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宣判現場。
文/圖 半島記者 張盛倩 通訊員孫佳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張某文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其餘八被告均犯非法採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四個月不等,並處相應罰金。被告人王某、張某文賠償海洋生態損失費、海砂損失費、鑑定費共計人民幣1969300元。」9月10日,青島市第一起提起訴訟的海洋公益訴訟案件宣判。
採砂船隻多次盜採海砂
2018年5月8日晚上11時許,山東省公安邊防總隊海警第二支隊偵查人員在青島膠南大珠山附近海域發現1艘正在採砂作業的船隻。隨後,採砂船停止採砂作業向南逃竄,偵查人員隨即展開追緝,5月9日凌晨4:30左右,偵查人員在平島以南海域成功截獲這艘名叫「華英1號」的採砂船。當時船上共11人,包括船長周某生及十名船員。
該案移送到檢察機關後,檢察官經審查發現,2015年以來,被告王某與張某文共同投資購買了採砂船「華英1號」,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採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僱傭周某生擔任船長,並僱傭王某乾等10名船員,出海採砂。僅2018年2月21日至5月9日被抓獲期間,「華英1號」就先後11次到青島前海錨地(青島市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大珠山海域(屬於青島西海岸國家級海洋公園特別保護區)盜採海砂,共計1萬餘噸,價值約65萬餘元人民幣。
7月29日,由青島市市北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王某等盜採海砂案一審開庭,同時派出公益訴訟起訴人,對王某等人提起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等人恢復被破壞的海洋生態環境和海洋水產資源,或承擔海洋生態環境和海域水產資源的修復費用。
公益訴訟目的是恢復環境
據了解,海砂是僅次於石油天然氣的第二大海洋礦產資源。目前建築上所用的砂子很多是河砂,而河砂的價格相比海砂來說要高一些,近些年來由於環境與資源問題,內陸河砂供應量已經逐年下降,但砂石的需求卻逐年上升。所以有人盜採海砂並對海砂進行清洗,使海砂的含鹽量降低,用於建築行業。
「刑事處罰是手段,恢復環境破壞才是目的。」辦理該案的公益訴訟檢察官介紹,「被告人開採海砂的地方之一青島前海錨地,是青島市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而大珠山海域則屬於青島西海岸國家級海洋公園特別保護區。文昌魚是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同時這裡也是多種魚蝦類的產卵、索餌、肥育場和魚類洄遊通道,對漁業有著重要的作用。」
青島市檢察院民事行政二處處長胡亞林介紹,近年來,青島市檢察機關辦理過多起海洋公益訴訟案件,有的是小區生活汙水直排入海;有的是在海邊堆放垃圾;有的是過度捕撈。這些都是大家平時肉眼可見的對海洋造成的損害,而這個案件中,採挖海砂雖然遠離海岸,但實際產生的惡劣影響卻是非常深遠的。
同時,由辦理此案,檢察官還發現了數起相關案件,檢察官也將對盜採海砂的人員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並將罰款打入生態損害賠償基金中,用於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
返回半島網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