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診問題:
查出一方疑似感染愛滋病毒,婚檢醫院應否告知其配偶?
門診專家:
中國婚姻法研究所研究員 劉偉民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孫若軍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楊曉林
專家觀點:
◇無論是否確診,也無論檢查結果是愛滋病還是「疑似感染愛滋病」,對於準夫妻來說,另一方均有知情權。這樣既可保證其結婚意願的自由,也能儘可能地降低被傳染的機會。
◇母嬰保健法已經對婚檢工作做了專門要求,婚檢醫院應該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義務。
◇按照《愛滋病防治條例》和HIV檢測規則,疾控中心為確診單位,醫療機構為初篩單位。對初篩懷疑者,醫生即使是基於控制HIV傳播的法律和倫理義務,也應該以適當方式告知配偶和結婚對象。
近日,一則「婚檢女友查出疑似愛滋病後隱瞞,小夥婚後被感染」的新聞引發熱議。據媒體報導,2015年3月,小新和女友小葉在民政部門辦理婚姻登記當天,前往河南省永城市婦幼保健院進行婚檢。當時的檢驗報告顯示,小葉疑似感染愛滋病毒。但醫院只將該檢查結果單獨告知了小葉,卻對小新稱「一切正常」。如今,小新被感染了愛滋病。他一怒之下將永城市婦幼保健院告上法庭。
婚檢醫院該不該主動將小葉的病情告知小新?小葉應否將檢查結果告知小新?小葉是否要承擔未告知的責任?筆者就此採訪了中國婚姻法研究所研究員劉偉民、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孫若軍和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曉林。
「準妻子」應告知婚檢結果嗎
楊曉林認為,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愛滋病防治條例》的規定,小葉應該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丈夫,還應該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但小葉一直瞞著小新,也未能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最終使小新也被感染。「這樣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小新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更嚴重侵害了小新的生命健康權,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劉偉民認為,小葉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卻放任了這種傷害的發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但不必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小葉「因為初查結果只是『疑似愛滋病』,1個月後沒有接到醫院的確診通知,以為沒有問題」的說法,楊曉林認為,這種沒有主觀過錯的說辭,需要相應的證據來證明。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朱凡和劉偉民的觀點一致,認為小葉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無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她也表示,是否構成民事侵權,還需要明確小葉是否存在過錯,即存在故意或過失。
朱凡進一步分析,就目前所知來看,如果有證據證明小葉所說為真,那麼在她沒有被確診為愛滋病的情況下,即使小新被感染,也不能說她的行為就違法。
但有媒體稱,小葉早在2006年就知道自己是愛滋病毒感染者。「如果她之前已經知情,那就不應該排除其有侵權的主觀故意;縱使她心存僥倖,輕信可以避免,那也可能構成過失侵權。」朱凡認為,「在這裡,還需要弄清楚愛滋病初查結果的醫學意義和法學意義,比如初查結果有何效力,誤診的可能性有多大等等,這需要醫學專業人士來認定。」
不過,上述專家都表示,無論是否確診,也無論檢查結果是愛滋病還是「疑似愛滋病」,對於準夫妻來說,另一方均有知情權。這樣既可以保證其結婚意願的自由,也能儘可能地降低被傳染的機率。
醫院保密義務能否對抗患者配偶的生命健康權
該事件中,永城市婦幼保健院援引《愛滋病防治條例》的規定,堅稱這是對患者隱私權的保護,只能告知本人,至於她的配偶,醫院方面無權告知。
也有醫生認為,按照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醫師在執業中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具體身份的信息。「婚檢結果應由小葉告訴小新,對於其他人的詢問,醫生必須保密,否則將受到相關處罰。」但小新顯然對這樣的解釋難以接受,很多網友也並不認同。
「這起事件是公民的隱私權和他人的知情權、健康權甚至生命權的對抗。」劉偉民認為,這不僅關涉到對方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而且關涉到對方的生命健康權。與隱私權相比,生命健康權當然更重要。他表示,從實際情況來看,醫療機構的操作規程與對患者配偶知情權的保護問題,應該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如果在婚檢中,醫院明知道愛滋病的危害卻基於感染者的隱私權而不告知,就有可能侵害感染者配偶的生命健康權。
「任何權利的保護都不是絕對的,必須限定在合乎法律、合乎道德以及合乎社會需求的範圍內,隱私權自然也不例外。」楊曉林也這樣認為。雖然《愛滋病防治條例》明確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信息。但小新是小葉的配偶,他的生命健康與該檢查結果密切相關,不應該屬於不得公開的對象。
「醫院機械地理解了保密義務的範圍,查而不報,存在過錯,應該對小新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楊曉林表示,醫院以隱私權為由不告知配偶的說法根本不成立。「在該案中,看似存在隱私權與生命健康權的博弈,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二者是可以平衡的。在一定範圍內,特定的受害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有權了解、記錄相關的『限制隱私』。」他提出,婚檢醫院即使把小葉的隱私權放在第一位,也不能用「一切正常」來答覆小新。
「醫院完全可以在不透露小葉具體病情的前提下,委婉告知小新對方不適宜結婚,並讓小新籤字確認。履行了這樣的告知程序,就相當於把是否告知配偶婚檢結果的決定權交給了當事人自己。在此情形下,如果小新自己不去核實小葉的婚檢結果,那麼,其被感染愛滋病毒的責任就與婚檢醫院無關了。」
上海海上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曄也認為,醫院應以「適當方式告知」。他在微博中表示,按照《愛滋病防治條例》和HIV檢測規則,疾控中心為確診單位,醫療機構為初篩單位。對初篩懷疑者,醫生即使是基於控制HIV傳播的法律和倫理義務,也應該以適當方式告知配偶和結婚對象。
2003年,我國取消了強制婚檢制度,新人是否接受婚檢,不再受法律的強制約束。
但在孫若軍看來,婚檢仍然很有必要。「國家取消強制性婚檢就是為了進一步體現『人權』,賦予每個人決定自己是否結婚的權利,但每個人應該有自願婚檢的意識。」孫若軍提醒說,現在人們的自由度越來越高,風險也隨之提高。很多人在網上認識或者相親後戀愛結婚,並不了解對方的身體狀況,若不經婚檢直接結婚,可能會給以後的婚姻生活帶來一定的風險。
正因為如此,「一旦男女雙方主動進行婚檢,其目的就非常明確,即查明雙方的結合是否有不可知的『健康風險』。」楊曉林認為,對當事人雙方而言,共同決定婚檢就意味著,雙方認可對方的知情權高於自身的隱私權;對醫院來說,也不能以保護一方隱私權為由,放任對另一方生命健康權的損害。當這個「隱私」威脅到他人的生命健康時,就應該適當讓渡。因此,對於婚檢結果,雙方應該共知,至少應該對彼此影響結婚和生育的身體情況享有知情權。
醫院辯解有無法律依據
在專家看來,站在法律位階的角度,醫院的辯解同樣站不住腳。《愛滋病防治條例》由國務院於2006年頒布,規定了醫療機構對愛滋病人的身份資料、具體病情等信息有保密義務,不能隨意公開。但對於傳染病的防治,2009年修訂的母嬰保健法有如下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從法律效力等級來說,母嬰保健法屬於法律,是上位法,而《愛滋病防治條例》屬於行政法規,是下位法。適用法律法規時,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朱凡說,根據母嬰保健法的規定,醫生不僅有告知義務,還應該就婚檢結果出具「暫緩結婚」的意見、建議。
朱凡還表示,《愛滋病防治條例》在它的適用範圍內是有效的,但是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應該除外。「婚檢不同於普通的身體檢查,它的意義就在於讓準備結婚的當事人雙方了解彼此的身體健康狀況,理性決定結婚和生育等事宜。母嬰保健法已經對婚檢工作做了專門要求,婚檢醫院就該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義務。」
朱凡認為,「在妻子小葉和婚檢醫院均有過錯的情況下,按照侵權責任法來追究責任,小新必須證明醫院的過錯行為和小新感染愛滋病毒的結果之間有多大的因果關係。因為醫院只是查而不報,未履行告知義務,而妻子小葉卻是致使他被感染的直接病源。在責任分擔上,小葉需承擔主要責任,醫院承擔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