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域面積約210萬平方公裡,是中國海洋面積最大的省。海南省檢察機關自2017年7月1日公益訴訟工作全面鋪開以來,始終緊盯海洋環境資源保護突出問題。2019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部署「守護海洋」檢察公益訴訟專項活動,海南省檢察機關以此為抓手,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職能,辦理了一批保護海洋生態環境資源的典型案件,推動解決了海洋傾廢、養殖排汙、非法捕撈等突出問題。共立案136件,發出檢察建議106件,提起公益訴訟16件,其中行政公益訴訟3件,民事公益訴訟13件;清理近岸固體廢物、垃圾和海洋油汙93.5噸,封堵排汙口10個,治理近海及海洋汙染面積約116.8萬平方米,追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200餘萬元。
針對非法開採海砂猖獗問題,我省檢察機關集中起訴了10件非法開採海砂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這些案件均已審結並獲法院支持。此次選擇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案件進行發布,在這批案件辦理中,檢察機關增加追究了以往容易被行政機關忽視的「船主」的共同侵權責任,使參與共同盜採的行為人都受到了法律責任追究,實現了「違法必追究」;通過追究非法開採海砂的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責任體現了「損害必賠償」,彰顯了檢察公益訴訟的獨特作用。
新聞發布會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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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訴
張某晟等5人非法採砂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經徐某才介紹,張某晟和章某相識並約定採挖海砂,由張某晟負責指揮「萬祥689」輪採挖海砂,章某負責提供採挖海砂的時間和地點,以每立方米70元的價格進行收購,並由其負責協調處理執法部門。章某與徐某才約定按每立方米0.3元的價格支付介紹費。2018年9月至12月20日,在未辦理海域採砂行政許可的情況下,張某晟以月薪7500-20000元僱傭並指使船長江某福、主管陳某漢帶領15名船員駕駛 「萬祥689」輪從浙江舟山出發,前往海南海域、臺灣海峽海域進行11次抽砂作業(其中在海南海域9次)。每次的採砂地點和時間均由張某晟電話告知船長江某福,船長江某福不僅駕駛「萬祥689」輪,而且還與管事陳某漢現場指揮抽砂作業。陳某漢另根據張某晟的安排負責採購工作、觀察採砂船的吃水線、確保船舶安全等。「萬祥689」輪11次採砂作業累計採砂12.638萬噸,均運到廣東惠州港並由章某負責銷售,共計收入645萬餘元。經司法鑑定,本案造成可量化的海洋生態環境損害價值總額為85萬餘元,海洋生態替代性修復所需費用103.1萬元。
2019年12月6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採礦罪對張某晟、徐某才、江某福、陳某漢分別判刑並處罰金不等。章某在逃。
【訴前程序】
2019年6月,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在辦理張某晟等人涉嫌非法採礦刑事犯罪案件中發現該案件線索,並於2019年6月14日立案調查。經審查刑事案件證據材料、向海警核實相關問題、詢問當事人、諮詢海洋漁業專家、委託鑑定、勘查採砂船和採砂設備、調查採砂船權屬,在查明侵權行為、責任主體、損害後果的基礎上,於2019年8月4日在《檢察日報》發布公告,同時,向海南省文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文昌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告知函,該局回函稱其不具備提起訴訟的條件。
【訴訟過程】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認為,在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也未取得開採許可證的前提下,張某晟指揮其自主經營的「萬祥689」輪採挖海砂;購砂人章某不僅與抽砂船「船主」約定盜採海砂的收購事宜,還明確提供採砂地點、時間,承諾在執法部門抓獲後「負責協調處理」;中間人徐某才幫助章某介紹抽砂船,並約定根據盜採收購的海砂量按比例提取介紹費;江某福、陳某漢受張某晟僱傭作為抽砂船的船長和主管,其應當知道其僱主的僱傭活動違反法律法規,仍然多次參與非法採砂,故該五人共同實施海洋環境侵權行為,應當連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2019年11月21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就張某晟等五人生態資源侵權案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張某晟、章某、徐某才、江某福、陳某漢連帶承擔非法採砂造成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賠償修復費用103.1萬元;連帶承擔評估鑑定費10萬元及公告費、本案訴訟費用。
2020年7月13日,海口海事法院開庭審理張某晟等五人非法採砂環境侵權一案。公益訴訟起訴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基本信息、詢問筆錄、公告、司法鑑定意見書、刑事判決書等17項證據,被告張某晟無異議,其他被告經傳票傳喚和公告送達未到庭,被法庭視為放棄舉證、質證和抗辯權利。合議庭對檢察機關提交證據的「三性」及證明力均予確認,對起訴書關於本案五被告負連帶責任和海洋生態修復價款的主張予以採納,並當庭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非法採砂屢禁不止,給海洋生態環境資源造成嚴重破壞,但當前海洋行政執法的基本手段僅是行政處罰,未觸及海洋生態環境資源損害的賠償,明顯不足以扼制此類違法行為。本案是一起有組織的集採、運、銷於一體的共同侵權案件,確認責任主體範圍、落實採砂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後果是本案的難點和關鍵。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共同侵權將在逃的盜採海砂的組織者(購砂人)、「船主」、獲利分成的「中間人」等列為共同被告,使參與共同採砂的主體都受到了法律責任追究,實現「違法必制裁」;同時,通過追究非法開採海砂的生態損害賠償責任體現了「損害必賠償」,突出彰顯了檢察民事公益訴訟的獨特價值和作用,對海上非法採砂起到有效震懾、遏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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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訴福建省
安某康船務有限公司非法採砂民事公益訴訟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30日,李某生通過林某明租用「安達康3699」號船,並於當晚組織該船非法開採海砂3200m 。2018年4月25日,東方市海洋與漁業局對李某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東海漁執處罰[2018]002號),責令停止海砂開採,處4.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後林某明代李某生繳納了罰款。現場查獲的海砂被倒回海裡。
2018年1月3日,吉某宇和林某明籤訂《船舶出租合同》,租用「安達康3699」船用於採砂。1月4日凌晨,吉某宇利用該船盜採海砂4000m 。2018年4月25日,東方市海洋與漁業局對吉某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東海漁執處罰[2018]003號),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4.9萬元罰款。吉某宇繳納了罰款,查獲的海砂被倒回海裡。
2018年9月5日,文某全與福建省安某康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某康船務公司)籤訂《船舶租賃合同》,租用「安達康689」號船。9月7日晚,文某全指使該船盜採海砂約3000m 。2018年11月19日,東方市海洋與漁業局對文某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東海漁處罰[2018]014號),責令停止海砂開採,處以4.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後文某全繳納了罰款。現場查獲的海砂被倒回海裡。
2018年11月1日,陳某計與安某康船務公司籤訂《船舶租賃合同》,租用「安達康689號」船。11月6日陳某計指使該船盜採海砂1000m 。2019年2月18日,東方市海洋執法局,對陳某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東海執處罰[2018]025號),責令停止海砂開採,處以4.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後陳某計交納了罰款。現場查獲的海砂被倒回海裡。
【訴前程序】
該4件案件的涉案船舶登記所有人均為安某康船務公司,海洋執法部門只處罰了現場抓獲的非法採砂老闆,未處罰該船務公司。承辦檢察官調查發現,雖然該船舶系採砂老闆承租,但實施採砂的船舶「安達康3699」、「安達康689」兩船違法改造加裝了自吸式採砂設備;船員為船東僱傭且直接參與實施了採砂行為;船舶被不同承租人承租多次盜採海砂;船東委託的船舶管理人參與處理採砂行政處罰事宜,等等。這些證據和事實,能夠認定船舶所有人安某康船務公司參與非法共同採砂,且對非法採砂具有明顯過錯。
鑑於鑑定難度大、鑑定費用高等現實問題,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探索通過專家分散評估+集體論證的方式來確定本批非法採砂案造成的海洋生態環境資源損害及修復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二分院委託海南省海洋與漁業科學院、海南省地質調查院、海南省熱帶農業科學院、海南大學等單位的7位專家對案件涉及的海洋生態環境損害進行評估,並徵詢了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海洋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在專家分別提出書面評估意見基礎上,聯合主持召開了專家分析論證會。海洋執法部門及專家一致認為非法採砂造成了嚴重的生態環境資源損害,包括:海洋生物資源的直接損失;海洋生態環境的破壞;地形地貌的改變,海岸線後移的潛在危險;海水水質和沉積物的汙染;其他損害如對海洋方面科學研究、資源勘探開發的影響等。參照相關鑑定報告、環評報告等可以確定四件案件涉及的海洋生態環境損害造成的損失及修復費用分別為40.424萬元、50.53萬元、37.8975萬元、12.6325萬元。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於2019年8月15日在《檢察日報·正義網》上發布公告,同時,向東方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送達告知函,該局回函稱其不具備提起訴訟的條件。
【訴訟過程】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認為,根據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海上自卸運砂船檢驗暫行規定》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第七條,海上自卸運砂船上不允許設置吸砂泵系統或其他類似裝置,改建船舶時必須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安達康3699」「安達康689」兩船的所有人擅自加裝採砂設備且明知他人意圖租船採砂,仍將船舶出租並指使船員參與非法採砂,構成非法採砂的共同侵權,依法應當連帶承擔非法採砂的侵權責任。
2019年11月15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李某生、吉某宇、文某全、陳某計承擔非法採砂造成的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分別賠償生態環境損害造成的損失和環境修復費用40.424萬元、50.53萬元、37.8975萬元、12.6325萬元,安某康船務公司分別對上述各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判令安某康船務公司連帶承擔四被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專家諮詢費各1200元。
訴訟中,安某康船務公司主張「安達康689」、「安達康3699」兩船存在掛靠關係,實際所有人應該參加訴訟。為了查清事實、分清責任,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申請追加兩船所有人參加訴訟。2020年3月底到4月初「新冠」疫情期間,承辦檢察官到船舶登記地調查船舶建造、所有權變更、經營資質登記以及安某康船務公司及其股東等具體情況。承辦檢察官調查發現,安某康船務公司及涉案兩條船舶的經營範圍均為福建省內普通貨物運輸,安某康船務公司是涉案船舶「安達康689」、「安達康3699」兩船的經營人,應對兩輪非法採砂承擔法律責任。但該公司的經營狀況較差,可能無法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義務。在與涉案人員具體溝通中,經承辦檢察官的釋法說理,涉案船舶「安達康689」的所有人願意主動承擔檢察機關提出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費用,並將相關費用一併支付到海口海事法院,申請法庭調解。「安達康3699」船在盜採海砂行為發生後,船舶所有權已經發生變更,存在逃避債務的可能。承辦檢察官將這一情況向院領導匯報後,申請海口海事法院扣押涉案船舶「安達康3699」,後來「安達康3699」船舶所有人表示願意承擔檢察機關提出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費用,並將相關費用一併支付到海口海事法院,申請法庭調解。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八十九條之規定,承辦檢察官在法庭主持下與涉案船舶所有人籤訂了調解協議。海口海事法院依法將四份調解協議公告後,於2020年6月22日,製作該批四個案件的《民事調解書》,涉及安某康船務公司的四個案件訴訟請求已經全部實現。
【典型意義】
非法採砂屢禁不止,給海洋生態環境資源造成嚴重破壞。由於海上作業的特殊性,船舶是非法盜採海砂必不可少的工具,實踐中,海洋行政執法往往忽視「船主」的非法共同採砂行為的調查和處理,而且,遍面臨「船主」通過租船合同逃避法律責任以及違法成本低,海洋生態環境資源難以索賠等難題。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查明船舶所有人非法加裝採砂設備「鎖定」船主共同採砂的事實,通過專家意見破解海洋生態環境資源損害難題,為打擊非法採砂探索了一條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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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訴
邢某韌、寧波賢某頤貿易有限公司非法採砂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邢某韌是「宏翔1689」船所有人,2018年10月7日,邢某韌指使船長張某將「宏翔1689」船開抵東方市海域;10月8日,寧波賢某頤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賢某頤公司)租賃經營的「豪舟6」船也開抵東方市海域。在未取得開採海砂行政許可的情況下,10月8日18時邢某韌電話通知張某將「宏翔1689」船開到東方市墩頭灣海域,自19時至22時進行採砂作業,當晚23時許 「宏翔1689」正在將海砂過駁給「豪舟6」船時被海南省公安邊防總隊海警第二支隊(以下簡稱「海警二支隊」)查獲,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船上載有海砂約2000立方米,後海警二支隊將該案移交東方市海洋執法局處理。2018年11月19日,該局以邢某韌、賢某頤公司未取得行政許可,未進行專項環境影響評價非法採砂行為,對兩被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東海執處罰[2018]018號),責令停止開採海砂,處以4.9萬元罰款,邢某韌繳納了罰款。現場查獲的2000立方海砂被倒回海裡。
【訴前程序】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調查發現,2018年10月6日,邢某韌與賢某頤公司約定雙方共同經營沙石貿易合作,邢某韌負責開採沙石,賢某頤公司負責調船運輸,分成比例為邢某韌佔70%,賢某頤公司佔30%,利潤分配為扣除成本等費用後剩餘利潤單航次結清。2018年10月8日,陳某文將「豪舟6」船的聯繫方式告知邢某韌,並交待邢某韌採好砂就聯繫「豪舟6」進行過駁。2018年10月22日,賢某頤公司委託陳某文負責接受「豪舟6」船的調查和處理,陳某文籤署的所有文件該公司均予承認,並享有和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陳某文接受了東方市海洋執法局的多次詢問,並籤署接受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鑑於鑑定難度大、鑑定費用高等現實問題,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探索通過專家分散評估+集體論證的方式來確定系列非法採砂案造成的海洋生態環境資源損害及修復費用,最終確定該案涉及的海洋生態環境損害造成的損失及修復費用最低為25.265萬元。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於2019年8月15日在《檢察日報·正義網》上發布公告,同時,向東方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送達告知函,該局回函稱其不具備提起訴訟的條件。
【訴訟過程】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認為,邢某韌與賢某頤公司在未取得開採海砂行政許可、用海許可,亦未經過環境影響評價,並且沒有採取任何生態保護措施的情況下,故意規避海洋執法檢查,共同謀劃、分工協作非法盜採海砂,嚴重破壞了海洋生態環境,依法應當承擔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邢某韌、賢某頤公司是非法採砂共同行為人,應當對非法採砂造成的海洋生態環境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9年11月15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邢某韌、賢某頤公司兩被告連帶承擔非法採砂造成的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生態資源損失和環境修復費用共計25.265萬元,連帶承擔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專家諮詢費等費用1200元。
2020年5月25日,海口海事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法庭舉行庭前會議,就系列案確定生態損害賠償及修復費用的專家意見和檢察機關提出的綜合意見進行質證,並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到庭,就生態損害及修復的專業性問題進行解釋、接受詢問。各位專家一致認為,檢察機關提出的海洋生態環境損失及修復費用數額合理。庭審中,法庭圍繞「宏翔1689」抽採海砂數量、賢某頤公司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如何確定等爭議焦點進行了舉證和辯論。法院經審理認為,「宏翔1689」案發當日在東方市海域抽採海砂3000噸,按照1500kg/m 計算,為2000m 。賢某頤公司委託陳某文全權處理「豪舟6」輪的事務,陳某文在2018年10月23日接受東方市海洋執法局詢問時明確表示,賢某頤公司與邢某韌合作經營採砂,邢某韌負責採砂、賢某頤公司負責運輸,所得利潤按三七分成。陳某文代表賢某頤公司籤收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陳某文在其權限範圍內籤署的文件在法律上產生的權利義務應該由賢某頤公司享有和承擔,陳某文所作陳述應當被採信,故應當認定賢某頤公司與邢某韌合作開採海砂,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另外,以專家意見的方式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專家論證程序合法且計算的賠償數額科學、合理,但將「文昌魚」的修復費用按照其價值6倍計算不當,調整為按照其保護級別係數即5倍計算修復費用。
2020年6月2日,海口海事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邢某韌、賢某頤公司賠償非法開採海砂造成的海洋生態損害等各項費用共計22.1154萬元。2020年7月31日,邢某韌和賢某頤公司履行了該判決,將22.1154萬元交至海口海事法院帳戶。賢某頤公司以不是本案適格主體、未參與採砂為由提起上訴。2020年11月16日,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小船採砂、大船接收並運輸是當前非法盜採海砂常見的合作採砂方式。此方式採砂效率高、隱蔽性強、對海洋生態環境資源的破壞大、打擊難度大,尤其是大船「船主」以未直接參與抽砂為由逃避打擊。檢察機關通過民事公益訴訟,對兩類「船主」追究共同侵權責任,有效維護了公益,為打擊非法採砂探索了一條新路。
4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訴
鍾某竣、南京飛某海運
有限公司非法採砂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5日,鍾某竣以做工程為名向莫某華租用「弘龍869號」船。2018年11月11日晚8時許,在未取得開採海砂行政許可的情況下,鍾某竣指使船長張某勇駕駛「弘龍869號」船開往東方市墩頭灣海域非法盜採海砂,當晚11時許採滿後過駁給錨泊在附近海域的「飛雄6號」船。12日凌晨2時許再次採砂,至凌晨6時許採滿後再次過駁給「飛雄6號」船時,被海南邊防總隊海警第二支隊查獲。鍾某竣當日非法採砂合計5500噸(3666m )。2019年2月18日,東方市海洋執法局以鍾某竣未取得行政許可,未進行專項環境影響評價非法採砂為由,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辦罰決定書》通知書》方)與東海執處罰[2018]026號),責令停止海砂開採,處以4.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後鍾某竣繳納了罰款,查獲的3666m 海砂被倒回海裡。
【訴前程序】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調查發現,接收「弘龍869號」船盜採海砂過駁的「飛雄6號」船舶經營人為南京飛某海運有限公司,船舶登記為散貨船(客貨運)。2018年11月7日凌晨3時30分,「飛雄6號」船到墩頭灣海域等待,於2018年11月10日至12日,多次夜間接受過駁非法盜採的海砂。在執法人員檢查時,「飛雄6號」船沒有提供船舶租用合同和接收海砂過駁、運輸、銷售性質的合同或協議,案發當日僅有接收海砂過駁的數量記載。
鑑於鑑定難度大、鑑定費用高等現實問題,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探索通過專家分散評估+集體論證的方式來確定系列非法採砂案造成的海洋生態環境資源損害及修復費用,最終確定該案涉及的海洋生態環境損害造成的損失及修復費用最低為46.3107萬元。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於2019年8月15日在《檢察日報·正義網》上發布公告,同時,向東方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送達告知函,該局回函稱其不具備提起訴訟的條件。
【訴訟過程】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認為,鍾某竣沒有採砂許可證,採取晚上私自出海採砂的方式以規避執法部門的監管,而南京飛某海運有限公司「飛雄6號」船同時在鍾某竣採砂附近海域進行錨泊,明知鍾某竣沒有採砂許可證、用海許可證,仍主動和連續接收鍾某竣及其他非法採砂人的海砂過駁,雙方過駁、接收、運輸海砂無接收憑據,無運輸合同,無交易及付款記錄,與正常的海上運輸作業完全不相符合。鍾某竣的採砂行為、過駁行為、「飛雄6號」船的接收行為和運輸行為,實際上是雙方事先協商,明知非法採砂仍主動分工合作,共同實施非法採砂、運輸、銷售的一體化組織運作行為,採砂、接收過駁、運輸及銷售各行為無法獨立存在。南京飛某海運有限公司及腳且難於準確及時過駁海砂,並非單方提供海砂接收和運輸,實際是參與合作非法採砂的共同侵權行為人。南京飛某海運有限公司應對鍾某竣非法採砂行為的損害後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9年11月15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鍾某竣、南京飛某海運有限公司兩被告連帶承擔非法採砂造成的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生態資源損失和環境修復費用共計46.3107萬元,連帶承擔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專家諮詢費等費用1200元。
2020年5月25日,海口海事法院舉行庭前會議,就該系列案確定生態損害賠償及修復費用的專家意見和檢察機關提出的綜合意見進行質證,並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到庭,就生態損害及修復的專業性問題進行解釋、接受詢問。各位專家一致認為,檢察機關提出的海洋生態環境損失及修復費用數額合理。
2020年5月26日,海口海事法院通過遠程提審的方式開庭審理,法庭圍繞損害賠償金額如何確定及南京飛某海運有限公司是否參與採砂,是否應當承擔生態損害賠償和修復責任等爭議焦點進行了舉證和辯論。法院經審理認為,南京飛某海運有限公司明知或應當知道其為鍾某竣過駁的砂石系從海洋中抽採而來,但對海砂來源的合法性不管不問並積極配合在夜間過駁。其雖不直接實施抽採海砂的行為,但其接收過駁、運輸海砂的行為是整個非法採砂行為中的重要一環。鍾某竣與南京飛某海運有限公司形成了由「弘龍869」輪抽採海砂,而後過駁至「飛雄6號」輪進行外運的一體化運作模式,鍾某竣與南京飛某海運有限公司所採用的模式採砂效率更高,對海洋生態環境的破壞更大,性質也更為惡劣,二者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另外,以專家意見的方式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專家論證程序合法且計算的賠償數額科學、合理,但將「文昌魚」的修復費用按照其價值6倍計算不當,調整為按照其保護級別係數即5倍計算修復費用。
2020年6月2日,海口海事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鍾某竣和南京飛某海運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非法開採海砂造成的海洋生態損害等各項費用共計41.1981萬元。南京飛某海運有限公司以一審判決未對連帶責任中各人應該承擔的份額進行劃分為由提起上訴。2020年11月16日,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為規避打擊,盜採海砂越來越多採取了抽採、運輸、銷售一條龍運作方式。表面上看,抽採、運輸、銷售一體化運作沒有合同約定,沒有共同合意,但實際上,各環節的行為人均知道或應當知道是盜採海砂,並在行為上相互配合、協作,使盜採海砂得以高效並隱蔽地完成。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抽採、運輸、銷售一體化運作共同盜採海砂侵權行為人的連帶侵權責任,對盜採海砂隱蔽一體化運作形成有力威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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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