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和女生發生性關係之後,是強姦還是自願,往往需要聽從男生的辯解、女生的陳述以及其他證據,看看能不能相互印證。如果男生強行和女生發生性關係,女生不願意,則構成強姦罪。如果男生發生性關係過程中沒有硬起來,女生還控告男生強姦,怎麼判呢?男生的行為是犯罪嗎?男生應該被判刑入獄嗎?
一、真實案例:案情介紹
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與被害人劉某某是男女朋友,多次發生性關係。後劉某某與高某某爭吵後提出分手,拒接高某某電話,並拒絕見面。高某某尾隨劉某某進入她的家中,想要強行與劉某某發生性關係,因XXX未勃起而未得逞。事後劉某某躲到臥室內向其朋友張玉霞打電話求救,後張玉霞向下梁派出所報警。
真實案例來源:柞水縣人民法院
二、焦點問題
在該案中,男生想要強行和女生發生性關係,也著手實施了強姦行為,但是在準備要發生性關係的時候,發現自己的身體跟不上節奏,不聽話,沒有能夠發生性關係,後來男生放棄發生性關係,興趣索然,直接離去。而女生則繼續控告男生強姦。此時,男生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呢?是強姦嗎?怎麼判呢?
三、案例分析
(一)想要強行與女生發生性關係,具有強姦的故意
根據法律規定,男生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女生發生性關係,違背女生的意願,侵犯女生的性自主權,屬於強姦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強姦罪的刑事責任。因此,只要男生主觀上想要強行和女生發生性關係,就具備了強姦罪的主觀故意。
(二)男生著手準備強姦,則構成強姦罪
男生在強姦的故意下,想要強行和女生發生性關係,而且還著手實施性侵行為,將女生撲倒,只是剩下最後那一刻,自己的身體沒有聽話,沒有跟上節奏,最終沒有能夠發生性關係。在法律上,男生已經具備強姦的故意和強姦的行為,已經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強姦罪。
(三)身體原因,未能發生性關係,是未遂還是犯罪中止呢?
公訴機關認為,男生想要強行與女生發生性關係,在實施強姦行為過程中,由於身體原因,未能成功發生性關係,這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成功發生性關係的情況,屬於犯罪未遂。
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則認為,男生正在發生性關係過程中,及時、主動停止,因此是犯罪中止。控方所謂男生由於身體原因未能成功發生性關係的說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發生性關係當時,男生的身體沒有硬起來。因此,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認為,即使認定構成強姦罪,也應當認定屬於強姦罪的犯罪中止,免除處罰。
四、小結
在此類案件中,其實裁判者很大程度上會認定男生是由於他自己身體上的原因,未能成功發生性關係,因此屬於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而且屬於犯罪行為未實行終了的犯罪未遂。未造成嚴重損害後果,可對其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五、後話
發生性關係時,男生沒有硬起來,女生控告強姦,怎麼判?男生的行為是強姦嗎?是犯罪中止還是犯罪未遂呢?你怎麼看?
作者/來源:刑事辯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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