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個月來,關於湘江水質問題甚至整個湘、資、沅、澧和洞庭湖水質問題的報導較多。有些報導還引起了湖南省委、省政府甚至中央、國務院有關領導同志的高度重視,他們為此或作出重要批示,或派中央電視臺記者前來採訪,這對推動湖南省環境保護工作產生了積極的作用。
如何正確評價湘江水質
湘江是湖南的母親河,是一條好河。如果從總體上評價湘江汙染的現狀,大體可以這麼說:近20年來,湘江的重金屬汙染大大減輕了,而城市生活汙水和農村面源汙染加重了;湘江幹流上遊至中遊的汙染程度有所加重,中遊至下遊逐步有所減輕;湘江正在以工業汙染為主逐步轉變為工業、農業、生活汙染多樣化複合型汙染,即有機型汙染為主。而應對和解決有機型汙染的難度要比應對和解決重金屬汙染的難度大得多,這是我們在當前和今後相當一段時間需要高度關注並採取綜合措施加以解決的問題。
對於有媒體報導說今年4月長、潭、株、衡4市以及衡山縣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質只有衡山縣城達標,其他4市都是不合格的,對此,有待再去核實。但我獲得的報告卻是今年1~4月,這4市飲用水源水合格率,長沙為96.4%,超標項目為大腸菌群;株洲合格率為93.1~100%,只有2月份二、三水廠兩個測點因受白石港的影響,合格率為89.3%;衡陽市和湘潭市分別為96.4%和92.6%。但某些媒體報導的資料來源,也不知道提供資料的是如何監測布點的,用的什麼監測方法,提供資料者本身對所謂「達標」、「達標率」、「合格」等概念是怎樣理解的?
近些日子,又有一條新聞:4月份湖南省主要江河重點水域監測達標率僅19.5%,這使我看到了一個問題,那就是:當前我們許多人對國家的監測技術規範、對國家於2002年6月1日起執行的新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以及水質評價方法等法規和技術知識缺乏了解,而環保部門的宣傳解釋工作又做得很不夠,因而就發生了上述這些問題。
現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我們現在執行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這個標準於2002年4月28日發布,2002年6月1日開始實施。正式文本右上方有一句話「代替GB3838-88,GHZB1-1999,」意思是2002年6月1日開始執行的這個標準是對1988年、1999年兩個標準的修訂和調整。在《標準》的前言中說明了《地面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3)為首次發布,1988年為第一次修訂,1999年為第二次修訂,本次為第三次修訂。說明這一點很重要,它的重要在於,環境標準是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由國家適時調整修訂的。所以「達標」這個概念不是一成不變的。上世紀80年代、90年代「達標」的水,同樣質量的水到2002年、2003年也許又算不達標了。達標不達標是一回事,水環境質量是好轉了還是惡化了,是與所謂「達標」有關聯但又不完全相同的一回事。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制訂在指導原則上有兩條:即以保證飲用水水源水質為中心,以實現水域功能分區要求為原則。體現高水質類別高標準保護,低水質類別低標準保護。
「GB3838-2002」在「水域功能和標準分類」中寫道:「依據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按功能高、低依次劃分為五類」,「不同功能類別分別執行相應類別標準值」,「同一水域兼有多類使用功能的,執行最高功能類別對應的標準值」,「實現水域功能與達標功能類別標準為同一含義」。特別還有一句話很重要,在《範圍》一項(1.2)末尾「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執行相應的專業用水水質標準」一語是原國家標準中所沒有的,而是這次修訂時加進的。
正確理解上面的兩條原則以及這些說明文字很重要。據我理解是:
1、水環境保護堅持以人為本,必須以保證飲用水源水質為中心。
2、地面水的資源屬性是多方面的,不光是供人飲用一項,它還有維護水生生物系統的生存繁衍的功能,還有用於工農業生產(包括交通運輸)、文化娛樂、旅遊觀光等多種用途。所以必須進行水域功能分區,不同功能類別分別執行相應類別的標準值,而以保護飲用水最為優先。
3、從以上兩點可以再引出如下看法:①撇開水功能類別談水質達標或者不達標是不正確的,認為凡是超過Ⅲ類的水就是不達標的水也是不對的。②把某個因子是Ⅳ類、Ⅴ類而簡單地把該整個水域的水質判定為Ⅳ類或Ⅴ類,這種「株連九族」作法是不符合「GB3838-2002標準」的水質評價方法的。現在反映水環境監測結果的表述值得進一步改進。
水環境信息發布必須依法規範。關於第一點看法應當好理解,比如現在大量江段沒有被劃為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水域,這些江段的水可以作為工農業用水,能進一步改善當然好,但按目前功能分區它達到Ⅳ類或Ⅴ類水功能類別就可以了。目前一些媒體不分水域功能分區以各類監測斷面作分母,以達到Ⅲ類標準的斷面數作分子,以此得出湘江水質達標率很低的結論是不科學的。我們沒必要用非常乾淨的地面水來養魚,因為那樣會造成「水至清,則無魚。」以上道理是明白易懂的。因為目前全國地表水水域功能分區尚未全部完成(湖南省人民政府早已批准公布了水域功能區劃),所以國家原則上要求地面水最低要達到三類標準。但從全局、從長遠、從自然規律和經濟學觀點看,長期這樣要求既不現實,也不科學,而且很不經濟。這裡順便提到,有的媒體在報導「地表水分類的說明」中自己加進一些話,比如在Ⅰ類後面加上「水質很好」,在Ⅱ類後面加上「水質良好」,在Ⅲ類後面加上「水質尚可」,在Ⅳ類後加上「水質不好,已受輕度汙染」,在Ⅴ類後面加上「水質很不好,正受重度汙染。」這些話雖然並不出格,有的出版物也有過這樣的說法,筆者的出發點雖是好的,但作為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組成部分的國家標準文本的說明中,並沒有這些文字,加這些話也不符合水域功能和標準分類的原意。任何事物好與不好都是相對的。我們總不能由這些文字得出一個推論:讓水質很不好,已受重度汙染的水去灌溉農田。事實上,重金屬嚴重超標的水是不宜灌田的;另一方面,又並不要求用很清徹很乾淨不帶任何泥沙、懸浮物的水去灌田,那樣並沒有什麼好處。世界上第一大河流尼羅河在亞斯文水壩建成以後,大壩下遊的農田因為不能獲得過去尼羅河肥沃的泥沙,而普遍減產就是一例。
關於標準值和水質評價
「GB3838-2002標準」《前言》談得很明白:「本標準項目共計109項,其中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24項,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5項,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80項。」與「GHZB-1999」相比,基本項目增加了1項(總氮),刪除了3項(亞硝酸鹽、非離子氨和凱氏氮),調整為補充項目5項(略),修標的7項(略),增加特定項目40項(特定項目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選定),刪除了湖泊水庫特定項目標準值(其他歸併在本標準中———引者注)。
與1999年標準相比較,2002年標準對幾個項目的Ⅰ、Ⅱ、Ⅲ類水要求嚴了,比如氨氮、鉛、高錳酸鹽指數(CODmn)。氨氮標準值嚴了的原因,是為了保護所有的水生生物,體現自然保護區對水質的高標準要求,也是為保護飲用水源地。氨氮雖然沒有毒,但濃度大了給自來水廠處理帶來困難。對鉛汙染控制嚴了,一則因為目前國內大量兒童體內鉛超標;二則因為在自來水廠這個環節很難把它除掉。對高錳酸鹽指數的控制更嚴的原因大家都知道,它是大量耗氧致使水質下降的主要物質,同時也是為了保護人體健康和保護飲用水源地。
這裡需要特別提到關於水質評價問題,在「GB3838-2002」有關水質評價部分寫道:「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應根據應實現的水域功能類別,選取相應類別標準,進行單因子評價,評價結果應說明水質達標情況,超標的應說明超標項目的超標倍數。」這是水質評價方法的重大變化,也是目前社會各方面對水質類別變化和「達標與不達標」難以理解的關鍵問題。
過去的評價辦法是只要特指必須達標的10個項目達標,其他項目有80%達標了,即承認該水域的水質已經達標。而現在執行的評價辦法是基本項目(24項)+補充項目(5項)+特定項目(自行選擇),只要一項不達標即不能認定為全部達標。這就是前面引文中的「單因子評價」的原意。據我們理解,「單因子評價」就是「逐項評價」,就是「一個也不能馬虎,一個也不能放過」,沒有達標就如實認定沒有達標。這種評價辦法說明國家對水質的要求更嚴了,這就是有些同志提出的「怎麼一夜之間湘江和洞庭湖的水質全部下降了」的原因所在。當然,洞庭湖的水為什麼突然由過去的Ⅲ類變為了現在大多為Ⅳ、Ⅴ類,也與這次水質標準修訂有關,需要用大量的篇幅才能說清。總之,「單因子評價」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達標」庸俗化、低標準化,以維護國家標準的嚴肅性。但是,「單因子評價」決不應該理解為等同於「一票否決」,它要求的是通過一個一個因子分析化驗鑑定,如實地得出水質達標率。所以評價方法特別規定了:「評價結果應該說明水質達標情況,超標的應說明超標項目和超標倍數」,這樣把水質情況如實向社會公布,更能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比籠統說水質是幾類更好些。可是在現在的實際操作中,許多同志把「單因子評價」與「單因子否決」混同起來,把某一個或幾個因子超標幾類與整體水域水質屬幾類等同起來了,這就使得所謂水功能分區公布的水質類別與水質達標率變成了互相矛盾的東西。舉例說,如果有人提出:有時飲用水源水出現了Ⅳ類,而劃定為工業用水區的水質要求也是Ⅳ類,而水質又達標了,那麼此Ⅳ類與彼Ⅳ類有什麼不同?你怎麼回答呢?你總不能說成達標了Ⅳ類和未達標的Ⅳ類吧!也不能說有一個飲用水源水的Ⅳ類和工業用水的Ⅳ類吧!在這種情況下,你的所謂達標率又有誰信呢?這個問題早在2002年4月在張家港召開的一個座談會上就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對於這樣一個爭論了好久的技術問題,是該進一步研究的時候了。
正確的評價結果,除了要有正確的評價方法以外,還要有正確的操作規程和分析方法來保證。監測斷面的設置,要有明確的目的性,不能愛設在哪裡就設在哪裡。作為一個斷面,就是把一條河流「橫斷」,採樣要在河流的左岸、右岸、河中都採,水的表面、中層、下層都採(左、中、右、上、中、下);化驗分析方法從時間、用什麼儀器、用什麼方法都有嚴格規定。分析結果糾紛還有技術裁定機構和機制,比如《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就賦予了省環保監測中心站在本省範圍內的終結技術仲裁權。可是現在這方面還有不少問題,比如監測點位設置不合理,目的不明確,比如採樣方法不正確(石油類怎麼採樣就是一個全國性解決不好的問題),比如使用的分析方法不統一,儀器設備不一樣等等,特別是大量縣級環境監測站的儀器設備還要大量投入才行。不然百萬分之一(克/升),千萬分之一(克/升)的分析就得上市裡、省裡來分析。
過去幾十年時間內,環保部門對湘江汙染的注意力,一直重點放在重金屬汙染方面,這無疑是對的。但是近年來,湘江的水汙染正在轉型,已成為重金屬和有機物的複合汙染。世界上都認為解決有機汙染比解決工業汙染的難度大得多。因為它涉及千家萬戶,因為它涉及調整治汙政策,因為它涉及要建設數量很多的環保工程。這一點,我認為必須真正高度注意。
(中國環境報 作者:湖南省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 傅玉輝 )1項(總氮),刪除了3項(亞硝酸鹽、非離子氨和凱氏氮),調整為補充項目5項(略),修標的7項(略),增加特定項目40項(特定項目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選定),刪除了湖泊水庫特定項目標準值(其他歸併在本標準中———引者注)。
與1999年標準相比較,2002年標準對幾個項目的Ⅰ、Ⅱ、Ⅲ類水要求嚴了,比如氨氮、鉛、高錳酸鹽指數(CODmn)。氨氮標準值嚴了的原因,是為了保護所有的水生生物,體現自然保護區對水質的高標準要求,也是為保護飲用水源地。氨氮雖然沒有毒,但濃度大了給自來水廠處理帶來困難。對鉛汙染控制嚴了,一則因為目前國內大量兒童體內鉛超標;二則因為在自來水廠這個環節很難把它除掉。對高錳酸鹽指數的控制更嚴的原因大家都知道,它是大量耗氧致使水質下降的主要物質,同時也是為了保護人體健康和保護飲用水源地。
這裡需要特別提到關於水質評價問題,在「GB3838-2002」有關水質評價部分寫道:「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應根據應實現的水域功能類別,選取相應類別標準,進行單因子評價,評價結果應說明水質達標情況,超標的應說明超標項目的超標倍數。」這是水質評價方法的重大變化,也是目前社會各方面對水質類別變化和「達標與不達標」難以理解的關鍵問題。
過去的評價辦法是只要特指必須達標的10個項目達標,其他項目有80%達標了,即承認該水域的水質已經達標。而現在執行的評價辦法是基本項目(24項)+補充項目(5項)+特定項目(自行選擇),只要一項不達標即不能認定為全部達標。這就是前面引文中的「單因子評價」的原意。據我們理解,「單因子評價」就是「逐項評價」,就是「一個也不能馬虎,一個也不能放過」,沒有達標就如實認定沒有達標。這種評價辦法說明國家對水質的要求更嚴了,這就是有些同志提出的「怎麼一夜之間湘江和洞庭湖的水質全部下降了」的原因所在。當然,洞庭湖的水為什麼突然由過去的Ⅲ類變為了現在大多為Ⅳ、Ⅴ類,也與這次水質標準修訂有關,需要用大量的篇幅才能說清。總之,「單因子評價」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達標」庸俗化、低標準化,以維護國家標準的嚴肅性。但是,「單因子評價」決不應該理解為等同於「一票否決」,它要求的是通過一個一個因子分析化驗鑑定,如實地得出水質達標率。所以評價方法特別規定了:「評價結果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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