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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6月30日),NMPA發布3則與藥品註冊管理相關的訊息:1公告2通告。
1公告:
國家藥監局關於重新發布藥品註冊收費標準的公告(2020年 第75號)
2通告:
國家藥監局關於發布生物製品註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3號)
國家藥監局關於發布化學藥品註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4號)
(一)、國家藥監局關於重新發布藥品註冊收費標準的公告(2020年 第75號)
根據《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7號)、《關於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5〕2號)和《關於印發〈藥品、醫療器械產品註冊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006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藥品註冊收費標準》《藥品註冊收費實施細則》,現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對於2020年7月1日前受理的藥品註冊申請,自7月1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未按要求繳費的,終止藥品註冊程序。
根據《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徵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0年 第11號),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對進入藥品特別審批程序、治療和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藥品,免徵藥品註冊費。
以往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特此公告。
附件:1.藥品註冊收費標準
2.藥品註冊收費實施細則
國家藥監局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
藥品註冊收費標準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對藥物臨床試驗申請、藥品上市許可申請、補充申請和再註冊申請開展行政受理、現場檢查/核查、技術審評等註冊工作,並按標準收取有關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註:
1.藥品註冊收費按一個原料藥或一個製劑為一個品種計收,如再增加一種規格,則按相應類別增收20%註冊費。
2.《藥品註冊管理辦法》中屬於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報告類變更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報告類變更的申請事項,不收取註冊費。
3.申請一次性進口藥品(藥材)的,按照一個藥品(藥材)收取藥品註冊費0.20萬元。
4.境外生產的藥品註冊收費標準在境內相應註冊收費標準基礎上加收境內外檢查交通費、住宿費和夥食費等差額。
5.港、澳、臺藥品註冊收費標準按境外生產的藥品註冊收費標準執行。
6.藥品註冊加急費收費標準另行制定。
(二)、國家藥監局關於發布生物製品註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3號)
為配合《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實施,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了《生物製品註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現予發布,並說明如下。
一、關於生物製品註冊分類,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
二、關於生物製品申報資料要求,自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在2020年9月30日前,可按原要求提交申報資料。
特此通告。
附件:生物製品註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
國家藥監局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生物製品註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
生物製品是指以微生物、細胞、動物或人源組織和體液等為起始原材料,用生物學技術製成,用於預防、治療和診斷人類疾病的製劑。為規範生物製品註冊申報和管理,將生物製品分為預防用生物製品、治療用生物製品和按生物製品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
預防用生物製品是指為預防、控制疾病的發生、流行,用於人體免疫接種的疫苗類生物製品,包括免疫規劃疫苗和非免疫規劃疫苗。
治療用生物製品是指用於人類疾病治療的生物製品,如採用不同表達系統的工程細胞(如細菌、酵母、昆蟲、植物和哺乳動物細胞)所製備的蛋白質、多肽及其衍生物;細胞治療和基因治療產品;變態反應原製品;微生態製品;人或者動物組織或者體液提取或者通過發酵製備的具有生物活性的製品等。生物製品類體內診斷試劑按照治療用生物製品管理。
按照生物製品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包括用於血源篩查的體外診斷試劑、採用放射性核素標記的體外診斷試劑等。
藥品註冊分類在提出上市申請時確定,審評過程中不因其他藥品在境內外上市而變更。
第一部分 預防用生物製品
一、註冊分類
1類:創新型疫苗:境內外均未上市的疫苗:
1.1無有效預防手段疾病的疫苗。
1.2在已上市疫苗基礎上開發的新抗原形式,如新基因重組疫苗、新核酸疫苗、已上市多糖疫苗基礎上製備的新的結合疫苗等。
1.3含新佐劑或新佐劑系統的疫苗。
1.4含新抗原或新抗原形式的多聯/多價疫苗。
2類:改良型疫苗:對境內或境外已上市疫苗產品進行改良,使新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有改進,且具有明顯優勢的疫苗,包括:
2.1在境內或境外已上市產品基礎上改變抗原譜或型別,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的疫苗。
2.2具有重大技術改進的疫苗,包括對疫苗菌毒種/細胞基質/生產工藝/劑型等的改進。(如更換為其他表達體系或細胞基質的疫苗;更換菌毒株或對已上市菌毒株進行改造;對已上市細胞基質或目的基因進行改造;非純化疫苗改進為純化疫苗;全細胞疫苗改進為組分疫苗等)
2.3已有同類產品上市的疫苗組成的新的多聯/多價疫苗。
2.4改變給藥途徑,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的疫苗。
2.5改變免疫劑量或免疫程序,且新免疫劑量或免疫程序具有明顯臨床優勢的疫苗。
2.6改變適用人群的疫苗。
3類:境內或境外已上市的疫苗:
3.1境外生產的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的疫苗申報上市。
3.2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的疫苗申報在境內生產上市。
3.3境內已上市疫苗。
二、申報資料要求
證明性文件參考相關受理審查指南。
對疫苗臨床試驗申請及上市註冊申請,申請人應當按照《M4:人用藥物註冊申請通用技術文檔(CTD)》(以下簡稱CTD)撰寫申報資料。區域性信息3.2.R要求見附件。
申報資料具體內容除應符合CTD格式要求外,還應符合不斷更新的相關法規及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根據藥品的研發規律,在申報的不同階段,藥學研究,包括工藝和質控是逐步遞進和完善的過程。不同生物製品也各有其藥學特點。如果申請人認為不必提交申報資料要求的某項或某些研究,應標明不適用,並提出充分依據。
ICH M4中對生物製品的要求主要針對基因工程重組產品,根據疫苗研究的特點,還需要考慮:
藥學方面:
1.不同種類疫苗藥學資料的考慮
在ICH M4基本框架的基礎上,應根據疫苗特點提交生產用菌(毒)種、工藝開發、工藝描述、質量特性研究等資料。
2.種子批及細胞基質的考慮
對於涉及病毒毒種的疫苗申報資料,應在3.2.S.2.3部分提交生產用毒種資料。
在3.2.S.2.3提供生產用菌(毒)種種子批和生產用細胞基質種子批中檢院或相關藥品監管機構認可的第三方檢定機構覆核檢定報告。
3.佐劑
佐劑相關研究資料提交至以下兩個部分:在3.2.P提交佐劑的概述;在3.2.A.3提交完整的藥學研究信息,包括原材料、工藝、質量屬性、檢測方法、穩定性等。
4.外源因子安全性評價
應按照相關技術指南進行外源因子安全性系統分析。整體上,傳統疫苗參照疫苗相關要求,重組疫苗可參照重組治療用生物製品相關要求。
目標病毒滅活驗證資料在3.2.S.2.5工藝驗證部分提交。
非目標病毒的去除/滅活驗證研究在3.2.A.2外源因子安全性評價部分提交。
5.多聯/多價疫苗
對於多價疫苗,根據各型組分生產工藝和質量控制的差異情況考慮申報資料的組織方式,如果較為相似,可在同一3.2.S章節中描述,如果差異較大,可分別提交單獨的3.2.S章節。
當產品含有多種組分時(例如聯合疫苗,或附帶稀釋劑),可每個組分分別提供一個完整的原液和/或製劑章節。
非臨床研究方面:
1.佐劑
對於佐劑,如有藥代、毒理學研究,按照ICH M4基本框架在相應部分提交;使用佐劑類型、添加佐劑必要性及佐劑/抗原配比合理性、佐劑機制等研究內容在4.2.1.1主要藥效學部分提交。
2.多聯/多價疫苗
多聯/多價疫苗抗原配比合理性、多價疫苗抗體交叉保護活性研究內容在4.2.1.1主要藥效學部分提交。
3.其他
除常規安全性研究外,其他安全性研究可在4.2.3.7其他毒性研究部分提交。
臨床試驗方面:
「試驗用藥物檢驗報告書及試驗用藥物試製記錄(包括安慰劑)」應歸入「E3:9.4.2研究性產品的標識」,具體資料在「16.附錄」的「16.1.6如使用1批以上藥物,接受特定批次試驗藥品/研究性產品的患者列表」中提交。
申請人在完成臨床試驗提出藥品上市註冊申請時,應在CTD基礎上以光碟形式提交臨床試驗資料庫。資料庫格式及相關文件等具體要求見臨床試驗數據遞交相關指導原則。
境外申請人申請在境內開展未成年人用疫苗臨床試驗的,應至少取得境外含目標人群的I期臨床試驗數據。為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認定急需的疫苗除外。
第二部分 治療用生物製品
一、註冊分類
1類:創新型生物製品:境內外均未上市的治療用生物製品。
2類:改良型生物製品:對境內或境外已上市製品進行改良,使新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有改進,且具有明顯優勢的治療用生物製品。
2.1在已上市製品基礎上,對其劑型、給藥途徑等進行優化,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的生物製品。
2.2增加境內外均未獲批的新適應症和/或改變用藥人群。
2.3已有同類製品上市的生物製品組成新的複方製品。
2.4在已上市製品基礎上,具有重大技術改進的生物製品,如重組技術替代生物組織提取技術;較已上市製品改變胺基酸位點或表達系統、宿主細胞後具有明顯臨床優勢等。
3類:境內或境外已上市生物製品:
3.1境外生產的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的生物製品申報上市。
3.2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的生物製品申報在境內生產上市。
3.3生物類似藥。
3.4其他生物製品。
二、申報資料要求
1.對於治療用生物製品臨床試驗申請及上市註冊申請,申請人應當按照《M4:人用藥物註冊申請通用技術文檔(CTD)》(以下簡稱CTD)撰寫申報資料。區域性信息3.2.R要求見附件。
2.申報資料具體內容除應符合CTD格式要求外,還應符合不斷更新的相關法規及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根據藥品的研發規律,在申報的不同階段,藥學研究,包括工藝和質控是逐步遞進和完善的過程。不同生物製品也各有其藥學特點。如果申請人認為不必提交申報資料要求的某項或某些研究,應標明不適用,並提出充分依據。
3.對於生物類似藥,質量相似性評價部分的內容可在「3.2.R.6其他文件」中提交。
4.對於抗體藥物偶聯物或修飾類製品,小分子藥物藥學研究資料可按照CTD格式和內容的要求單獨提交整套研究資料,也可在「3.2.S.2.3物料控制」中提交所有的藥學研究資料。
5.對於複方製品或多組分產品,可每個組分分別提交一個完整的原液和/或製劑章節。
6.對於細胞和基因治療產品,可根據產品特點,在原液和/或製劑相應部分提交藥學研究資料,對於不適用的項目,可註明「不適用」。例如,關鍵原材料中的質粒和病毒載體的藥學研究資料,可參照CTD格式和內容的要求在「3.2.S.2.3物料控制」部分提交完整的藥學研究資料。
7.申請人在完成臨床試驗提出藥品上市註冊申請時,應在CTD基礎上以光碟形式提交臨床試驗資料庫。資料庫格式及相關文件等具體要求見臨床試驗數據遞交相關指導原則。
8.按規定免做臨床試驗的肌肉注射的普通或者特異性人免疫球蛋白、人血白蛋白等,可以直接提出上市申請。
9.生物製品類體內診斷試劑按照CTD撰寫申報資料。
第三部分 按生物製品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
一、註冊分類
1類:創新型體外診斷試劑。
2類:境內外已上市的體外診斷試劑。
二、申報資料要求
體外診斷試劑可以直接提出上市申請。
(一)概要
1.產品名稱
2.證明性文件
3.專利情況及其權屬狀態說明
4.立題目的與依據
5.自評估報告
6.產品說明書及起草說明
7.包裝、標籤設計樣稿
8.藥品通用名稱核定申請材料(如適用)
(二)主要研究信息匯總表
9.產品基本信息
10.分析性能信息匯總
11.臨床試驗信息匯總
(三)研究資料
12.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資料
13.主要工藝過程及試驗方法的研究資料
14.參考值(範圍)確定資料
15.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16.穩定性研究資料
17.製造和檢定記錄,生產工藝(即製造及檢定規程)
18.臨床試驗資料
三、申報資料項目說明
(一)概要部分
1.產品名稱:可同時包括通用名稱、商品名稱和英文名稱。通用名稱應當符合《中國藥典》等有關的命名原則。
2.證明性文件:按照《體外診斷試劑受理審查指南要求》提交證明文件。
3.專利情況及其權屬狀態說明,以及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聲明。
4.立題目的與依據:包括國內外有關該品研發、生產、使用情況及相關文獻資料。
5.自評估報告
5.1產品的預期用途:產品的預期用途,與預期用途相關的臨床適應症背景情況,如臨床適應症的發生率、易感人群等,相關的臨床或實驗室診斷方法等。
5.2產品描述:產品名稱、包裝規格、所採用的方法、檢測所用儀器等。產品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和評價。
5.3有關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說明:由於體外診斷試劑中的主要原材料可能是由各種動物、病原體、人源的組織、體液或放射性同位素等材料經處理或添加某些物質製備而成,為保證產品在運輸、使用過程中使用者和環境的安全,研究者應對上述原材料所採用的保護性措施進行說明。
5.4其他:包括同類產品在國內外批准上市的情況。相關產品所採用的技術方法及臨床應用情況,申請註冊產品與國內外同類產品的異同等。對於創新型診斷試劑產品,需提供被測物與預期適用的臨床適應症之間關係的文獻資料。申請人應建立科學委員會,對品種研發過程及結果等進行全面審核,保障數據的科學性、完整性和真實性。申請人應一併提交對研究資料的自查報告。
6.產品說明書及起草說明:產品說明書應當符合有關要求並參考有關技術指導原則編寫。
7.包裝、標籤設計樣稿:產品外包裝上的標籤應當包括通用名稱、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名稱、產品批號、注意事項等。可同時標註產品的通用名稱、商品名稱和英文名。
對於體外診斷試劑產品中的各種組分如校準品、質控品、清洗液等,其包裝、標籤上應當標註該組分的中文名稱和批號。如果同批號產品、不同批號的各種組分不能替換,則既要註明產品批號,也應註明各種組分的批號。
8.藥品通用名稱核定申請材料(如適用)
(二)主要研究信息匯總
9.產品基本信息:申請人、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地址、包裝地址等。試驗方法、檢測所用儀器等。
10.分析性能信息匯總:主要分析性能指標包括最低檢出限、分析特異性、檢測範圍、測定準確性(定量測定產品)、批內精密性、批間精密性,保存條件及有效期等。
11.臨床試驗信息匯總:包括臨床試驗機構、臨床研究方案、總樣本數、各臨床單位臨床研究樣本數、樣本信息、臨床研究結果,採用的其他試驗方法或其他診斷試劑產品的基本信息等。
(三)研究資料
12.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資料
12.1放射性核素標記產品:固相載體、抗原、抗體、放射性核素、質控品、標準品(校準品)及企業參考品等。應提供來源、製備及其質量控制方面的研究資料。對於質控品、標準品(校準品)、企業參考品,還應提供定值或溯源的研究資料等。
12.2基於免疫學方法產品:固相載體、顯色系統、抗原、抗體、質控品及企業參考品等,應提供來源、製備及其質量控制方面的研究資料。對於質控品、標準品(校準品)、企業參考品,還應提供定值或溯源的研究資料等。
12.3病原微生物核酸檢測試劑盒:引物、探針、酶、dNTP、核酸提取分離/純化系統、顯色系統、質控品、內標及企業參考品等。應提供來源、製備及質量控制等的研究資料。對於質控品、內標、企業參考品還應提供定值或溯源的試驗資料等。
13.主要工藝過程及試驗方法的研究資料
13.1放射性核素標記產品:固相載體的包被、放射性核素的標記,樣本採集及處理、反應體系的建立、質控方法的研究等。
13.2基於免疫學方法產品:包括固相載體的包被、顯色系統、樣本採集及處理、反應體系的建立、質控方法的研究等。
13.3病原微生物核酸檢測試劑盒:樣本處理、樣本用量、試劑用量、核酸分離/純化工藝、反應體系的建立、質控方法的研究,對於不同適用機型試驗方法的研究。
14.參考值(範圍)確定資料:對陰性樣本、最低檢出限樣本等進行測定,對測定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後確定參考值(範圍),說明把握度及可信區間。
15.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15.1包括最低檢出限、分析特異性(包括抗凝劑的選擇、內源性幹擾物質的幹擾、相關疾病樣本的幹擾)、檢測範圍、測定準確性、批內精密性、批間精密性、與已批准註冊產品的對比研究等項目。對於病原微生物核酸檢測產品還應考慮對國內主要亞型或基因型樣本的測定。對於最低檢出限,應說明把握度及可信區間。
15.2應當採用多批產品進行上述等項目的性能評估。通過對多批產品性能評估結果進行統計分析擬定產品標準,以有效地控制產品生產工藝及產品質量的穩定。
15.3註冊申請中包括不同的包裝規格,或該產品適用不同機型,則需要採用每個包裝規格產品,或在不同機型上進行上述項目評估的試驗資料。不同包裝規格僅在裝量上不同,則不需要提供上述項目的評估資料。
15.4對於病原微生物核酸檢測產品,如採用混合樣本進行檢測,應對單份測定樣本和混合測定樣本分別進行分析性能的評估。
15.5說明質量標準及其確定依據。
16.穩定性研究資料:包括至少三批樣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和開瓶狀態下,保存至有效期後的穩定性研究資料,必要時應當提供加速破壞性試驗資料。
17.製造和檢定記錄,製造及檢定規程
至少連續三批產品生產及自檢記錄的複印件。
製造及檢定規程:參考現行版《中國藥典》。
18.臨床試驗資料
18.1至少在3家境內臨床機構完成臨床試驗,提供臨床試驗協議及臨床試驗方案。
18.2提供完整的臨床試驗報告。
18.3臨床試驗的詳細資料,包括所有臨床樣本的試驗資料,採用的其他試驗方法或其他診斷試劑產品的基本信息,如試驗方法、診斷試劑產品來源、產品說明書及註冊批准情況等。
18.4臨床研究總樣本數:
放射性核素標記產品:至少為500例。
基於免疫學方法產品:至少為10000例。
病原微生物核酸檢測產品:至少為10萬例。
18.5在採用已上市產品進行對比研究時,對測定結果不符樣本需採用第三方產品進一步確認。
18.6對於病原微生物核酸檢測產品:如採用混合樣本進行檢測,應分別對單份樣本檢測和混樣檢測的結果進行統計分析。
18.7境外申請人應提供在境外完成的臨床試驗資料、境外臨床使用情況的總結報告和在中國境內完成的臨床試驗資料。
附:M4:人用藥物註冊申請通用技術文檔(CTD)區域性
信息
附
M4:人用藥物註冊申請通用
技術文檔(CTD)區域性信息
3.2.R區域性信息
3.2.R.1工藝驗證
提供工藝驗證方案和報告。
3.2.R.2批記錄
臨床試驗申請時,提供代表臨床試驗用樣品工藝的批生產、檢驗記錄;
上市申請時,提供關鍵臨床代表性批次和至少連續三批擬上市規模驗證批的批生產、檢驗記錄;
提供上述批次的檢驗報告。
3.2.R.3分析方法驗證報告
提供分析方法驗證報告,包含典型圖譜。
3.2.R.4穩定性圖譜
提供穩定性研究的典型圖譜。
3.2.R.5可比性方案(如適用)
3.2.R.6其他
(三)、國家藥監局關於發布化學藥品註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4號)
為配合《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實施,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了《化學藥品註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現予發布,並說明如下。
一、關於化學藥品註冊分類,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
二、關於化學藥品註冊申報資料要求,自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在2020年9月30日前,可按原要求提交申報資料。
特此通告。
附件:化學藥品註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
國家藥監局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化學藥品註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
一、化學藥品註冊分類
化學藥品註冊分類分為創新藥、改良型新藥、仿製藥、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化學藥品,分為以下5個類別:
1類:境內外均未上市的創新藥。指含有新的結構明確的、具有藥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臨床價值的藥品。
2類:境內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藥。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礎上,對其結構、劑型、處方工藝、給藥途徑、適應症等進行優化,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的藥品。
2.1含有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製得的已知活性成份的光學異構體,或者對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或者對已知活性成份成鹽(包括含有氫鍵或配位鍵的鹽),或者改變已知鹽類活性成份的酸根、鹼基或金屬元素,或者形成其他非共價鍵衍生物(如絡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的藥品。
2.2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劑型(包括新的給藥系統)、新處方工藝、新給藥途徑,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的藥品。
2.3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複方製劑,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
2.4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適應症的藥品。
3類:境內申請人仿製境外上市但境內未上市原研藥品的藥品。該類藥品應與參比製劑的質量和療效一致。
4類:境內申請人仿製已在境內上市原研藥品的藥品。該類藥品應與參比製劑的質量和療效一致。
5類:境外上市的藥品申請在境內上市。
5.1境外上市的原研藥品和改良型藥品申請在境內上市。改良型藥品應具有明顯臨床優勢。
5.2境外上市的仿製藥申請在境內上市。
原研藥品是指境內外首個獲準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數據作為上市依據的藥品。
參比製劑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管部門評估確認的仿製藥研製使用的對照藥品。參比製劑的遴選與公布按照國家藥品監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二、相關註冊管理要求
(一)化學藥品1類為創新藥,應含有新的結構明確的、具有藥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臨床價值,不包括改良型新藥中2.1類的藥品。含有新的結構明確的、具有藥理作用的化合物的新複方製劑,應按照化學藥品1類申報。
(二)化學藥品2類為改良型新藥,在已知活性成份基礎上進行優化,應比改良前具有明顯臨床優勢。已知活性成份指境內或境外已上市藥品的活性成份。該類藥品同時符合多個情形要求的,須在申報時一併予以說明。
(三)化學藥品3類為境內生產的仿製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原研藥品的藥品,具有與參比製劑相同的活性成份、劑型、規格、適應症、給藥途徑和用法用量,並證明質量和療效與參比製劑一致。
有充分研究數據證明合理性的情況下,規格和用法用量可以與參比製劑不一致。
(四)化學藥品4類為境內生產的仿製境內已上市原研藥品的藥品,具有與參比製劑相同的活性成份、劑型、規格、適應症、給藥途徑和用法用量,並證明質量和療效與參比製劑一致。
(五)化學藥品5類為境外上市的藥品申請在境內上市,包括境內外生產的藥品。其中化學藥品5.1類為原研藥品和改良型藥品,改良型藥品在已知活性成份基礎上進行優化,應比改良前具有明顯臨床優勢;化學藥品5.2類為仿製藥,應證明與參比製劑質量和療效一致,技術要求與化學藥品3類、4類相同。境內外同步研發的境外生產仿製藥,應按照化學藥品5.2類申報,如申報臨床試驗,不要求提供允許藥品上市銷售證明文件。
(六)已上市藥品增加境外已批准境內未批准的適應症按照藥物臨床試驗和上市許可申請通道進行申報。
(七)藥品上市申請審評審批期間,藥品註冊分類和技術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製劑在境內外獲準上市而發生變化。藥品註冊分類在提出上市申請時確定。
三、申報資料要求
(一)申請人提出藥物臨床試驗、藥品上市註冊及化學原料藥申請,應按照國家藥品監管部門公布的相關技術指導原則的有關要求開展研究,並按照現行版《M4:人用藥物註冊申請通用技術文檔(CTD)》(以下簡稱CTD)格式編號及項目順序整理並提交申報資料。不適用的項目可合理缺項,但應標明不適用並說明理由。
(二)申請人在完成臨床試驗提出藥品上市註冊申請時,應在CTD基礎上提交電子臨床試驗資料庫。資料庫格式以及相關文件等具體要求見臨床試驗數據遞交相關指導原則。
(三)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將根據藥品審評工作需要,結合ICH技術指導原則修訂情況,及時更新CTD文件並在中心網站發布。
資料來自N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