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19 14:29:21 | 來源:重慶高院 | 作者:黃騰
近日,福建一女童毛毛疑似因在醫院輸血感染愛滋病病毒。福建官方的調查報告認為,毛毛因輸注「窗口期」血液感染的可能性極大。但毛毛的家人對報告並不買帳,代理律師和不少網友也表示質疑。事實上,患者因使用血液製品而感染愛滋病病毒的案例,每年都有數起發生,這已然成了全世界值得關注的問題。本文從我國愛滋病的立法進程、立法缺陷及患者法律保護三個方面展開論述,以期構建一個完善的針對愛滋病患者的法律賠償機制。
一、我國愛滋病立法的進程
愛滋病並不是源發於我國,因此對我國的社會生活來說,它是一個舶來品。因為法律是以既存的社會關係為調整對象,所以,我國關於愛滋病的立法,也是隨著愛滋病傳入國內並傳播開來才逐漸展開的。我國愛滋病立法可以分為如下幾個階段:1、以向外預防為主的愛滋病立法實踐。1985年愛滋病首先在一位來我國旅遊的外國人身上發現。自此之後,直到1988年底,在我國被明確確認為愛滋病患者的病例不超過十例。在這種歷史背景和思想的指導下所通過的幾部愛滋病的立法,例如,1985年衛生部和海關總署發布的《關於禁止VIII因子製劑等血液製品進口的通知》中即明確指出:「為防止因為國外血液製品的進口而傳入我國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簡稱ADIS),……,要求各地加強對國外血液製品的管理,禁止VIII因子製劑等血液製品進口。」1988年由衛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家教委、國家旅遊局、中國民航及外國專家局共同頒布的《愛滋病監 測管理若干規定》則進一步明確指出:「為預防愛滋病從國外傳入……,制定本規定。」 2、以對內控制為主的愛滋病法律實踐。愛滋病是典型的傳染類疾病,對於此類疾病的法律對待,單純的通過預防愛滋病由國外傳播進國內的方法,並不能完全解決問題,因為愛滋病的傳播途徑和進入國內的渠道很多。愛滋病病毒可以隨著毒品的傳播而擴散,這使得前述愛滋病的感染人群也不再限於來華的外國人、歸國人員和使用國外血液製品的感染者等少數幾類可以確定的群體。針對這種社會現實情況,相應的愛滋病立法也改變了之前單純御愛滋病於國門之外的立場,它加強對愛滋病傳染源的控制。 在這一期間頒布的相關規範性法律文件,例如1989年的《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1991年衛生部制定的部門規章《性病防治管 理辦法》等都採取這一立場。3、平等保護的愛滋病法律實踐。從前述的對外預防和對內控制看出,這實質上是對愛滋病患者的一種法律歧視和非平等對待。因此,愛滋病立法轉變了之前歧視的立場,開始關注對於患者本身的人文關注和權利保護。例如,在2004年修改的《傳染病防治法》中,不在對那些患有被納入乙類傳染病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實施強制隔離治療措施。2006年國務院頒布的《愛滋病防治條例》,取代了之前1988年的《愛滋病監測管理若干規定》。
二、我國愛滋病立法的缺陷
我國關於愛滋病的立法存在諸多缺陷,以2006年國務院頒布的《愛滋病防治條例》來看,愛滋病立法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一)對禁止歧視的含義故意模糊化
我們在愛滋病的公共宣傳上傾向於解除社會對相關人員的歧視,對健康人群自我防護的建議不夠,甚至有故意誤導之嫌。例如「握手不會傳染」,這只是在雙方手部均無開放性傷口的才有可能成立,「日常接觸不會傳染」也是同樣的情況,這類有意模糊愛滋病傳染性的宣傳還有不少。應當準確和完整地告訴公眾相關知識、做好自我防護,而不能為了減小可能的歧視現象而作出傾向性宣傳,有意減輕愛滋病傳播的危險性,這對防止疾病的傳播是消極的。
(二)過分強調隱私權
《條例》規定除非本人願意,不得公開其任何有關患病的信息或資料。現實中有關人員大都強烈的瞞病傾向,對配偶和性伴侶也是如此,出於遵守《條例》規定,醫師們明知下一個受感染者是誰也無可奈何、愛莫能助。這從根本上背離防控傳染病的立法本意,更違背了起碼的現代社會倫理觀念。
(三)法律約束力弱
《愛滋病防治條例》是一部典型的「豆腐式法律」,約束力不足、操作性差。從整體上它更象一部政府工作規劃,內容原則而籠統,對疾病防控實際工作的指導性不強,對如何收治病人、收治後的管理以及相關救助等問題都未提出明確的解決方案,這對單一傳染病的防治工作條例而言顯然是有欠缺。《愛滋病防治條例》之所以存在問題,主要是立法取向上有明顯偏差,它更強調防止政府、部門或機構的不作為,未能很好地平衡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它嚴重向同情愛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傾斜,對傳染源幾無管理或約束性要求,為了避免可能的歧視而將其隱私保護絕對化,甚至對明確的傳播受害者也不能告知,立法本意與內容嚴重相悖。
三、 輸血致感染愛滋病患者的法律保護
(一)建立醫療保險制度
屢屢發生的輸血致感染愛滋病事件,暴露了我國醫療制度的一些重大缺陷。醫療機構由於無力承擔巨額醫療費用,患者是直接的受害者,他們的生命權、健康權遭受嚴重侵害而得不到足夠的賠償。患者在醫療糾紛案件中本來就處於弱者的地位,我國現行的醫療制度又強化了他們這種弱者的地位。因醫療事故而產生的風險,只有整個社會才能負擔得了,所以,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勢在必行。在另一方面,在血液的檢測方面,沒有愛滋病病毒檢測這一項,是在輸血過程中導致愛滋病病毒傳播的致命因素,這也凸顯了加強血液管理的緊迫性。所以,在採集血液時,要嚴格實行愛滋病病毒檢測制度。要真正的杜絕這一現象,就需要立法機構對此作出積極的回應,儘快制定有關法律法規,以防止類似情況的出現。
(二)設立專項輸血風險補償基金
雖然從從血液採集起就有各種嚴格的要求,但是臨床上仍可能發生各種併發症。據WHO統計,全球HIV感染中約有5%~10%的為經血液傳播而感染。抗-HCV經過ELISA篩查,仍有約0.3%的為輸血後C肝。實際上,由於「窗口期」以及「漏檢率」的客觀存在,絕對安全的血液估計只佔所輸血液的40%左右。因此,輸血有一定的風險。根據風險經濟學的原理,避免風險行為的方法是減少行為的數量或轉移風險。醫療機構因少自身風險行為而拒絕輸血的行為有悖於我國醫療衛生事業救死扶傷的最高價值趨向,因此轉移風險-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成為我國血液事業發展之需。為此,筆者建議:設立專項輸血風險補償基金。對於輸血致第三人感染病毒的損害賠償問題的處理,輸血保險應該是完成這一觀念轉變的途徑之一。至於資金的來源,可以考慮如下途徑:從政府財政部門撥出專款;企業應衛生行政部門、血站和醫療機構共同承擔風險;衛生行政部門對非法採血的罰款以及對血站和醫療機構的處罰所得;因輸血保險而獲得的收入;社會的捐助等。
(三)建立「無過錯」補償機制
上世紀80年代,使用血液製品以及輸血感染愛滋病病毒在美國、法國、德國等發達國家大規模爆發。各國開始也都嘗試通過法律訴訟解決問題,但由於發現訴訟程序過於漫長,患者舉證困難而得不到賠償。即使有少量的患者獲得補償,數量也少得可憐。2014年一位廣州53歲的工程師因患有肝硬化到醫院治療,不幸感染愛滋病,結果只賠償了7萬元,而且是一次性的,但國外卻不然。1985年歐洲共同體(歐盟前身)發布《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該指令涉及的產品範圍, 涵蓋了血液及其相關產品,並認為「對生產者實施無過錯責任是惟一、適當的解決方法」。法國汲取教訓,甚至在其實施《指令》的無過錯產品責任的法律明確規定, 人體組織成分( 包括血液) 及其衍生產品的有關生產者, 不得利用開發風險抗辯。即使在當時科學技術水平下,某一缺陷尚不可能被發現, 生產者仍需對此缺陷產品所導致的損害負責。為了保證公眾用血安全,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目前都已經建立起了無過錯政府補償制度。只有建立無過錯的補償制度,才能免去患者的漫漫訴訟之路,真正給予弱勢群體以社會關愛。
四、結語
愛滋病毒感染者合法權益的充分維護,不僅需要全社會的關愛與救助,更需要的是相關法律規範的調整、完整法律體系的構建。只願像類似於毛毛這樣的愛滋病感染者,能真正得到國家完善法律體制的保護,縮短訴訟帶來的漫長之路,將自己受到侵害的權益修補起來,得到充分的、有尊嚴的賠償。
(作者單位:重慶市開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