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檢察機關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
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經2019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吳湘等十二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等四件案例作為檢察機關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典型案例發布,供參考。各級檢察機關特別是長江沿線省市各級檢察機關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入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服務長江經濟帶發展「10項檢察舉措」,加強跨區域司法協作,為長江經濟帶發展提供有力檢察保障。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2019年2月20日
檢察機關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典型案例
吳湘等十二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要旨】
在非禁漁區、非禁漁期使用電魚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因非法捕撈行為破壞生態資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為及時修復被損害的漁業生態資源,檢察機關可以申請法院裁定先予執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湘,湖南省嶽陽市旅遊局原職工。
被告人王光飛、陳科等11人,均為漁民。
2017年6月,被告人吳湘在洞庭湖捕龍蝦販賣時認識了被告人王光飛。因為上半年經營狀況不好,王光飛等漁民提出要吳湘組織他們在洞庭湖捕魚,彌補捕龍蝦販賣的損失。吳湘找到被告人陳科,要求陳科利用其熟悉洞庭湖水域等便利,為他組織漁民採用電魚方法捕魚提供便利。吳湘與王光飛商議所捕漁獲物由吳湘與漁民四六分成,吳湘得四成,王光飛等漁民得六成。
2017年12月19日至30日,吳湘組織王光飛等人多次在洞庭湖水域,使用國家明令禁用的「門板式」電網進行非法捕撈,共計捕獲漁獲物566.96千克,非法獲利12280元。2018年1月1日,吳湘組織陳科等人分乘5條漁船,在洞庭湖大橋至長江城陵磯之間水域,使用「門板式」電網進行非法捕撈,被長江航運公安局嶽陽分局民警當場抓獲。現場查獲的非法捕撈漁獲物共計2150.05千克。
經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長江水產研究所評估,吳湘等非法電捕魚損害了洞庭湖區和長江嶽陽段城陵磯水域的漁業生態資源,造成成魚損失量為8600千克,魚卵、仔魚損失量約為400餘萬尾。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出庭指控與證明犯罪
2018年5月7日,湖南省嶽陽市嶽陽樓區人民檢察院以吳湘等12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起公訴。2018年6月21日,嶽陽樓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法庭審理中,公訴人出示、宣讀了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長江水產研究所出具的生態損失評估報告、漁政部門出具的情況說明、記帳憑證、證人證言等證據,並重點就本案「情節嚴重」的構罪要件進行了闡釋,證明了被告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一是作案地點特殊。吳湘等人非法電捕魚現場位於長江嶽陽城陵磯段,東面為三江口長江水域,南面為城陵磯,西面為三江口洞庭湖水域,北面為君山蘆葦蕩。三江口是洞庭湖入長江之口,是長江幹流與洞庭湖連通的重要水域,此處清濁交匯,是長江江豚種群進行遷移的唯一通道,也是多種魚類洄遊和產卵的越冬場和育幼場,魚類資源豐富,生態環境脆弱。歷史上,該江段共分布有魚類215種,近年來由於非法捕撈,漁業資源明顯衰退,現在能夠監測到的魚類僅有58種。
二是作案方式特殊。電魚是國家明令禁止的一種捕撈方式。被告人採用的「門板式」電網,通過電線與發電機連接後,能夠釋放出1000至2000伏左右的高壓,使用漁船拖著帶電漁網在水中進行掃蕩式捕撈,對漁獲物沒有選擇,是一種毀滅式的捕撈方式。這種捕撈方式導致各類受波及水生物死亡或受損,僥倖逃脫電擊的魚類,其生理功能會遭受不同程度損傷,運動能力、捕食能力、抗病能力和識別能力都會顯著降低,並極易導致不育,直接影響魚類種群繁衍。同時電流還會對水體中浮遊生物、無脊椎動物、軟體動物等造成致命傷害,魚類餌料生物資源量顯著降低,導致過電水域局部「荒漠化」,增加外來物種入侵的風險。
三是非法捕撈數量巨大。根據評估,電魚方式對成魚造成的損失,可區分為沉底的魚(電暈或電死)、上浮的魚(電暈或電死)以及電傷逃跑的魚三部分,其中僅上浮的魚能夠被打撈上來作為漁獲物。本案現場查獲的漁獲物約有10個品種,達2150.05千克。根據評估,造成成魚損失量8600千克,魚卵、仔魚損失量約為400餘萬尾。
吳湘等12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公訴人指控的事實和出示的證據沒有異議。
(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並申請先予執行
2018年5月29日,嶽陽樓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吳湘等12名被告履行生態修復義務,並承擔生態評估費用。
因國家規定的禁漁期將於2018年6月30日結束,如果等到裁判生效時執行,將不能完全修復洞庭湖生態資源。為充分利用洞庭湖尚處于禁漁期的時機,6月20日,嶽陽樓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生態修復,法院裁定限吳湘等12名被告於6月25日前交付68666元,購買成魚和魚苗後在長江嶽陽段城陵磯水域放流成魚8600千克,幼魚400餘萬尾,並責令吳湘等12名被告共同承擔本案專家評估費用10000元。
2018年6月25日,嶽陽樓區人民檢察院聯合區人民法院、公安、漁政等部門,以「牢記囑託,忠誠履職,守護好一江碧水」為主題,組織社會公益組織、漁民和志願者在洞庭湖邊舉行了大型公益訴訟增殖放流生態保護活動,現場見證投放成魚、幼魚,並委託公證部門予以公證。
(三)處理結果
鑑於吳湘等被告人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積極履行民事裁定,投放成魚和魚苗,被其破壞的水生物資源和水生態環境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復,對吳湘等12名被告人可依法從輕處罰。2018年7月5日,嶽陽樓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吳湘有期徒刑六個月,判處被告人王光飛、陳科等拘役,沒收發電機、門板式電網、電線等作案工具。吳湘等人當庭表示不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警示與指導意義】
(一)電魚是國家法律禁止的捕撈方式。《漁業法》明確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刑法》第340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使用電魚方式捕魚,是典型的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電魚方式捕魚,無論漁獲物多少,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在非禁漁區和非禁漁期,使用電魚方式捕魚,達到500千克以上或者價值5000元以上的,也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二)檢察機關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區別於普通民事公益訴訟的一種特殊、獨立的案件類型,是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發現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為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同時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而提起的一種訴訟類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人民法院同一審判組織審理。本案中,嶽陽樓區人民檢察院以吳湘等12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起公訴時,就吳湘等人損害洞庭湖水域的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向人民法院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有利於及時修復洞庭湖水域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
(三)準確認定生態環境損害後果和修復費用。如何確定破壞生態環境行為損害後果以及如何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是辦理破壞生態環境類案件的要點和難點。本案中,嶽陽樓區人民檢察院委託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長江水產研究所出具評估報告,明確量化了吳湘等12人非法捕撈行為對洞庭湖生態資源造成的損害,提出了可通過投放一定數量的成魚和幼魚的方式對受損水體進行生態修復的建議。檢察機關結合評估情況,委託漁政部門參考當地市場價格,對放流魚種進行價值估算,為公益訴訟請求提供了明確依據。這種認定因非法捕撈導致生態損失範圍的方法,可供檢察機關辦理類似案件時參考借鑑。
(四)在公益訴訟領域可探索適用先予執行措施。先予執行在民事訴訟中一般適用於申請人生活或生產經營急需等緊急情況。修復受損生態環境通常也具有急迫性、時效性,有的一旦錯過合適的修復時機,可能導致生態損害擴大甚至永久性功能損害。本案中,為在禁漁期結束前及時修復受損水域的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嶽陽樓區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保證了在禁漁期內增殖放流,既使受到損害的長江洞庭湖流域漁業生態資源得到修復,又從法律上懲治震懾了非法捕魚行為,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
劉洋等十六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要旨】
有組織地採取暴力、威脅、驅趕、滋擾、打砸、勒索等手段控制長江一定水域非法採砂作業,通過收取「保護費」等形式聚斂錢財,嚴重破壞該水域社會治安、航運秩序、堤防安全、生態環境和經濟秩序的,應當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處罰。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洋,無業。1997年3月因犯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0月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被告人黃華宇、張軒等15人,均無業。
2015年3月,被告人劉洋發現長江武漢二七長江大橋至天興洲長江大橋段水域長達十餘公裡的江面上有船隻在非法採砂,利潤巨大。該段流域江面遼闊,公安機關查處難度大。劉洋「發小」黃華宇有個拆遷公司,手下養了一幫人。劉洋遂找到黃華宇,合謀商定採取控制長江武漢二七長江大橋至天興洲長江大橋段水域非法採砂作業的手段從中牟利,每條船採砂一船收2000元。黃華宇安排人到江上去查船,查船的人負責報船號給劉洋,劉洋告訴他們哪些船已交保護費可以採砂,哪些船要交保護費,不交則要採取打砸等方式驅趕。每天收回來的錢交給黃華宇,由他負責開支查船費用,利潤由劉洋和黃華宇平分。
為了達到犯罪目的,劉洋、黃華宇以原有人員為基礎,並招募人員加入,逐步形成了分工明確的非法組織。該組織以劉洋、黃華宇為首,張軒等為骨幹成員,利用夜晚和長江江面水域廣闊之機,流竄作案,通過實施有組織的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對長江武漢段水域非法採砂活動予以控制。
為了便於作案和控制組織成員,劉洋和黃華宇多次向組織成員灌輸「不準吸毒賭博,不準接私活,不該問的不問、不該講的不講」等組織紀律,並向組織成員按月發放工資,由組織集中供應夥食和香菸,同時採取逢年過節發放慰問品和慰問金,行動中成員受傷醫治由組織報銷醫藥費等手段對該組織成員實施管理和控制。
2016年2月,經群眾舉報,公安機關根據線索先後將劉洋等16名被告人抓獲。經查實,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劉洋、黃華宇等共計敲詐勒索2381船次,聚斂錢財達173萬餘元。劉洋、黃華宇各分得贓款15萬元。該組織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致1人輕傷、1人輕微傷及被害人巨額財產損失,給長江流域武漢二七長江大橋至天興洲長江大橋段水域社會治安、航運秩序、堤防安全、生態環境和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影響惡劣。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取證
2016年3月16日,劉洋團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檢察院應邀提前介入引導取證,認為該案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徵,建議公安機關將偵查方向轉向「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經進一步收集證據,公安機關對劉洋等16人以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移送審查起訴。
(二)出庭指控與證明犯罪
2017年8月3日,江漢區人民檢察院以劉洋等16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2017年11月4日,江漢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從四個方面對該組織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徵發表意見:
一是組織特徵。本案中,劉洋和黃華宇為組織領導者,有6名較為固定的骨幹成員,還有多名一般參加者,組織成員多達20餘人。為了便於作案和控制組織成員,該組織內部等級結構嚴密、成員分工明確。
二是經濟特徵。該組織通過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聚斂巨額錢財。劉洋等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或以暴力為後盾通過壟斷經營長江部分水域非法採砂業務,以收取「保護費」等手段,向2381船次敲詐勒索,聚斂錢財達173萬餘元,數額巨大。
三是行為特徵。以被告人劉洋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暴力、威脅、驅趕、滋擾、打砸、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等手段,對採砂船主進行敲詐勒索,致1人輕傷、1人輕微傷。該組織利用其組織勢力和影響對他人造成威懾,欺壓、控制非法採砂船隻和人員,表現出明顯的暴力性、脅迫性、有組織性。
四是危害性特徵。該組織非法控制採砂行業,扮演「地下執法者」的角色,危害生態環境,影響了長江堤防安全,破壞了當地的航運秩序、經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降低了公眾的安全感,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三)處理結果
2017年12月20日,江漢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被告人劉洋、黃華宇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財產50萬元,罰金30萬元;判處其他14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有期徒刑三年到十一年六個月。劉洋等不服提出上訴,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結合辦案提出對策建議
江漢區人民檢察院通過剖析案件特徵,分析了監管和執法方面問題,提出了關於打擊黑惡勢力控制長江武漢段水域採砂行業的對策建議:一是針對長江武漢段流域「涉砂」利益鏈條,構建多層次、全方位的綜合監管體系;二是針對長江武漢段流域「涉砂」「涉黑」犯罪,構建聯合執法協作機制;三是提高查辦長江武漢段流域「涉砂」「涉黑」犯罪的執法水平,構建「涉黑」案件「偵捕訴」協作機制。武漢市政府有關部門對長江武漢段非法採砂行為開展了專項治理。
【警示與指導意義】
(一)劉洋等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長江非法採砂利潤巨大,暴利誘惑下易滋生黑惡勢力犯罪。劉洋等黑社會性質組織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對非法採砂船主形成心理震懾,對長江武漢段一定水域的採砂作業形成非法控制,以向非法採砂船主勒索「保護費」的方式牟取暴利,並將其中部分經濟利益用於支撐該組織的非法活動和發展壯大,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構成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二)檢察機關對「涉黑」犯罪要及時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檢察機關在辦理涉及團夥性、行業性尋釁滋事等犯罪案件過程中,要積極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注重審查案件是否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徵,可以派員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對偵查方向、取證要求、法律適用等提出意見建議,處理好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共同犯罪、數罪併罰等問題,依法準確打擊黑惡勢力犯罪。
(三)檢察機關要結合辦案積極推動非法採砂行為的綜合治理。依法嚴厲懲治非法採砂等違法行為背後的黑惡勢力犯罪,對保障和促進長江經濟帶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檢察機關要結合辦案查找發案原因,搞清楚非法採砂為何禁而不絕,黑惡勢力收「保護費」「地下執法」因何猖獗,政府部門的監管執法有何漏洞,通過檢察建議等方式,促進有關部門堵漏建制、規範管理、加強執法,最大限度擠壓和剷除黑惡勢力滋生和非法採砂蔓延的空間和土壤,運用檢察力量保障長江經濟帶社會治安、航運堤防安全和生態環境。
趙成春等六人非法採礦案
【要旨】
長江水域非法盜採江砂活動嚴重破壞國家礦產資源和水體生態環境,嚴重威脅長江航運及堤防安全,應以非法採礦罪論處;採運一體盜採模式可以採用「抵岸價」認定犯罪數額;運輸者和採砂者事前共謀,以非法採礦罪的共犯論處;受僱傭人員與主犯相互勾結,積極實施非法採礦活動,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成春,採砂船船主。
被告人趙來喜,運砂船船主。
被告人李兆海等4人,採砂船和運砂船船工。
2013年春節後,被告人趙成春與被告人趙來喜經共謀,由趙成春負責在長江鎮江段採砂,趙來喜以小船每船1500元、大船每船2400元的價格收購。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趙成春在未辦理河道採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僱傭被告人李兆海、李永祥在長江鎮江段119號黑浮下遊錨地附近水域使用吸砂船非法採砂,將江砂直接吸到趙來喜的兩艘貨船上,後分別由趙來喜的僱工被告人趙加龍、徐培金等人駕船將江砂運輸至趙來喜事先聯繫好的砂庫予以銷售。
經鑑定,涉案江砂成分主要為石英砂,屬於非金屬礦產。趙成春、趙來喜、李兆海、李永祥非法採砂38萬餘噸,造成國家礦
產資源破壞價值152萬餘元。趙加龍參與非法採砂22萬餘噸,價值90萬餘元;徐培金參與非法採砂15萬餘噸,價值62萬餘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介入偵查引導取證
2016年2月22日,江蘇省鎮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對本案立案偵查。鎮江市金山地區人民檢察院同步派員提前介入,提出三點取證意見:一是研究論證江砂是否屬於礦產資源;二是重點收集有關盜採江砂數量的書證,並對江砂價值進行認定;三是查證受僱傭人員、收購江砂人員的作用和主觀故意,評判是否構成犯罪。
檢察機關提出取證意見後,公安機關在如何確定江砂價值的問題上存在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江砂被打撈出水面,非法採砂行為即已完成,應以江砂的出水價格認定砂石價值。第二種觀點認為,應以江砂在市場上的銷售價格認定砂石價值。第三種觀點認為,結合本案開採、運輸、銷售行為的整體性,應以江砂抵岸價格認定砂石價值,但涉案江砂經趙來喜等人運輸到鎮江、南京等多地,運輸距離的遠近直接影響江砂的收購價格。
承辦檢察官提出以江砂到達鎮江本地的抵岸價格作為鑑定江砂價值節點,理由是:(1)本案系「採運一體」的作案方式,不應以出水價格來認定砂石價值;(2)犯罪嫌疑人將江砂運輸到岸邊並被砂商收購,其牟利目的才得以實現,以抵岸價格認定具有合理性;(3)犯罪嫌疑人在鎮江、南京等不同地點銷售,以距離較近的鎮江本地抵岸價格認定,對犯罪嫌疑人較為有利。檢察機關的意見獲得公安機關認可。
公安機關進一步查明了以下問題:一是江砂屬礦產資源。國土資源部南京礦產資源監督檢測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和江蘇省地質環境勘查院出具的鑑定意見,一致認定本案江砂為細砂,成分主要為石英,為《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的非金屬礦產中的天然石英砂(建築用砂),屬於礦產資源;二是涉案江砂價值。公安機關查獲了犯罪嫌疑人之間交接江砂船次、資金往來等書證,有效鎖定犯罪嫌疑人盜採江砂數量,並根據犯罪嫌疑人作案方式、目的等,以江砂運抵鎮江的被收購價為節點,認定了涉案江砂的單價以及盜採江砂價值;三是受僱傭人員構成共同犯罪。李兆海等四名受僱傭人員明知他人盜採江砂而積極提供協助,且四人長期從事非法採砂行為並多次逃避行政處罰,應認定為共同犯罪。
(二)審查起訴進一步查明受僱傭人員作用
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檢察官經提訊查明,在日常盜採活動中,趙成春與趙來喜兩名主犯主要負責謀劃、組織,一般不在現場,由李兆海等四名受僱傭人員在採砂現場負責聯絡,敲定採砂具體時間、地點,以及負責江砂的交接、記帳和現場籤字確認等工作,四人對採砂現場具有管理職能。同時,經向有關部門調取近年統計年鑑、工資指導價位等資料,李兆海、李永祥等四人的收入明顯超過當地一般船工,進一步證實了該四名受僱傭人員在犯罪過程中的作用。
(三)出庭指控與證明犯罪
2016年8月31日,鎮江市金山地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趙成春等6人涉嫌非法採礦罪提起公訴。2017年1月17日,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法庭辯論階段,被告人趙來喜及其辯護人稱趙來喜只是運砂,沒有採砂,不應當定性為非法採礦罪共同犯罪。
公訴人答辯:一是從犯意聯絡來看,二人事前共謀實施非法採砂活動;二是從本案操作流程分析,在非法採砂過程中,運砂與採砂不可分割;三是從犯罪目的來看,運輸、銷售是非法採砂謀取暴利的必然過程。趙成春與趙來喜分工協作,構成開採、運輸、銷售整體作案行為鏈,共同實施非法採砂行為,對長江砂業資源造成嚴重破壞,應屬共同犯罪。法庭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認定。
(四)處理結果
2017年4月28日,京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採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趙成春、趙來喜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分別判處被告人李兆海、李永祥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2萬元;分別判處被告人趙加龍、徐培金罰金1.8萬元、1.6萬元。被告人違法所得1425200元予以追繳,吸砂船隻予以沒收。趙來喜不服,提出上訴。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警示與指導意義】
(一)趙成春等被告人在長江水域非法採砂構成非法採礦罪。近年來,建築市場對砂石需求旺盛,受利益驅使,長江流域非法採砂現象屢禁不止。河砂是保持河床穩定和水流動態平衡不可缺少的鋪蓋層和保護層,在河道非法採砂,破壞河床結構和水流動態平衡,掏空防洪工程基礎,使堤防控水能力下降,影響防洪安全。非法採砂行為還改變局部河段泥沙輸移的平衡,影響河勢穩定,導致廢棄物、汙染物隨意排放,擾動底泥引發重金屬汙染,危害飲水安全,破壞長江漁業資源生存繁衍環境。檢察機關應當嚴格依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非法採砂情節嚴重的,以非法採礦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要合理確定非法採砂的價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根據銷贓數額認定;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礦產品價格和數量認定。河砂是一種短期內不可再生資源,具有財產屬性,天然河砂資源迅速減少,價格持續上漲。實踐中,對非法採砂價值難以認定的,可由價格認證機構出具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江砂存在出水價、抵岸價、離岸後市場銷售價等不同價格,以及因運輸、銷售地點的遠近等因素導致價格差距較大的情況。對此,應從採砂工作原理、盜採運作模式入手,合理確定價格認定節點。對於採運雙方未事前通謀,在採砂現場予以銷售的,應以出水價格認定;對於採運一體實施犯罪,非法採砂後運至市場被砂商收購的,應以抵岸價格認定,銷售地點難以確定的,一般應以較近的抵岸地為價格認定節點。
(三)要準確認定受僱傭人員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受僱傭為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犯罪提供勞務的人員,除參與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曾因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受過處罰的除外。實踐中,對非法採砂活動中受僱傭人員的責任認定,除結合其參與利潤分成、領取高額固定工資或者曾因非法採砂行為受過處罰外,還應參考其在整個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和主觀過錯,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分析評價:(1)是否明知他人未取得採砂許可,仍為其提供開採、裝卸、運輸、銷售等幫助行為;(2)是否聽命於僱主,是否具有一定自主管理職責;(3)是否多次逃避檢查或者採取通風報信等方式幫助逃避檢查。通過綜合評價,對構成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確保不枉不縱。
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檢察院督促鎮政府履職行政公益訴訟案
【要旨】
在推進長江經濟帶生態保護中,檢察機關發現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職導致環境汙染狀態持續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依法啟動公益訴訟程序,通過訴前檢察建議的方式督促行政機關履職,推進長江生態環境治理。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中央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環境保護專項督查組對上海市2017年城鄉中小河道整治情況進行督查。上海市環保局2018年1至5月的水質檢測結果通報顯示,上海市崇明區黑臭河道(以小河小溝為主)約1000條,佔當地河道的10%左右,水環境治理任務較為繁重。5月17日,上海市崇明區河長辦向各鄉鎮河長辦發出《關於切實做好2018年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環境保護專項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對本區列入2017年城鄉中小河道整治任務的18條河道及2018年新增的15條河道進行自查並整改落實。截至2018年7月,經上海市崇明區河長辦委託第三方對相關水體進行檢測,相關鄉鎮轄區內河道仍存在諸多黑臭水體,治理效果不佳。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線索來源
鑑於區河長辦成立時間不長,工作機制制度尚不夠健全完善,為推進黑臭水體治理,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政府、區河長辦多次與崇明區人民檢察院溝通,希望積極發揮司法機關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進黑臭水體治理。2018年8月,崇明區政府向檢察機關移送了《2018年城市黑臭水體專項督查第六工作組受理事項交辦單》《上海市崇明區河長制辦公室督辦單》《國家城市黑臭水體專項督查鄉鎮自查情況匯總》等線索和材料。
(二)調查核實
2018年8月6日,崇明區人民檢察院成立「8·06」黑臭河道辦案組,由檢察長帶領公益訴訟檢察官、生態檢察官,及時查清鄉鎮在河道治理中的職責,確定履職主體,開展相關工作。崇明區人民檢察院通過詢問鄉鎮河長辦負責人,詳細了解河道水質整改現狀及近期水質考核結果,並協助鄉鎮河長辦勘查了崇明區相關鄉鎮河道,走訪聽取河道周邊村民意見。利用無人機等設備,現場查看農業種植、蟹塘養殖、截汙納管改造、生活汙染排放等影響水質的陸面區域,全面掌握河道周邊環境現狀,做好訴前取證固證工作。
經調查核實,崇明區人民檢察院確定堡鎮、中興鎮、長興鎮內10條河道存在較為嚴重的水質油黑汙染,水體中氨氮、溶解氧和透明度等指標明顯不達標,三鎮政府履行河道管理不盡責,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到侵害。
(三)提出檢察建議
2018年8月17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款的規定,崇明區人民檢察院分別向堡鎮、中興鎮、長興鎮政府發出書面檢察建議,督促三鎮加強對水治理工作的重視,依法履行對受汙染河道水汙染防治的監管職責,並提出了具體治理建議。
為增強檢察建議實效,崇明區人民檢察院在長興鎮政府組織開展了檢察建議宣告送達。在對三鎮政府負責人宣告檢察建議時,邀請區河長辦派員列席,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旁聽。
(四)監督結果
三鎮政府收到檢察建議後高度重視,在檢察建議回復期內聘請社會化養護單位,採取控源截汙、清淤疏浚、拆除違建、生態修復、加快居民生活汙水統一截汙納管施工進度、確保「雨汙分流」等措施,落實黑臭水體整改。
經崇明區人民檢察院跟進監督,截至2018年12月,三鎮政府均已依法全面履職,相關河道非法網籪和違章搭建等被及時拆除,岸坡垃圾、河道水生有害植物被及時清理,河水黑臭現象消除。同時,通過制發和公開宣告檢察建議,起到良好警示效應,推動崇明區其他鄉鎮政府由點及面開展黑臭水體整治。根據整治後定期監測數據顯示,崇明區優於三類水質的水體佔監測水體70%以上,優於四類水質的水體約佔90%,全區水體質量已有明顯改善,社會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護。
【警示與指導意義】
(一)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啟動公益訴訟程序。上海市崇明區位於長江入海口中心,是長江「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最後一公裡。全區共有16000餘條大小河湖,擁有青草沙、東風西沙兩個重要水源地,以及東灘鳥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中華鱘自然保護區兩個重要生態承載區。目前,崇明島正在建設世界級生態島,生態環境保護對崇明意義重大。本案中,三鎮政府履行河道管理不盡責,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到侵害,崇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啟動公益訴訟程序,用「檢察藍」守護「生態綠」,督促基層政府及時全面履行汙水治理職責。
(二)充分發揮訴前檢察建議的作用,實現行政公益訴訟的雙贏多贏共贏。《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履行職責,並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出現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繼續擴大等緊急情形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書面回復。檢察機關發送檢察建議與提起公益訴訟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促使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因此,發送檢察建議能夠達到監督目的的,就不必再提起公益訴訟。
(三)宣告送達有助於增強檢察建議的「剛性」。檢察建議宣告送達,是提升檢察建議社會影響力,增強檢察建議「剛性」的有效方式。開展檢察建議宣告送達,應當商被建議單位同意,可以在人民檢察院、被建議單位或者其他適宜場所進行。由檢察官向被建議單位負責人當面宣讀檢察建議書並進行示證、說理,聽取被建議單位負責人意見。必要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者特約檢察員、人民監督員等第三方人員參加,充分發揮檢察建議的宣傳、教育、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