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清代的經濟史,就必須要和田土聯繫在一起,衡量田土的標準就必須要搞清楚計量方法。我國自秦漢以來,一直用「畝」、「頃」作為田土的計量單位,但是各個朝代規制不一,存有不小的差異。清代因相關資料較多,這為我們了解當時的計量情況提供了不少的依據。
清代田土的計量規制,基本沿襲明代。《明史·食貨志》載:「凡田以近郭為上地,迤遠為中地、下地。五尺為步,步二百四十為畝,畝百為頃。」清順治十二年(1655),戶部鑄弓頒行天下,「凡丈地,五尺為弓,二百四十弓為畝」,這裡的「弓」和明代的「步」同意,故統稱為「步弓」。
朝廷頒布步弓,主要是為了清查田土,徵收賦稅。但是,由於各地的土地肥瘠程度以及其他種種原因,戶部頒布的步弓尺並不能完全統一貫徹。康熙初年,在山東、直隸做過地方官的黃六鴻說:「聞中州丈步弓五尺為一步,吳中六尺為一步,或尺數不同,熟照原頒久用為準。」也就是說,雖然朝廷頒布了統一的丈量標準,但地方官仍然以當地的舊例辦。
從清代的情況來看,北方的通用畝積一般比官制畝為大。而南方各省因為種植水稻,土地效益大,畝產量高,統治者為了榨取更多的賦稅,對畝的計算是很苛刻的。上面黃六鴻說「吳中六尺為一步」,而朝廷規制是「五尺為一步」,表面看,似乎江南地區的畝制大於官畝。
其實不然,江南地區的「尺」為蘇尺,只有戶部尺的八寸。如此算來,還不到五步,僅有4.8步。實際上,江南很多地區的每畝田土都不足二百四十步,少的僅有七折八折,比國家規定的畝數要小多了。
據學者研究,清初的浙江畝積略小於今天的市畝,至於具體縮小多少,各地很不一致。如桐鄉縣約為今畝的86.4%,崇德97.8%,歸安、烏程87.7%,嘉興、秀水90%。只有平湖稍有不同,為112.1%。上面列舉的僅是嘉興、湖州二府的部分情況,就浙江全省而言,情況就更複雜了。
在直隸、山東、河南以及江蘇、安徽北部的一些州縣,卻廣泛存有大畝制。所謂「大畝」,即相對於小畝而言。大體來說,小畝是朝廷規定的畝制,大畝則為當地通行的畝制。區別大畝、小畝的本意是依照土地肥瘠,合理徵收賦稅的一種德政。
不過,具體的標準各地又不一樣,因此差距較大。《廣平府志》中就說:「每大畝一畝,折該小地一二三畝至七八畝不等。」不過總體來說,大致以三四小畝之間折合一大畝較為普遍。如直隸武清縣,以七百二十步為一大畝,河南陝州以「民小地三畝合大地一畝」。甚至關外的盛京地區,也是這個標準。
在計算土地時,很多州縣還根據肥瘠高下,而訂出不同的標準。河南的武陟縣,凡田地240步為1畝,平沙地480步為一畝,堆沙地720步為1畝;安徽懷遠縣,中上地每2畝折大地1畝,中地每3畝折大地1畝,下地每4畝折大地1畝,荒地每6畝5分折大地1畝。北方地區的大畝制,有的一直沿用到民國以後,才逐漸被廢棄。
在我國南方各省的廣大農村中,民間還普遍流行一種以產量大小來計算田土面積的方法。如江西地區所謂的百畝者,是以每歲可獲得百石計,即以一石的產量為一畝,不論土地多寡。由於各地田土情況不一,所以折合成畝數就會不同。
可以看出,清代各地流行的田土計量方法極其複雜,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除了我國地域廣闊,各地習俗傳統千差萬別以外,應該說與封建制度下地域間的封閉性有著重要的關係。但有一點大致是可以明確的,那就是官府每年所徵收的賦稅不會受到影響,只不過貪官們可以利用其中的計算方法,更好地剝削廣大的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