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三贖基督」, 它是門徒會的另稱,也叫「三贖教」、「蒙頭教」或「二兩糧教」,是陝西耀縣(今耀州區)農民季三保冒用基督教名義,在1989年而創立的一個邪教組織。之所以稱作「三贖基督」,是季三保為了神化自己而自封的,因為按照《聖經》的說法,對人類的第一次救贖為挪亞,第二次救贖是耶穌,而季三保則以「第三次救贖」為幌子,通過盜用《聖經》內容,宣稱自己是「神的替身」,是「道成肉身的基督」,並化名為「先知」和「三贖」等,誘導信徒對他的「三贖基督」,要視若神明、奉為圭臬。
根據相關資料證實,「三贖基督」門徒會邪教不僅危害多多、惡貫滿盈,而且組織嚴密、行動詭秘,具有很強的反偵查意識,其社會影響非常之惡劣。譬如,他們為了掩人耳目和逃避打擊,其組織內部制定有嚴厲的教規和懲戒條款,用於約束其教徒信眾的言行舉止,其中就有,七個組織機構分別以A、B、C、D、E、F、G為聯絡代號,統一實行自垂直領導,但只準上級同下級聯繫,嚴禁下級主動聯繫上級,且「活動通常化整為零,晝伏夜出,接頭通話使用暗語」,見面時一律以兄弟姐妹或化名相稱,既不準打聽對方的真實姓名,也不準對活動有關情況留下任何文字記錄。
也許正因為如此,季三保在1992年3月被捕入獄之後,其先前圈定的「十二門徒」,仍能秘密串通繼續開展地下活動,即使季於1997年出獄後在一起車禍中死亡,仍不乏信奉「三贖基督」的繼承人,並且在第二任繼承人蔚世強於2001年5月因患肝癌死亡,第三任繼承人陳世榮也於2005年被判處13年有期徒刑,同時一大批骨幹分子均受到依法懲處的情況下,仍有門徒會人員對「三贖基督」頂禮膜拜,以身試法,全國幾乎每個省份都有「三贖基督」追隨者,巔峰時期甚至超過50萬人。
然而,邪教終歸是邪教,它欺世盜名、禍國殃民,肆意挑戰法律,必受法律制裁。儘管「三贖基督」門徒會邪教組織很嚴密、行動很詭秘,但「再狡猾的狐狸也躲不過好獵手」;縱使「三贖基督」追隨者再會反偵查,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總逃不脫法律的「利劍重錘」。 因為這些年信奉「三贖基督」的門徒會成員,由於無視法律、痴迷邪教,涉嫌違法犯罪,遭遇法律「利劍重錘」的,可以說屢見不鮮、俯拾即是。下面,便是近年來各地官方媒體公開報導的若干典型案例。
——2002年1月,甘肅省臨洮縣警方成功破獲一「三贖基督」門徒會邪教組織,為首分子及骨幹分子受到法律懲處。另外,在2001年末,該縣還專門在站灘鄉召開了幹部群眾大會,對信奉「三贖基督」的骨幹分子公開依法處理,當場揭露了這個邪教組織謠言惑眾、騙取錢財、誤人害命的罪惡事實,使與會幹部群眾深受教育。
——2005年3月17日,江西省瑞昌市桂林派出所接到報告,該市桂林街道辦事處村民董某家中有「三贖基督」門徒會成員正在進行聚會。通過會同縣國保大隊立即出警,現場查繳教會會旗1面、經書2本、禱告詞1份,並依法對董某等10人做出相應處罰。經查實:董某於1996年接受退休工人周某的傳教「洗禮」,加入該邪教組織,周封董為「執事」,爾後董某將這個邪教教義,又傳給本村村民幸某等9人,並由董某經常聯繫教徒在自己家或幸某家組織聚會活動。
——2006年5月至9月份,全國各地公安政法機關陸續展開了清理「三贖基督」邪教組織的行動。據悉,「三贖基督」於1995年被國家認定為邪教組織,當年曾在四川、湖北、湖南、貴州等重災區進行打擊,一大批骨幹分子被判刑7至15年的徒刑。最近一段時間許多骨幹成員刑滿釋放,回到社會後不思悔改再次大力發展該組織,目前已蔓延到全國各地。(參見2016年9月27日新華網:《「門徒會」邪教涉嫌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犯罪案件揭秘》)——2007年1月,由山東省煙臺市招遠市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的「門徒會」 邪教骨幹成員鄒勝全、李新華、劉貴長,被招遠市人民法院依法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和8年。這是煙臺市公安打擊處理的首例利用「門徒會」這一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案件。
——2010年3月25日,雲南省玉溪市華寧縣委防範辦牽頭,縣公安國保大隊、通紅甸鄉黨委防範辦和派出所組織幹部8人,深入到鄉小得勒村委會長田小組和大龍樹村委會大平地小組,對唐某某、王某某等6名「三贖基督」門徒會邪教成員宣傳有關法律法規,開展警示教育,重點宣傳《刑法》有關條款和《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有關內容等,促使他們認清邪教危害,自覺遠離邪教組織。
——2011年11月6日,雲南省迪慶州維西縣法院審理判決一起利用邪教組織、以封建迷信破壞法律的犯罪。該邪教組織首要分子漢建平是維西縣登鄉人,從1999年10月起,以自己家為集會中心的建立「門徒會」,並在鄰近鄉社四處發展教徒,參與人數達200多人。漢建平自任「總執」,設有11個分會點,10名「執事」。該教會組織嚴密,每年集會一次,分會點本月向漢建平匯報活動情況。經審理,漢建平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
——2012年7月6日,河北省承德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根據秘密力量報告,在下板城派出所和縣巡警大隊的配合下,在八家鄉八家村取締一門徒會邪教組織的聚會點。當地門徒會骨幹分子組織者張某某被當場抓獲,並查獲「三贖基督」見證材料15頁、會旗1面、《聖經》1本。經詢問,張某某交待了以信奉「三贖基督神」能好病保平安為由,於2012年再次參加「門徒會」邪教組織,多次在本村進行「傳福音」活動,並組織本村信徒在家進行守安息日聚會活動的違法事實,張某某當日被行政拘留。
——2013年12月2日,陝西省橫山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民警在深入基層走訪中獲悉,該縣橫山鎮元坪村有門徒會信徒搞「傳福音」宣傳,通過迅速展開摸排調查,於當日將正在元坪村牛某某家宣傳的5名「門徒會」信徒當場抓獲。經查實,張某某(系教點主執士)帶領範某某(系教點配執士)、張某某(系教點配執士)、閆某某(系教點配執士)、段某某等4人涉嫌挨家挨戶從事邪教宣傳活動,當日,該縣公安局對其中事實清楚的2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處罰,並就此進一步展開深挖打擊行動。
——2014年11月7日上午,陝西省榆林市榆陽區法院公開宣判了「門徒會」組織成員高榮東等6人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案件。經審理,被告人高榮東、馬德、徐懷東、屈德飛、高建龍作為「門徒會」邪教組織的骨幹分子,積極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被告人張玉軍因信奉「門徒會」邪教被行政拘留釋放後,仍頑固不化,積極參加「門徒會」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六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遂根據6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輕重,依法判處高榮東有期徒刑6年,其他5人分別被判處5年至3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4年9月15日,湖北宜昌市遠安縣公安局洋坪派出所成功取締一個邪教窩點。該組織信奉「三贖基督」,教會主要負責人是羅某,教徒共有4名成員,均是年歲較高的老年婦女,長期非法聚會,相互傳播「各自見證經驗」,經常宣揚「信教後不吃藥、能治病、吃生命糧」等「三贖基督」邪教組織歪理邪說。
——2014年6月6日 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警方通過精密部署,成功抓獲15名「門徒會」邪教成員,並繳獲部分傳播邪教歪理邪說工具。這15名邪教成員中,12人被刑事拘留,3人被行政拘留。經查,該邪教組織利用晨練、傍晚鍛鍊時間,在東勝區部分公共場所公開聚集,打著「傳福音、治百病」的幌子,呼喊「奉主名,行異能、賜米麵、賜糧油水」等口號,通過擴音設備播放「靈歌」,以跳「天堂舞」健身的形式,引發群眾圍觀。
——2014年8月19日下午15時許,榆林市米脂縣橋河岔派出所接到報警稱:轄區河岔村有兩名操本地口音婦女正在挨家挨戶進行邪教宣傳活動。接警後,米脂縣橋河岔派出所迅速出警,當場搜獲宣傳記錄單1張,宣傳所用手機1部,存儲6.48G視聽宣傳資料內存卡1張。經審查,這兩名婦女對散發邪教宣傳單,大肆鼓吹「三贖基督神」能給人治病趨災,送福送平安,煽動當地群眾信奉「三贖基督」邪教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當日,被公安縣公安局均處以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
——2015年4月20日,山東德州平原縣人民法院公開判處一起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件,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3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趙某某、魏某某、鄒某某、張某某在明知「門徒會」已經被有關部門取締的情況下,仍然在「門徒會」中任職,多次組織非法聚集,積極發展教徒,5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參見2015年04月24日德州新聞網:《平原判處一起邪教組織犯罪案》)。
——2016年2月2日,寧夏西吉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門徒會」邪教案,薛榮華、李金輝等18名信奉「三贖基督」門徒會邪教成員因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一審判處8個月至3年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等不同刑期或免於刑事處罰。此次宣判,薛榮華、李金輝等7名主犯被判處3年至3年6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韓彩鳳、王俊梅等7名從犯被判處8個月至1年有期徒刑、緩刑等不同刑期,並處罰金;黨克信等4名從犯免於刑事處罰。在宣判後,18名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
——2016年6月28日,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對趙保樂、肖仁祥等15人組織、利用邪教組織進行邪教活動,破壞國家法律實施一案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分別依法判處趙保樂、劉大林、肖仁祥、蔡加園等13名邪教成員4年到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3000元到20000元不等的罰金;依法判處蔣宗海、安文芬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同時,對被告人進行「三贖基督」邪教活動獲取和使用的贓款、贓物、作案工具等,均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事實證明,「三贖基督」所鼓吹的「信三贖,神護佑」,「再大災難不用怕,信主信神就能行」等歪理邪說,不僅不可信,而且不能信。從整個「三贖基督」門徒會邪教這些年的所作所為,以及頻繁遭受各地依法嚴厲打擊的若干典型案例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邪教違法犯罪,同樣要受法律的嚴厲制裁。只要是法律所不允許、法律條文明令禁止的,無論是誰觸犯法律,也無論其情節輕重,都逃不脫法律的「利劍重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