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作偽證涉及的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活動中,部分當事人或訴訟參與人為獲得法院勝訴判決而做出偽造證據的行為。這一行為不僅可能會使得最終的民事判決無效,還會受到民事訴訟法相應的處罰,對於情節嚴重的,還會遭受刑法的制裁。
1.「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可能涉嫌虛假訴訟罪,刑法中虛假訴訟罪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是指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其中,「捏造」是指無中生有、憑空捏造和虛構;「事實」是指行為人據以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據以立案受理、構成民事案由的事實。虛假訴訟罪所指的「捏造事實」應同時具備上述兩個要件、缺一不可。
雖然該行為通常都是指「無中生有」的捏造行為,但《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了,行為人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處。
如果客觀存在民事法律關係和民事糾紛,行為人只是對具體的訴訟標的額、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實作誇大或者隱瞞的行為,則不構成虛假訴訟罪中的「捏造事實」,不屬於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罪的範疇。
值得注意的是,虛假訴訟罪並不只局限於民事訴訟程序,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同樣屬於「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12條的規定,對於虛假訴訟行為,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考慮到當前我國實行立案登記制,如果一概不加區分地以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作為入罪標準,可能造成架空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當擴大刑事打擊面,給人民群眾提起民事訴訟造成思想顧慮,不利於依法保護訴權等不利後果。故並非民事訴訟中所有的虛假訴訟行為均要承擔刑事責任。實踐中法院認定的標準如下: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採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幹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採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民事訴訟中虛假訴訟行為大多以騙取財物為目的,這類行為同時可能涉嫌侵犯財產權利類犯罪。依照有關司法解釋,對於實施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虛假訴訟犯罪,又構成詐騙罪,職務侵佔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貪汙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對於與民事訴訟當事人通謀,共同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訴訟參與人,一般依照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上述人員如果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2.「採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
對於案件事實的「部分篡改」不屬於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罪的範疇。
2002年最高檢研究室《關於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與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均一致認為,部分篡改案件事實的行為一般不宜以詐騙罪、職務侵佔罪等侵財類犯罪定性處理。
雖然部分篡改案件事實的行為一般不構成上述犯罪,但該行為達到一定的嚴重情節,如為偽造證據而私刻單位印章或指使他人作偽證,可能涉嫌刑法第280條、第307條等規定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妨害作證罪等犯罪。
其中,妨害作證罪規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常觀點認為,妨害作證罪屬於行為犯,且目前法律並未明確妨害作證罪的入罪標準。但筆者認為並非實施了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就構成妨害作證罪。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由上述條文可知,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需要達到一定情節方才構成妨害作證罪,否則,只需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處罰。與妨害作證罪相近的虛假訴訟罪通常也認為是行為犯,但並非實施了虛假訴訟的行為就構成犯罪。對於妨害作證罪的入罪標準,可以參考有關司法解釋對虛假訴訟罪入罪標準的規定。如妨害作證行為幹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足以使裁判顯示公平的;行為手段惡劣的。
同時,依據《刑事訴訟法》十六條規定的依法不追訴原則,對於民事訴訟中情節輕微的妨害作證行為,沒有使證人改變其真實證言,未侵犯公民依法作證權利的;沒有明顯幹擾正常司法活動的;沒有造成民事案件相關人員實際損害的;不需要以刑法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