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因資金鍊斷裂陷入多起訴訟的醫療用品生產企業,在抗擊疫情的特殊時期中,重新獲得生機,復工生產——2020年3月31日,上海破產法庭舉行線上新聞發布會,發布了8個典型案例。
某醫療公司成立於1999年4月,是一家主營醫療用品的企業。2018年起,公司因資金鍊斷裂陷入大量訴訟,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向法院申請該公司破產清算。
經管理人核查資產,該公司擁有醫療物資生產資質,且庫存35萬隻口罩。2020年1月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市場緊缺口罩等防疫物資。在債務人公司尚未被宣告破產階段,管理人在法院要求和指導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破產法司法解釋(三)」有關重大財產處分規定,制定緊急處置方案,並根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通過的非現場表決方式規則,迅速將該緊急處置方案通過電子方式送達各債權人表決通過。
於是,管理人採取多渠道信息化途徑發布緊急變賣信息,至春節前最後一個工作日,緊急處置完畢全部口罩,變賣價格也在合理市場價幅度內。
之後,根據「防疫」形勢需要,法院繼續加強指導,要求管理人積極尋找合作方,想方設法充分利用債務人公司醫療物資生產資質和設備恢復生產,提供市場急需的口罩;同時也有利於提高債務人財產價值和債權清償比例。
經多方聯繫努力,管理人與某意向合作公司成功洽談合作方案。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也為復工生產所需辦理的審批手續開設綠色通道。恢復生產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非現場方式表決通過後,法院立即批准。債務人醫療公司隨即恢復口罩生產線,向市場提供急需的防疫物資。
上海破產法庭指出,本案在審理中正值全國防控新冠疫情,法院以高度的大局意識和社會責任感,急防疫之所需,利用醫療公司原有生產資質和設備條件,在管理人高效、有力的工作配合下,依法及時處置了庫存口罩,並引入合作方恢復生產。該案為防疫大局貢獻了一份力量,又有利於提高債權人受償利益。
該案在具體處理中,嚴格按照「破產法司法解釋(三)」有關重大資產處置的規定要求,注意保護債權人權利,又靈活運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的「非現場會議表決規則」,快速提交債權人表決,提高了效率並降低了會議表決成本。
同時,該案發揮了「府院聯動」優勢,在政府職能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經各方共同努力,在48小時內完成庫存口罩的緊急處置、10天內完成引進第三方合作並恢復口罩生產線,較好實現了服務疫情防控大局和各方利益共贏的良好效果。
界面新聞發現,此次發布的案例中包括多個破產和解案例。
案例四披露,債務人公司是一家於2009年7月註冊成立的民營企業。2014年,依據生效判決,債務人被申請強制執行。因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法院於2014年12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約五年後,債權人某科技公司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經審查,本案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簡單,申報債權較少,且債務人大股東表達了希望公司免於宣告破產的願望。法院遂釋明引導其通過破產和解程序自救。經過多次磋商,債務人實業公司提出和解申請並提交了和解協議草案。法院對和解協議的合法性、可行性進行審查後,裁定本案由破產清算程序轉入破產和解程序。
2019年11月,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依據和解協議,債務人通過引入第三方資金分期償還債權人全部欠債,且第一期償付款在和解協議通過當日即履行完畢。法院依法裁定認可和解協議,終止和解程序。
上海破產法庭指出,本案債權人債權長達五年未能獲得清償,通過破產程序尋求債權實現。合議庭在了解到債務人實業公司不希望被破產清算的意願後,及時釋明引導債務人通過破產和解制度解決生存危機。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志前提下,破產清算程序轉換為和解程序,管理人指導債務人完成了和解協議制定並獲債權人同意。破產和解制度在本案中的成功運用,使得債務人實業公司主體資格得以保留,有了再生機會;同時也徹底清除了執行案件,發揮了破產化解「執行難」的功能作用。
「辦理破產」是世界銀行衡量營商環境的重要指標之一。根據世界銀行《2020年營商環境報告》,我國營商環境全球排名躍升至第31位,其中「辦理破產」指標大幅提升10位次;上海「司法程序質量指數」在滿分18分中得16.5分,全球城市排名第一。
在當天的新聞發布會上,上海市三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俞秋瑋介紹,上海破產法庭自2019年2月1日正式成立以來,圍繞依法處置「殭屍企業」,促進市場主體有序退出和困境企業救治目標,依法辦理破產。
截至2020年2月,上海破產法庭受理破產、公司強制清算、衍生訴訟等各類案件共計1317件,其中,受理破產和公司強制清算案件1250件,正式進入破產程序和強制清算程序的案件有542件。在已辦結的案件中,適用簡化審程序的案件佔50.0%,平均審理期限99.5天。
她表示,此次推出的8個案例,側重反映中小企業群體,突出化解企業債務危機、強化程序銜接、規範簡化審理、降低審理成本、保護債權人權利等方面,體現上海破產法庭在聚焦「辦理破產」指標,提升破產司法水平方面的點滴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