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涉非法買賣綠海龜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今天開審

2021-01-11 大洋網

10月28日上午,由廉江檢察院提起的被告人黃某某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廉江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為法治助力生態文明建設,法檢「兩長」齊開庭,廉江法院院長陳夢敦擔任審判長進行審理,廉江檢察長林吳興出庭支持公訴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據悉,2020年2月,微信暱稱為「小穆」的人(身份不明,以下簡稱小穆)向被告人黃某某求購1個大綠海龜和10個小綠海龜,被告人黃某某為了牟利,遂通過收購11個綠海龜再出售給小穆。

2020年4月初,被告人黃某某通過微信與微信暱稱為「利文斯魚寵......」(身份不明,以下簡稱利文斯)約定,被告人黃某某以人民幣7500元的價格向利文斯購買綠海龜成體1隻和幼體10隻。為了逃避打擊,被告人黃某某讓利文斯將10隻小海龜通過快遞郵寄到廉江市,成體海龜通過客車運送到遂溪縣。待利文斯發貨後,黃某某通過微信向利文斯轉帳7500元。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黃某某收到綠海龜後,聯繫了買家小穆,以12000元向小穆出售該11隻綠海龜,在化廉高速出入口交易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當場扣押了該11隻海龜。其中一隻小海龜在被送往廣東省水生野生動物救護科普基地救護途中死亡。

經鑑定,被查獲的11隻海龜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附錄1。該11隻綠海龜價值人民幣42.75萬元,其中該死亡的綠海龜幼體價值人民幣3.75萬元。

廉江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某某非法收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綠海龜,並出售牟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訴訟過程中,廉江檢察院向廉江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黃某某賠償因非法收購綠海龜造成的生態損失人民幣3.75萬元,並在湛江市級以上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公益訴訟起訴人就其主張出示了相關證據,雙方訴訟參與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並就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內容達成調解協議。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近年來,廉江法院不斷加大對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採礦、採砂等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案件的審理力度,有力打擊了違法人員非法獲利行為,極大地震懾了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分子,對保護我國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平衡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百科:綠海龜

綠海龜,又稱青海龜,是海洋中的爬行類動物,是海龜屬下的唯一一種。綠海龜已瀕臨絕種,全世界僅剩下約20萬頭產卵母龜,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中列為瀕危物種。為避免因人類的捕殺及棲地之破壞,所有海龜均被列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或簡稱華盛頓公約)附錄中的物種。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關家玉 通訊員:徐忠嬋

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 王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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