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2日,深圳龍愛量子公司被廣西賀州市警方依法查處,同時林躍慶在北京海澱區被抓捕歸案。警方出動20多警力,現場扣押白色房車一輛。
2018年8月13日,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被告人林躍慶等19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
該案光案卷有近100卷、光碟材料175張、涉及的被告人來自全國各地、涉案人數眾多、涉案金額特別巨大。
「龍愛量子」被警方查處了,但是很多投資者考慮最多的就是自己投進去的錢還能拿回來嗎?近日,龐氏騙局快訊獲悉,安徽省合肥市的梁文生就通過下面的方式拿回了36850元的投資款。
2017年5月份,王榮國告訴同學梁文生自己加入了龍愛量子公司,並參與該平臺購物送積分送股權理財活動,龍愛量子產品包含項鍊、眼鏡等,並鼓動梁文生通過其購買相關龍愛量子產品。
2017年5月13日至7月13日期間,梁文生在王榮國極力推薦及鼓吹下,先後八次通過微信、支付寶及銀行卡轉帳等方式向梁文生共支付38250元。
由於「龍愛量子」平臺關閉停止返利,梁文生沒有收到任何龍愛量子產品,也沒有收到任何退款。後梁文生發現王榮國對其宣稱是虛假宣傳後,多次索要已轉款項但均遭拒絕。為拿回投資款,梁文生將王榮國告上法庭。
庭審中,梁文生提供了微信轉帳記錄、支付寶轉帳記錄、銀行帳戶支出交易明細證明自己通過微信等方式向梁文生轉款38250元。
在庭審中王榮國稱,收到梁文生38250元後全部轉給了段小燕,現在錢在龍愛量子公司,自己沒有拿一分錢,不承擔責任。
2018年3月2日,合肥市肥東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肥東縣法院)認為,王榮國收取梁文生38250元,但沒有證據證明梁文生沒有收到所許諾的分紅。王榮國行為已構成不當得利。
最終,肥東縣法院判處王榮國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梁文生款38250元。
一審法院宣判以後,王榮國不服該判決,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合肥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撤銷原判,駁回梁文生的訴訟請求。
王榮國稱,「梁文生認為有利可圖,通過自己向龍愛量子平臺購買產品,收到款項後,如實支付給了龍愛量子平臺,有轉帳記錄為證。2017年6月24日,梁文生轉給自己3400元,明確備註用於龍愛量子升級2星。通過龍愛量子發送的信息可以看出,梁文生已經成為龍愛量子的會員,並且梁文生本人也介紹了其妻子與女兒加入了龍愛量子,這些都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只是代理關係,不是不當得利關係。」
王榮國還稱,自己從來沒有承諾過給梁文生分紅,分紅是龍愛量子平臺承諾的,一審認定給梁文生承諾分紅與事實不符。2017年7月25日下午,梁文生曾經收到龍愛量子的分紅1400元。梁文生報案時也承認曾經收到過龍愛量子的分紅。
王榮國的律師稱,「在一審庭審中,法院僅根據王榮國無法提供梁文生已經取得分紅的證據,就否定梁文生收到分紅的事實,就認定自己構成不當得利,顯然認定事實錯誤。另外,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王榮國和梁文生只是委託關係,梁文生僅僅是幫助王榮國將款項匯入龍愛量子公司,龍愛量子也確實給予了梁文生分紅,由此可見王榮國不構成不當得利。」
二審期間,王榮國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證據的複印件,證明自己將梁文生的錢轉給段小燕,段小燕也為王榮國在龍愛量子註冊了帳戶,段小燕將分紅1400元轉給梁文生。梁文生也承認收到1400元,但並非是分紅,而是王榮國說是積分兌換的現金。自己也沒有取得龍愛量子平臺的註冊帳戶。
合肥中級法院認為,王榮國收取梁文生38250元,稱其代理梁文生向「龍愛量子公司」的網站申請註冊帳戶,並稱註冊帳戶之後「可購物也可分紅」。是否成立,現分析如下:
首先,王榮國並非「龍愛量子公司」及其網站的工作人員,亦未提供證據證明「龍愛量子公司」及其網站委託王榮國招收「註冊者」或者代收相關費用,且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已代梁文生在「龍愛量子公司」的網站上註冊了「可購物也可分紅」的帳戶。
其次,梁文生未實際取得(購買)龍愛量子公司網站的相關產品。因此,僅憑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王榮國所稱的代理事項具有真實性。故王榮國辯稱自己收取梁文生的款項系代理行為且已履行了代理義務,依據不足,本院對此不予採信。
另,二審期間,王榮國提供證據證明已經向梁文生支付1400元,應予扣除,故王榮國還應返還梁文生36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