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上午
蚌埠市人民檢察院、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召開服務保障「六穩」「六保」
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
近年來,全市兩級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履職盡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服務保障「六穩」「六保」,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市檢察院先後出臺《蚌埠市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二十條意見》《蚌埠市人民檢察院關於服務和保障全市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若干規定》《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蚌埠片區建設的十條意見》等規範性文件。成立全市檢察機關涉民營經濟保護協調工作領導小組,開闢涉民營經濟線索受理「綠色通道」,設置民營經濟服務崗,通過召開民營企業家座談會、走訪企業等形式開展「問需問計」活動。疫情暴發以來,積極助力民營企業復工復產,實行「定期坐班+熱線服務」工作制,提供法律諮詢、案件對接、法律需求收集反饋等服務。依法打擊涉企犯罪,保障民營企業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
今年以來,共批准逮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40件63人,提起公訴112件201人。認真落實中央關於「保居民就業」「保市場主體」的要求,嚴格執行最高檢規範辦理涉民企案件11條執法司法標準,對涉及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的犯罪案件依法審慎處理,充分考慮企業發展和就業需要,對涉案民營企業家依法不起訴20人,提出適用緩刑量刑建議19人,依法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25人,決定或者建議變更強制措施5件,最大限度減少辦案給民營企業帶來的不利影響。
市中院聚焦「工業攻堅年」活動,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發展,審結各類涉企案件17786件,標的119.65億元。審結涉物權、股權等財產權案件727件。編印《關於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復產法律知識問答30條》,開展法官線上百人走訪活動,司法助力企業戰「疫」情、渡難關。服務保障自貿試驗區法治建設,聯合召開全省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調研座談會,紮實推進智慧財產權「三合一」審判工作,審結智慧財產權案件274件。掛牌成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展示中心,智慧財產權研究會、法治研究實踐基地,為「創新之城、材料之都」提供良好法治保障。積極申請設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加強對自貿試驗區蚌埠片區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與轉化,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為自貿試驗區的創新和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
案例一:丁某某、馬某某等人詐騙案——嚴厲打擊侵害民營企業財產利益犯罪,幫助民營企業挽回經濟損失
案情經過:2017年起,原安徽某濾清器公司生產部長馬某某與廣州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合謀,由丁某某對銷售給濾清器公司的脫模劑摻雜摻假後,馬某某安排工人王某某、蔣某某等人將摻假脫模劑領取傾倒,以增加丁某某脫模劑銷售量和利潤。至案發,丁某某給予馬某某等人好處費共計11萬餘元,丁某某銷售至濾清器公司摻假脫模劑72桶,涉案銷售金額24萬餘元。
偵查機關以丁某某等人涉嫌職務侵佔罪提請禹會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機關審查後,以詐騙罪對丁某某等人批准逮捕,並依法提起公訴。2020年7月20日,禹會區人民法院判決四被告均構成詐騙罪,其中丁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馬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二萬五千元;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蔣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案例二:蚌埠市某器化玻有限公司、孫某某等人非法經營案——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幫助企業恢復生產經營
案情經過:自2014年7月15日起,蚌埠市某器化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某、銷售員周某某在其公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到期,及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到期後,在未進行續期辦理的情況下,向蚌埠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某生物發電有限公司等銷售硫酸、鹽酸、甲苯等易製毒化學品,累計經營數額200餘萬元。審查起訴後,禹會區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到孫某某系未能通過資格考試而無法進行許可證和備案證明續期,主觀惡性不大且社會危害性較小,又自願認罪認罰,主動退出違法所得,決定對孫某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並向法院提出對孫某某、周某某適用緩刑,被告單位罰金刑從輕的量刑建議,被禹會區人民法院採納,判決被告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某器化玻有限公司被處罰金三十萬元;孫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三萬元;周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案例三:某工礦機車製造有限責任公司、劉某某單位行賄案——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服務保障民營企業復工復產
案情經過:劉某某在擔任某工礦機車製造公司總經理期間,為公司在回籠資金、獲取信息以及業務協調等方面獲取幫助,於2009年至2014年,多次給予先後擔任淮北礦業集團物資分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的範某某現金。2014年,劉某某因涉嫌行賄罪潛逃國外,2019年9月6日,劉某某回國主動投案。龍子湖區人民檢察院通過走訪調查涉案企業、開展公開聽證,結合劉某某自首、自願認罪認罰等情節,對涉案單位和劉某某擬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決定。蚌埠市人民檢察院通過組織人民監督員評議、檢委會研究決定等,同意龍子湖區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處理決定。
案例四:淮上區人民檢察院督促四職能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行政公益訴訟案——檢察機關通過檢察建議參與社會治理,保障企業經營和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案情經過:2020年6月,淮上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淮上區一房產開發項目施工過程中在「義通09線吳小街支線」10千伏高壓線下堆土,造成高壓線路對地小於6米的安全距離,對地面行人造成危險,存在公共安全隱患。同時,該線路涉及淮上區萬達廣場開發有限公司、蚌埠市先輝紡織廠等50餘家民營企業和10餘家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六千餘戶居民生產生活用電,若高壓電力線路安全和電能保護出現安全問題,將導致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損。調查核實後,淮上區人民檢察院於6月5日向相關職能部門發出加強對電力安全生產管理,開展執法檢查,消除安全隱患的檢察建議,職能部門收到檢察建議後,高度重視,及時回復檢察建議,並於7月3日前,聯合國網蚌埠供電公司、堆土施工方等完成高壓線路斷電、改線工作,消除了安全隱患。
案例五:王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促進企業「穩增長」,維護知名品牌的合法權益
案情經過:2016年初,王某某在蚌埠市禹會區某物流園內成立汽車玻璃門店,未取得營業執照。為牟取經濟利益,通過張某某、熊某某等玻璃業務員購買假冒「寶馬」、「奔馳」等公司品牌的汽車玻璃,在蚌埠市內向多個汽車修理廠和周邊客戶銷售,累計銷售金額共計23萬餘元。偵查機關在王某某的汽車玻璃店及倉庫內查獲假冒「寶馬」、「奔馳」等公司品牌的汽車玻璃共計1000餘片,經鑑定市場價格為70餘萬元。
2019年5月5日,禹會區人民檢察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對王某某提起公訴。2019年12月7日,禹會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後王某某提出上訴,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六:張某某、梁某某等4人銷售偽劣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維護疫情期間市場秩序,合力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
案情經過:2020年2月3日至5日,郭某某同其丈夫馮某某從河南新鄉以每片1元或1.1元的價格購進4萬餘片不符合醫用標準的一次性口罩,並以每片口罩1.4元的價格賣給張某某、梁某某二人。張某某、梁某某隨後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售賣一次性醫用口罩的信息,先後將口罩以2.1元至2.5元的價格賣給他人。以上批次口罩經江蘇省特種安全防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為不合格產品。經查,郭某某、馮某某銷售額為5萬餘元;張某某、梁某某銷售額為9萬餘元。
龍子湖區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5月15日向龍子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0年8月7日,龍子湖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郭某某等四人均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郭某某、梁某某、張某某八個月至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判處馮某某六個月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同時,判處四被告人共同支付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款二十七萬元;四被告在省級新聞媒體上刊登警示公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並公開涉案口罩的銷售時間、銷售範圍等信息,提示消費者勿使用偽劣的一次性口罩,以消除危險,召回所銷售的已流入市場且尚存的偽劣口罩。
案例七:殳家車隊強迫交易案——落實「六穩」「六保」,將掃黑除惡與保護民營經濟合法權益有機結合
案情經過:殳某甲、殳某乙等28人均為殳家車隊駕駛員。自2016年蚌埠市某水泥有限公司礦山骨料線生產開始至2018年12月,殳某甲、殳某乙等人先後組成殳家車隊,繳納保證金、建立微信群從事蚌埠市某水泥有限公司礦山石子運輸。為壟斷石子運輸經營,殳家車隊車主及駕駛員數次通過言語威脅、堵路、暴力威脅等方式強迫其他車主退出運輸經營,強迫蚌埠市某水泥有限公司、懷遠縣某有限公司等接受其運輸服務,多次實施強迫交易、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強迫交易額60餘萬元,形成以殳某甲等人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嚴重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9年9月12日,禹會區人民檢察院以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對殳某甲等人依法提起公訴。2019年11月6日,禹會區人民法院分別對上述被告人處以九個月到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不等刑罰。後被告人上訴,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案例八:安徽某有限公司、劉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在辦理涉民營企業家案件中全面綜合考慮,既依法懲治犯罪,又積極採取措施,幫助企業恢復生產經營
案情經過:劉某某系安徽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安徽某有限公司在無實際交易的情況下,通過程某某從蚌埠市某甲商貿有限公司和蚌埠市某乙商貿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李某某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3張,涉及稅額17萬餘元,價稅合計121萬餘元,全部被劉某某用於安徽某有限公司進項稅抵扣。
偵查機關於2019年6月20日向蚌山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逮捕,蚌山區人民檢察院從有利於維持公司正常經營的目的出發,依法對劉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同時,敦促上述公司維護正常經營,籌集資金補繳稅款。最終劉某某向稅務機關全額補繳了稅款。2020年9月27日,蚌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對安徽某有限公司、劉某某提起公訴,鑑於劉某某認罪認罰、坦白、退回贓款等情節,提出了從寬處理、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蚌山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10月20日依法作出判決,對被告單位安徽某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對被告人劉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三個月。
來源:蚌埠日報全媒體
記者:吳媛媛 文/圖
原標題:《新聞發布會公布,8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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