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女,50周歲,因泌尿系統疾病入住湖南某醫院。醫院診斷:1、泌尿系感染;2、壓力性尿失禁;3、LI陳舊性壓縮性骨折。張某入院的第二天,醫院採集張某血樣進行HIV(愛滋病)篩查,四天後篩查結果為HIV待確證。初次篩查結果出來的前一天,張某辦理了出院手續。篩查結果出來的第二天,醫院將張某血樣送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確證。四天後,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張某的HIV抗體檢測確認報告的結果為陽性。
兩年後,張某根據《愛滋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即「對確診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告知本人;本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告知其監護人」的規定,認為醫院沒有告知其感染HIV,存在過錯,請求法院判決醫院沒有告知張某愛滋病感染的行為違法。
那麼,醫院是否有告知張某感染HIV的法定義務呢?
一、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後,對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不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患者有責任證明醫院有過錯,患者不能證明醫機構的醫療行為有過錯,醫院不承擔患者的賠償責任。
二、確證愛滋病之後,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告知本人或者監護人。
《 湖南省實施<愛滋病防治條例>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為手術病人、結核病人、性病患者、孕產婦提供愛滋病諮詢和篩查檢測服務,篩查陽性血樣及時送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確證實驗室確證。
採供血(漿)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應當對血液、原料血漿和血液製品進行愛滋病檢測,篩查陽性血樣及時送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確證實驗室確證。」該條是規定醫院可以對哪些病人進行愛滋病篩查,採供血(漿)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應當對血液、原料血漿和血液製品進行愛滋病檢測。
《 湖南省實施<愛滋病防治條例>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確證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的確證結果,由住所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告知本人或者監護人。
被羈押、收容教育、勞動教養、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和服刑人員的確證結果,由看守所、收容教育所、勞動教養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監獄告知本人、直接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
解除羈押、解除收容教育、解除勞動教養、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刑滿釋放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由看守所、收容教育所、勞動教養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監獄書面告知其住所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上述規定,愛滋病確診之後,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告知本人或者監護人,而不是由醫療機構告知本人或者監護人。
三、《愛滋病防治條例》中有醫療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的表述,醫療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內涵和外延不一致,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包括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按《愛滋病防治條例》的規定,被確證為HIV感染者或愛滋病人後,由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告知本人,而不是由醫療機構告知其本人。
因此,從法律規定上看,HIV的確證機構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院並無HIV的確證權,故醫院沒有告知患者感染HIV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