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檢察機關保護野生動物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發布

2020-12-05 騰訊網

第2328期

供稿:第八檢察部

為推動全省檢察公益訴訟工作向縱深發展,近日,經市檢察院報送、省檢察院組織評審,浙江省檢察院評選出全省檢察機關保護野生動物公益訴訟典型案例10件。

案例目錄

行政公益訴訟

案例一

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農貿市場

違法經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例二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快遞行業違法

收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例三

嵊州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清理

非法獵捕工具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例四

舟山市檢察機關督促整治違法買賣

野生海馬製品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例五

金華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客運行業

非法運輸野生動物及製品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例六

松陽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

野生動物全產業鏈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例七

龍泉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清理

野味餐館行政公益訴訟案

民事公益訴訟

案例八

杭州市臨安區葉某某等人非法獵殺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九

衢州市衢江區宋某某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

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十

平湖市丁某某非法狩獵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一

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農貿市場

違法經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行政公益訴訟案

2020年2月,富陽區檢察院在履行公益監督職責過程中發現,富陽某農貿市場某金野生動物攤於2010年3月19日註冊,經營者李某金,經營範圍陸生野生動物零售,其取得的《陸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核准證》已於2019年6月28日到期。該攤位內另有實際經營者姚某仁,其未取得《陸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核准證》。

2020年1月下旬,姚某仁在該攤位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且未經檢疫的黃麂(死體)3隻。富陽某農貿市場某路野生動物攤於2012年1月19日註冊,經營者金某路,經營範圍陸生野生動物零售,其取得的除黑斑側褶蛙之外的《陸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核准證》已於2019年6月11日到期。該攤位另有實際經營者吳某相,其曾取得的《陸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核准證》(經營範圍不含王錦蛇)已於2019年9月18日到期。

2020年1月下旬至2月2日,吳某相在該攤位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且未經檢疫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野兔(死體)6隻、黃麂(死體)11隻,並在附近倉庫存放尚未出售的王錦蛇(活體)3條及其他野生動物製品。

富陽某農貿市場某金野生動物攤經營者姚某仁未取得野生動物經營利用核准證,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且未經檢疫的野生動物製品的行為與富陽某農貿市場某路野生動物攤經營者吳某相超越核准範圍,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且未經檢疫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區農業農村局與區市場監管局未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致使市場存在違法經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增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風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0年2月20日,富陽區檢察院與區農業農村局、區市場監管局召開磋商會議,向兩行政機關提出如下建議:一是及時依法履職,對涉案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調查和處理。二是加強監督管理,督促農貿市場舉辦方落實主體責任,履行索證索票義務,尤其注重查驗檢疫合格證明、野生動物經營利用核准證等。三是開展專項行動,堅決取締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四是強化信息共享,建立聯絡機制,實現信息互聯互通,共同保障人民群眾切實利益。

區農業農村局與區市場監管局對磋商會議提出建議均表示將積極研究落實,並於2020年3月書面回復處理情況。區農業農村局對涉案違法行為依法進行了調查,對姚某仁、吳某相作出行政處罰;區市場監管局對涉案農貿市場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進行行政約談,指出市場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野生動物攤位監管不嚴的問題,並責令市場管理方進行整改。同時,區農業農村局與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富陽分局共同開展專項行動,堅決取締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加強法律實施,消除安全隱患。

案例二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快遞行業違法

收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行政公益訴訟案

2019年10月16日,史某某通過QQ聯繫和支付寶轉帳的方式,以1000元的價格向王某某出售鸚鵡2隻。史某某將活體鸚鵡自行打包後到位於餘姚市低塘街道共建西路47號的韻達快遞點寄遞給位於江蘇省常州市的王某某,快遞員在收寄時未予開箱驗視。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上述史某某出售的鸚鵡為和尚鸚鵡Myiopsitta monachus,屬鸚鵡科,被列入《CITES公約》(2017版)附錄II。史某某、王某某因犯非法出售、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檢察機關在核查全市涉嫌非法出售、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案件時發現,此類案件當事人普遍採用通過快件寄遞方式非法運輸野生動物,已涉及中通快遞、申通快遞等多家快遞企業。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市場監管局、農業農村廳、林業局聯合發布《關於嚴厲懲治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活動服務保障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通知》,築牢野生動物保護防線,2020年2月,寧波市檢察院部署要求各基層院快速精準摸排涉疫公益訴訟線索。慈谿市檢察院利用社區矯正人員犯罪數據信息,發現史某某存在利用韻達快遞非法寄遞野生動物的線索後,寧波市檢察院即在全市範圍內對此類情況進行排摸,獲取多起涉野生動物犯罪活動都存在利用快遞企業寄遞野生動物的類似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三條及國家郵政局、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屬於禁止寄遞物品,快遞企業在收寄時未盡收寄驗視制度,違法寄遞國家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促成非法出售、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活動,其行為危害野生動物資源和生物多樣性,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寧波市郵政局作為職能部門未依法履行對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職責。立足於協同治理和「雙贏多贏共贏」理念,寧波市檢察院走訪了寧波市郵政管理局,以座談會形式通報了野生動物非法寄遞線索情況,並於4月24日向寧波市郵政管理局發送了訴前磋商函,建議該局依法對涉案韻達快遞點違規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進行查處,加強對寧波市轄區所有郵政、快遞企業進行監督管理,開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的警示教育培訓,開展執行收寄驗視制度的專項整治活動。

寧波市郵政管理局收到訴前磋商函後,高度重視,快速部署,快速整改,於4月28日作出先行書面回復,提出了相關處置措施:對涉事快遞企業在搜集違法事實基礎上已依法啟動立案查處程序,擬對其未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從嚴從重處置,並第一時間在全行業進行通報,嚴格督促相關寄遞企業把好收寄關口;建立健全涉野生動物寄遞多部門協作機制,對重點網絡品牌企業分撥中心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嚴格過機安檢、收寄驗視、實名登記三項安全制度的執行;加大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通過企業微信群、釘釘群等線上和線下發放《常見非法野生動物製品例圖》等資料,強化郵政快遞業從業人員業務素質和防範意識。

此外,寧波市檢察院針對部分社會公眾利用快遞購買陸生野生動物並作為寵物餵養的治理難題,指導慈谿市檢察院向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制發完善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根據檢察建議,及時部署開展違法餵養野生動物排查專項活動,目前,共出動森林公安工作人員45人次,已對慈谿市所有村、社區及重要地段張貼線索徵集公告,收到群眾主動上交的野生動物4隻。

2020年4月25日,寧波市檢察院在慈谿召開由市縣兩級野生動物保護相關部門參加的「協同治理非法寄遞野生動物,築牢公共衛生安全和生物多樣性防線」聯席會議,彰顯檢察機關保護野生動物的使命擔當,進一步營造保護野生動物、人人有責的濃厚氛圍。

案例三

嵊州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清理

非法獵捕工具行政公益訴訟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堅決做好檢察機關疫情防控工作,嵊州市檢察院在全市範圍內對野生動物的運輸、出售、展演等情況進行摸排後,發現集中在此類環節的野生動物違法犯罪行為已基本得到整改,相關職能部門亦能常態化對這些行為監督執法。然而,針對禁止非法獵捕環節,如何處理獵捕「兇器」,卻疏於監管。

嵊州市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發現,該市多個鄉鎮五金店內銷售如野豬夾、捕鳥網等獵捕「兇器」,村民疫情之前在野外郊區私自設置的該類裝置未取回的情況仍存在。這些獵捕「兇器」屬於法律明文禁止的「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獵捕工具和裝置獵捕」,容易引發刑事風險,且分別屬於「為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以及獵捕野生動物環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職能部門疏於監管此「漏洞」,致使國家利益受損,遂依法立案。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3月11日,嵊州市檢察院召開專題會議,與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會商,形成《關於開展野生動物保護行動暨獵捕裝置和設備專項查處清理活動的專題會議紀要》,以磋商的形式明確職責分工,統一工作要求。之後,嵊州市檢察院又督促兩單位做好專項清理活動的具體部署,充分運用檢察監督,依法嚴厲打擊野生動物獵捕、交易等違法行為,對嵊州市檢察院在監督中發現的野生動物獵捕裝置設置、買賣等情況重點、常態檢查,查處,切實保護野生動物生命安全。磋商過程中,相關單位主動提出成立「野生動物保護群」,將日常保護野生動物相關的宣傳、巡查、執法等工作情況第一時間發至群內,接受檢察機關的線上監督。制定《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行為的通知》,在各鄉鎮普法宣傳欄、農貿市場等地張貼,並且上門入戶呼籲鄰山村民主動取回在山上設置的野豬夾、野兔夾、捕鳥網等獵捕「兇器」,呼籲個體經商戶如有此類獵捕器具尚在銷售的,及時上繳行政機關或者自行銷毀,避免法律風險。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可能設置有捕鳥網、野豬夾等獵捕「兇器」的山區開展巡查,嚴查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陸生野生動物行為。

到目前為止,共出動人員2786人次,出動車輛205臺次,累計檢查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場所128家次、經營利用場所86家次,巡查農貿市場、花鳥市場等累計900餘次,巡查重點野外山林36處次,巡護裡程3500餘公裡,查處非法獵捕、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等行政案件3起,沒收涉案野生動物野兔37隻、鳥類斑鳩49隻、斑鶇1隻,沒收野豬夾、捕鳥網、彈弓等獵捕工具6個(套),罰款19260元,並將相關工作上報嵊州市《防疫簡報》。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站所對消費終端餐飲單位違法食用野生動物行為進行清查,對流通領域銷售禁用捕獵工具及發布違法廣告進行清查,嚴查農貿市場等野生動物非法交易行為,共出動執法人員2500餘人次,檢查農貿市場、餐飲經營單位和捕獵工具可能銷售商戶共計1300餘家,張貼、發放保護野生動物宣傳圖冊900餘份,查辦非法交易野生動物行政案件3起,辦理涉嫌違法生產經營野生動物製品案件1起。

案例四

舟山市檢察機關督促整治違法買賣

野生海馬製品行政公益訴訟案

檢察機關在履職中發現,轄區內違法買賣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野生海馬的現象較為普遍。從事野生海馬交易的商戶範圍較廣,涉及的海馬數量巨大,除實體店外,還通過微信朋友圈、網商平臺等多個線上交易平臺進行公開銷售。違法運輸、販賣野生海馬的行為不但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還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資源。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19年底至2020年初,舟山市兩級檢察機關在履職中發現,轄區內商戶存在公開買賣海馬的情形,特別是以保健品名義銷售的海馬製品無檢驗檢疫證明及專用標識,遂開展了相關調查。

首先,對海馬作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利用等規範做了大量的研究論證。早在2009年4月,農業部下發了《關於轉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野生物種目錄的通知》,明確海馬屬所有種均屬於瀕危野生動物,要求按《公約》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管理工作。2018年10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69號《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物種核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更是明確的以公告的形式,將海馬屬中所有種列入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因此,所有基於營利目的的捕撈、出售、收購、食用野生海馬行為均為違法行為,行政機關的特種許可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相關職能部門未能根據法律變化及時跟進開展全面宣傳教育和查處違法使用海馬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隨後,舟山市兩級檢察機關對全市各個縣區從事海馬交易的商戶進行調查,發現一批涉案商戶及大量野生海馬。且商戶通過實體店、微信朋友圈、網商平臺、直播平臺等渠道進行公開售賣。經過前期與相關行政機關的協商溝通和準備,舟山市兩級檢察機關於2020年3月13日至16日向各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海洋與漁業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各自轄區內水產品交易市場、農貿市場、保健品店、藥店等場所開展專項清查,嚴格落實野生動物保護規定,依法查處相關商戶違法銷售野生海馬的行為。

檢察建議發出後,全市各轄區內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立即集中開展涉及海馬的專項整治行動,共查獲野生幹海馬7600餘尾,涉及商戶40餘家。

同時,檢察機關積極與行政職能部門溝通聯繫,做好案件後半篇文章,結合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實際,以「分階段穩妥處理」「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為原則,在查處相應違法行為的同時,面向漁區群眾精準開展海洋野生保護動物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市場經營主體法治理念,並在相關重點漁區發出了禁止捕撈、交易、銷售野生海馬及其製品的公告,做好源頭防控。

案例五

金華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客運行業

非法運輸野生動物及製品行政公益訴訟案

2020年2月,金華市檢察院在對「涉野」案件線索開展精細化摸排梳理的過程中發現,自2017年以來,金華市範圍內的婺城區、義烏市、永康市和浦江縣等地多次發生以交易、食用為目的,在未取得相關運輸許可、檢疫證明的情況下,通過直接向客車司機付費、站內外交付貨物等方式,跨地區非法運輸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違法行為,涉及穿山甲、貓頭鷹和熊掌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製品。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0年3月21日,金華市檢察院對本案依法立案審查,組建專案組深入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從各基層院全面調取查閱20餘起關聯案件卷宗材料,實地調查走訪,聽取涉案人員陳述。調查過程中,發現金華市交通運輸局作為本地區道路運輸主管部門,對利用客車託運業務非法運輸野生動物及製品的違法行為存在失管失察等怠於履行職責情形,致使該類違法行為未被及時發現和查處,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公共安全造成巨大隱患。4月1日,市檢察院會同市交通運輸局就本案召開訴前磋商會議,建議其儘快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行動,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人;建立完善從客車運輸各環節全面防範杜絕違法託運野生動物及製品的長效管理機制;進一步提高規範執法意識,加強跨縣市執法協作配合,共同打擊非法運輸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金華市交通運輸局高度重視,迅速部署了相關整改落實工作:一是建章立制,健全長效監管體系。先後下發《關於進一步依法加強野生動物運輸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關於加強營運車輛非法運輸(攜帶)野生動物及製品檢查的通知》,要求各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進一步依法加強涉及野生動物運輸的執法監管,加強與自然資源、公安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建立與市野生動物保護站、森林公安局的長效溝通機制,進一步完善涉及非法運輸野生動物的案件調查、移送和處理流程。二是部門聯動,開展專項執法。在全市範圍內開展營運車輛非法運輸野生動物專項執法,聯合交警、路政、高速公路業主等單位,將監管口從客、貨運站場前移到各國(省)道交界處、高速公路出入口、交通檢查站、高速公路服務區,出動執法人員595人次,檢查客、貨運企業102家次,檢查客、貨運車輛1098輛次,堅決取締和嚴厲打擊利用營運車輛非法運輸野生動物行為。三是加強宣傳,營造良好氛圍。發動全市客運企業在客運站場售票廳、發車區等重點場所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宣傳,張貼、發放相關圖文宣傳資料1800餘份,增強從業主體及社會公眾的法治意識。

案例六

松陽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野生動物

全產業鏈行政公益訴訟案

2020年3月初,松陽縣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在野生動物獵捕、飼養、經營、加工、運輸、銷售等各環節均存在諸多行政監管漏洞。繼而對全縣野生動物全產業鏈進行細緻地調查核實,查明的主要問題有:1.狩獵環節存在處置合法狩獵野生動物不規範,交易無記錄等問題;2.飼養環節存在無證飼養、超範圍飼養、無交易記錄、未經檢疫出售等問題;3.銷售經營環節存在檢疫不規範、超範圍經營等問題;4.運輸環節存在未經檢疫運輸、客運途中隨意載貨等問題;5.餐飲加工環節存在非法收購、超範圍經營、利用店招違法宣傳「涉野」食品等問題。上述問題反映出野生動物資源保護、食品安全監管存在較大漏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交通運輸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四家監管部門均存在未依法履職的情況,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0年3月初,麗水市檢察院對松陽縣檢察院辦理的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進行掛牌督辦,犯罪嫌疑人周某富等人非法獵捕、收購、運輸野生動物,涉案金額高達200餘萬元。在辦理該案過程中,松陽縣檢察院發現,犯罪嫌疑人非法經營的野生動物來源,並非只有非法捕獵一種途徑,合法狩獵、合法養殖、中間商供貨等途徑也是其非法經營的貨源。由此反映出,野生動物產業管理比較混亂,行業監管存在漏洞,有必要對全縣野生動物保護情況進行全面調查。通過向林業、農業部門調取資料,松陽縣檢察院對野生動物的獵捕、飼養、經營、加工、運輸、銷售等全產業鏈各環節逐一展開調查核實,發現全縣共有登記在冊並正常生產經營的野生動物飼養場19家,至少有棘胸蛙、黑斑蛙、大鯢、甲魚、蛇鱷龜、蛇、豪豬、中華竹鼠、梅花鹿、藍孔雀等10種野生動物,全縣有狩獵隊11支,還有為數眾多的餐館經營野生動物。

2020年3月11日,松陽縣檢察院由檢察長主持召開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圓桌會議,將查明問題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交通運輸局進行集中反饋,同時聽取行政機關對檢察建議的意見。會上,各方初步達成對野生動物全產業鏈進行系統治理、各相關部門進行協同整改的共識。

2020年3月13日,松陽縣檢察院分別向上述四部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要求四部門依法履職,加強野生動物全產業鏈各環節監管。

截止4月底,各行政機關均開展了專項整改。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制定《開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專項執法檢查實施方案》,聯合市場監管局、公安局、綜合行政執法局、農業農村局發布公告,在全縣範圍內開展收繳非法獵捕工具,打擊非法獵捕、殺害、加工、販賣、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專項行動,檢查各類場所1165家,發放宣傳資料1200份。縣農業農村局立即停止以食用為目的的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檢疫申報受理工作,緊急抽檢野生動物12批次,以保障質量安全。聯合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竹鼠、蛇、石蛙、娃娃魚、龜鱉等各類陸生、水生、兩棲野生動物飼養場所開展現場檢查,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健全養殖管理制度,建立規範養殖檔案。縣交通運輸局制定《關於要求開展客運託運行包檢查工作的通知》,約談客運公司負責人,聯合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開展駕駛員、行包房工作人員普法培訓96人次,嚴格禁止活禽寄遞,開展客車行李艙及車廂內載貨專項檢查,對客運企業行包託運、中途站點託運捎帶野生動物及製品的行為進行專項整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關於在全縣範圍內開展對餐飲行業「涉野」宣傳違法行為整治的方案》,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清理餐飲店家「涉野」宣傳詞彙,共計出動執法人員343人次,檢查餐飲店146家,整改違規餐飲店13家。上述行動使全縣野生動物行業全產業鏈得到有效治理,野生動物保護監管秩序明顯規範,治理措施更加完善。

案例七

龍泉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清理

野味餐館行政公益訴訟案

2020年2月中旬,龍泉市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全市範圍內有「紫晶野味館」「三耳朵蛇館」「野味農家菜」等34家餐館的「店招」仍顯示提供「野味」餐飲服務,存在宣揚野生動物非法交易、食用的行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危害公共衛生安全,侵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等相關規定。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龍泉市檢察院在辦理範世根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發現涉案猴子肉藏匿地點在龍泉市某餐館,遂對全市範圍內的農貿市場、超市、餐館以及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場所開展專項監督行動。同時,該市公益人士也多次向該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反映部分野味館存在宣揚野生動物非法交易、食用的情況。

經縝密調查取證,龍泉市檢察院於2020年2月26日依法向龍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涉「野」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要求其依法嚴格查處違反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等相關規定的行為,對全市範圍內餐飲業違法「店招」宣揚野生動物非法交易、食用的情況進行整治,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龍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檢察建議書後,迅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整治工作。該局藉助檢察機關涉「野」檢察建議營造的良好氛圍,在全市範圍內開展針對餐飲單位「野味店招」「野味菜單」問題的專項清查執法行動,出動行政執法人員達1036人次,檢查餐飲單位518家,通過嚴查肉類進貨來源和臺帳、拆除違法「店招」等措施,對涉案的34家和行動中新發現的27家「野味館」全部限期整改到位。同時,該局還對「美團」「餓了麼」等網絡交易平臺開展檢查,督促訂餐平臺刪除和屏蔽「野味」菜品等訂餐信息36條,全面加強對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交易活動的網絡監測力度。經過專項整治,斬斷了「野味產業」利益鏈,切實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2020年4月14日,龍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整改情況書面回復龍泉市檢察院。

案例八

杭州市臨安區葉某某等人非法獵殺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民事公益訴訟案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間,葉某某、塗某某、許某某單獨或分別結夥,在杭州市臨安區清涼峰鎮範圍的野外山林,在禁獵期採用自製火藥槍射擊、自製彈簧套埋設陷阱、夜間照明等方式,非法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梅花鹿、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果子狸、黃麂、野豬、野雞、竹雞、棘胸蛙等,用於食用或出售。經評估計算,被獵殺的野生動物價值共計48300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19年12月,臨安區檢察院在辦理葉某某、塗某某、許某某三人涉嫌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一案中發現三人存在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的行為,在刑事判決後,臨安區檢察院立即啟動民事公益訴訟審查程序,並將線索移送杭州市檢察院。2020年1月16日,杭州市檢察院對該案進行立案審查,並於1月22日在正義網上發布訴前公告,公告期滿後,沒有適格主體提起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損害狀態。

2020年2月27日,杭州市檢察院就葉某某、塗某某、許某某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案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3月12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雲審判的方式遠程公開開庭審理本案,起訴方在杭州市檢察院遠程庭審室參加訴訟,被告葉某某委託人、被告塗某某、許某某分別在各自家中通過釘釘視頻參加訴訟。

杭州市檢察院派員以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出庭,並宣讀起訴書,認為葉某某、塗某某、許某某非法獵捕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的行為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公益訴訟起訴人出示了相關包括鑑定意見、刑事判決書、情況說明、被告葉某某、塗某某、許某某的陳述、戶籍證明、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

鑑於當事人對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無異議,本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組織下公益訴訟起訴人與侵權行為人葉某某、塗某某、許某某達成調解,由三被告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48300元,並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在對協議內容公告一個月後,2020年4月20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出具調解書,葉某某、塗某某、許某某均已履行調解書內容。

案例九

衢州市衢江區宋某某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

民事公益訴訟案

衢江區檢察院在履職時發現,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間,宋某某在未取得狩獵許可的情況下,以食用為目的多次在衢州市衢江區黃壇口鄉紫薇山國家森林公園通過安置鐵夾、設套的方式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先後獵捕了三隻野生動物。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涉案的三隻野生動物分別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白鷳、鬣羚,以及「三有動物」豬獾。

2017年11月27日,宋某某因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衢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宋某某的行為對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損害,且尚未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經評估計算,被獵殺的三隻野生動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5800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19年10月15日,衢江區檢察院就本案在正義網發布民事公益訴訟訴前公告。公告期滿,無符合條件的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訴訟。

2019年11月29日,衢江區檢察院向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宋某某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人民幣55800元。庭審期間正值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宋某某遠在湖南老家難以到庭參加訴訟,衢江區檢察院及時與法院加強溝通協調,積極探索非接觸式的庭審模式,通過「雲庭審」開庭審理此案。2020年3月4日,案件如期開庭,參加庭審人員均通過釘釘會議模式到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事人陳述、合議庭評議等程序有條不紊,被告宋某某當庭賠禮道歉,法院當庭宣判。中新網、正義網、人民日報客戶端、央視新聞客戶端、都市快報及本地媒體相繼宣傳報導此案。

2020年3月4日,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支持檢察機關民事公益訴訟全部訴訟請求,當庭判決宋某某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55800元。宣判後,被告未提出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案例十

平湖市丁某某非法狩獵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平湖市檢察院在開展涉疫情公益訴訟線索排查中,發現平湖市公安局對2019年底查獲的一起非法獵捕野生鳥類案件尚未立案,立即成立以檢察長曹國華為組長的專案組,提前介入,督促公安機關刑事立案。

經檢察機關審查認定,2019年12月期間,丁某某為非法獵捕野生鳥類,在網上購買滑膛彈弓、鋼珠、頭燈等作案工具,利用夜間多次至平湖市獨山港鎮竹園等地採用紅外線瞄準射擊等方式非法獵捕野生鳥類。2019年12月18日晚,丁某某在平湖市獨山港鎮周圩西墳村非法獵捕野生鳥類時,被巡邏民警查獲,當場發現丁某某隨身攜帶包裡有野生鳥類10隻,隨後在其家冰箱查獲已處理的野生鳥類41隻。

經鑑定,當場扣押的10隻野生鳥類為棕背伯勞、珠頸斑鳩、白頭鵯、灰頭鵐;家中查獲的41隻野生鳥類均為珠頸斑鳩,上述鳥類均為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動物,涉案珠頸斑鳩、棕背伯勞、白頭鵯、灰頭鵐,基準價值均為每隻300 元,51隻野生鳥類價值共計15300元。丁某某非法狩獵野生動物對國家野生動物資源具有嚴重破壞性,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0年2月17日,平湖市檢察院依法對丁某某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在「正義網」上刊登訴前公告。公告期滿後,無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違法行為產生的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後果仍未消除。

2020年3月19日,平湖市檢察院就丁某某非法狩獵一案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公益訴訟起訴人請求判令丁某某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共計15300 元,並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法院受理後,組成法院院長為審判長七人合議庭,並就非法狩獵野生動物能否提起公益訴訟、野生動物價值認定、能否提起賠禮道歉訴訟請求、法律適用等方面提出疑問,平湖市檢察院在庭前會議上闡明事實、法律依據和提供各地法院判決案件等材料。2020年3月30日,平湖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丁某某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平湖市檢察院檢察長曹國華出庭履職,丁某某認罪認罰,對平湖市檢察院舉證的證據均無異議,願意承擔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並在媒體上賠禮道歉。

2020年3月30日,平湖市人民法院當庭判決:丁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共計15300 元;丁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庭審後,丁某某即支付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15300 元,並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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