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發生性關係,完全是雙方自願,為何要追究刑事責任?還坐牢?

2020-12-04 鄒玉傑律師

男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算不算犯罪?

大多數人的看法,應該都差不多——

這,至多就是「通姦」行為而已,也就是道德上存在點瑕疵,至於犯罪,那是肯定談不上的。

而真實情況,並非如此。

有些情況下,即便雙方自願,也會構成犯罪。

即便雙方你情我願,甚至海誓山盟,有時也屬於犯罪,甚至還很有可能會坐牢。比如下面這幾種情況:

1、與未滿14周歲幼女發生性關係

這,實際上是對出於對未成年少女的一種特殊保護。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二款:「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只要與未滿14周歲幼女發生關係,即便幼女非常樂意,仍然會涉嫌犯罪,且構成強姦罪。

所以,交友一定要謹慎,因為現實中不少談男女朋友的,一不小心竟然把自己整到監獄裡了。

很不划算的。

2、與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頒發的《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明確規定:

"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論處"。

可見,如果明知婦女是精神病人,而主動與其性交,只要該婦女無性自衛能力,不管行為人採取什麼手段,也不管婦女是否表示反對,都應該以強姦罪論處。

不過,凡事總有例外。

如果是女性精神病人主動要求性交的,則應該另當別論。

3、與已婚軍人或軍人配偶同居

「重婚罪」,要求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同居,才能成立犯罪。

而」破壞軍婚罪「,則沒有這個限制條件,只要與已婚軍人或軍人配偶同居,就構成犯罪,以破壞軍婚罪定罪論處。

《刑法》第259條規定: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上述規定,第一款規定的是破壞軍婚罪;

而如果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則罪行更嚴重,要按照強姦罪定罪,強姦罪的起步價就是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4、以夫妻名義與已婚者同居

這一點在日常中最為常見,不少存在婚外情的,都會給第三者租賃或者購買房屋,與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甚至生育子女的也很常見。

特別是分隔兩地的夫妻,這種現象尤為常見。

相關法條:《刑法》第258條規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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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鄒玉傑律師九章刑辯創始人;金亞太優秀刑辯律師;亞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長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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