結論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並抄送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經過審查和評價,認為召回不徹底,尚未有效消除缺陷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要求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重新召回。
第二十七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醫療器械召回的相關情況,進行召回醫療器械的後續處理。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提交的醫療器械召回總結報告進行審查,並對召回效果進行評價,及時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經過審查和評價,認為召回不徹底,尚未有效消除缺陷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要求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重新召回。
162 行政處罰類 未按本辦法規定建立醫療器械召回制度的;拒絕協助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調查的;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醫療器械召回事件報告表》、調查評估報告和召回計劃、醫療器械召回計劃實施情況和總結報告的;變更召回計劃,未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處罰 無 《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二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建立醫療器械召回制度的;
(二)拒絕協助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調查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醫療器械召回事件報告表》、調查評估報告和召回計劃、醫療器械召回計劃實施情況和總結報告的;
(四)變更召回計劃,未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63 行政處罰類 經營企業、使用單位發現其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存在缺陷未立即暫停銷售或者使用該醫療器械,未及時通知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並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處罰 無 《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三條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銷售、使用存在缺陷的醫療器械,並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64 行政處罰類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拒絕配合有關醫療器械缺陷調查、拒絕協助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召回醫療器械的處罰 無 《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四條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拒絕配合有關醫療器械缺陷調查、拒絕協助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召回醫療器械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65 行政處罰類 未按照規定建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制度,或者無專門機構、專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的;未建立和保存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檔案的;未按照要求開展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報告、調查、評價和處理的;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的;未按照要求開展重點監測的;不配合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相關調查工作的;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罰 無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 藥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制度,或者無專門機構、專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的;
(二)未建立和保存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檔案的;
(三)未按照要求開展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報告、調查、評價和處理的;
(四)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的;
(五)未按照要求開展重點監測的;
(六)不配合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相關調查工作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藥品生產企業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按照《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相應藥品不予再註冊。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66 行政處罰類 無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的;未按照要求開展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報告、調查、評價和處理的;不配合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相關調查工作的處罰 無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 藥品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開展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報告、調查、評價和處理的;
(三)不配合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相關調查工作的。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67 行政處罰類 生產企業擅自生產、藥品批發企業擅自經營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或者未按照規定渠道供應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藥品零售企業擅自經營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處罰 無 《反興奮劑條例》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職責分工,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經營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企業擅自生產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渠道供應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
(二)藥品批發企業擅自經營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渠道供應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
(三)藥品零售企業擅自經營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68 行政處罰類 未取得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擅自從事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或者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超出有效期的處罰 無 《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擅自從事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或者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超出有效期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移交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69 行政處罰類 提供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未在其網站主頁顯著位置標明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號碼的;超出審核同意範圍提供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的;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之間的互聯 網藥品交易提供服務的企業與行政機關、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存在隸屬關係、產權關係或者其他經濟利益關係的;有關變更事項未經審批的處罰 無 《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 提供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並註銷其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
(一)未在其網站主頁顯著位置標明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號碼的;
(二)超出審核同意範圍提供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的;
(三)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之間的互聯 網藥品交易提供服務的企業與行政機關、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存在隸屬關係、產權關係或者其他經濟利益關係的;
(四)有關變更事項未經審批的。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70 行政處罰類 提供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為未經許可的企業或者機構交易未經審批的藥品提供服務的處罰 無 《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第三十條 提供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為未經許可的企業或者機構交易未經審批的藥品提供服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撤銷其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並註銷其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同時移交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71 行政處罰類 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之間的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提供服務的企業直接參與藥品經營的處罰 無 1、《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食藥總局令第480號 2005年12月1日實施)第三十一條「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之間的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提供服務的企業直接參與藥品經營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進行處罰,撤銷其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並註銷其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同時移交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2、《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72 行政處罰類 向個人消費者提供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的藥品連鎖零售企業在網上銷售處方藥或者向其他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銷售藥品的處罰 無 《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食藥總局令第480號 2005年12月1日實施)第三十二條「向個人消費者提供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的藥品連鎖零售企業在網上銷售處方藥或者向其他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銷售藥品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撤銷其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並註銷其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同時移交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73 行政處罰類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通過未經審批同意或者超出審批同意範圍的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企業進行網際網路藥品交易的處罰 無 《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通過未經審批同意或者超出審批同意範圍的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企業進行網際網路藥品交易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74 行政處罰類 購進藥品或醫療器械未索取、查驗、留存相關證明材料的;購進藥品或醫療器械未驗收,或者沒有驗收記錄,以及驗收記錄不真實、不完整的;對外請醫師自帶的醫療器械資質證件未按規定查驗的;未按規定儲存養護藥品或醫療器械的;未建立植入人體醫療器械質量跟蹤使用記錄的;對設備類醫療器械未建立設備檔案、未定期養護校驗的處罰 無 《安徽省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藥監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購進藥品或醫療器械未索取、查驗、留存相關證明材料的;(二)購進藥品或醫療器械未驗收,或者沒有驗收記錄,以及驗收記錄不真實、不完整的;(三)對外請醫師自帶的醫療器械資質證件未按規定查驗的;(四)未按規定儲存養護藥品或醫療器械的;(五)未建立植入人體醫療器械質量跟蹤使用記錄的;(六)對設備類醫療器械未建立設備檔案、未定期養護校驗的。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75 行政處罰類 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受讓、受贈使用過的設備類醫療器械的處罰 無 《安徽省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受讓、受贈使用過的設備類醫療器械的,由藥監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76 行政處罰類 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醫療器械、超出適用範圍使用醫療器械的處罰 無 《安徽省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使用單位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超出適用範圍使用醫療器械的,由藥監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77 行政處罰類 使用單位將其研製的醫療器械對外出售的處罰 無 《安徽省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使用單位將其研製的醫療器械對外出售的,由藥監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78 行政處罰類 違反商品條碼管理行為的處罰 未經核准註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或偽造商品條碼的,或者使用已經註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處罰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未經核准註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或偽造商品條碼的,或者使用已經註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委託人未取得廠商識別代碼註冊證書或者編碼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印刷企業承接其商品條碼印製業務的處罰 《安徽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使用未註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將其註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轉讓、租賃給他人使用的;(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啟用已註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的。 經銷未經核准註冊、備案或者偽造的商品條碼商品的處罰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經銷的商品印有未經核准註冊、備案或者偽造的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179 行政處罰類 違反計量器具生產、銷售、修理許可的處罰 未取得《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製造或者修理計量器具的處罰 《計量法》第二十三條 ;  未取得《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製造或者修理計量器具的, 責令停止生產、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製造、銷售未經考核(型式批准或樣機試驗)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處罰 《計量法》第二十四條;  製造、銷售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責令停止製造、銷售該種新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製造、修理、銷售的計量器具不合格的處罰 《計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二十四條「製造、修理、銷售的計量器具不合格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180 行政處罰類 屬於強制檢定範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超過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處罰 無 《計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二十五條「屬於強制檢定範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 ,責令停止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81 行政處罰類 屬於非強制檢定範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處罰 無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 屬於強制檢定範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於非強制檢定範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82 行政處罰類 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和偽造數據的處罰 無 《計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二十六條「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給國家和消費者遷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83 行政處罰類 製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處罰 無 《計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二十八條「製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84 行政處罰類 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處罰 無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違反本細則第二條規定,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責令改正;屬出版物的,責令其停止銷售,可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85 行政處罰類 製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的處罰 無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四規定,製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製造、銷售和進口,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86 行政處罰類 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未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而開展計量檢定的處罰 無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未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而開展計量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87 行政處罰類 製造、修理的計量器具未經出廠檢定或者經檢定不合格而出廠的處罰 無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 製造、修理的計量器具未經出廠檢定或者經檢定不合格而出廠的,責令其停止出廠,沒收全部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並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88 行政處罰類 銷售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合格的進口計量器具的處罰 無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 進口計量器具,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合格而銷售的,責令其停止銷售,封存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其銷售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89 行政處罰類 經營者違反銷售、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行為的處罰 經營銷售殘次計量器具零配件;使用殘次計量器具零配件組裝、修理計量器具的處罰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經營銷售殘次計量器具零配件的,責令其停止經營銷售,沒收殘次計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個體工商戶製造、修理國家規定範圍以外的計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規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製造、修理國家規定範圍以外的計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規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其停止製造、修理,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 500 元以下的罰款。 190 行政處罰類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或已經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新增檢驗項目,未申請單項計量認證,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或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停止使用後重新啟用,經檢定不合格的處罰 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或已經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新增檢驗項目,未申請單項計量認證,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處罰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 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責令其停止檢驗,可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停止使用後重新啟用,經檢定不合格的處罰    《安徽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停止使用後重新啟用,經檢定不合格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停止使用後,未經原發證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重新考核、批准、擅自啟用的,責令停止使用,並處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191 行政處罰類 偽造、盜用、倒賣檢定印、證的處罰 無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   偽造、盜用、倒賣強制檢定印、證的,沒收其非法檢定印、證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 2000 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92 行政處罰類 違反計量檢定員管理辦法的處罰 未取得計量檢定人員資格,擅自在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等技術機構中從事計量檢定活動的處罰 《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未取得計量檢定人員資格,擅自在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等技術機構中從事計量檢定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警告,並處1千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偽造、冒用《計量檢定員證》或者《註冊計量師註冊證》的處罰 《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計量檢定人員偽造數據、報告、證書,違反計量檢定規程、使用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器具開展計量檢定,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轉讓《計量檢定員證》或《註冊計量師註冊證》的處罰 《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警告,並處1千元以下罰款。 193 行政處罰類 違反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行為的處罰 未按規定辦理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變更手續的處罰 《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取得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而未辦理的,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未按規定標註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的處罰 《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標註或者未按規定標註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的,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委託未取得與委託加工產品項目相應的製造計量器具許可的單位或個人加工計量器具的處罰 《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委託未取得與委託加工產品項目相應的製造計量器具許可的單位或個人加工計量器具的,予以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被委託單位或個人未取得與委託加工產品項目相應的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而接受委託、製造計量器具的,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偽造、冒用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書及其標誌和編號的處罰 《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銷售未取得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產品的處罰 《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銷售未取得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產品的,予以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處罰 《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作出處理,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194 行政處罰類 違反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行為的處罰 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處罰 《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四十七條等規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在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註明能耗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註明的能耗指標不符合產品的實際情況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二十六條 生產用能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如實註明能耗指標。
《節約能源法》第七十四條: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能源計量工作人員或者能源計量工作人員未接受計量專業知識培訓的處罰 《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能源計量工作人員或者能源計量工作人員未接受能源計量專業知識培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拒絕、阻礙能源計量監督檢查的處罰 《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阻礙能源計量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警告,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辦理能源效率標識備案的,或者應當辦理變更手續而未辦理的;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的樣式和規格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處罰 《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節能管理部門或者地方質檢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標識;情節嚴重的,由地方質檢部門處 1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辦理能源效率標識備案的,或者應當辦理變更手續而未辦理的;
  (二)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的樣式和規格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195 行政處罰類 不符合規定條件開展計量檢定或未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計量認證,向社會提供公證數據,以及在計量考核、認證有效期內,未保持原考核、認證條件的處罰 無 《安徽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不符合規定條件開展計量檢定或未經省級以上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計量認證,向社會提供公證數據,以及在計量考核、認證有效期內,未保持原考核、認證條件的,責令停止檢定、檢測,沒收檢定、檢測費,可並處檢定、檢測費1~3倍的罰款。
偽造檢定、檢測數據的,責令更正,並處所收檢定、檢測費1~5倍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96 行政處罰類 製造計量器具,未在計量器具或者包裝物上如實標註許可證標誌及編號、廠名、廠址的處罰 無 《安徽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可並處貨值金額15%~20%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97 行政處罰類 負責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鑑定、型式批准或者樣機試驗的單位,對申請單位提供的樣機、資料失密,給申請單位造成損失的處罰 無 《安徽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負責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鑑定、型式批准或者樣機試驗的單位,對申請單位提供的樣機、資料失密,給申請單位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資格證書,並處500元~3000元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98 行政處罰類 銷售的計量器具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處罰 無 《安徽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銷售,封存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10%~50%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99 行政處罰類 經銷禁止銷售的計量器具的處罰 無 《安徽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銷售,封存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10%~50%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00 行政處罰類 違規使用計量器具的處罰 無 《安徽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01 行政處罰類 經營者經營以量值結算的商品未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的處罰 無 《安徽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營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02 行政處罰類 計量偏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處罰 無 《安徽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封存銷售的商品,並處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03 行政處罰類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經檢查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處罰 無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八條: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經檢查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證書。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04 行政處罰類 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滿,未經原發證機關複查合格而繼續開展檢定的處罰 無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九條: 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頒發的計量標準考核證書而開展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二)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滿,未經原發證機關複查合格而繼續開展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請複查;逾期不申請複查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證書。(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計量標準,經檢查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證書。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05 行政處罰類 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計量標準,經檢查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處罰 無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九條: 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頒發的計量標準考核證書而開展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二)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滿,未經原發證機關複查合格而繼續開展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請複查;逾期不申請複查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證書。(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計量標準,經檢查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證書。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06 行政處罰類 被授權單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處罰 無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條 :被授權單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按以下規定處罰:(一)被授權項目經檢查達不到原考核條件,責令其停止檢定、測試,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由授權機關撤銷其計量授權。(二)超出授權項目擅自對外進行檢定、測試的,責令其改正,沒收全部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計量授權證書。(三)未經授權機關批准,擅自終止所承擔的授權工作,給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07 行政處罰類 未經授權,擅自對外進行檢定測試的處罰 無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一條:未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擅自對外進行檢定、測試的,沒收全部違法所得。給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08 行政處罰類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超過檢定周期而繼續使用的處罰 無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二條:使用計量器具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按以下規定處罰:(一)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或超過檢定周期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二)屬於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超過檢定周期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三)屬於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開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四)在經銷活動中,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計量器具的,沒收該計量器具。(五)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給國家或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六)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偽造數據,給國家或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09 行政處罰類 在經銷活動中,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計量器具的處罰 無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二條:使用計量器具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按以下規定處罰:(一)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或超過檢定周期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二)屬於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超過檢定周期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三)屬於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開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四)在經銷活動中,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計量器具的,沒收該計量器具。(五)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給國家或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六)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偽造數據,給國家或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10 行政處罰類 未經批准,進口、銷售計量器具的處罰 無 《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進口或銷售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型式批准的計量器具的,計量行政部門有權封存其計量器具,責令其補辦型式批准手續,並可處以相當於進口或銷售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11 行政處罰類 未取得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而擅自使用許可證標誌和編號製造、銷售計量器具的處罰 無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四條:製造、修理計量器具,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按以下規定處罰:(一)未經批准製造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製造、銷售,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二)未取得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生產、停止營業,封存製造、修理的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三)未取得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而擅自使用許可證標誌和編號製造、銷售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製造、銷售,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四)取得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後,其製造、修理條件仍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原考核要求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五)製造、銷售未經型式批准或樣機試驗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責令其停止製造、銷售,封存該種新產品,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六)企業、事業單位製造、修理的計量器具未經出廠檢定或經檢定不合格而出廠的,責令其停止出廠,沒收全部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個體工商戶製造、修理計量器具未經檢定或經檢定不合格而銷售或交付用戶使用的,責令其停止製造、修理或者重修、重檢,沒收全部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並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七)個體工商戶製造、修理國家規定範圍以外的計量器具或者不按規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其停止製造、修理,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12 行政處罰類 取得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後,製造、修理條件已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處罰 無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四條:製造、修理計量器具,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按以下規定處罰:(一)未經批准製造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製造、銷售,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二)未取得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生產、停止營業,封存製造、修理的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三)未取得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而擅自使用許可證標誌和編號製造、銷售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製造、銷售,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四)取得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後,其製造、修理條件仍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原考核要求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五)製造、銷售未經型式批准或樣機試驗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責令其停止製造、銷售,封存該種新產品,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六)企業、事業單位製造、修理的計量器具未經出廠檢定或經檢定不合格而出廠的,責令其停止出廠,沒收全部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個體工商戶製造、修理計量器具未經檢定或經檢定不合格而銷售或交付用戶使用的,責令其停止製造、修理或者重修、重檢,沒收全部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並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七)個體工商戶製造、修理國家規定範圍以外的計量器具或者不按規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其停止製造、修理,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13 行政處罰類 個體工商戶製造、修理計量器具未經檢定或經檢定不合格而銷售或交付用戶使用的處罰 無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四條:製造、修理計量器具,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按以下規定處罰:(一)未經批准製造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製造、銷售,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二)未取得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生產、停止營業,封存製造、修理的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三)未取得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而擅自使用許可證標誌和編號製造、銷售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製造、銷售,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四)取得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後,其製造、修理條件仍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原考核要求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五)製造、銷售未經型式批准或樣機試驗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責令其停止製造、銷售,封存該種新產品,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六)企業、事業單位製造、修理的計量器具未經出廠檢定或經檢定不合格而出廠的,責令其停止出廠,沒收全部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個體工商戶製造、修理計量器具未經檢定或經檢定不合格而銷售或交付用戶使用的,責令其停止製造、修理或者重修、重檢,沒收全部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並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七)個體工商戶製造、修理國家規定範圍以外的計量器具或者不按規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其停止製造、修理,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14 行政處罰類 違反計量監督管理行為的處罰 銷售時沒有產品合格證或沒有使用製造許可證標誌或者銷售超過有效期的標準物質的處罰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六條已取得製造許可證的計量器具,在銷售時,沒有產品合格印、證或沒有使用製造許可證標誌的,責令其停止銷售;銷售超過有效期的標準物質的,沒收該種標準物質和全部違法所得。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違反《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範》要求的處罰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獲得《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證書》的生產者,違反《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範》要求的,責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誌,可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絕整改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證書》。
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未經備案,擅自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誌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處30000元以下罰款。 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未正確、清晰地標註淨含量的處罰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未正確、清晰地標註淨含量的,責令改正;未標註淨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 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在其商品包裝的顯著位置正確、清晰地標註定量包裝商品的淨含量。

  淨含量的標註由"淨含量"(中文)、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計數單位)三個部分組成。法定計量單位的選擇應當符合本辦法附表1的規定。

  以長度、面積、計數單位標註淨含量的定量包裝商品,可以免於標註"淨含量"三個中文字,只標註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計數單位)。

  第六條 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標註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當符合本辦法附表2的規定。

  第七條 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標註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淨含量和總件數,或者標註總淨含量。

  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標註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單件淨含量和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件數,或者分別標註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總淨含量。
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平均實際含量小於其標註淨含量的處罰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經檢驗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檢驗批貨值金額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 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大於或者等於其標註淨含量。

  用抽樣的方法評定一個檢驗批的定量包裝商品,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4中的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和計算。樣本中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標註淨含量與其實際含量之差大於允許短缺量的件數以及樣本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符合本辦法附表4的規定。
集市主辦者未遵守有關計量器具管理規定的處罰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十一條:集市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集市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沒收淘汰的計量器具,並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集市主辦者營業執照。
集市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的,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集市經營者違反關於計量活動的有關規定的處罰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沒收計量器具,並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並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應當使用計量器具測量量值而未使用計量器具的,給予現場處罰,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經營者銷售商品的結算值與實際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處罰。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予現場處罰。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的,按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包裝商品的實際量與標註量不相符,計量偏差超過《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或者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處罰 《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四條:生產者生產定量包裝商品,其實際量與標註量不相符,計量偏差超過《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或者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給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下、最高不超過 30000 元的罰款。 銷售者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或者零售商品,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處罰 《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五條:銷售者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實際量與標註量或者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不相符,計量偏差超過《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規定》或者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給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下、最高不超過 30000 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 10000 元以下的罰款。 銷售者銷售國家對計量偏差沒有規定的商品,其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之差,超過國家規定使用的計量器具極限誤差的處罰 《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六條:銷售者銷售國家對計量偏差沒有規定的商品,其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之差,超過國家規定使用的計量器具極限誤差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給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下、最高不超過 20000 元的罰款。 收購者收購商品的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之差,超過國家規定使用的計量器具極限誤差的處罰 《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七條:收購者收購商品,其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之差,超過國家規定使用的計量器具極限誤差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給被收購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下、最高不超過 20000 元的罰款。 加油站經營者違反有關計量活動規定的處罰 《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加油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應當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使用計量器具許可證標誌、編號和出廠產品合格證不齊全或者無進口計量器具檢定證書的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使用,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燃油加油機安裝後未報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可並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可並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四)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其改正和停止使用,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10%至50%的罰款。(五)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破壞計量器具及其鉛(籤)封,擅自改動、拆裝燃油加油機,使用未經批准而改動的燃油加油機,以及弄虛作假、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省級經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八)項規定,未使用計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結算值與實際值之差超過國家規定允許誤差的,責令改正,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加油站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制訂加油站計量管理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制度,對使用的計量器具進行維護和管理,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監督。
  (二)配備專(兼)職計量人員,負責加油站的計量管理工作。加油站的計量人員應當接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計量業務知識培訓,持證上崗。
  (三)使用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當登記造冊,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並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機等計量器具應當具有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誌、編號和出廠產品合格證書或者進口計量器具檢定證書;燃油加油機安裝後報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需要維修燃油加油機,應當向具有合法維修資格的單位報修,維修後的燃油加油機應當報經執行強制檢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不得使用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以及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計量器具用於成品油貿易交接。
  (七)不得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破壞計量器具及其鉛(籤)封,不得擅自改動、拆裝燃油加油機,不得使用未經批准而改動的燃油加油機,不得弄虛作假。
  (八)進行成品油零售時,應當使用燃油加油機等計量器具,並明示計量單位、計量過程和計量器具顯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計費。成品油零售量的結算值應當與實際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國家對計量偏差沒有規定的,其偏差不得超過所使用計量器具的允許誤差。
  (九)申請計量器具檢定,應當按物價部門核准的項目和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加油站經營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帳目或者提供不真實帳目,使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處罰 《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加油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帳目或者提供不真實帳目,使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處以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眼鏡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鏡制配帳目,使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處罰 《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眼鏡制配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提供眼鏡制配帳目,使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處以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眼鏡制配者違反有關計量活動規定的處罰 《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眼鏡制配者違反本辦法第四條有關規定,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使用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登記造冊,報當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責令改正;使用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超過檢定周期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使用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並處2000 元以下罰款;使用屬於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定期檢定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責令改正;使用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的,責令停止使用,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 眼鏡制配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眼鏡制配的計量管理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制度,完善計量保證體系,依法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監督。
(二)遵守職業人員市場準入制度規定,配備經計量業務知識培訓合格,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專(兼)職計量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眼鏡制配的計量工作。
(三)配備的計量器具應當具有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誌、編號、產品合格證;進口的計量器具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四)使用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必須按照規定登記造冊,報當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並向其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五)不得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不得使用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
(七)申請計量器具檢定,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和收費標準交納費用。 眼鏡鏡片、角膜接觸鏡和成品眼鏡生產者違反有關計量活動規定的處罰 《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 眼鏡鏡片、角膜接觸鏡、成品眼鏡生產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有關規定,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工商主管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責令改正,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
  眼鏡鏡片、角膜接觸鏡和成品眼鏡生產者除遵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配備與生產相適應的頂焦度、透過率和厚度等計量檢測設備。
(二)保證出具的眼鏡產品計量數據準確可靠。 從事眼鏡鏡片、角膜接觸鏡、成品眼鏡銷售以及從事配鏡驗光、定配眼鏡、角膜接觸鏡配戴經營者違反有關計量活動規定的處罰 《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從事眼鏡鏡片、角膜接觸鏡、成品眼鏡銷售以及從事配鏡驗光、定配眼鏡、角膜接觸鏡配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規定,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工商主管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
  眼鏡鏡片、角膜接觸鏡、成品眼鏡銷售者以及從事配鏡驗光、定配眼鏡、角膜接觸鏡配戴的經營者除遵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完善的進出貨物計量檢測驗收制度。
(二)配備與銷售、經營業務相適應的驗光、瞳距、頂焦度、透過率、厚度等計量檢測設備。
(三)從事角膜接觸鏡配戴的經營者還應當配備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眼科計量檢測設備。
(四)保證出具的眼鏡產品計量數據準確可靠。 215 行政處罰類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違反有關授權規定,或違反計量檢定規程進行計量檢定的處罰 無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開展須經授權方可開展的工作的;
  (二)超過授權期限繼續開展被授權項目工作的。第十八條: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計量授權證書: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或者批准,擅自變更授權項目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之一的。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16 行政處罰類 違反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行為的處罰 進口或者銷售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或者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的處罰 《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進口或者銷售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或者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計量器具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進口或者銷售,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進口的計量器具未經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委託的技術機構檢定合格而銷售的處罰 《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 :進口的計量器具未經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委託的技術機構檢定合格而銷售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銷售,封存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其銷售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進口或者銷售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型式批准的計量器具的處罰 《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 進口或者銷售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型式批准的計量器具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封存其計量器具,責令外商或者其代理人補辦型式批准手續,並可以處以相當於進口或者銷售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217 行政處罰類 無證明文件印製產品標識、認證標誌,或含有以上所列標識標誌的包裝物和銘牌的處罰 無 《安徽省實施〈產品質量法〉若干規定》第十一條:印刷製作產品標識、認證標誌,或者含有以上所列標識標誌的包裝物和銘牌時,應當由承制者查驗印製者的有關證明文件,並複印留存備查。無證明文件,承制者不得印製。承制者不得將印製的標識、標誌、包裝物和銘牌提供給非印製者。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18 行政處罰類 違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行為的處罰 企業未依照規定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處罰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未依照規定辦理重新審查手續的處罰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重新審查手續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處罰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取得生產許可的企業未能持續保持取得生產許可的規定條件的處罰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審批機關應當吊銷生產許可:
(一)未依照規定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註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情節嚴重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情節嚴重的;
(三)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經整改複查仍不合格的;
(四)依法應當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註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的處罰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註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處罰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違法接受並使用他人提供的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的處罰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違法接受並使用他人提供的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的處罰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偽造、變造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三條: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企業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規定定期向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交報告的處罰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定期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交報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的處罰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到期複查仍不合格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承擔發證產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承擔發證產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從事與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製、監銷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處罰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從事與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製、監銷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 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利用檢驗工作刁難企業的處罰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利用檢驗工作刁難企業,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銷其檢驗資格。 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 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三)項 對有證據表明屬於違反本條例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列入目錄產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責令改正,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重新審查手續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註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5、《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違法接受並使用他人提供的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7、《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責令改正,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8、《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偽造、變造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219 行政處罰類 企業試生產的產品未經出廠檢驗合格或者未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標明「試製品」即銷售的的處罰 無 第一百零三條 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必須經承擔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依據產品實施細則規定批批檢驗合格,並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標明「試製品」後,方可銷售。對國家質檢總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企業從即日起不得繼續試生產該產品。第一百一十一條 企業在試生產期間,違反本辦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仍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罰。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20 行政處罰類 違反缺陷產品召回管理行為的處罰 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汽車產品、車主的信息記錄;未按照規定備案有關信息、召回計劃;未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召回報告的處罰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生產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汽車產品、車主的信息記錄;
  (二)未按照規定備案有關信息、召回計劃;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召回報告。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生產者、經營者不配合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缺陷調查;生產者未按照已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生產者未將召回計劃通報銷售者的處罰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一)生產者、經營者不配合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缺陷調查;
  (二)生產者未按照已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
  (三)生產者未將召回計劃通報銷售者。 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隱瞞缺陷情況;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的處罰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生產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一)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
  (二)隱瞞缺陷情況;
  (三)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 兒童玩具生產者未按規定要求進行相關信息備案的,未按規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檔案的處罰 《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生產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要求進行相關信息備案的;
  (二)未按規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檔案的。 兒童玩具生產者未及時進行缺陷調查的,或者拒絕配合缺陷調查的,以及未及時將缺陷調查結果報告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處罰 《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生產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一)接到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缺陷調查通知,但未及時進行缺陷調查的;
  (二)拒絕配合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缺陷調查的;
  (三)未及時將缺陷調查結果報告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 違反規定未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的處罰 《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確認兒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依法向社會公布有關兒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並及時實施主動召回。
第二十八條 生產者在收到國家質檢總局發出的責令召回通告後,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所涉及的兒童玩具。
  違反規定未依法向社會公布有關兒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未實施主動召回的處罰 《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未依法向社會公布有關兒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未實施主動召回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確認兒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依法向社會公布有關兒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並及時實施主動召回。
  第二十二條 生產者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
  生產者向銷售者和消費者通知的內容應當準確、清晰和完整,通知的途徑或方式應當適當、便於公眾查詢。
兒童玩具生產者未主動將召回計劃提交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在接到國家質檢總局責令召回通告5個工作日內,未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召回報告的處罰 《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 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兒童玩具生產者未在召回完成時限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主動召回總結,或者在責令召回實施過程中,未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的要求,提交階段性召回總結,以及未製作並保存完整的責令召回記錄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第四十條 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兒童玩具生產者未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批准的召回報告或者要求實施召回的處罰 《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 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221 行政處罰類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處罰 無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22 行政處罰類 未對採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處罰 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未對採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
(二)未建立並遵守查驗記錄製度、出廠檢驗記錄製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
(四)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
(五)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
(六)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23 行政處罰類 從事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的處罰 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24 行政處罰類 違反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行為的處罰 生產假冒他人的防偽技術產品,為第三方生產相同或者近似的防偽技術產品,以及未訂立合同或者違背合同非法生產、買賣防偽技術產品或者含有防偽技術產品的包裝物、標籤的處罰 《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防偽技術產品的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分別予以處罰:
  (一)生產不符合有關強制性標準的防偽技術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生產假冒他人的防偽技術產品,為第三方生產相同或者近似的防偽技術產品,以及未訂立合同或者違背合同非法生產、買賣防偽技術產品或者含有防偽技術產品的包裝物、標籤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 2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者選用非法防偽技術產品的處罰 《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處 l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選用未獲得生產許可證的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防偽技術產品的;
  (二)選用未獲得防偽註冊登記的境外防偽技術產品的;
  (三)在假冒產品上使用防偽技術產品的。 偽造或者冒用防偽技術評審、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及防偽註冊登記等證書的處罰  《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偽造或者冒用防偽技術評審、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及防偽註冊登記等證書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25 行政處罰類 生產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築和裝修材料,未標註產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實標註的處罰 未標註產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實標註的處罰 《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一條:生產大型機電設備、機動運輸工具以及國務院工業部門指定的其他產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標準化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制定的技術規範,在產品的主體構件上註明材料成分的標準牌號。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標註產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實標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生產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築和裝修材料的處罰 《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四條: 建築工程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等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建築設計方案、建築和裝修材料、建築構配件及設備。
  建築和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築和裝修材料。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26 行政處罰類 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抽查的處罰 無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 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27 行政處罰類 違反企業監督抽查管理相關規定的處罰 被抽查企業擅自更換、隱匿、處理已抽查封存的樣品的處罰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被抽查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更換、隱匿、處理已抽查封存的樣品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抽取的樣品需送至承擔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的,應當由抽樣人員負責攜帶或者寄送。需要企業協助寄、送樣品時,所需費用納入監督抽查經費。對於易碎品、危險化學品、有特殊貯存條件等要求的樣品,抽樣人員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樣品運輸過程中狀態不發生變化。
  抽取的樣品需要封存在企業的,由被檢企業妥善保管。企業不得擅自更換、隱匿、處理已抽查封存的樣品。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監督抽查不合產品生產企業收到檢驗報告後未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處罰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收到檢驗報告後未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合格產品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六十條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監督抽查發現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處罰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監督抽查發現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由生產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六十條規定處理。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條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所列的產品或者以假充真的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應當予以沒收。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28 行政處罰類 對檢驗機構違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行為的處罰 檢驗機構違反規定分包檢驗任務的,或者未經組織監督抽查部門批准,租借他人檢測設備的,或者未按規定及時報送檢驗報告及有關情況和復檢結果的處罰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 :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八條規定,分包檢驗任務的,或者未經組織監督抽查部門批准,租借他人檢測設備的,或者未按規定及時報送檢驗報告及有關情況和復檢結果的,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指定有關部門或者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
  委託檢驗機構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的,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與被委託的檢驗機構籤訂行政委託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被委託的檢驗機構應當保證所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的科學、公正、準確,如實上報檢驗結果和檢驗結論,並對檢驗工作負責,不得分包檢驗任務,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批准,不得租賃或者借用他人檢測設備。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加強對抽樣人員和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對監督抽查實施過程及相關機構和人員開展監督檢查。對存在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檢驗機構,必要時可暫停其3年承擔監督抽查任務資格,並按照第四章的有關規定處罰。第三十二條 檢驗工作結束後,檢驗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檢驗報告及有關情況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國家監督抽查同時抄送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第三十八條 檢驗機構應當將復檢結果及時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國家監督抽查應當同時抄報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果的處罰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偽造檢驗結果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誌的產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認證標誌資格的,對因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認證資格。 檢驗機構違規抽樣的處罰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違反第十五條至二十五條規定,違規抽樣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檢驗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抽樣人員應當是承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檢驗機構的工作人員。抽樣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並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抽樣工作。
  第十六條 抽樣人員不得少於2名。抽樣前,應當向被抽查企業出示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開具的監督抽查通知書或者相關文件複印件和有效身份證件,向被抽查企業告知監督抽查性質、抽查產品範圍、實施規範或者實施細則等相關信息後,再進行抽樣。
  抽樣人員應當核實被抽查企業的營業執照信息,確定企業持照經營。對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市場準入和相關資質管理的產品,還應當核實被抽查企業的相關法定資質,確認抽查產品在企業法定資質允許範圍內後,再進行抽樣。
  抽樣人員現場發現被抽查企業存在無證無照生產等不需檢驗即可判定明顯違法的行為,應當終止抽查,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抽樣人員抽樣時,應當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七條 監督抽查的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待銷的產品中隨機抽取,不得由企業抽樣。抽取的樣品應當是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
  監督抽查的樣品由被抽查企業無償提供,抽取樣品應當按有關規定的數量抽取,沒有具體數量規定的,抽取樣品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樣人員不得抽樣:
  (一)被抽查企業無監督抽查通知書或者相關文件複印件所列產品的;
  (二)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是不用於銷售的;
  (三)產品不涉及強制性標準要求,僅按雙方約定的技術要求加工生產,且未執行任何標準的;
  (四)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為企業用於出口,並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規定的;
  (五)產品或者標籤、包裝、說明書標有「試製」、「處理」或者「樣品」等字樣的;
  (六)產品抽樣基數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業可以拒絕接受抽查:
  (一)抽樣人員少於2人的;
  (二)抽樣人員無法出具監督抽查通知書、相關文件複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證件的;
  (三)抽樣人員姓名與監督抽查通知書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業和產品名稱與監督抽查通知書不一致的;
  (五)要求企業支付檢驗費或者其他任何費用的。
  第二十條 抽樣人員封樣時,應當採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
  第二十一條 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定的抽樣文書,詳細記錄抽樣信息。抽樣文書必須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企業有關人員籤字,並加蓋被抽查企業公章。對特殊情況,雙方籤字確認即可。
  抽樣文書應當字跡工整、清楚,容易辨認,不得隨意塗改,需要更改的應當由雙方籤字確認。
  抽樣文書分別留存企業和檢驗機構,並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國家監督抽查抽樣文書同時由承擔抽樣工作的檢驗機構報送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二十二條 因企業轉產、停產、破產等原因導致無樣品可以抽取的,抽樣人員應當收集有關證明材料,如實記錄相關情況,並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確認後,及時上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
  第二十三條 抽取的樣品需送至承擔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的,應當由抽樣人員負責攜帶或者寄送。需要企業協助寄、送樣品時,所需費用納入監督抽查經費。對於易碎品、危險化學品、有特殊貯存條件等要求的樣品,抽樣人員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樣品運輸過程中狀態不發生變化。
  抽取的樣品需要封存在企業的,由被檢企業妥善保管。企業不得擅自更換、隱匿、處理已抽查封存的樣品。
  第二十四條 被抽查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監督抽查的,抽樣人員應當填寫拒絕監督抽查認定表,列明企業拒絕監督抽查的情況,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抽樣人員共同確認,並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
  第二十五條 在市場抽取樣品的,抽樣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產品包裝或者銘牌上標稱的生產企業,依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確認企業和產品的相關信息。
  生產企業對需要確認的樣品有異議的,應當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異議處理機構提出,並提供證明材料。逾期無書面回復的,視為無異議。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核查生產企業提出的異議。樣品不是產品標稱的生產企業生產的,移交銷售企業所在地的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檢驗機構違規向被抽查企業收取費用或者超過規定的數量索取樣品的處罰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十七條規定,向被抽查企業收取費用或者超過規定的數量索取樣品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處理。
檢驗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六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超過規定的數量索取樣品或者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的,由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29 行政處罰類 產品未經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認證標誌出廠銷售的;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處罰 無 《標準化法》第二十二條: 產品未經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認證標誌出廠銷售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並處罰款。 
《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30 行政處罰類 違反標準化法實施條例行為的處罰 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處罰 《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生產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生產,並沒收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處以該批產品貨值金額 20% 至 50% 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 5000 元以下罰款。
  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商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銷售,並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沒收違法所得;處以該批商品貨值金額 10% 至 20% 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 5000 元以下罰款。
  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應當封存並沒收該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處以進口產品貨值金額 20% 至 50% 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並可處以 5000 元以下罰款。
  本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行政處分,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權決定。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企業未按規定製定標準作為組織生產依據、未將產品標準上報備案,或未按規定附有標識或與其標識不符,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不符合標準化要求,以及科研、設計、生產中違反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處罰 《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違反《標準化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責令限期改進,並可通報批評或給予責任者行政處分:
  (一)企業未按規定製定標準作為組織生產依據的;
  (二)企業未按規定要求將產品標準上報備案的;
  (三)企業的產品未按規定附有標識或與其標識不符的;
  (四)企業研製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不符合標準化要求的;
  (五)科研、設計、生產中違反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的。 231 行政處罰類 認證機構接受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或者從事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或者與認證委託人存在資產、管理方面的利益關係的處罰 無 《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九條:認證機構接受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或者從事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或者與認證委託人存在資產、管理方面的利益關係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撤銷批准文件,並予公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32 行政處罰類 認證機構超出批准範圍從事認證活動、不按照規定規範和程序進行認證(包含於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不進行有效跟蹤調查、不及時暫停或撤銷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聘用未經註冊人員從事認證活動的處罰 無 《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條: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准文件,並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範圍從事認證活動的;
  (二)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範、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
  (三)未對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其使用或者撤銷認證證書並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經認可機構註冊的人員從事認證活動的。
  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範、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33 行政處罰類 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商品行為的處罰 無 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四條: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願採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條: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從事科研、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4、《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四款: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商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銷售,並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沒收違法所得;處以該批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本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行政處分,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權決定。                                                             
5、《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辦法》第二十二條:企業生產、經銷、進口的產品,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罰。6、《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34 行政處罰類 認證機構(含有關檢查機構)以委託人未參加認證諮詢或者認證培訓等為理由,拒絕提供本認證機構業務範圍內的認證服務,或者向委託人提出與認證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的;自行制定的認證標誌的式樣、文字和名稱,與國家推行的認證標誌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礙社會管理,或者有損社會道德風尚的;未公開認證基本規範、認證規則、收費標準等信息的;)未對認證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的;未及時向其認證的委託人出具認證證書的處罰 無 《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一條: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委託人未參加認證諮詢或者認證培訓等為理由,拒絕提供本認證機構業務範圍內的認證服務,或者向委託人提出與認證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的;
  (二)自行制定的認證標誌的式樣、文字和名稱,與國家推行的認證標誌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礙社會管理,或者有損社會道德風尚的;
  (三)未公開認證基本規範、認證規則、收費標準等信息的;
  (四)未對認證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的;
  (五)未及時向其認證的委託人出具認證證書的。
  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未對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35 行政處罰類 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的處罰 無 《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二條: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的,撤銷批准文件,並予公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認證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指定的認證機構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同時撤銷指定。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36 行政處罰類 認證人員從事認證活動,不在認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認證機構執業的處罰 無 《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三條:認證人員從事認證活動,不在認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認證機構執業的,責令改正,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處罰,仍不改正的,撤銷其執業資格。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37 行政處罰類 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未經指定或超出業務範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的處罰 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未經指定擅自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的處罰 《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四條: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未經指定擅自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認證機構未經指定擅自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活動的,撤銷批准文件,並予公布。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超出指定的業務範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的,以及指定的認證機構轉讓指定的認證業務的處罰 《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五條: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超出指定的業務範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指定直至撤銷批准文件,並予公布。
  指定的認證機構轉讓指定的認證業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38 行政處罰類 違反認證認可、認證機構、認證證書、認證標誌管理行為的處罰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認證機構或從事認證活動的處罰 《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七條: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認證活動的,予以取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八條:境外認證機構未經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批准設立的境外認證機構代表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活動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批准文件,並予公布。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認證機構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從事認證活動的處罰 《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認證機構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從事認證活動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子公司或分公司停止認證活動,處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國家認監委給予認證機構停業整頓6個月,對負有責任的認證人員,給予停止執業1年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撤銷認證機構批准證書,對負有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並予公布。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未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處罰 《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 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未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給予警告,並予公布。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冒用、買賣或者轉讓認證證書的的處罰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冒用、買賣或者轉讓認證證書的,由地方質檢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處罰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不得利用產品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服務、管理體系通過認證;不得利用服務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管理體系通過認證;不得利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服務通過認證。 偽造、冒用認證證書的處罰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冒用認證證書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 非法買賣或者轉讓認證證書的處罰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買賣或者轉讓認證證書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認證機構向未通過認證的認證委託人出賣或轉讓認證證書的,依照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二條 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的,撤銷批准文件,並予公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認證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偽造、冒用、非法買賣認證標誌的處罰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偽造、冒用、非法買賣認證標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冒用、非法買賣、轉讓、塗改認證證書的處罰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偽造、變造、冒用、非法買賣、轉讓、塗改認證證書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認證機構在其出具的認證證書上自行編制認證證書編號的,視為偽造認證證書。 違反規定,認證委託人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的產品不一致的;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處罰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認證委託人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的產品不一致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十三條 認證委託人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的產品一致,認證機構應當對認證委託人提供樣品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委託人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變更,由認證機構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一)獲證產品命名方式改變導致產品名稱、型號變化或者獲證產品的生產者、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名稱發生變更的,經認證機構核實後,變更認證證書;
  (二)獲證產品型號變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電磁兼容內部結構變化;或者獲證產品減少同種產品型號的,經認證機構確認後,變更認證證書;
  (三)獲證產品的關鍵元器件、規格和型號,以及涉及整機安全或者電磁兼容的設計、結構、工藝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產企業等發生變更的,經認證機構重新檢測合格後,變更認證證書;
  (四)獲證產品生產企業地點或者其質量保證體系、生產條件等發生變更的,經認證機構重新工廠檢查合格後,變更認證證書;
  (五)其他應當變更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認證委託人需要擴展其獲證產品覆蓋範圍的,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擴展,認證機構應當核查擴展產品與原獲證產品的一致性,確認原認證結果對擴展產品的有效性。經確認合格後,可以根據認證委託人的要求單獨出具認證證書或者重新出具認證證書。
  認證機構可以按照認證規則的要求,針對差異性補充進行產品型式試驗或者工廠檢查。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違反規定,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註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誌的處罰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註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誌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註認證證書所含內容的,應當與認證證書的內容相一致,並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識標註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 認證委託人應當建立認證標誌使用管理制度,對認證標誌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按照認證規則規定在產品及其包裝、廣告、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中正確使用和標註認證標誌。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認證培訓活動的處罰 《認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認證培訓活動的,責令其停止認證培訓活動,處3萬元罰款,並予以公布。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認證標誌違反相關技術規範、標準的規定的處罰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認證標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依照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罰;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認證機構發現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其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或者不及時撤銷認證證書或者停止其使用認證標誌的處罰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認證機構發現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其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或者不及時撤銷認證證書或者停止其使用認證標誌的,依照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認證機構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本機構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使用等相關信息的處罰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認證機構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本機構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使用等相關信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認證機構向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有機產品生產產地環境要求區域或者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外產品的認證委託人出具認證證書的處罰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認證機構向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有機產品生產產地環境要求區域或者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外產品的認證委託人出具認證證書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違反規定,認證機構發放的有機產品銷售證數量,超過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所生產、加工的有機產品實際數量的處罰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證機構發放的有機產品銷售證數量,超過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所生產、加工的有機產品實際數量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對有機配料含量低於95%的加工產品實施有機產品認證的處罰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認證機構對有機配料含量低於95%的加工產品進行有機認證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認證機構、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拒絕接受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處罰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 認證機構、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拒絕接受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人員同時在2個或者2個以上機構執業的處罰 《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停止執業資格1年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資格2年的處罰;逾期未改正的,給予撤銷執業資格的處罰。《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人員管理辦法》第八條 認證人員從事認證活動應當在1個認證機構執業,不得同時在2個或者2個以上認證機構執業。在認證機構執業的專職或者兼職認證人員,具備相關認證培訓教員資格的,經所在認證機構與認證培訓機構籤訂合同後,可以在1個認證培訓機構從事認證培訓活動。

  認證人員不得受聘於認證諮詢機構或者以任何方式,從事認證諮詢活動。

  第九條 認證培訓人員從事認證培訓活動應當在1個認證培訓機構執業,不得同時在2個或者2個以上的認證培訓機構執業。在1個認證培訓機構執業的專職或者兼職認證培訓人員,具備相關認證或認證諮詢人員資格的,經所在認證培訓機構與認證機構或者認證諮詢機構籤訂合同後,可以在1個認證機構或者1個認證諮詢機構從事認證或者認證諮詢活動。

  第十條 認證諮詢人員應當在1個認證諮詢機構從事認證諮詢活動,不得同時在2個或者2個以上的認證諮詢機構執業。在認證諮詢機構執業的專職或者兼職認證諮詢人員,具備相關認證培訓教員資格的,經所在認證諮詢機構與認證培訓機構籤訂合同後,可以在1個認證培訓機構從事認證培訓活動。

  認證諮詢人員不得受聘於認證機構或者以任何方式從事認證活動。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人員出具虛假或者失實的結論,編造或者唆使編造虛假、失實的文件、記錄的處罰 《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給予撤銷執業資格的處罰。《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人員從事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活動,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在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或者單位,從事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活動;
  (二)不具備註冊資格或者未經確認、批准,從事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活動;
  (三)出具虛假或者失實的結論,編造或者唆使編造虛假、失實的文件、記錄;
  (四)增加、減少、遺漏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相關規則規定的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程序;
  (五)作出誤導性、欺詐性宣傳或者虛假承諾謀取利益;
  (六)接受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客戶及其相關利益方的禮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
  (七)在認證機構執業的認證人員與認證諮詢機構、認證諮詢活動存在或者發生經濟利益關係;在認證諮詢機構執業的人員與認證機構、認證活動存在或者發生經濟利益關係;
  (八)認證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認證活動中與認證諮詢機構的工作人員存在利害關係或者可能對認證公正性產生影響,未進行迴避;
  (九)對所在執業的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隱瞞本人執業真實情況;
  (十)惡意誹謗或者詆毀其他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及其人員;
  (十一)其他違反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有關規定的行為。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人員違反《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其他規定的處罰 《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其他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2年直至撤銷執業資格的處罰。《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人員從事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活動,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在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或者單位,從事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活動;
  (二)不具備註冊資格或者未經確認、批准,從事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活動;
  (三)出具虛假或者失實的結論,編造或者唆使編造虛假、失實的文件、記錄;
  (四)增加、減少、遺漏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相關規則規定的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程序;
  (五)作出誤導性、欺詐性宣傳或者虛假承諾謀取利益;
  (六)接受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客戶及其相關利益方的禮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
  (七)在認證機構執業的認證人員與認證諮詢機構、認證諮詢活動存在或者發生經濟利益關係;在認證諮詢機構執業的人員與認證機構、認證活動存在或者發生經濟利益關係;
  (八)認證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認證活動中與認證諮詢機構的工作人員存在利害關係或者可能對認證公正性產生影響,未進行迴避;
  (九)對所在執業的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隱瞞本人執業真實情況;
  (十)惡意誹謗或者詆毀其他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及其人員;
  (十一)其他違反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有關規定的行為。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對其執業人員未實施有效管理,或者縱容、唆使,導致其執業人員違法違規的處罰 《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對其執業人員未實施有效管理,或者縱容、唆使,導致其執業人員違法違規的,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利用強制性產品認證業務宣傳、推廣自願性產品認證業務,未向認證委託人提供及時、有效的認證、檢查、檢測服務的,對執法監督檢查活動不予配合,拒不提供相關信息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並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區分強制性產品認證、工廠檢查、檢測活動與自願性產品認證、委託檢查、委託檢測活動的;
  (二)利用強制性產品認證業務宣傳、推廣自願性產品認證業務的;
  (三)未向認證委託人提供及時、有效的認證、檢查、檢測服務,故意拖延的或者歧視、刁難認證委託人,並牟取不當利益的;
  (四)對執法監督檢查活動不予配合,拒不提供相關信息的;
  (五)未按照要求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或者提供強制性產品認證、工廠檢查、檢測信息的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食品檢驗數據和結果的處罰 《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食品檢驗數據和結果的,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罰款,並予以公布。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食品檢驗機構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繼續從事食品檢驗活動,或者擅自增加檢驗項目、超出資質認定批准範圍從食品檢驗活動以及接受影響檢驗公正性的資助或者存在影響檢驗公正性行為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食品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整改,暫停資質認定證書6—12個月,證書暫停期間不得對外出具食品檢驗報告:
  (一)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繼續從事食品檢驗活動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增加檢驗項目或者超出資質認定批准範圍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並對外出具食品檢驗報告的;
  (三)接受影響檢驗公正性的資助或者存在影響檢驗公正性行為的;
  (四)未依照食品安全標準、檢驗規範的規定進行食品檢驗,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利用承擔行政機關指定檢驗任務,進行其他違規行為的。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認證機構設立的辦事機構從事籤訂認證合同、組織現場審核(檢查)、出具審核(檢查)報告、實施認證決定、收取認證費用等認證活動的處罰 《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認證機構設立的辦事機構從事籤訂認證合同、組織現場審核(檢查)、出具審核(檢查)報告、實施認證決定、收取認證費用等認證活動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撤銷其備案,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國家認監委給予認證機構停業整頓6個月,對負有責任的認證人員,給予停止執業1年的處罰,並予公布。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境外認證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籤訂認證合同、組織現場審核(檢查)、出具審核(檢查)報告、實施認證決定、收取認證費用等認證活動的處罰 《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五十條:境外認證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籤訂認證合同、組織現場審核(檢查)、出具審核(檢查)報告、實施認證決定、收取認證費用等認證活動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撤銷其備案,並予公布。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認證機構設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設立機構或者委託他人從事認證活動的處罰 《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認證機構設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設立機構或者委託他人從事認證活動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國家認監委撤銷子公司、分公司的批准資格,並對其認證機構停業整頓6個月,對負有責任的認證人員,給予停止執業1年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撤銷認證機構批准證書,對負有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並予公布。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認證機構專職認證人員發生變更,其數量和執業資格不符合要求的;認證機構發生變更事項,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未按時提交年度審查報告、獲證組織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實的處罰 《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並予以公布:
  (一)專職認證人員發生變更,其數量和執業資格不符合要求的;
  (二)認證機構發生變更事項,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三)未按時提交年度審查報告、獲證組織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實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認證機構對已經暫停和撤銷的認證證書,未向社會公布的;未向認證委託人提供認證審核文件的;審核時間嚴重不足,低於認證基本規範、認證規則規定的;從事認證諮詢活動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已經暫停和撤銷的認證證書,未向社會公布的;
  (二)未向認證委託人提供認證審核文件的;
  (三)審核時間嚴重不足,低於認證基本規範、認證規則規定的;
  (四)從事認證諮詢活動的;
  (五)獲證組織的產品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或者產品生產標準未按照法定要求備案,認證機構未按照規定暫停其認證證書或者未採取其他糾正措施的;
  (六)在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中,拒絕提供反映其從業活動的情況或者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認證機構聘用未經國家註冊(確認)的人員或者使用不符合認證要求和能力的人員從事認證審核、檢查活動的;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範、認證規則規定程序要求,認證人員未到審核現場或者未對認證委託人的糾正措施進行有效驗證即出具認證證書的;內部管理混亂、多辦公場所作出認證決定,導致未按照認證基本規範、認證規則的程序和要求對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認證或者跟蹤監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認證機構未按照規定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並對外公布的處罰 《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其停業整頓6個月直至撤銷其批准證書,並予公布:
  (一)聘用未經國家註冊(確認)的人員或者使用不符合認證要求和能力的人員從事認證審核、檢查活動的;
  (二)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範、認證規則規定程序要求,認證人員未到審核現場或者未對認證委託人的糾正措施進行有效驗證即出具認證證書的;
  (三)內部管理混亂、多辦公場所作出認證決定,導致未按照認證基本規範、認證規則的程序和要求對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認證或者跟蹤監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認證機構未按照規定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並對外公布的;
  (五)其他違反認證基本規範、認證規則規定的。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認證機構超出批准範圍開展認證活動的;塗改、偽造《認證機構批准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批准資格的;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從事認證活動的;停業整頓期滿後,仍未按照整改要求從事認證活動的處罰 《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撤銷其批准證書,並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範圍開展認證活動的;
  (二)塗改、偽造《認證機構批准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批准資格的;
  (三)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從事認證活動的;
  (四)停業整頓期滿後,仍未按照整改要求從事認證活動的。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39 行政處罰類 違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行為的處罰 未取得檢驗資格證書擅自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處罰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未取得檢驗資格許可證書擅自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安檢機構超出批准的檢驗範圍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撤銷安檢機構檢驗資格。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安檢機構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檢驗資格證書的,未按照規定參加能力比對試驗,拒不接受監督檢查和管理的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撤銷安檢機構檢驗資格: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檢驗資格證書的;
(二)未按照規定參加檢驗能力比對試驗的;
(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檢驗結果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保存,逾期未改的;
(四)未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准,擅自遷址、改建或增加檢測線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拒不接受監督檢查和管理的。 安檢機構使用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處罰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安檢機構使用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警告,並處安檢機構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撤銷安檢機構檢驗資格。 安檢機構未按規定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或檢驗信息的;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的;推諉或拒絕處理用戶的投訴或異議的處罰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或檢驗信息的;
(二)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的;
(三)推諉或拒絕處理用戶的投訴或異議的。 安檢機構停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3個月以上,未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或未上交檢驗資格證書、檢驗專用印章的,或停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未向社會公告的處罰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安檢機構停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3個月以上,未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或未上交檢驗資格證書、檢驗專用印章的,或停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未向社會公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40 行政處罰類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二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41 行政處罰類 有關特種設備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鑑定,擅自用於製造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三條:鍋爐、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鑑定,擅自用於製造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製造的產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42 行政處罰類 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製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未進行整機或者部件型式試驗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四條: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製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未進行整機或者部件型式試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43 行政處罰類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製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製造活動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五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製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製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製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44 行政處罰類 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處罰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六條: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45 行政處罰類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七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46 行政處罰類 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後30日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八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後30日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47 行政處罰類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九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遊樂設施的製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已經出廠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或者清洗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製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48 行政處罰類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充裝資格。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49 行政處罰類 電梯製造單位未按照規定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或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一條:電梯製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50 行政處罰類 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51 行政處罰類 未按照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52 行政處罰類 未依照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53 行政處罰類 未按照規定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54 行政處罰類 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55 行政處罰類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56 行政處罰類 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57 行政處罰類 未依照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58 行政處罰類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並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四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並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59 行政處罰類 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五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二)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60 行政處罰類 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易於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五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二)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61 行政處罰類 未按照規定配備和培訓特種設備技術人員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六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62 行政處罰類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七條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63 行政處罰類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八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64 行政處罰類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九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65 行政處罰類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66 行政處罰類 未經核准,擅自從事所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等檢驗檢測活動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一條: 未經核准,擅自從事本條例所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無損檢測等檢驗檢測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67 行政處罰類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工作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或聘用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並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以及在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並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二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一)聘用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並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的;
  (二)在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未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並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68 行政處罰類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對檢驗檢測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嚴重失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69 行政處罰類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檢驗檢測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製、監銷特種設備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四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檢驗檢測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製、監銷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資格,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70 行政處罰類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不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六條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不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71 行政處罰類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八條: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72 行政處罰類 氣瓶充裝單位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複充裝氣瓶和其他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除外)、對使用過的非重複充裝氣瓶再次進行充裝、未按規定進行瓶內餘氣檢查或抽回氣瓶內殘液而充裝氣瓶,造成氣瓶錯裝或超裝、對氣瓶進行改裝和對報廢氣瓶進行翻新、未按規定粘貼氣瓶警示標籤和氣瓶充裝標籤和未按規定粘貼氣瓶警示標籤和氣瓶充裝標籤的;負責人或者充裝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處罰                        無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四十八條: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充裝,直至吊銷其充裝許可證。
(一)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複充裝氣瓶和其他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除外);
(二)對使用過的非重複充裝氣瓶再次進行充裝;
(三)充裝前不認真檢查氣瓶鋼印標誌和顏色標誌,未按規定進行瓶內餘氣檢查或抽回氣瓶內殘液而充裝氣瓶,造成氣瓶錯裝或超裝的;
(四)對氣瓶進行改裝和對報廢氣瓶進行翻新的;
(五)未按規定粘貼氣瓶警示標籤和氣瓶充裝標籤的;
(六)負責人或者充裝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73 行政處罰類 氣瓶檢驗機構對定期檢驗不合格應予報廢的氣瓶,未進行破壞性處理而直接退回氣瓶送檢單位或者轉賣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處罰 無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四十九條:氣瓶檢驗機構對定期檢驗不合格應予報廢的氣瓶,未進行破壞性處理而直接退回氣瓶送檢單位或者轉賣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74 行政處罰類 氣瓶或者瓶裝氣體銷售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無製造許可證單位製造的氣瓶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的處罰     氣瓶或者瓶裝氣體銷售單位或者個人收購、銷售未經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或者使用過的非重複充裝氣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的處罰 無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五十條 氣瓶或者瓶裝氣體銷售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無製造許可證單位製造的氣瓶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
(二)收購、銷售未經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或者使用過的非重複充裝氣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75 行政處罰類 氣瓶監檢機構未對氣瓶實施逐只監檢或監檢項目不全或者未監檢而出具虛假監檢報告,以及經監檢合格的氣瓶出現嚴重安全質量問題,導致受檢單位製造許可證被吊銷的處罰 無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五十一條:氣瓶監檢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監督檢驗資格。
(一)監督檢驗質量保證體系失控,未對氣瓶實施逐只監檢的;
(二)監檢項目不全或者未監檢而出具虛假監檢報告的;
(三)經監檢合格的氣瓶出現嚴重安全質量問題,導致受檢單位製造許可證被吊銷的。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76 行政處罰類 製造企業產品出現嚴重安全性能問題,或不再具備製造許可條件 ,拒絕或逃避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以及塗改、偽造監督檢驗證明的處罰 無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製造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使用《製造許可證》(暫停期不超過1年);拒不改正的,吊銷《製造許可證》:
  (一)產品出現嚴重安全性能問題的;
  (二)不再具備製造許可條件的;
  (三)拒絕或逃避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
  (四)塗改、偽造監督檢驗證明的。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77 行政處罰類 製造企業違反製造許可證管理規定的處罰 無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製造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製造許可證》:
  (一)轉讓、轉借《製造許可證》的;
  (二)向其他企業產品出具《製造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等虛假隨機文件的;
  (三)未經批准,超出《製造許可證》範圍製造產品的。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78 行政處罰類 應當取得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充裝、檢驗、修理、改造、維修保養、化學清洗許可,而未取得相應許可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處罰 無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規定》第三條:應當取得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充裝、檢驗、修理、改造、維修保養、化學清洗許可,而未取得相應許可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屬非經營性活動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性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設備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按照《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79 行政處罰類 安裝不符合安全質量的設備,或安裝、修理、改造質量不符合安全質量要求,致使設備不能投入使用的處罰 無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製造、銷售不符合有關法規、標準的設備,致使設備不能投入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安裝不符合安全質量的設備,或安裝、修理、改造質量不符合安全質量要求,致使設備不能投入使用的,處安裝、修理、改造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應許可證。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80 行政處罰類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發證,並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81 行政處罰類 違章指揮特種設備作業的;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用人單位未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用人單位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章指揮特種設備作業的;
(二)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用人單位未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的。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82 行政處罰類 非法印製、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非法印製、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83 行政處罰類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行為的處罰: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的;阻撓、幹涉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處以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二)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的;
  (三)阻撓、幹涉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84 行政處罰類 大型遊樂設施製造、安裝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對設計進行安全評價,提出安全風險防控措施的;未對設計中首次使用的新技術進行安全性能驗證的;未明確整機、主要受力部件的設計使用期限的;未在大型遊樂設施明顯部位裝設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銘牌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無 《大型遊樂設施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八條:大型遊樂設施製造、安裝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對設計進行安全評價,提出安全風險防控措施的;
(二)未對設計中首次使用的新技術進行安全性能驗證的;
(三)未明確整機、主要受力部件的設計使用期限的;
(四)未在大型遊樂設施明顯部位裝設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銘牌的;
(五)使用維護說明書等出廠文件內容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
(六)對因設計、製造、安裝原因,存在質量安全問題隱患的,未按照本規定要求進行排查處理的。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85 行政處罰類 大型遊樂設施改造單位違反本規定,未進行設計文件鑑定、型式試驗的處罰 無 《大型遊樂設施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九條:大型遊樂設施改造單位違反本規定,未進行設計文件鑑定、型式試驗的,予以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86 行政處罰類 大型遊樂設施運營使用單位違反本規定,擅自使用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大型遊樂設施的;設備運營期間,無安全管理人員在崗的;配備的持證操作人員未能滿足安全運營要求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無 《大型遊樂設施安全監察規定》第四十條:大型遊樂設施運營使用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使用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大型遊樂設施的;
(二)設備運營期間,無安全管理人員在崗的;
(三)配備的持證操作人員未能滿足安全運營要求的;
(四)未及時更換超過設計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
(五)租借場地開展大型遊樂設施經營的,未與場地提供單位籤訂安全管理協議,落實安全管理制度的;
(六)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使用維護說明書等要求進行重大修理的。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87 行政處罰類 違反規定,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數量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的人數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 無 《大型遊樂設施安全監察規定》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數量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的人數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予以警告,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88 行政處罰類 銷售簡陋鍋爐或者翻新的報廢鍋爐的處罰 無 《安徽省鍋爐安全監察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生產簡陋鍋爐或者翻新報廢鍋爐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銷售簡陋鍋爐或者翻新的報廢鍋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使用簡陋鍋爐或者翻新的報廢鍋爐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使用者拆除、銷毀,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89 行政處罰類 將常壓鍋爐承壓使用,或者通過改變鍋爐結構和安裝系統管路、閥門等方式將常壓鍋爐改裝成承壓鍋爐的處罰 無 《安徽省鍋爐安全監察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將常壓鍋爐承壓使用,或者通過改變鍋爐結構和安裝系統管路、閥門等方式將常壓鍋爐改裝成承壓鍋爐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90 行政處罰類 違反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製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91 行政處罰類 違反規定,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鑑定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鑑定,擅自用於製造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製造的特種設備,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92 行政處罰類 違反規定,未進行型式試驗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未進行型式試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93 行政處罰類 違反規定,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隨附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隨附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製造、銷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94 行政處罰類 違反規定,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後三十日內未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後三十日內未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95 行政處罰類 違反規定,特種設備的製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監督檢驗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的製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監督檢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96 行政處罰類 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電梯製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的。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97 行政處罰類 不再具備生產條件、生產許可證已經過期或者超出許可範圍生產的;明知特種設備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產並召回的;生產、銷售、交付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的;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一)不再具備生產條件、生產許可證已經過期或者超出許可範圍生產的;
(二)明知特種設備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產並召回的。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生產、銷售、交付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交付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生產許可證的,責令停止生產,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98 行政處罰類 銷售、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銷售、出租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的特種設備的;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未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製度,或者進口特種設備未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銷售、交付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銷售、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二)銷售、出租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的特種設備的。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未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製度,或者進口特種設備未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銷售、交付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99 行政處罰類 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誌、定期檢驗標誌的;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的;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誌、定期檢驗標誌的;
(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六)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00 行政處罰類 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註銷手續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註銷手續的。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01 行政處罰類 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製度的;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製度的;
(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02 行政處罰類 未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的;未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03 行政處罰類 未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的;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未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未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三)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04 行政處罰類 違反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或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05 行政處罰類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對特種設備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主要負責人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對特種設備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06 行政處罰類 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單位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條: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07 行政處罰類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一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08 行政處罰類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不履行崗位職責,違反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不履行崗位職責,違反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銷相關人員的資格。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09 行政處罰類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的資格:
(一)未經核准或者超出核准範圍、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檢驗、檢測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的;
(三)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嚴重失實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並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的;
(五)洩露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六)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七)推薦或者監製、監銷特種設備的;
(八)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相關單位的。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格。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10 行政處罰類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處罰 無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註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11 行政處罰類 起重機械製造單位未採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起重機械設計文件的,予以處罰 無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六條 製造單位應當採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起重機械設計文件。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12 行政處罰類 起重機械製造單位未按照「在被許可的場所內製造起重機械;但結構不可拆分且運輸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現場製造,由製造現場所在地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等要求進行監督檢驗」要求進行相關行為的處罰 無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四條:製造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未在被許可的場所內製造起重機械的,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九條 製造單位應當在被許可的場所內製造起重機械;但結構不可拆分且運輸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現場製造,由製造現場所在地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等要求進行監督檢驗。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13 行政處罰類 起重機械製造單位未按照「不得將主要受力結構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撐腿、標準節,下同)全部委託加工或者購買並用於起重機械製造。主要受力結構件需要部分委託加工或者購買的,製造單位應當委託取得相應起重機械類型和級別資質的製造單位加工或者購買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結構件並用於起重機械製造。」進行相關行為的處罰 無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十條 製造單位不得將主要受力結構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撐腿、標準節,下同)全部委託加工或者購買並用於起重機械製造。
  主要受力結構件需要部分委託加工或者購買的,製造單位應當委託取得相應起重機械類型和級別資質的製造單位加工或者購買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結構件並用於起重機械製造。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14 行政處罰類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發生變更,原使用單位未在變更後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註銷的處罰 無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六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發生變更,原使用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未在變更後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註銷的,責令改正,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十八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原使用單位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註銷;新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到所在地的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15 行政處罰類 使用不符合「具有原使用單位的使用登記註銷證明」要求的起重機械的處罰 無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七條:使用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要求的起重機械的,責令改正,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二十三條 舊起重機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單位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有原使用單位的使用登記註銷證明;
  (二)具有新使用單位的使用登記證明;
  (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
  (四)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合格。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16 行政處罰類 違反「起重機械承租使用單位承租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起重機械」規定的處罰 無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二十四條 起重機械承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在承租使用期間對起重機械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並記錄,對承租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機械:
  (一)沒有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
  (二)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的。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17 行政處罰類 起重機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業指導書,未按照拆卸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進行施工,未能保證起重機械拆卸過程的安全的處罰 無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二十五條 起重機械的拆卸應當由具有相應安裝許可資質的單位實施。
  起重機械拆卸施工前,應當制定周密的拆卸作業指導書,按照拆卸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進行施工,保證起重機械拆卸過程的安全。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18 行政處罰類 違反《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其他要求,構成《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無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其他要求,構成《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按照其規定實施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19 行政處罰類 設備監理單位弄虛作假騙取資格證書或者未經批准擅自營業的,超越批准範圍從事監理活動的,偽造、塗改、出租、轉讓、出賣《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無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設備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資格發證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格等級、吊銷《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按合同約定賠償損失:?
  (一)隱瞞實際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格證書或者未經批准擅自營業的;
  (二)超越批准的業務範圍從事監理活動的;
  (三)偽造、塗改、出租、轉讓、出賣《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
  (四)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或者人身傷亡事故的;
  (五)違反合同約定洩露委託方或者受監理方商業或者技術秘密,造成委託方或受監理方經濟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吊銷資格證書處罰的設備監理單位,不得重新申請設備監理資格證書。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20 行政處罰類 承擔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鑑定、專家評審任務的專業技術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標準、技術規範的規定開展工作的處罰 無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六十條:違反本辦法二十三條規定,承擔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鑑定、專家評審任務的專業技術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標準、技術規範的規定開展工作的,由質檢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直至取消其從事與行政許可相關的檢驗、檢測、檢疫資格。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專業技術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鑑定、專家評審,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21 行政處罰類 被許可人不能持續保持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要求繼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或者不配合、拒絕質檢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處罰 無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六十一條:被許可人不能持續保持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要求繼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或者不配合、拒絕質檢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直至撤銷其行政許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22 行政處罰類 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誌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的處罰 無 《節約能源法》第六十九條: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誌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23 行政處罰類 違反能源效率標準、標識行為的處罰 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處罰 《節約能源法》第七十條: 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用能產品、設備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標註能源效率標識而未標註的,未辦理能源效率標識備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不符合規定的,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處罰 《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標註能源效率標識而未標註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辦理能源效率標識備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不符合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標註統一的能源效率標識而未標註的處罰 《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標註統一的能源效率標識而未標註的,由地方節能管理部門或者地方質檢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  偽造、冒用、隱匿能源效率標識以及利用能源效率標識做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處罰 《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偽造、冒用、隱匿能源效率標識以及利用能源效率標識做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由地方質檢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324 行政處罰類 違反防偽技術產品管理行為的處罰 生產者沒有遵守防偽技術產品有關規定的處罰 《安徽省防偽技術產品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生產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至15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條 生產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防偽技術產品符合相應的技術標準或者合同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為委託方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相同或者近似的防偽技術產品;
(三)為委託方保守所採用的防偽技術的秘密;
(四)不得生產假冒防偽技術產品;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防偽技術產品的經營者、使用者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罰 《安徽省防偽技術產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經營者、使用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或第九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 防偽技術產品的經營者、使用者,應當向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並提交擬經營或採用的防偽技術產品的有關材料。
 第九條 使用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防偽技術產品的產品,質量指標必須符合標準的要求,禁止使用防偽技術產品推銷不合格產品或者劣質產品;
(二)使用防偽技術產品,應當專項專用,不得擅自擴大使用範圍或者自行更換;
(三)停止使用或者更換防偽技術產品以及擴大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範圍,應當向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擅自印製、買賣防偽技術產品的處罰 《安徽省防偽技術產品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印製、買賣防偽技術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至15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禁止非法印製、買賣防偽技術產品。
325 行政處罰類 違反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處罰 生產者未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生產者基本信息、車型信息、約定的銷售和修理網點資料、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三包責任爭議處理和退換車信息等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關信息或者信息發生變化時未及時更新備案的處罰。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生產者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生產者基本信息、車型信息、約定的銷售和修理網點資料、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三包責任爭議處理和退換車信息等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關信息,並在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更新備案。 1、立案階段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質監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洩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家用汽車產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關標準中沒有規定的,其性能指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等要求未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明示的;三包憑證未按照規定要求標註相關內容的;維修保養手冊格式不規範、內容不實用或者隨車提供工具、備件等物品的,未附有隨車物品清單的處罰。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家用汽車產品應當具有中文的產品合格證或相關證明以及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
  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當符合消費品使用說明等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家用汽車產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關標準中沒有規定的,其性能指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等要求應當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明示。
  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品牌、型號、車輛類型規格、車輛識別代號(VIN)、生產日期;生產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銷售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銷售網點資料、銷售日期;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或者相關查詢方式;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規定要求應當明示的其他內容。
  維修保養手冊應當格式規範、內容實用。
  隨車提供工具、備件等物品的,應附有隨車物品清單。 未向消費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以及發票的;未按照隨車物品清單等隨車文件向消費者交付隨車工具、備件等物品;未當面查驗家用汽車產品的外觀、內飾等現場可查驗的質量狀況;未明示並交付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未明示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未明示由生產者約定的修理者名稱、地址和聯繫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限制消費者在上述修理網點中自主選擇修理者;未在三包憑證上填寫有關銷售信息;未提醒消費者閱讀安全注意事項、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使用和維護保養;進口家用汽車產品,銷售者未明示並交付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證明等資料的處罰。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銷售者銷售家用汽車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消費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以及發票;
  (二)按照隨車物品清單等隨車文件向消費者交付隨車工具、備件等物品;
  (三)當面查驗家用汽車產品的外觀、內飾等現場可查驗的質量狀況;
  (四)明示並交付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明示由生產者約定的修理者名稱、地址和聯繫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但不得限制消費者在上述修理網點中自主選擇修理者;
  (七)在三包憑證上填寫有關銷售信息;
  (八)提醒消費者閱讀安全注意事項、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使用和維護保養。
  對於進口家用汽車產品,銷售者還應當明示並交付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證明等資料。 修理者未建立並執行修理記錄存檔制度,修理記錄內容不全,不便於消費者查閱或複製的處罰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三條 修理者應當建立並執行修理記錄存檔制度。書面修理記錄應當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提供給消費者。
  修理記錄內容應當包括送修時間、行駛裡程、送修問題、檢查結果、修理項目、更換的零部件名稱和編號、材料費、工時和工時費、拖運費、提供備用車的信息或者交通費用補償金額、交車時間、修理者和消費者籤名或蓋章等。
  修理記錄應當便於消費者查閱或複製。
  第十四條 修理者應當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儲備,確保修理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誤修理時間。
  第十五條 用於家用汽車產品修理的零部件應當是生產者提供或者認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質量不低於家用汽車產品生產裝配線上的產品。
  第十六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或嚴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駛或者無法行駛的,應當提供電話諮詢修理服務;電話諮詢服務無法解決的,應當開展現場修理服務,並承擔合理的車輛拖運費。 修理者未按規定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儲備,因缺少零部件,導致修理工作的不能正常進行,而延誤修理時間的處罰。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三條 修理者應當建立並執行修理記錄存檔制度。書面修理記錄應當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提供給消費者。
  修理記錄內容應當包括送修時間、行駛裡程、送修問題、檢查結果、修理項目、更換的零部件名稱和編號、材料費、工時和工時費、拖運費、提供備用車的信息或者交通費用補償金額、交車時間、修理者和消費者籤名或蓋章等。
  修理記錄應當便於消費者查閱或複製。
  第十四條 修理者應當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儲備,確保修理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誤修理時間。
  第十五條 用於家用汽車產品修理的零部件應當是生產者提供或者認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質量不低於家用汽車產品生產裝配線上的產品。
  第十六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或嚴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駛或者無法行駛的,應當提供電話諮詢修理服務;電話諮詢服務無法解決的,應當開展現場修理服務,並承擔合理的車輛拖運費。 用於家用汽車產品修理的零部件不是生產者提供或者認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質量低於家用汽車產品生產裝配線上的產品的處罰。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三條 修理者應當建立並執行修理記錄存檔制度。書面修理記錄應當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提供給消費者。
  修理記錄內容應當包括送修時間、行駛裡程、送修問題、檢查結果、修理項目、更換的零部件名稱和編號、材料費、工時和工時費、拖運費、提供備用車的信息或者交通費用補償金額、交車時間、修理者和消費者籤名或蓋章等。
  修理記錄應當便於消費者查閱或複製。
  第十四條 修理者應當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儲備,確保修理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誤修理時間。
  第十五條 用於家用汽車產品修理的零部件應當是生產者提供或者認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質量不低於家用汽車產品生產裝配線上的產品。
  第十六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或嚴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駛或者無法行駛的,應當提供電話諮詢修理服務;電話諮詢服務無法解決的,應當開展現場修理服務,並承擔合理的車輛拖運費。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或嚴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駛或者無法行駛的,未提供電話諮詢修理服務;電話諮詢服務無法解決的,未開展現場修理服務,不承擔合理的車輛拖運費的處罰。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三條 修理者應當建立並執行修理記錄存檔制度。書面修理記錄應當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提供給消費者。
  修理記錄內容應當包括送修時間、行駛裡程、送修問題、檢查結果、修理項目、更換的零部件名稱和編號、材料費、工時和工時費、拖運費、提供備用車的信息或者交通費用補償金額、交車時間、修理者和消費者籤名或蓋章等。
  修理記錄應當便於消費者查閱或複製。
  第十四條 修理者應當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儲備,確保修理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誤修理時間。
  第十五條 用於家用汽車產品修理的零部件應當是生產者提供或者認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質量不低於家用汽車產品生產裝配線上的產品。
  第十六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或嚴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駛或者無法行駛的,應當提供電話諮詢修理服務;電話諮詢服務無法解決的,應當開展現場修理服務,並承擔合理的車輛拖運費。 326 行政處罰類 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處罰 無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27 行政處罰類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製品;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的處罰 無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上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製品;
  (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五)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拘留。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28 行政處罰類 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處罰 無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29 行政處罰類 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生產者採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處罰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30 行政處罰類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採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製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淨、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籤等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學校、託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製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等的處罰 無 依據《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採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製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淨、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籤等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託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製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31 行政處罰類 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發現安全隱患後未進行處置、報告的處罰 無 依據《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許可證。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32 行政處罰類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按規定履行管理、檢查、報告等義務的處罰 無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33 行政處罰類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處罰 無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34 行政處罰類 違反《食品安全法》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處罰 無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35 行政處罰類 拒絕、阻撓、幹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處罰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拒絕、阻撓、幹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對舉報人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擊報復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36 行政處罰類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 無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37 行政處罰類 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人員違反前兩款規定人員的處罰 無 1、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3、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人員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38 行政處罰類 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註銷手續的處罰 無 1、依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依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 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3、依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4、依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食品生產者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5、依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食品生產者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6、依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註銷手續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39 行政處罰類 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註銷手續的 無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或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註銷手續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40 行政處罰類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處罰 無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41 行政處罰類 食品經營者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無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42 行政處罰類 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無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43 行政處罰類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與食品標籤或者標識不一致,或者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照規定標註產品信息的處罰 無 《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與食品標籤或者標識不一致,或者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照規定標註產品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44 行政處罰類 貯存、運輸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和對食品的溫度、溼度控制不符合要求,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或者未對受託的倉儲、物流企業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查的處罰 無 《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貯存、運輸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和對食品的溫度、溼度控制不符合要求,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或者未對受託的倉儲、物流企業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1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45 行政處罰類 在許可的經營場所以外進行現場銷售保健食品的處罰 無 《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許可的經營場所以外進行現場銷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保健食品;違法經營的保健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1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46 行政處罰類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
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使用餐廚廢棄物或者餐廚廢棄物的提煉物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處罰。 無 《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七十九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小餐飲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二千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千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食品攤販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1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47 行政處罰類 食品小作坊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處罰 無 《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條 食品小作坊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產停業。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1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48 行政處罰類
(一)生產加工場所未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二)生產加工區未與生活區有效分隔;

(三)未具有相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衛生防護設施;

(四)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五)直接從事生產加工的從業人員未取得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無 《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不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生產加工的食品不符合衛生、無毒、無害要求,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1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49 行政處罰類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
食品添加劑;

乳製品、罐頭製品、飲料等食品;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
採用非固態法發酵工藝生產的白酒;
國家和省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的處罰。 無 《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本條例第四十條所列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1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2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50 行政處罰類 從事小餐飲、食品攤販經營未符合相關條件的處罰 無 《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

  (一)小餐飲、食品攤販不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條件的;

  (二)小餐飲經營本條例第四十六條所列食品的;

  (三)專門為中小學生提供集體託餐服務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

  (四)食品攤販經營本條例第四十九條所列食品的。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1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2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51 行政處罰類 未在經營場所、攤位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信息公示卡、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的處罰 無 《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 小餐飲、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未在經營場所、攤位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信息公示卡、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1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2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52 行政處罰類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條例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以外處罰的 無 《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條例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以外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對食品小作坊直至吊銷登記證。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1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2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53 行政處罰類 註冊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註冊的處罰 無 《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七十條 註冊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註冊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註冊,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該保健食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54 行政處罰類 註冊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健食品註冊證書的處罰 無 《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 註冊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健食品註冊證書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撤銷保健食品註冊證書,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55 行政處罰類 擅自轉讓保健食品註冊證書的;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保健食品註冊證書的處罰 無 《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轉讓保健食品註冊證書的;
  (二)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保健食品註冊證書的。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56 行政處罰類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規定的處罰 無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未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
  (四)未按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的;
  (五)環境、設施、設備等不符合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銷售者檔案的;
  (七)未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基本信息的;
  (八)未查驗並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複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
  (九)未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允許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銷售者入場銷售的;
  (十)發現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籤訂的協議處理的;
  (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的。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57 行政處罰類 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記錄保存,或者食品添加劑的貯存、標註不符合要求的;停產超過六個月恢復生產,未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報告的;銷售散裝食品未採取保證食品安全措施的;通過第三方平臺、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未公示相關信息的;舉辦食品交易會、展銷會,未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處罰。 無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記錄保存,或者食品添加劑的貯存、標註不符合要求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停產超過六個月恢復生產,未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報告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銷售散裝食品未採取保證食品安全措施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規定,通過第三方平臺、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未公示相關信息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舉辦食品交易會、展銷會,未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58 行政處罰類 未與入場銷售者籤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或者未印製統一格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憑證的處罰 無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條規定,未與入場銷售者籤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或者未印製統一格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憑證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59 行政處罰類 未按要求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或者溫度、溼度和環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處罰 無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或者溫度、溼度和環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1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60 行政處罰類 禁止銷售食用農產品的處罰
無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第十二項規定,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驗的肉類,或者銷售標註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標註偽造、冒用的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1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61 行政處罰類  銷售者未按要求選擇貯存服務提供者,或者貯存服務提供者未履行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義務的處罰 無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選擇貯存服務提供者,或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義務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1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62 行政處罰類 未按要求進行包裝或者附加標籤的處罰 無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未按要求進行包裝或者附加標籤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1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63 行政處罰類
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未在攤位(櫃檯)明顯位置如實公布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的處罰 無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或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1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0、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
11、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1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64 行政處罰類 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14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第40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1.立案階段責任:價格主管部門對初步調查或檢查發現等涉嫌價格違法行為應當立案,並製作立案呈批表;
2.調查取證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價格主管部門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或檢查,依法收集證據。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且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3.審理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理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和理由及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歸檔階段責任:執法人員按期製作案卷,並移交案卷管理人員歸檔;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不正當價格行為處罰的;
2.擅自改變不正當價格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處罰程序的;
4.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5.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6.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
7.不按照規定立卷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立卷的以及將應當入卷的文書材料據為己有的;
8.檢查人員洩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利用相關資料牟利;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65 行政處罰類 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及不執行政府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處罰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第585號令第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二)高於或者低於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三)擅自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範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四)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五)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六)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七)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八)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九)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的;(十)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十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不執行提價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二)超過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三)不執行規定的限價、最低保護價的;(四)不執行集中定價權限措施的;(五)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的;(六)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安徽省實施價格幹預措施暫行辦法》皖政〔2005〕127號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經營者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對拒不執行價格幹預措施的,有權採取責令經營者暫停相關營業、公告價格違法行為、公開曝光典型案件等措施,並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第十五條   經營者不執行價格幹預措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對單位可以處以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不執行提價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
(二)超過限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三)不執行規定的限價的;(四)不執行價格幹預措施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33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依照本法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39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1.立案階段責任:價格主管部門對初步調查或檢查發現等涉嫌價格違法行為應當立案,並製作立案呈批表;
2.調查取證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價格主管部門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或檢查,依法收集證據。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且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3.審理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理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和理由及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歸檔階段責任:執法人員按期製作案卷,並移交案卷管理人員歸檔;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不正當價格行為處罰的;
2.擅自改變不正當價格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處罰程序的;
4.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5.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6.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
7.不按照規定立卷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立卷的以及將應當入卷的文書材料據為己有的;
8.檢查人員洩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利用相關資料牟利;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66 行政處罰類 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44條: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罰款。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第585令)第14條: 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1.立案階段責任:價格主管部門對初步調查或
檢查發現等涉嫌價格違法行為應當立案,並製作立案呈批表;
2.調查取證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價格主管部門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或檢查,依法收集證據。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且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3.審理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理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和理由及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歸檔階段責任:執法人員按期製作案卷,並移交案卷管理人員歸檔;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不正當價格行為處罰的;
2.擅自改變不正當價格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處罰程序的;
4.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5.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6.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
7.不按照規定立卷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立卷的以及將應當入卷的文書材料據為己有的;
8.檢查人員洩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利用相關資料牟利;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67 行政處罰類 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33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依照本法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42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價格主管部門對初步調查或檢查發現等涉嫌價格違法行為應當立案,並製作立案呈批表;
2.調查取證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價格主管部門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或檢查,依法收集證據。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且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3.審理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理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和理由及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歸檔階段責任:執法人員按期製作案卷,並移交案卷管理人員歸檔;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不正當價格行為處罰的;
2.擅自改變不正當價格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處罰程序的;
4.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5.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6.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
7.不按照規定立卷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立卷的以及將應當入卷的文書材料據為己有的;
8.檢查人員洩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利用相關資料牟利;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68 行政處罰類 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及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33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依照本法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43條:經營者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的,或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處相關營業所得或者轉移、隱匿、銷毀的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價格主管部門對初步調查或檢查發現等涉嫌價格違法行為應當立案,並製作立案呈批表;
2.調查取證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價格主管部門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或檢查,依法收集證據。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且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3.審理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理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和理由及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歸檔階段責任:執法人員按期製作案卷,並移交案卷管理人員歸檔;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不正當價格行為處罰的;
2.擅自改變不正當價格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處罰程序的;
4.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5.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6.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
7.不按照規定立卷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立卷的以及將應當入卷的文書材料據為己有的;
8.檢查人員洩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利用相關資料牟利;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69 行政處罰類 對拒絕提供成本資料或者提供虛假成本資料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44條: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罰款。 2.《安徽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5號)第25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提供成本資料或者提供虛假成本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記入經營者價格誠信檔案。 1.立案階段責任:價格主管部門對初步調查或檢查發現等涉嫌價格違法行為應當立案,並製作立案呈批表;
2.調查取證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價格主管部門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或檢查,依法收集證據。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且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3.審理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理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和理由及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歸檔階段責任:執法人員按期製作案卷,並移交案卷管理人員歸檔;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不正當價格行為處罰的;
2.擅自改變不正當價格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處罰程序的;
4.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5.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6.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
7.不按照規定立卷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立卷的以及將應當入卷的文書材料據為己有的;
8.檢查人員洩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利用相關資料牟利;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70 行政處罰類 亂收費行為的處罰 《安徽省收費管理條例》第29條:下列行為屬亂收費行為:(一)越權批准或者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二)無《安徽省收費許可證》擅自收費的;(三)不使用統一規定的票據或者無票據而收費的;(四)不按《安徽省收費許可證》的規定,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五)不實施管理行為或者不提供服務而收費的;(六)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或者註銷《安徽省收費許可證》而繼續收費的;(七)不按規定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而收費的;(八)其它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收費行為。第30條:有前條行為之一的,由物價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下列處罰:(一)通報批評;(二)責令停止和糾正亂收費行為;(三)責令將全部非法收費款退還被收費單位和個人,不能退還的由物價主管部門予以沒收;(四)對有亂收費行為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五)吊銷其《安徽省收費許可證》;(六)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以上處罰,可以並處。罰沒收入,由物價主管部門繳同級財政。 1.立案階段責任:價格主管部門對初步調查或檢查發現等涉嫌價格違法行為應當立案,並製作立案呈批表;
2.調查取證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價格主管部門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或檢查,依法收集證據。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且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3.審理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理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和理由及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歸檔階段責任:執法人員按期製作案卷,並移交案卷管理人員歸檔;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亂收費行為處罰的;
2.擅自改變亂收費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亂收費行為處罰程序的;
4.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5.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6.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
7.不按照規定立卷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立卷的以及將應當入卷的文書材料據為己有的;
8.檢查人員洩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利用相關資料牟利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71 行政處罰類 對假冒專利的處罰 對假冒專利的處罰 《安徽省專利條例》第六章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1、受理階段責任:舉報、投拆人向縣科技局提出申請或科技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假冒專利,制發立案通知書,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縣科技局對假冒專利案進行調查、核實。
3、決定階段責任:依照相關規定縣科技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不予處罰決定。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處罰決定書或整改通知書。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處罰的監督管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調查、核實產生嚴重後果的;
3、在處理假冒專利查處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4、在處理假冒專利查處過程中索取或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權力運行中有違法違規情形的,按照《行政監察法》、《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安徽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對明知其他單位和個人假冒專利,而為其提供資金、場所、生產設備、運輸、銷售、廣告、印刷等生產經營的便利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 《安徽省專利條例》第六章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明知其他單位和個人假冒專利,而為其提供資金、場所、生產設備、運輸、銷售、廣告、印刷等生產經營的便利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對專利標識標註不當,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專利權人的處罰 《安徽省專利條例》第六章第四十六條:「專利標識標註不當,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處罰。」 對允許未提供專利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產品或者技術以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技術名義參展的各類會展的舉辦者的處罰 《安徽省專利條例》第六章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允許未提供專利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產品或者技術以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技術名義參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372 行政獎勵類 縣級專利
授權獎勵 1.《安徽省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63號)第三章「專利促進」第十三條第二款:「省、設區的市及有條件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項資金,用於資助單位和個人進行專利申請、專利實施。資助的具體辦法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制定。」
    2.《來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加快科技創新建設創新型來安若干政策的通知》(來政秘〔2014〕132號):「國內發明專利授權後,按企業及其他職務和非職務發明,分別給予獎勵。」(具體類別、額度見文件)
    3.《來安縣獎勵工業企業法定代表人實施辦法》(試行)(來縣〔2013〕99號):「企業新獲授權一件發明專利的,獎勵企業法人1萬元。 1.受理責任:專利權人向縣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提交申報材料,縣知識產權局對材料進行受理。初審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通知專利權人,給出不予受理意見或一次性告知在規定時間內補正材料,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並退回申報材料(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2.審查責任:縣知識產權局對材料進行審核。3.決定責任:經審核符合要求,局長辦公會研究,報請縣政府作出予以報請獎勵或者不予報請獎勵決定(不予報請獎勵的應當告知理由)。4.送達責任:告知專利權人、信息公開。5.事後責任:由縣知識產權局發放獎勵資金並加強後續監督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項目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條件規定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3.對不符合獎勵條件予以推薦,產生嚴重後果的;
4.在獎勵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5.在獎勵過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請人的財物,謀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73 行政獎勵類 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38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者給予鼓勵,並負責為舉報者保密。2.《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6號)第16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對符合相關規定的舉報人給予鼓勵。3.《關於印發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發改價監〔2014〕165號。 1.審查階段責任:對舉報人提供的舉報材料依法審查,確定舉報人是否符合舉報獎勵條件;
2.決定階段責任: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決定給予何種獎勵;
3.告知階段責任: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將對其進行何種獎勵;
4.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應當獎勵而不予獎勵,或者不符合獎勵條件而獎勵的;
2.未嚴格按照獎勵條件進行審查的;
3.未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擅自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    4.在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中有腐敗行為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374 行政獎勵類 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檢舉獎勵 無 《產品質量法》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獎勵。 1、受理階段:工商、質監、食藥監部門接到舉報後核實是否屬於舉報獎勵的範圍。  2、審查階段:舉報獎勵部門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申請舉報獎勵。
舉報人應在接到舉報獎勵告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獎勵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獎勵申請的,視為放棄獎勵權利。      3、決定階段:舉報獎勵部門在收到獎勵申請後,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獎勵條件的,作出獎勵決定並書面通知舉報人。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決定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實名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4、送達階段:舉報人無法現場領獎且無委託人的,應及時說明情況並提供銀行帳號,由舉報獎勵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帳戶。
5、事後監督階段: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勵領取記錄、資金發放憑證等。參與舉報獎勵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規定條件獎勵不予獎勵的或對符合條件的獎勵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
2、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獎勵予以辦理的或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決定的;
3、未嚴格審查舉報材料,造成糾紛或財產損失的;
4、在給予獎勵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375 行政獎勵類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獎勵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國食藥監辦[2013]13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財政部  第三條 省級以下(含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舉報獎勵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施獎勵的告知、受理、評定和發放等工作。 376 行政強制類 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34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 1.調查階段責任: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出示執法證件,製作現場筆錄和財物清單,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且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2.決定階段責任:經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決定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應告知採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等;
3.催告階段責任: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4.解除階段責任:對符合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情形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決定;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實施行政強制的;
2.改變行政強制的對象、條件、方式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強制措施的; 4.使用或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務的;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77 行政強制類 先行登記保存相關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34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378 行政強制類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51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第585號令國務院第585號令第21條: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 1.調查階段責任: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出示執法證件,製作現場筆錄和財物清單,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且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2.決定階段責任:經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決定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應告知採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等;
3.催告階段責任: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4.解除階段責任:對符合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情形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決定;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實施行政強制的;
2.改變行政強制的對象、條件、方式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強制措施的; 4.使用或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務的;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79 行政強制類 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51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第585號令國務院第585號令第21條: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 380 行政強制類 責令暫停(停止)經營活動的強制措施 責令暫停銷售、聽候處理(責令暫停經營)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三)檢查與本法第五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該財物。
2、《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可行使下列職權:(三)檢查本條例第六至九條規定的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時,可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查處,經營者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該財物;發現被檢查財物有可能被轉移、隱匿、銷毀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負責人批准,可對有關的財物予以查封、扣留,但查封、扣留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對不易保存的物品應及時處理。
3、《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發現有關企業有涉嫌違反本條例行為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責令其暫時停止有關的經營活動。 1、審批階段責任:實施前須填寫《來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有關事項審批表》向市工商局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2、實施階段責任:由兩名以上持有《市場監督管理執法證》人員實施現場檢查,通知當事人到場,出示執法證件。製作現場筆錄,並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籤名或者蓋章,當時拒絕籤名的,在筆錄中予以說明。當事人拒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並由見證人和執法人員籤名或蓋章。扣押當事人託運的物品,應當通知有關運輸部門協助辦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對當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違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責令當事人取出;當事人拒絕取出的,應當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將其取出,並辦理扣押手續。                                       
3、告知階段責任: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等,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需要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對物品需要鑑定、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需要的期間。                                         4、決定階段責任: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製作實施查封、扣押決定書和(場所、設置、財物)清單。需要鑑定、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鑑定的製作(檢測、檢驗、檢疫、技術鑑定)期間告知書。需要延長期限的,製作延長(查封、扣押)期限通知書。                                                                  
5、送達階段責任:將相關法律文書依法送達當事人。                                                       
6、事後監管責任:應當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財物,嚴禁動用、調換、損毀。及時查清事實,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實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變查封扣押措施對象、條件、方式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擴大查封、扣押範圍的;                           
5、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的;                             
7、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予以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據為己有的;
8、扣押物品沒有按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扣押、沒收物品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要求送倉庫統一集中保管的;
9、因不當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責令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有關行政部門發現並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381 行政強制類 臨時扣留營業執照 無 1、《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1、審批階段責任:實施前須填寫《來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有關事項審批表》向市工商局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2、實施階段責任:由兩名以上持有《市場監督管理執法證》人員實施現場檢查,通知當事人到場,出示執法證件。製作現場筆錄,並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籤名或者蓋章,當時拒絕籤名的,在筆錄中予以說明。當事人拒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並由見證人和執法人員籤名或蓋章。扣押當事人託運的物品,應當通知有關運輸部門協助辦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對當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違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責令當事人取出;當事人拒絕取出的,應當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將其取出,並辦理扣押手續。                                       
3、告知階段責任: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等,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需要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對物品需要鑑定、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需要的期間。                                         4、決定階段責任: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製作實施查封、扣押決定書和(場所、設置、財物)清單。需要鑑定、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鑑定的製作(檢測、檢驗、檢疫、技術鑑定)期間告知書。需要延長期限的,製作延長(查封、扣押)期限通知書。                                                                  
5、送達階段責任:將相關法律文書依法送達當事人。                                                       
6、事後監管責任:應當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財物,嚴禁動用、調換、損毀。及時查清事實,在1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實施扣留措施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查封扣留措施的;       
3、損毀、遺失被扣留的營業執照的;
4、扣留期限超過10日內不作出處理決定未解除扣留措施的;
5、濫用職權,對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82 行政強制類 查封扣押 食品查封扣押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三)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汙染的工具、設備;(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案件調查時,經分管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查封、扣押決定書。情況緊急,需要當場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查封扣押後24小時內向分管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分管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1、調查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應當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籤署意見,並籤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2、審查階段責任:案件承辦機構負責人對辦案人員提出的採取(解除)行政措施種類、理由及法律依據進行審查,特別關注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必要性。
3、決定階段責任:在決定前要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4、執行階段責任:要製作現場筆錄,並由當事人籤名或者蓋章。製作並送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妥善保管理。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查封、扣押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的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改變查封、扣押對象、條件、方式的;
6、擴大查封、扣押範圍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違反規定採取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後果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藥品查封扣押 《藥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其有關材料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並在七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藥品需要檢驗的,必須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案件調查時,經分管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查封、扣押決定書。情況緊急,需要當場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查封扣押後24小時內向分管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分管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醫療器械查封扣押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有下列職權:(一)進入現場實施檢查、抽取樣品;(二)查閱、複製、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醫療器械,違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於違法生產醫療器械的工具、設備;(四)查封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案件調查時,經分管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查封、扣押決定書。情況緊急,需要當場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查封扣押後24小時內向分管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分管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能耗嚴重超標的特種設備,以及對已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複製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四)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五)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於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當事人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有關的情況;
(三)查閱、複製當事人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於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 對有證據表明屬於違反規定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的產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並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有關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單位和檢驗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活動的情況;
(二)查閱、複製有關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單位和檢驗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屬於違反本條例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列入目錄產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也可以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 查封、扣押違法使用的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汙染的工具、設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汙染的工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的職責,對食用農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能耗嚴重超標的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複製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能耗嚴重超標的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封存製造、銷售未經型式批准或樣機試驗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品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製造、銷售未經型式批准或樣機試驗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責令其停止製造、銷售,封存該種新產品,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 3000 元以下的罰款。 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物品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於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
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4、《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四)查閱、複製、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帳簿等資料;(五)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於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六)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
5、《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日常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四)查閱、複製、查封、扣押相關企業與直銷活動有關的材料和非法財物;
6、《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製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複製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7、《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並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三)對有證據表明屬於違反本條例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列入目錄產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也可以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
8、《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查處涉嫌侵犯世界博覽會標誌專有權的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侵犯世界博覽會標誌專有權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9、《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四)查閱、複製、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帳簿以及其他資料;(五)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六)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
10、《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對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應當予以查封、取締。
11、《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四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2、《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可行使下列職權:(三)檢查本條例第六至九條規定的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時,可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查處,經營者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該財物;發現被檢查財物有可能被轉移、隱匿、銷毀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負責人批准,可對有關的財物予以查封、扣留,但查封、扣留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對不易保存的物品應及時處理。
13、《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15、《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涉嫌非法生產、銷售軍服或者軍服仿製品的行為時,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16、《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登記機關對代表機構涉嫌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二)查閱、複製、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帳簿以及其他資料;(三)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違法行為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 383 行政強制類 拍賣或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物品 無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一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經分管負責人批准,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處理的物品應當核實品種、數量,並填寫清單。 1、審批階段責任:實施前須向市工商局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2、實施階段責任: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現場檢查,通知當事人到場,出示執法證件。製作現場筆錄,並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籤名或者蓋章,當時拒絕籤名的,在筆錄中予以說明。當事人拒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並由見證人和執法人員籤名或蓋章。                        
3、告知階段責任: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等,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決定階段責任:應當根據情況製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作出責令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決定。                                                
5、送達階段責任:將相關法律文書依法送達當事人。                                                              
6、事後監管責任:及時查清事實,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實施責令責令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2、沒有及時採取責令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3、超出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與違法行為無關的物品擅自實施責令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責令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5、在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的;
6、因不當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84 行政強制類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無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25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分管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向當事人出具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損毀、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1、決定階段責任:對案件調查中已查明的事實、證據等,應當進行記錄和核對,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且涉案的食品、藥品或醫療器械或生產、銷售場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條件的,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做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查封(扣押)決定書。
2、實施階段責任:對涉案食品、藥品或醫療器械進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時應當開列物品清單,告知當事人有進行陳述、申辯的權利。需要進行檢驗、檢測、檢疫或鑑定的,應當送檢,並填寫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根據中止或終結執行的相關適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階段責任:對符合《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應當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對查實為案件證據或事實的,應當予以沒收。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違反法定程序規定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
2、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4、擴大查封、扣押範圍的;                                                                                                                                   5、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6、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的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7、違反法律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9、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強制的;
10、未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的;
11、在行政強制的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85 行政強制類 責令召回 食品責令召回 《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號 2015年10月1日實施) 第六十三條 「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1、審批階段責任:實施前須向局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2、實施階段責任: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現場檢查,通知當事人到場,出示執法證件。製作現場筆錄,並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籤名或者蓋章,當時拒絕籤名的,在筆錄中予以說明。當事人拒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並由見證人和執法人員籤名或蓋章。                        
3、告知階段責任: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等,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決定階段責任:應當根據情況製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作出責令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決定。                                                
5、送達階段責任:將相關法律文書依法送達當事人。                                                              
6、事後監管責任:及時查清事實,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實施責令責令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2、沒有及時採取責令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3、超出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與違法行為無關的物品擅自實施責令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責令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5、在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的;
6、因不當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藥品責令召回 《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過調查評估,認為存在本辦法第四條所稱的安全隱患,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召回藥品而未主動召回的,應當責令藥品生產企業召回藥品。必要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立即停止銷售和使用該藥品。    醫療器械責令召回 《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四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過調查評估,認為存在本辦法第四條所稱的缺陷,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召回醫療器械而未主動召回的,應當責令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召回醫療器械。必要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要求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立即暫停銷售或者使用、告知使用者立即暫停使用該醫療器械。 386 行政強制類 食品藥品責令改正 無 《行政處罰法》第五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四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案件調查時,對已有證據證明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1、審批階段責任:實施前須向局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2、實施階段責任: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現場檢查,通知當事人到場,出示執法證件。製作現場筆錄,並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籤名或者蓋章,當時拒絕籤名的,在筆錄中予以說明。當事人拒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並由見證人和執法人員籤名或蓋章。                        
3、告知階段責任: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等,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決定階段責任:應當根據情況製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作出責令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決定。                                                
5、送達階段責任:將相關法律文書依法送達當事人。                                                              
6、事後監管責任:及時查清事實,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實施責令責令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2、沒有及時採取責令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3、超出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與違法行為無關的物品擅自實施責令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責令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5、在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的;
6、因不當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87 行政確認類 股權(基金份額、證券除外)出質登記 無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主席令2007年第62號)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2號,2016年4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6號修改)第三條 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依法對股權出質登記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法定告知、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不予登記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股權出質登記核准通知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管,防止申報資料弄虛作假,及時反饋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權出質登記申請予以登記的;                                     
2、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權出質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
3、未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履行審查義務,對應當予以確認的不確認,或者對不應當確認的予以確認;                               
4、對符合股權出質登記條件的申請人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登記決定;                                             
5、超越法定權限作出股權出質登記決定;                               
6、未嚴格審查股權出質登記條件,對出質財產造成損失或產生股權糾紛的;                                        
7、事後監管不力,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                    
8、在股權出質登記過程中有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88 行政確認類 質量檢驗 食品質量檢驗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本法施行前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設立或者經依法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繼續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應當告知理由)。對涉及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聽證的,在作出決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責任。                        
4、送達階段責任:按時辦結,製作並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申請人獲證信息檔案,並將相關可以公開的信息在門戶網站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提出行政許可證書延續、撤銷、註銷等處理決定。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取得許可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跟蹤檢查的職責,致使醫療器械安全問題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6.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藥品質量檢驗 《藥品管理法》第六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藥品審批和藥品質量監督檢查所需的藥品檢驗工作。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應當告知理由)。對涉及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聽證的,在作出決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責任。                        
4、送達階段責任:按時辦結,製作並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申請人獲證信息檔案,並將相關可以公開的信息在門戶網站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提出行政許可證書延續、撤銷、註銷等處理決定。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389 行政確認類 計量器具強制檢定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二條:強制檢定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所屬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對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並列入本辦法所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計量器具實行定點定期檢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第二條:本目錄內項目,凡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均實行強制檢定。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應當告知理由)。對涉及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聽證的,在作出決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責任。                        
4、送達階段責任:按時辦結,製作並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申請人獲證信息檔案,並將相關可以公開的信息在門戶網站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提出行政許可證書延續、撤銷、註銷等處理決定。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批准決定的;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違規亂收費的;
7、批准後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8、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9、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10、在批准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超過法定權限作出批准的;
12、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13、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4、在批准過程中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1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90 行政確認類 優質產品生產示範確認 無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質監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關於創建優質產品生產示範區意見的通知》(省政府皖政辦[2010]16號)「為加快我省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步伐,貫徹落實質量興省戰略,走以質取勝、自主創新、新型工業化的發展道路,努力提高產業集群發展的質量,全面提升我省產品質量水平,實現質量工作助推國家技術創新工程安徽省試點和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建設,決定在全省開展優質產品生產示範區創建活動」。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應當告知理由)。對涉及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聽證的,在作出決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責任。                        
4、送達階段責任:按時辦結,製作並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申請人獲證信息檔案,並將相關可以公開的信息在門戶網站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提出行政許可證書延續、撤銷、註銷等處理決定。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批准決定的;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違規亂收費的;
7、批准後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8、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9、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10、在批准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超過法定權限作出批准的;
12、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13、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4、在批准過程中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1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91 行政確認類 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授權 無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17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採取以下形式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和技術機構,在規定的範圍內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一)授權專業性或區域性計量檢定機構,作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二)授權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三)授權某一部門或某一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對其內部使用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執行強制檢定;(四)授權有關技術機構,承擔法律規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3.《計量授權管理辦法》(國家技術監督局令1989年第4號)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行政區實施計量法的需要,充分發揮社會技術力量的作用,按照統籌規劃、經濟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產、利於管理的原則,實行計量授權。
第六條  申請授權應按以下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一) 申請建立計量基準、承擔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鑑定的授權,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二) 申請承擔計量器具新產品樣機試驗的授權,向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三) 申請對本部門內部使用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執行強制檢定的授權,向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四) 申請對本單位內部使用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執行強制檢定的受權,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五) 申請作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承擔計量器具產品質量監督試驗和對社會開展強制檢定、非強制檢定的授權,應根據申請承擔授權任務的區域,向相應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應當告知理由)。對涉及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聽證的,在作出決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責任。                        
4、送達階段責任:按時辦結,製作並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申請人獲證信息檔案,並將相關可以公開的信息在門戶網站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提出行政許可證書延續、撤銷、註銷等處理決定。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批准決定的;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違規亂收費的;
7、批准後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8、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9、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10、在批准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超過法定權限作出批准的;
12、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13、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4、在批准過程中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1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92 行政確認類 動產抵押登記 無 1、《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動產抵押登記辦法》;3、《安徽省實施<動產抵押登記辦法>若干規定》 1、受理階段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                       
2、審查階段責任:對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和要求的,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做出予以登記決定,在《動產抵押登記書》上蓋章並進行存檔。
4、事後監管責任:動態監管。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機關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在辦理登記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3、未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履行審查義務,對應當予以登記的不登記,或者對不應當登記的予以登記;                            
4、在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93 行政確認類 「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認定 無 1.《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單位認定暫行辦法》(皖政〔2002〕28號)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重合同守信用單位的認定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於認定年度的11月15日前,對收到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認定條件的,提請本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2.《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單位認定實施細則》(工商合字〔2006〕238號)第八條:對申請的單位,工商行政部門應進行考核。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委託下級部門進行考核,並籤署考核意見。
第九條 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於認定年度的11月15日前,對收到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提請同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同意將「重合同守信用」活動更名為「守合同重信用 」活動的函》(秘函 〔2006〕55號)一、同意將我省「重合同守信用」活動更名為「守合同重信用」活動。二、活動更名後,「守合同重信用」單位認定仍然執行省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單位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 皖政〔2002〕28 號)。 受理及初審環節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申請單位到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合同監管機構提出申請,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市場監管局初審,符合條件的,向市工商局推薦。
    2.審查環節責任:市工商局核審,並提請市級守合同重信用評審委員會評審,提出評審意見。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接到提交材料之日起15日內,按照認定條件進行評審,並進行表決,                                                                    
    3.決定環節責任:作出公示決定,並發布評審公告。                                
    4.監管環節責任:加強對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動態監管,對不符合公示條件的及時予以撤銷。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批准決定的;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違規亂收費的;
7、批准後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8、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9、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10、在批准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超過法定權限作出批准的;
12、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13、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4、在批准過程中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1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94 行政確認類 計量標準器具核准 無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17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 策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八條: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對社會上實施計量監督具有公證作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建立的本行政區域內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其他等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
經考核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並取得考核合格證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審批頒發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後,方可使用。
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本單位各項最高計量標準,須向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鄉鎮企業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經考核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並取得考核合格證的,企業、事業單位方可使用,並向其主管部門備案。
3.《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建立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及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建立的各項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由國家質檢總局主持考核;地(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建立的各項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由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持考核;各級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建立其他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由組織建立計量標準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持考核。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應當告知理由)。對涉及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聽證的,在作出決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責任。                        
4、送達階段責任:按時辦結,製作並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申請人獲證信息檔案,並將相關可以公開的信息在門戶網站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提出行政許可證書延續、撤銷、註銷等處理決定。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批准決定的;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違規亂收費的;
7、批准後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8、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9、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10、在批准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超過法定權限作出批准的;
12、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13、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4、在批准過程中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1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95 行政裁決類 企業名稱爭議裁決  無 1、《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兩個以上企業向同一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於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兩個以上企業向不同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受理在先原則核定。屬於同一天受理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各該登記主管機關報共同的上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2、《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3、《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4、《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企業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名稱爭議時,應當向核准他人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明;(三)舉證材料;(四)其他有關材料。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籤署並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情況、名稱爭議事實及理由、請求事項等內容。委託代理的,還應當提交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資格證明。5、《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企業名稱爭議後,應當按以下程序在6個月內作出處理:(一)查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企業名稱登記註冊的情況;(二)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有關爭議的情況;(三)將有關名稱爭議情況書面告知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1個月內對爭議問題提交書面意見;(四)依據保護工業產權的原則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6、《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2004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0號修訂)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並負責核准下列企業名稱:(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准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一)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含有同級行政區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辦法核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後,組織形式之前:(一)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二)該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7、《安徽省工商局關於印發冠「安徽」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登記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工商注字〔2014〕76號)相關規定。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申請條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請書及其他資料(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裁決的要求和理由,有關證據材料,申請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2、調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間內,依法查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企業名稱登記註冊的情況;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有關爭議的情況。                      
3、告知階段責任:將有關名稱爭議情況書面告知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1個月內對爭議問題提交書面意見。                             
4、決定階段責任:依據保護工業產權的原則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5、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決定書                                        
6、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管,督促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執行處理決定                                
7、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受理、裁決的;                              
3、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4、因裁決不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在企業名稱爭議裁決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6、在處理爭議過程中有腐敗行為的;
7、處理爭議過程中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偽證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396 行政裁決類 計量仲裁檢定 無 1.《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六章第二十六條:職責(四)進行計量認證,組織仲裁檢定,調解計量糾紛;第八章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計量糾紛的調解和仲裁檢定,並可根據司法機關、合同管理機關、涉外仲裁機關或者其他單位的委託,指定有關計量檢定機構進行仲裁檢定。第三十九條 計量糾紛當事人對仲裁檢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檢定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訴。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的仲裁檢定為終局仲裁檢定。                                           2.《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辦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並由相應的工作機構受理和承辦具體事項。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申請條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請書及其他資料(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裁決的要求和理由,有關證據材料,申請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2、調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間內,依法查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企業名稱登記註冊的情況;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有關爭議的情況。                      
3、告知階段責任:將有關名稱爭議情況書面告知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1個月內對爭議問題提交書面意見。                             
4、決定階段責任:依據保護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5、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決定書                                        
6、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管,督促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執行處理決定                                
7、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計量爭議裁決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計量爭議裁決申請受理、裁決的;                              
3、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計量爭議裁決申請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4、因裁決不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在計量仲裁裁決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6、在處理爭議過程中有腐敗行為的;
7、處理爭議過程中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偽證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397 其他權力類 產品質量申訴處理 無 《產品質量申訴處理辦法》(國家技術監督局令1998年第51號)第五條 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用戶、消費者(以下簡稱申訴人)提出的產品質量申訴應當予以登記並及時處理。
第七條 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無需追究刑事、行政責任的產品質量申訴,應當根據申訴人或者被申訴人的請求,採用產品質量爭議調解方式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產品質量爭議的調解由被申訴人所在地的縣、市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管轄。
第十九條 負責產品質量爭議調解的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材料後五日內分別通知申訴人和被申訴人。
第二十三條 負責產品質量爭議調解的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人提供的書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終結調解。對於複雜的產品質量爭議可以延長三十日。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終止調解。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申請條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請書及其他資料(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裁決的要求和理由,有關證據材料,申請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2、調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間內,依法查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企業名稱登記註冊的情況;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有關爭議的情況。                      
3、告知階段責任:將有關名稱爭議情況書面告知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1個月內對爭議問題提交書面意見。                             
4、決定階段責任:依據保護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5、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決定書                                        
6、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管,督促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執行處理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計量爭議裁決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計量爭議裁決申請受理、裁決的;                              
3、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計量爭議裁決申請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4、因裁決不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在計量仲裁裁決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6、在處理爭議過程中有腐敗行為的;
7、處理爭議過程中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偽證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398 其他權力類 對商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檢測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複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複抽查。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並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作出復檢結論。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有關行政部門發現並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1.編制計劃階段責任:制定年度抽檢計劃。
2.委託實施階段責任:按照抽檢計劃組織實施,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送達階段責任:向被抽檢的經營者送達檢驗結果認定書。                               
4.公告階段責任:根據抽檢結果認定合格或不合格,並予以公告。
5.事後監管責任:對經抽檢不合格的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並依法進行處罰。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5、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6、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7、超過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8、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9、對於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對產品質量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1、《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對當事人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向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有關的情況;(三)查閱、複製當事人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於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 縣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規定》第三條「本省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抽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制度。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不得向被檢查者收取。定期監督檢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的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後經複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後經複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5年第440條)第五十四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到期複查仍不合格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2011年第133號)第四十條「負責監督抽查結果處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負責後處理的部門)應當向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限期改正。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除因停產、轉產等原因不再繼續生產的,或者因遷址、自然災害等情況不能正常辦公且能夠提供有效證明的以外,必須進行整改。」 399 其他權力類 反不正當競爭監督檢查 無 1、《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一)按照規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證明人,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二)查詢、複製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帳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三)檢查與本法第五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該財物。 1.編制計劃階段責任:制定年度抽檢計劃。
2.委託實施階段責任:按照抽檢計劃組織實施,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送達階段責任:向被抽檢的經營者送達檢驗結果認定書。                               
4.公告階段責任:根據抽檢結果認定合格或不合格,並予以公告。
5.事後監管責任:對經抽檢不合格的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並依法進行處罰。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5、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6、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8、超過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9、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0、對於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00 其他權力類 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活動檢查 無 1、《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日常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一)進入相關企業進行檢查;(二)要求相關企業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三)詢問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其他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材料;(四)查閱、複製、查封、扣押相關企業與直銷活動有關的材料和非法財物;(五)檢查有關人員的直銷培訓員證、直銷員證等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實施查封、扣押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 1.編制計劃階段責任:制定年度抽檢計劃。
2.委託實施階段責任:按照抽檢計劃組織實施,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送達階段責任:向被抽檢的經營者送達檢驗結果認定書。                               
4.公告階段責任:根據抽檢結果認定合格或不合格,並予以公告。
5.事後監管責任:對經抽檢不合格的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並依法進行處罰。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5、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6、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8、超過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9、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0、對於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01 其他權力類 對涉嫌傳銷行為的檢查 無 1、《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責令停止相關活動;(二)向涉嫌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三)進入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和培訓、集會等活動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查閱、複製、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帳簿等資料;(五)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於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六)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七)查詢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帳戶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帳簿、對帳單等;(八)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並經批准。遇有緊急情況需要當場採取前款規定措施的,應當在事後立即報告並補辦相關手續;其中,實施前款規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措施,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准。 1.編制計劃階段責任:制定年度抽檢計劃。
2.委託實施階段責任:按照抽檢計劃組織實施,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送達階段責任:向被抽檢的經營者送達檢驗結果認定書。                               
4.公告階段責任:根據抽檢結果認定合格或不合格,並予以公告。
5.事後監管責任:對經抽檢不合格的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並依法進行處罰。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5、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6、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8、超過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9、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0、對於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02 其他權力類 對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及許可證監督檢查 對工業產品許可證活動監督檢查 1、《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並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向有關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單位和檢驗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活動的情況;(二)查閱、複製有關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單位和檢驗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對有證據表明屬於違反本條例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列入目錄產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也可以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 1.編制計劃階段責任:制定年度檢查計劃。
2.委託實施階段責任:按照檢查計劃組織實施,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送達階段責任:向被檢查的經營者送達檢驗結果認定書。                               
4.事後監管責任:對經檢查不合格的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並依法進行處罰。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5、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6、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8、超過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9、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0、對於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工業產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5年第440條)第三十九條「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實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工業企業產品質量分類監管試行辦法》(國家質檢總局
2012年第12號公告)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涉及公共安全、人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工業產品生產企業(有關法律法規和職能分工明確由質監部門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的企業)實施產品質量監督的分類管理。」 403 其他權力類 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標準實施的監督。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負責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實施的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實施的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實施的監督。市、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實施的監督。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辦法》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標準化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業、本部門的標準化工作。
《農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組織農業標準的實施,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本行業內負責組織實施農業標準,並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農業標準實施的監督,按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標準實施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安徽省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對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開展監督檢查,對於不符合本辦法的,應當責令企業限期改正,並取消備案。第三十四條 : 按照誰備案誰監督的原則,由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本級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監督檢查的計劃,有組織、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備案企業產品標準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的方式可以是標準清理、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行政執法檢查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各種形式。 1.編制計劃階段責任:制定年度抽檢計劃。
2.委託實施階段責任:按照抽檢計劃組織實施,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送達階段責任:向被抽檢的經營者送達檢驗結果認定書。                               
4.公告階段責任:根據抽檢結果認定合格或不合格,並予以公告。
5.事後監管責任:對經抽檢不合格的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並依法進行處罰。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5、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6、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8、超過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9、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0、對於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04 其他權力類 實驗室監督檢查 實驗室監督檢查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四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質檢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四條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按照有關技術規範或者標準開展能力驗證,以保證其持續符合檢測、校準和檢查能力。
《安徽省<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獲證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條 省質監局負責全省的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監局)受省質監局委託對本行政區域內獲證檢測檢測機構進行定期監督評審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工作。 1.編制計劃階段責任:制定年度抽檢計劃。
2.委託實施階段責任:按照抽檢計劃組織實施,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送達階段責任:向被抽檢的經營者送達檢驗結果認定書。                               
4.公告階段責任:根據抽檢結果認定合格或不合格,並予以公告。
5.事後監管責任:對經抽檢不合格的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並依法進行處罰。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5、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6、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8、超過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9、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0、對於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對全國安檢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12號令)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對全國安檢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廉潔、高效的原則,依法對安檢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1.編制計劃階段責任:制定年度抽檢計劃。
2.委託實施階段責任:按照抽檢計劃組織實施,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送達階段責任:向被抽檢的經營者送達檢驗結果認定書。                               
4.公告階段責任:根據抽檢結果認定合格或不合格,並予以公告。
5.事後監管責任:對經抽檢不合格的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並依法進行處罰。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5、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6、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8、超過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9、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0、對於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05 其他權力類 認證活動和認證產品監督檢查 1.強制性認證監督檢查
2.自願性認證監督檢查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質檢總局令第117號)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兩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查處工作。
    第三十七條 地方質檢兩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對所轄區域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列入目錄內的產品未經認證,但尚未出廠、銷售的,地方質檢兩局應當告誡其產品生產企業及時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
    第三十八條 地方質檢兩局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帳薄以及其他資料,查封、扣押未經認證的產品或者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
《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141號)第三十六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對所轄區域的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查處認證違法行為,並建立相應的監督協調工作機制。
《認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81號)第二十三條  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認證培訓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認證諮詢機構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82號)第二十一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認證諮詢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人員管理辦法》第五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對從事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活動人員執業資格註冊制度的批准工作;對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人員執業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對所轄區域內的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人員的執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63號)第二十二條 國家認監委組織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偽造、冒用、轉讓和非法買賣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55號)第四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全國有機產品認證的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十八條  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的有機產品認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獲證有機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各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中資認證機構、在境內生產加工且在境內銷售的有機產品認證、生產、加工、銷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地方認證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的方式包括:
(一)對有機產品認證活動是否符合本辦法和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規定的監督檢查;(二)對獲證產品的監督抽查;(三)對獲證產品認證、生產、加工、進口、銷售單位的監督檢查;(四)對有機產品認證證書、認證標誌的監督檢查;(五)對有機產品認證諮詢活動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的監督檢查;(六)對有機產品認證和認證諮詢活動舉報的調查處理;(七)對違法行為的依法查處。
《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農業部、質檢總局2002年第12號令)第三十三條 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組織對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和無公害農產品標誌使用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一)查閱或者要求生產者、銷售者提供有關材料;(二)對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工作進行監督;(三)對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機構的認證工作進行監督;(四)對無公害農產品的檢測機構的檢測工作進行檢查;(五)對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誌的產品進行檢查、檢驗和鑑定;(六)必要時對無公害農產品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1.編制計劃階段責任:制定年度抽檢計劃。
2.委託實施階段責任:按照抽檢計劃組織實施,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送達階段責任:向被抽檢的經營者送達檢驗結果認定書。                               
4.公告階段責任:根據抽檢結果認定合格或不合格,並予以公告。
5.事後監管責任:對經抽檢不合格的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並依法進行處罰。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5、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6、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8、超過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9、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0、對於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06 其他權力類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監督抽查、投訴舉報核查、使用單位標準化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七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採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後補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    國家安監總局、質監總局《關於全面推進全國工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意見》  三)加強執法檢查。加快安全生產標準化立法工作,實現依法行政。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及時向各有關部門、單位通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水平情況,向社會公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水平信息。加強聯合執法,強化對未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或未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規定等級的工貿行業企業的監管。在企業年檢中嚴格審查企業提交的涉及安全生產的前置許可文件,發現因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被吊銷相關前置許可文件的,責令其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試行)》《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督管理辦法》《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醫用氧艙安全管理規定》《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遊樂園管理規定》《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1.編制計劃階段責任:制定年度抽檢計劃。
2.委託實施階段責任:按照抽檢計劃組織實施,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送達階段責任:向被抽檢的經營者送達檢驗結果認定書。                               
4.公告階段責任:根據抽檢結果認定合格或不合格,並予以公告。
5.事後監管責任:對經抽檢不合格的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並依法進行處罰。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5、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6、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8、超過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9、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0、對於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07 其他權力類 計量能源監督檢查 節約能源監督檢查 1.《節約能源法》第一章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第二章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2.《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 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能源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1.編制計劃階段責任:制定年度抽檢計劃。
2.委託實施階段責任:按照抽檢計劃組織實施,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送達階段責任:向被抽檢的經營者送達檢驗結果認定書。                               
4.公告階段責任:根據抽檢結果認定合格或不合格,並予以公告。
5.事後監管責任:對經抽檢不合格的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並依法進行處罰。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5、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6、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8、超過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9、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0、對於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能源資源計量監督檢查 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全國能源計量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能源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十六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工作情況、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能源效率實施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依法開展的能源計量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使用,計量數據管理以及能源計量工作人員配備和培訓等能源計量工作情況開展定期審查。,國務院《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國務院《計量發展規劃(2013-2020年)》及我省實施意見,質檢總局文件等。 能效標識使用監督檢查 《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能源效率標識制度的建立並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節能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地方節能管理部門)、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所轄區域內能源效率標識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強制檢定工作監督檢查 《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強制檢定工作統一實施監督管理,並按照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指定所屬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任務。 1.編制計劃階段責任:制定年度抽檢計劃。
2.委託實施階段責任:按照抽檢計劃組織實施,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送達階段責任:向被抽檢的經營者送達檢驗結果認定書。                               
4.公告階段責任:根據抽檢結果認定合格或不合格,並予以公告。
5.事後監管責任:對經抽檢不合格的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並依法進行處罰。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5、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6、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8、超過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9、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0、對於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計量比對工作監督檢查 《計量比對管理辦法》第四條 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計量比對的監督管理工作。 1.編制計劃階段責任:制定年度抽檢計劃。
2.委託實施階段責任:按照抽檢計劃組織實施,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送達階段責任:向被抽檢的經營者送達檢驗結果認定書。                               
4.公告階段責任:根據抽檢結果認定合格或不合格,並予以公告。
5.事後監管責任:對經抽檢不合格的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並依法進行處罰。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5、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6、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8、超過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9、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0、對於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計量檢定人員監督檢查 《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  第二款省級及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計量檢定人員實施監督管理。 1.編制計劃階段責任:制定年度抽檢計劃。
2.委託實施階段責任:按照抽檢計劃組織實施,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送達階段責任:向被抽檢的經營者送達檢驗結果認定書。                               
4.公告階段責任:根據抽檢結果認定合格或不合格,並予以公告。
5.事後監管責任:對經抽檢不合格的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並依法進行處罰。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5、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6、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8、超過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9、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0、對於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監督檢查 《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 第五條第三款 市、縣級質監部門在省級質監部門的領導和監督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工作。第五章 第二十七條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對取得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管理,對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1.編制計劃階段責任:制定年度抽檢計劃。
2.委託實施階段責任:按照抽檢計劃組織實施,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送達階段責任:向被抽檢的經營者送達檢驗結果認定書。                               
4.公告階段責任:根據抽檢結果認定合格或不合格,並予以公告。
5.事後監管責任:對經抽檢不合格的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並依法進行處罰。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5、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6、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8、超過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9、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0、對於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檢查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進行計量監督檢查。 1.編制計劃階段責任:制定年度抽檢計劃。
2.委託實施階段責任:按照抽檢計劃組織實施,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送達階段責任:向被抽檢的經營者送達檢驗結果認定書。                               
4.公告階段責任:根據抽檢結果認定合格或不合格,並予以公告。
5.事後監管責任:對經抽檢不合格的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並依法進行處罰。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5、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6、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8、超過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9、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0、對於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過度包裝商品監督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治理商品過度包裝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5號 1.編制計劃階段責任:制定年度抽檢計劃。
2.委託實施階段責任:按照抽檢計劃組織實施,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送達階段責任:向被抽檢的經營者送達檢驗結果認定書。                               
4.公告階段責任:根據抽檢結果認定合格或不合格,並予以公告。
5.事後監管責任:對經抽檢不合格的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並依法進行處罰。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5、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6、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8、超過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9、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0、對於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計量器具新產品監督檢查 《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第五章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製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計量器具,不得擅自改變原批准的型式。對原有產品在結構、材質等方面做了重大改進導致性能、技術特徵發生變更的,必須重新申請辦理型式批准。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進行監督檢查。 1.編制計劃階段責任:制定年度抽檢計劃。
2.委託實施階段責任:按照抽檢計劃組織實施,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送達階段責任:向被抽檢的經營者送達檢驗結果認定書。                               
4.公告階段責任:根據抽檢結果認定合格或不合格,並予以公告。
5.事後監管責任:對經抽檢不合格的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並依法進行處罰。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5、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6、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8、超過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9、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0、對於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計量標準考核實施工作監督檢查 《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十九條 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的計量標準考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組織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承擔考評單位、考評組及計量標準考評員的考評工作實施監督,及時糾正和處理計量標準考核工作中違反規定的行為。 1.編制計劃階段責任:制定年度抽檢計劃。
2.委託實施階段責任:按照抽檢計劃組織實施,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送達階段責任:向被抽檢的經營者送達檢驗結果認定書。                               
4.公告階段責任:根據抽檢結果認定合格或不合格,並予以公告。
5.事後監管責任:對經抽檢不合格的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並依法進行處罰。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5、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6、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8、超過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9、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0、對於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眼鏡制配工作計量監督檢查 《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 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眼鏡制配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1.編制計劃階段責任:制定年度抽檢計劃。
2.委託實施階段責任:按照抽檢計劃組織實施,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送達階段責任:向被抽檢的經營者送達檢驗結果認定書。                               
4.公告階段責任:根據抽檢結果認定合格或不合格,並予以公告。
5.事後監管責任:對經抽檢不合格的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並依法進行處罰。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5、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6、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8、超過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9、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0、對於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加油站計量監督檢查 《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 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加油站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檢查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集市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八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做到:(三) 對集市的計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計量管理和計量行為,進行計量監督和執法檢查。 進口計量器具監督檢查   《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進口計量器具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1.編制計劃階段責任:制定年度抽檢計劃。
2.委託實施階段責任:按照抽檢計劃組織實施,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送達階段責任:向被抽檢的經營者送達檢驗結果認定書。                               
4.公告階段責任:根據抽檢結果認定合格或不合格,並予以公告。
5.事後監管責任:對經抽檢不合格的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並依法進行處罰。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5、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6、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8、超過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9、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0、對於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社會公正計量行(站)監督檢查 《社會公正計量行(站)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 第三款市(地)、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社會公正計量行(站)依法實施監督。 1.編制計劃階段責任:制定年度抽檢計劃。
2.委託實施階段責任:按照抽檢計劃組織實施,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送達階段責任:向被抽檢的經營者送達檢驗結果認定書。                               
4.公告階段責任:根據抽檢結果認定合格或不合格,並予以公告。
5.事後監管責任:對經抽檢不合格的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並依法進行處罰。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5、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6、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8、超過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9、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0、對於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專業計量站監督檢查 《專業計量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專業計量站執行授權任務的監督。 1.編制計劃階段責任:制定年度抽檢計劃。
2.委託實施階段責任:按照抽檢計劃組織實施,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送達階段責任:向被抽檢的經營者送達檢驗結果認定書。                               
4.公告階段責任:根據抽檢結果認定合格或不合格,並予以公告。
5.事後監管責任:對經抽檢不合格的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並依法進行處罰。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5、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6、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8、超過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9、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0、對於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計量授權工作監督檢查 《計量授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計量授權應進行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授權,應予以糾正。 1.編制計劃階段責任:制定年度抽檢計劃。
2.委託實施階段責任:按照抽檢計劃組織實施,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送達階段責任:向被抽檢的經營者送達檢驗結果認定書。                               
4.公告階段責任:根據抽檢結果認定合格或不合格,並予以公告。
5.事後監管責任:對經抽檢不合格的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並依法進行處罰。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5、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6、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8、超過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9、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0、對於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檢查 《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  零售商品經銷者不得拒絕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銷售商品的計量監督檢查。 1.編制計劃階段責任:制定年度抽檢計劃。
2.委託實施階段責任:按照抽檢計劃組織實施,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送達階段責任:向被抽檢的經營者送達檢驗結果認定書。                               
4.公告階段責任:根據抽檢結果認定合格或不合格,並予以公告。
5.事後監管責任:對經抽檢不合格的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並依法進行處罰。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5、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6、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8、超過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9、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0、對於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計量檢定員考核工作監督檢查 1.《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對全國計量檢定人員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級及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計量檢定人員實施監督管理。
2.《計量檢定員考核規則》第三條第二款 ...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對本行政區域內計量檢定員的考核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指定的計量組織(機構)所組織實施的計量檢定員考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1.編制計劃階段責任:制定年度抽檢計劃。
2.委託實施階段責任:按照抽檢計劃組織實施,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送達階段責任:向被抽檢的經營者送達檢驗結果認定書。                               
4.公告階段責任:根據抽檢結果認定合格或不合格,並予以公告。
5.事後監管責任:對經抽檢不合格的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並依法進行處罰。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5、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6、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8、超過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9、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0、對於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法定計量單位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監督和貫徹實施計量法律、法規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計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二)制定和協調計量事業的發展規劃,建立計量基準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組織量值傳遞;
(三)對製造、修理、銷售、使用計量器具實施監督;
(四)進行計量認證,組織仲裁檢定,調解計量糾紛;
(五)監督檢查計量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本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編制計劃階段責任:制定年度抽檢計劃。
2.委託實施階段責任:按照抽檢計劃組織實施,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送達階段責任:向被抽檢的經營者送達檢驗結果認定書。                               
4.公告階段責任:根據抽檢結果認定合格或不合格,並予以公告。
5.事後監管責任:對經抽檢不合格的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並依法進行處罰。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5、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6、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8、超過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9、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0、對於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08 其他權力類 特殊藥品、醫療器械、食品、化妝品監督檢查 醫療器械監督檢查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醫療器械的註冊、備案、生產、經營、使用活動加強監督檢查,並對下列事項進行重點監督檢查:(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是否按照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二)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是否保持有效運行;(三)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條件是否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1.編制計劃階段責任:制定年度抽檢計劃。
2.委託實施階段責任:按照抽檢計劃組織實施,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送達階段責任:向被抽檢的經營者送達檢驗結果認定書。                               
4.公告階段責任:根據抽檢結果認定合格或不合格,並予以公告。
5.事後監管責任:對經抽檢不合格的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並依法進行處罰。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5、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6、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的;
8、超過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9、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0、對於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監督檢查 《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管理辦法》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監督檢查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規定的職責權限,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以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食品監督檢查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三)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汙染的工具、設備;(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國務院關於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 化妝品監督檢查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三條「國家實行化妝品衛生監督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化妝品的衛生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化妝品的衛生監督工作。」
《國務院關於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 409 其他權力類 年度報告公示 公司年度報告公示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登記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間內,依法對企業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法定告知、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的決定(不予登記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管,及時查處擅自改變企業名稱、擅自轉讓和出租自己企業信息等違法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企業年度報告審查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年度報告予以核准;                         
2、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名稱預核准申請不予核准的;                            
3、對符合企業年度報告條件的申請人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決定;                      
4、超越法定權限作出年度報告決定;                                 
5、未嚴格審查年度報告核准條件,產生糾紛的;                        
6、事後監管不力,造成重大損失的;                        
7、在年度報告過程中有腐敗行為的;                                 
8、其他違法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企業法人年度報告公示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合夥企業年度報告公示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個體、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 (2014年8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9號公布)  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  當年開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自下一年起報送。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以紙質方式報送年度報告。
  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的電子報告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報送的紙質報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 (2014年8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0號公布)  第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當年設立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自下一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410 其他權力類 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備案 《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5條第五條 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將其使用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報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並向其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備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間內,依法對企業備案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法定告知、作出準予或者不予備案的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備案通知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管,防止弄虛作假,及時反饋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批准決定的;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違規亂收費的;
7、批准後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8、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9、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10、在批准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超過法定權限作出批准的;
12、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13、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4、在批准過程中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1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11 其他權力類 製作檢定印、證備案 <安徽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製作檢定印、證,應當報縣級以上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盜用、倒賣檢定印、證。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備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間內,依法對企業備案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法定告知、作出準予或者不予備案的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備案通知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管,防止弄虛作假,及時反饋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批准決定的;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違規亂收費的;
7、批准後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8、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9、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10、在批准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超過法定權限作出批准的;
12、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13、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4、在批准過程中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1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12 其他權力類 停用或重啟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備案  《安徽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2017年7月31日予以修訂)第十八條: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停止使用時或停止使用後需要重新啟用的,應當報原發證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備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間內,依法對企業備案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法定告知、作出準予或者不予備案的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備案通知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管,防止弄虛作假,及時反饋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批准決定的;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違規亂收費的;
7、批准後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8、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9、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10、在批准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超過法定權限作出批准的;
12、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13、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4、在批准過程中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1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13 其他權力類 分公司《營業執照》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2005年12月18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2月19日第二次修正,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七條第四款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備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間內,依法對企業備案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法定告知、作出準予或者不予備案的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備案通知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管,防止弄虛作假,及時反饋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批准決定的;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違規亂收費的;
7、批准後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8、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9、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10、在批准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超過法定權限作出批准的;
12、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13、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4、在批准過程中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1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14 其他權力類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備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間內,依法對企業備案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法定告知、作出準予或者不予備案的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備案通知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管,防止弄虛作假,及時反饋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批准決定的;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違規亂收費的;
7、批准後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8、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9、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10、在批准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超過法定權限作出批准的;
12、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13、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4、在批准過程中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2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15 其他權力類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變動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備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間內,依法對企業備案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法定告知、作出準予或者不予備案的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備案通知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管,防止弄虛作假,及時反饋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1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批准決定的;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違規亂收費的;
7、批准後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8、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9、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10、在批准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超過法定權限作出批准的;
12、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13、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4、在批准過程中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2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16 其他權力類 公司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備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間內,依法對企業備案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法定告知、作出準予或者不予備案的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備案通知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管,防止弄虛作假,及時反饋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1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批准決定的;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違規亂收費的;
7、批准後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8、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9、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10、在批准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超過法定權限作出批准的;
12、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13、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4、在批准過程中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2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17 其他權力類 合夥企業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款: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備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間內,依法對企業備案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法定告知、作出準予或者不予備案的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備案通知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管,防止弄虛作假,及時反饋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1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批准決定的;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違規亂收費的;
7、批准後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8、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9、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10、在批准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超過法定權限作出批准的;
12、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13、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4、在批准過程中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2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18 其他權力類 非公司企業法人改變主管部門,未涉及主要登記事項變更的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條:企業法人因主管部門改變,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的,應當分別情況,持有關文件申請變更、開業、註銷登記。不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變更的,企業法人應當持主管部門改變的有關文件,及時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備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間內,依法對企業備案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法定告知、作出準予或者不予備案的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備案通知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管,防止弄虛作假,及時反饋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1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批准決定的;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違規亂收費的;
7、批准後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8、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9、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10、在批准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超過法定權限作出批准的;
12、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13、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4、在批准過程中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2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19 其他權力類 企業集團修改章程備案 《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企業集團修改章程,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備案。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備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間內,依法對企業備案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法定告知、作出準予或者不予備案的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備案通知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管,防止弄虛作假,及時反饋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1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批准決定的;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違規亂收費的;
7、批准後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8、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9、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10、在批准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超過法定權限作出批准的;
12、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13、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4、在批准過程中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2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20 其他權力類 合同格式條款備案 1、《安徽省合同監督條例》第十三條:下列合同要用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當將合同樣本在制定後30日內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一)房屋買賣、租賃及其居間、委託合同;(二)物業管理、住宅裝修裝飾合同;(三)供電、供水、供熱、供氣合同;(四)旅遊、醫療合同;(五)有線電視、郵政、電信合同;(六)消費貸款、人身財產保險合同;(七)運輸合同;(八)拍賣、典當合同;(九)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當備案的含有格式條款的其他合同。備案的合同樣本,提供方需要變更格式條款內容的,應當將變更後的合同樣本重新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已備案的含格式條款的合同樣本,應在其明顯位置加注已備案標記。第七條:鼓勵合同當事人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制定的合同示範文本,應當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備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間內,依法對企業備案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法定告知、作出準予或者不予備案的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備案通知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管,防止弄虛作假,及時反饋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1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批准決定的;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違規亂收費的;
7、批准後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8、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9、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10、在批准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超過法定權限作出批准的;
12、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13、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4、在批准過程中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2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21 其他權力類 拍賣、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產品標準等相關備案 拍賣活動備案 1、《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拍賣企業舉辦拍賣活動,應當於拍賣日前到拍賣活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備案內容如下:(一)拍賣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二)拍賣會名稱、時間、地點;(三)主持拍賣的拍賣師資格證複印件;(四)拍賣公告發布的日期和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拍賣標的展示日期;(五)拍賣標的清單。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活動結束後七日內,將競買人名單、成交清單及拍賣現場完整視頻資料或者經當事人籤字確認的拍賣筆錄,送拍賣活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具備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通過網際網路受理拍賣活動的備案材料。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備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間內,依法對企業備案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法定告知、作出準予或者不予備案的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備案通知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管,防止弄虛作假,及時反饋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1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批准決定的;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違規亂收費的;
7、批准後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8、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9、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10、在批准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超過法定權限作出批准的;
12、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13、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4、在批准過程中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2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標準化法》第六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的產品標準須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已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法律對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標準由企業組織制定(農業企業標準制定辦法另定),並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備案。對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辦法第十二條 企業應在產品標準發布後30日內,持標準文本及有關材料,報當地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安徽省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實行地域管轄,一般按以下企業的隸屬關係備案:(一)國家、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二)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在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三)縣(市、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在縣(市、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市局下放)     1、《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由經營企業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條件的證明資料。第二十九條: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應當有與經營規模和經營範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貯存條件,以及與經營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2、《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號)第十五條第二款: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應當載明編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庫房地址、備案部門、備案日期等事項。滁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文件關於印發《滁州市食品藥品監管事權劃分指導意見》的通知 滁食藥監辦(2014)77號。
422 其他權力類 監督抽樣 藥品監督抽樣 《藥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對藥品質量進行抽查檢驗。抽查檢驗應當按照規定抽樣,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藥品抽樣必須由兩名以上藥品監督檢查人員實施,並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抽樣;被抽檢方應當提供抽檢樣品,不得拒絕。 藥品被抽檢單位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抽查檢驗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被抽檢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宣布停止該單位拒絕抽檢的藥品上市銷售和使用。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備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間內,依法對企業備案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法定告知、作出準予或者不予備案的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備案通知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管,防止弄虛作假,及時反饋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批准決定的;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違規亂收費的;
7、批准後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8、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9、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10、在批准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超過法定權限作出批准的;
12、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13、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4、在批准過程中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1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食品監督抽樣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三)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汙染的工具、設備;(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醫療器械監督抽樣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有下列職權:(一)進入現場實施檢查、抽取樣品;(二)查閱、複製、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醫療器械,違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於違法生產醫療器械的工具、設備;(四)查封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容器監督抽樣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藥包材的生產、使用組織抽查檢驗,並將抽查檢驗結果予以公告。 423 其他權力類 食品藥品暫緩或分期繳納罰款審批 無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應當在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並提交書面材料。經案件承辦人員審核,確定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期限和金額,報分管負責人批准後執行。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備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間內,依法對企業備案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法定告知、作出準予或者不予備案的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備案通知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管,防止弄虛作假,及時反饋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取得許可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跟蹤檢查的職責,致使醫療器械安全問題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6.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24 其他權力類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備案 無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498號發布,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當自做出修改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法定代表人籤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報送登記機關備案。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備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間內,依法對企業備案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法定告知、作出準予或者不予備案的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備案通知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管,防止弄虛作假,及時反饋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取得許可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跟蹤檢查的職責,致使醫療器械安全問題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6.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25 其他權力類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名冊備案 無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498號發布,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本財務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將法定代表人籤署的修改後的成員名冊報送登記機關備案。其中,新成員入社的還應當提交新成員的身份證明。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備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間內,依法對企業備案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法定告知、作出準予或者不予備案的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備案通知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管,防止弄虛作假,及時反饋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取得許可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跟蹤檢查的職責,致使醫療器械安全問題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6.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26 其他權力類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無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誌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備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間內,依法對企業備案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法定告知、作出準予或者不予備案的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備案通知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管,防止弄虛作假,及時反饋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取得許可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跟蹤檢查的職責,致使醫療器械安全問題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6.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27 其他權力類 標準認證、商標品牌戰略、縣長質量獎申報推薦 無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商標戰略促進經濟發展的意見  「各市、縣政府要對商標培育和管理工作給予支持,進一步制定獎勵和扶持工作。」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辦法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切實措施,鼓勵企業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省人民政府對制定技術水平高、經濟效益顯著的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的,應當予以獎勵。《產品質量法》第六條 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並且超過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縣來政2012(89)號文件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備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間內,依法對企業備案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法定告知、作出準予或者不予推薦的決定(不予推薦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推薦通知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管,防止弄虛作假,及時反饋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取得許可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跟蹤檢查的職責,致使醫療器械安全問題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6.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28 其他權力類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確認 無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質檢總局令第78號)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各地質檢機構)依照職能開展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出口企業的地理標誌產品的保護申請向本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標誌產品的保護申請和其他地理標誌產品的保護申請向當地(縣級或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應當告知理由)。對涉及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聽證的,在作出決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責任。                        
4、送達階段責任:按時辦結,製作並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申請人獲證信息檔案,並將相關可以公開的信息在門戶網站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提出行政許可證書延續、撤銷、註銷等處理決定。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批准決定的;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違規亂收費的;
7、批准後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8、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9、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10、在批准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超過法定權限作出批准的;
12、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13、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4、在批准過程中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1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29 其他權力類 計量器具檢定 無 《計量法》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
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應當告知理由)。對涉及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聽證的,在作出決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責任。                        
4、送達階段責任:按時辦結,製作並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申請人獲證信息檔案,並將相關可以公開的信息在門戶網站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提出行政許可證書延續、撤銷、註銷等處理決定。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批准決定的;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違規亂收費的;
7、批准後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8、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9、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10、在批准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超過法定權限作出批准的;
12、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13、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4、在批准過程中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1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30 其他權力類 網絡食品交易平臺備案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設立從事網絡餐飲服務分支機構備案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15年第二十一號)第六十二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2.《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2016年第27號)第八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省級和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完成備案後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備案信息包括域名、IP位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備案號等。
3.《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2017年第36號)第五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備案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域名、IP位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號、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設立從事網絡餐飲服務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設立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應當告知理由)。對涉及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聽證的,在作出決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責任。                        
4、送達階段責任:按時辦結,製作並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申請人獲證信息檔案,並將相關可以公開的信息在門戶網站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提出行政許可證書延續、撤銷、註銷等處理決定。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批准決定的;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違規亂收費的;
7、批准後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8、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9、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10、在批准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超過法定權限作出批准的;
12、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13、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4、在批准過程中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1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31 其他權力類 藥品生產企業備案 無 1.《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04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4號公布,2017年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修改)第四十五條:藥品生產企業質量負責人、生產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15日內將變更人員簡歷及學歷證明等有關情況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藥品生產企業的關鍵生產設施等條件與現狀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30日內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需要進行檢查。
2.《安徽省藥品生產許可備案管理辦法》(皖食藥監藥化生〔2014〕12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藥品生產企業質量負責人或生產負責人(包括質量副總、生產副總、質量部長、生產部長)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經縣局審核後報所在地市局備案。備案時應提交藥品生產企業質量或生產負責人變更備案表、新任人員學歷證書及職稱複印件、職務任免文件及工作簡歷等。市局應對變更人員資歷情況進行審核,並籤署備案審核意見,10日內上報省局。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應當告知理由)。對涉及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聽證的,在作出決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責任。                        
4、送達階段責任:按時辦結,製作並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申請人獲證信息檔案,並將相關可以公開的信息在門戶網站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提出行政許可證書延續、撤銷、註銷等處理決定。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批准決定的;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違規亂收費的;
7、批准後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8、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9、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10、在批准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超過法定權限作出批准的;
12、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13、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4、在批准過程中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1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32 其他權力類 小攤販備案 無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時段經營。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7年第56號)第三十四條:實行食品小作坊登記制度和小餐飲、食品攤販備案制度。登記和備案不得收取費用。
3.《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7年第56號)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小餐飲、食品攤販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備案,提供經營者的身份證、聯繫方式和經營場所的地址、經營食品的品種等信息。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應當告知理由)。對涉及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聽證的,在作出決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責任。                        
4、送達階段責任:按時辦結,製作並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申請人獲證信息檔案,並將相關可以公開的信息在門戶網站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提出行政許可證書延續、撤銷、註銷等處理決定。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批准決定的;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違規亂收費的;
7、批准後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8、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9、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10、在批准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超過法定權限作出批准的;
12、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13、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4、在批准過程中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1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33 其他權力類 小餐飲備案 無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年第9號,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時段經營。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7年第56號)第三十四條:實行食品小作坊登記制度和小餐飲、食品攤販備案制度。登記和備案不得收取費用。
3.《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7年第56號)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小餐飲、食品攤販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備案,提供經營者的身份證、聯繫方式和經營場所的地址、經營食品的品種等信息。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應當告知理由)。對涉及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聽證的,在作出決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責任。                        
4、送達階段責任:按時辦結,製作並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申請人獲證信息檔案,並將相關可以公開的信息在門戶網站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提出行政許可證書延續、撤銷、註銷等處理決定。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批准決定的;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違規亂收費的;
7、批准後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8、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9、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10、在批准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超過法定權限作出批准的;
12、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13、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4、在批准過程中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1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34 其他權力類 誠信市場和文明集市評選 無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央文明辦、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農村廣泛開展創建文明集市活動的通知》;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美好鄉村建設的決定》(皖發〔2012〕18號)「19.培育鄉村文明新風。深入開展文明村鎮、文明集市和文明家庭評選活動,引導農民破除陳規陋習,培育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開展創建誠信市場活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64號)
4.《關於進一步開展創建誠信市場活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110號)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應當告知理由)。對涉及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聽證的,在作出決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責任。                        
4、送達階段責任:按時辦結,製作並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申請人獲證信息檔案,並將相關可以公開的信息在門戶網站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提出行政許可證書延續、撤銷、註銷等處理決定。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批准決定的;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違規亂收費的;
7、批准後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8、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9、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10、在批准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超過法定權限作出批准的;
12、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13、洩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4、在批准過程中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1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35 其他權力類 計量、產品質量調解 計量糾紛調解 1.《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六章第二十六條 職責:(四)進行計量認證,組織仲裁檢定,調解計量糾紛;第八章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計量糾紛的調解和仲裁檢定,並可根據司法機關、合同管理機關、涉外仲裁機關或者其他單位的委託,指定有關計量檢定機構進行仲裁檢定。第三十九條 計量糾紛當事人對仲裁檢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檢定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訴。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的仲裁檢定為終局仲裁檢定。                          2.《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辦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並由相應的工作機構受理和承辦具體事項。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投訴、調解聯繫方式:12315、,申請條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請書及其他資料(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裁決的要求和理由,有關證據材料,申請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2、調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間內,依法查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合同爭議、計量爭議、產品質量申訴、產品質量爭議的情況;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有關爭議的情況。                      
3、告知階段責任:將有關爭議情況書面告知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1個月內對爭議問題提交書面意見。                             
4、決定階段責任:依據合同法、產品質量法、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5、送達階段責任:製作並送達決定書                                        
6、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管,督促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執行處理決定                                
7、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調解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調解申請受理、裁決的;                              
3、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調解申請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4、因調解不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在調解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6、在處理調解過程中有腐敗行為的;
7、處理調解過程中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偽證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產品質量爭議調解 《產品質量申訴辦法》第十九條:負責產品質量爭議調解的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材料後五日內分別通知申訴人和被申訴人。
第二十三條:負責產品質量爭議調解的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人提供的書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終結調解。對於複雜的產品質量爭議可以延長三十日。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終止調解。 436 其他權力類 責令退還多收價款 無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41條: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第585號令)第16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於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
  經營者拒不按照前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以及期限屆滿沒有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1.檢查階段責任: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收集證據,確定當事人違法金額;   
2.決定階段責任:經價格主管部門審查,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限期責令當事人退還多收的違法所得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3.審核階段責任:對當事人的退款情況進行審核;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違反法定程序責令退還多收價款的;
2.應當責令當事人退還違法所得而未責令退還的;
3.對退款情況未進行認真審查的;
4.因工作不當造成當事人損失的;
5.在責令退還多收價款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37 其他權力類 縣級專利資助初審 無  1.《安徽省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第十三條:「省、設區的市及有條件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項資金,用於資助單位和個人進行專利申請、專利實施。資助的具體辦法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制定。」;
    2.《來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加快科技創新建設創新型來安若干政策的通知》(來政秘〔2014〕132號)中的專利資助規定;
    3.《關於印發縣科學技術局(縣知識產權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來政辦〔2010〕129號):主要職責第九條:「組織協調製定全縣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發展戰略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1.受理責任:專利權人向縣知識產權局提交申報材料,縣知識產權局按照要求對材料進行受理。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通知申報單位,給出不予受理意見或一次性告知在規定時間內補正材料,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並退回申報材料(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2.審查責任:縣知識產權局對材料進行審核、進行公示。3.決定責任:經公示無異議,局長辦公會研究,作出予以上報縣政府資助或者不予上報資助決定(不予認定的應當告知理由)4.送達責任:發放資助,信息公開5.事後責任:由縣知識產權局加強後續監督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項目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條件規定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3.對不符合推薦條件予以推薦,產生嚴重後果的;
4.在推薦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5.在推薦過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請人的財物,謀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38 其他權力類 專利侵權糾紛處理和專利糾紛調解 無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 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當事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第八十五條:除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三)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五)其他專利糾紛。
3.《安徽省專利條例》第二十五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第三十條: 應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就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一)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二)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三)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四)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五)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對於前款第五項所列的糾紛,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不能達成協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受理階段責任:縣科技局應當自收到專利侵權糾紛處理和專利糾紛調解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請求人。決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被請求人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2、審查階段責任:縣科技局根據請求人提供的相關證據內容,對被請求人是否構成專利侵權進行審查。
3、決定階段責任:經嚴格審查,縣科技局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和專利調解決定。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由縣科技局加強後續監督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請求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條件規定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3.未嚴格審核材料產生嚴重後果的;
4.在對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和專利糾紛調解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索取或收受申請人的財物,謀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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