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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0 騰訊網

漢中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關於公開徵求《漢中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修改意見的公告

2020年12月29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漢中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根據《漢中市地方立法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現將《漢中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及其說明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並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於2021年2月7日前以信件、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請註明姓名及聯繫方式)反饋給漢中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電 話:

0916-2626100

傳 真:

0916-2626456

電子郵箱:

fgwfgk2626100@126.com

通訊地址:

漢中市漢臺區民主街63號 漢中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科 (郵編:723000)

漢中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1年1月8日

《漢中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

01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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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養,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建設文明漢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恪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權利和自由,體現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工作機制】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社會共治、獎懲結合、系統推進的原則,實行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群眾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領導機構】市、縣(區)委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其所屬的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評估考核等工作。

第五條 【政府和基層單位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積極開展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傳播文明理念,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六條 【公民權利義務】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勸阻、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和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國家工作人員、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02

文明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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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國家觀念】公民應當牢固樹立國家觀念,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積極參與愛國主義教育實踐活動,尊重、愛護並正確使用國旗、國徽,規範地奏唱、播放和使用國歌。

第八條 【城市觀念】公民應當維護城市文明形象,積極支持和參與本市依法組織的重大活動,注重文明禮儀,配合相關管理措施,參與相關服務保障工作;傳承和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和弘揚城市精神,保護漢中歷史文化名城。

第九條 【道德規範】公民應當積極踐行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以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裡互助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以愛國奉獻、明禮遵規、勤勞善良、寬厚正直、自強自律為主要內容的個人品德。

第十條 【倡導弘揚正氣的行為】支持和鼓勵下列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參加搶險救災救人,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二)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三)積極參與文化教育、生態環保、公共服務、社會治理等志願服務活動;

(四)積極參與扶貧、濟困、扶老、助殘、救孤、助學、賑災、生態環保、社會治理、義務勞動等志願服務活動;

(五)拾金不昧,主動歸還他人失物。

第十一條 【遵守文明公約】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遵守《漢中市市民文明公約》,個人和集體不得損害他人和集體的合法權利和自由。

第十二條 【公共衛生行為規範】在維護公共衛生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維護公共場所乾淨、整潔,嚴禁非法製作及掛置宣傳廣告物品;

(二)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設施;

(三)保持公共廁所衛生,文明如廁;

(四)保護飲用水水源地衛生安全,嚴禁危害水體、妨礙市容的行為;

(五)減少廢水、廢氣、粉塵、煙霧、噪聲及光化學等汙染物排放,推動垃圾分類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加快節水節電節能、垃圾分類管理。

(六)在公共場合自覺遵守禁止吸菸的規定;

(七)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八)患有傳染病時,配合檢驗、隔離治療等防治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九)全面禁食、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十)不亂丟垃圾、不亂排汙水、不隨地吐痰;

(十一)其他維護公共衛生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公共秩序規範】在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著裝整潔,儀表端莊,不得在公共場所赤裸身體,不得隨地大小便;

(二)言行舉止得體,不大聲喧譁、不爭吵謾罵、不推搡打架、不損壞樹木、不臥躺公共座椅;

(三)等候服務依次排隊,出入通行有序禮讓;

(四)乘坐電梯先下後上,乘坐自動扶梯靠右側站立,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

(五)娛樂、健身時合理使用場地、設施、設備,避免幹擾他人;

(六)在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控制手機及其他電子設備音量;

(七)工地施工,商住樓、居民樓等建築施工應在規定時間內工作,不得影響他人正常休息;

(八)其他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出行與交通安全規範】在文明出行和維護交通安全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乘坐公交車時,排隊候車,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弱、幼、殘、孕讓座。

(二)行人按照道路標識、標線、交通信號燈指示等通行,不闖紅燈,不亂穿馬路,不翻越交通隔離護欄;

(三)堅持低碳出行,保護環境,愛護共享單車,應將共享單車停放在指定停車區域;

(四)駕駛車輛不隨意變道、掉頭,不亂鳴笛,注意禮讓行人和非機動車,禁止向窗外拋擲雜物;

(五)駕駛車輛應低速通過積水路段,防止積水濺起妨礙他人;

(六)停放車輛不佔用無障礙停車位、盲道、小區消防通道等設施;

(七)計程車司機運營時,嚴禁發生客人上車不打表、下車不給票等行為,禁止拒載甩客和不經客人同意隨意拼車;

(八)其他維護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社區行為規範】在維護社區和諧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鄰裡之間互幫互助,友好相處;

(二)禁止高空拋物,不破壞綠化,不損壞公物;

(三)不佔用公用設施、公共區域和小區消防通道;

(四)依規飼養寵物,定期接種疫苗,拴繩遛狗,防止寵物傷人,懸掛銘牌,註明信息,及時處理糞便,不影響公共安全及衛生;

(五)控制家庭室內外活動噪聲,避免幹擾他人正常生活;

(六)車輛有序停放,電動車在指定位置充電;

(七)不在陽臺外、窗外、屋頂等空間懸掛或者堆放物品;

(八)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九)其他維護社區和諧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文明旅遊規範】在文明旅遊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尊重當地文化傳統、風俗習慣;

(二)遵守景區景點秩序,服從管理,排隊遵守秩序、不並行擋道、不高聲交談;

(三)保護文物古蹟,不在景區內亂刻亂畫;

(四)愛護景區公共設施、花草樹木,不亂扔廢物,維護景區環境;

(五)其他文明旅遊的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文明觀賞規範】在文明觀賞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在美術館、紀念館、博物館、科普場館、體育館、劇場等場館遵守觀賞禮儀,服從現場管理;

(二)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時尊重參賽參演工作人員和其他觀眾,文明喝彩助威,排隊有序入(離)場,人員擁擠時不推搡;

(三)愛護場館設施、展品,遵守關於拍照、錄音、錄像的規定;

(四)離開時隨身帶走垃圾;

(五)其他文明觀賞的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網絡行為規範】在維護網絡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文明互動,友好交流,理性表達;

(二)尊重他人權利,拒絕網絡暴力;

(三)文明用網,抵制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

(四)維護網絡安全,不破壞網絡秩序;

(五)從事網絡商務經營活動,要誠實守信;

(六)其他維護網絡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醫療秩序規範】在維護醫療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各項診療服務制度;

(二)尊重和配合醫護人員工作;

(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四)其他維護醫療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生活方式規範】在健康文明、綠色環保生活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節約水、電、煤、油、氣、糧食等公共資源;

(二)適量點餐、杜絕浪費,踐行「光碟行動」;

(三)用餐推行公勺公筷和分餐制;

(四)優先選擇步行、拼車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

(五)優先選用綠色節能工藝、技術、設備、設施;

(六)婚事新辦、喪事簡辦、其他喜慶事宜不辦。反對奢侈浪費,革除喪葬陋習,摒棄不良婚俗,提倡厚養薄葬、生態安葬、集體婚禮等;

(七)其他健康文明、綠色環保生活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鼓勵措施】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的特點,依法制定文明行為公約、守則。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居民公約、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鼓勵公民加強家風家教建設,促進社會文明。

03

實施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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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政府職責】市、縣(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維護管理公共服務設施,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年度計劃,編列財政預算,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二十三條 【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職責】市、縣(區)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工作,負責組織召集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督導、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受理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建議、投訴,定期對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通報。

第二十四條 【公共設施保障】市、縣(區)人民政府需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逐步完善下列設施:

(一)道路、橋梁、公共運輸工具、公交站牌、交通標誌標線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垃圾箱、垃圾收集、轉運、處理等公共衛生設施和環衛工人臨時休息場所;

(四)行政區劃、自然地理、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指位設施;

(五)廣告欄、宣傳欄等公益廣告宣傳設施和文明標識標誌;

(六)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設施。

第二十五條 【人大監督】市、縣(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邀請人大代表以及有關方面的代表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視察、檢查,聽取和審議有關單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報告並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各類教育機構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學內容,推進文明校園建設,營造尊師重教、崇志尚學的濃厚氛圍,鼓勵和表揚文明行為,培養師生的文明行為風尚。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的職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加強對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破壞公共環境秩序、損壞市政基礎設施、損毀園林綠地、侵佔共享交通工具、幹擾城市正常運行等不文明行為的監管和依法處罰。

行政執法部門之間需建立有關違法的不文明行為的證據收集、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機制。

在查處違法的不文明行為時,行政執法人員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聯繫電話等信息。對違法行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聯繫電話的,可按照相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的職責】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網絡安全監管、公共秩序維護,加強智慧交通建設,推動文明出行,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和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九條 【相關部門職責】住房和城市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日常行為管理範圍,及時制止相關領域的不文明行為,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相關部門職責】市場監督管理、發展與改革、商務等部門各負其責,加強協調配合,開展合法、誠信經營宣傳,制止不文明經營行為,依法高效處理各類糾紛,嚴肅查處欺詐消費者等違法經營行為。

第三十一條 【網信部門的職責】網信部門加強網絡文明建設,完善網際網路信息管理和監督機制,引導文明上網,監測網絡不文明行為,公安機關協助網信部門查處網絡信息傳播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窗口服務行業的文明行為規範】行政審批、公共資源交易、公用事業以及金融、郵政、通信、醫院、交通、賓館、商業零售等窗口服務行業應當制定優質服務標準和行業規範,將文明行為建立納入崗位目標責任制,籤訂崗位服務承諾書,提高服務效率,提升服務質量。

第三十三條 【對基層單位的要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各自工作日程,制定文明行為公約或者文明行為規範,推動基層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十四條 【宣傳教育引導】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建立媒體監督機制,宣傳報導文明行為,曝光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濃厚氛圍。各類廣告媒介發布主體均有義務刊播公益廣告,杜絕虛假廣告,倡導良好道德風尚。

第三十五條 【對共享交通工具的管理要求】共享單車、共享汽車租賃運營公司落實對車輛停放的管理責任,採取有效措施引導和規範用戶停車行為,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和不能使用的車輛,避免影響城市市容和交通安全。

04

鼓勵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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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文明創建】鼓勵開展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村鎮、文明社區、文明家庭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對創建活動中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褒獎。

第三十七條 【宣傳教育引導】市、縣(區)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各有關部門應當宣傳和倡導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文明範例,批評和譴責不文明行為。

鼓勵、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文明宣傳和文明創建活動。

新聞、宣傳、文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組織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積極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開展文明行為促進普法宣傳。

第三十八條 【鼓勵慈善行為】鼓勵和支持扶老、助殘、濟困、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動,保護慈善公益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事慈善公益活動表現突出的,有關部門可以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九條 【鼓勵見義勇為行為】鼓勵公民見義勇為,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被授予「見義勇為模範」「見義勇為英雄」等榮譽稱號的,享受同級勞動模範待遇;因見義勇為傷殘、犧牲的,本人或者遺屬享受相應生活補助和撫恤待遇。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在能力範圍內予以援助和保護。醫療機構對負傷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及時組織救治,不得推諉或者拖延。

第四十條 【鼓勵自願獻血行為】鼓勵符合條件的公民自願獻血,鼓勵公民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器官及組織的行為。尊重和保護捐獻人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為和人格尊嚴。對表現突出的獻血者和捐獻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 【鼓勵志願服務活動】鼓勵志願服務活動,將每年的3月18日設立為「文明行為促進日」。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志願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維護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並依照有關規定對表現突出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二條 【激勵措施】鼓勵用人單位在招聘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和聘用道德模範、文明市民、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

第四十三條 【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職責】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制定完善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建立居(村)民議事會、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禁賭禁毒會,開展移風易俗活動,倡導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鄰裡互助、勤儉持家等傳統美德,培育傳承優良家風家訓。

第四十四條 【便民設施保障】機場、車站、碼頭、醫療機構、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母嬰室、愛心座椅等便民設施。

第四十五條 【公共設施保障】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完善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體育、無障礙環境等公共服務設施,為單位和個人踐行文明行為提供保障。

第四十六條 【招募志願者】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可以招募文明行為義務勸導員、監督員、志願者,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不文明行為制止、糾正等工作。公民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行為人應當聽從勸阻,不得打擊報復勸阻人。

第四十七條 【考核評價】市、縣(區)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文明行為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與責任單位籤訂目標任務責任書,定期開展文明行為情況調查,並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

第四十八條 【信用懲戒】市政府建立不文明行為投訴處理機制和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推行以組織機構代碼、居民身份證號碼為識別基準的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制定統一的信用信息採集和分類管理標準,錄入受到褒獎的文明行為信息和受到處罰的不文明行為信息,實現信用信息數據共享,可納入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招錄招考審核,逐步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四十九條 【制度保障】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納入各自的管理規約、社團守則等,建立健全文明行為先進人物褒獎制度及其困難幫扶制度。

05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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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法律援引】發生本條例第二章規定的不文明行為,現有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實施的處罰】下列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實施: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從車輛上向外拋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集會、娛樂、廣場舞、健身等活動中噪聲過大,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每日二十時至次日八時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裝修活動,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轄區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屢教不改的,對組織者或責任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人、非機動車輛不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不聽從交警及文明交通志願者引導;亂穿馬路、翻越隔離欄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威脅、侮辱勸阻人、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依法追責。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員拒載、甩客,載客時故意繞道行駛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處罰】下列行政處罰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樓道、樓梯和人行道、樹木、電線桿、戶外管線及其他戶外設施上亂塗亂畫或者非法張貼、掛置小廣告、小卡片等宣傳物品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或者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口香糖、塑膠袋、果皮、紙屑等廢棄物,亂倒生活垃圾、汙水的,責令改正,並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從建築物、構築物向外拋擲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責任。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及市政公用設施、管線及其他設施和樹木上張貼、掛釘、塗寫、刻畫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清除,並按每處五十元,最高不超過五千元處以罰款;對指使塗寫、刻畫、張貼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散發廣告、傳單、卡片等宣傳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指使散發廣告、傳單、卡片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區域)吸菸的,責令改正,並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鎮規劃區公共綠地內折摘花木果實、踐踏草坪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負責賠償,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處賠償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規定,佔道擺賣商品或者從事維修、清洗等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鎮規劃區內,利用店鋪和攤點經營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本條例規定,共享單車運營公司超量投放或者未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單車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消防管理安全規定的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停放車輛或者放置其他物品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由消防救援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減輕與從輕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行政罰款處罰的,違法行為人通過自願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等方式,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罰款處罰,記入個人誠信檔案。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及各相關部門自行制定。

第五十五條 【行政責任】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管理權限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工作人員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未建立完善日常檢查制度的;

(三)未建立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查處制度或者接到投訴、舉報後不及時處理的。

06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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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阮濤 責編:孫崇政

來源:漢中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編輯:任悅 王玉恆 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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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能礦山建設規範》行業標準公開徵求意見
    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礦產保護監督司委託,丹東東方測控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牽頭制訂了《智能礦山建設規範》,現已完成徵求意見稿,並根據《自然資源標準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公開徵求意見。如有意見,請在自然資源標準化信息服務平臺在線填寫反饋意見,或將意見以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標準編制單位,截止時間2021年1月9日。
  • 可食用動物名單今起公開徵求意見 靴子即將落地
    可食用動物名單今起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徵求了36個中央部門、31個省級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意見,召開專題座談會,聽取相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產業界等專家學者的意見《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徵求意見稿)》今天(8日)開始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這意味著,爭論多日的哪些動物可食用問題將有定論。
  • 嬰幼兒配方奶粉新型食品添加劑-牛奶磷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衛生部《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辦法》規定,在食品添加劑新品種行政許可工作中,應當對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技術必要性和使用效果等情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受衛生部委託,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負責意見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 關於徵求化妝品中揮發性有機溶劑等禁限用物質檢測方法(徵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化妝品安全監管工作,規範化妝品中禁限用物質檢測方法,現對有關單位研究起草的化妝品中揮發性有機溶劑等禁限用物質檢測方法(徵求意見稿
  • 中國棒球協會關於《棒球場地照明系統 要求》團體標準徵求意見的函
    ,為保證該團體標準的科學性、實用性及可操作性,按照《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及《中國棒球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與棒球場地照明有關的科研、設計、施工、使用、管理、運營單位及專家結合自身組織機構的具體情況和經驗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請各有關單位及專家將修改意見或建議填寫《團體標準徵求意見表》,於2020年6月5日前回復至起草工作組。採用電子郵件回覆意見時,請在信件主題欄註明「棒球場地照明標準徵求意見」。
  • 《2019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為做好2019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廣泛凝聚社會共識,確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我局研究起草了《2019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19年3月26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 關於對《地理標誌產品 三原蓼花糖》地方標準草案徵求意見的函
    各相關單位和專家:   根據陝西省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安排,由吳起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編制完成了《地理標誌產品 三原蓼花糖》地方標準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請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並填寫徵求意見表,於2018年1月15日前反饋給起草單位。
  •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再次公開徵求《河北省運動營養食品生產...
    按照 「放管服」改革要求,為進一步促進市場主體活力和創新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局組織起草制定了《河北省運動營養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方案(試行)(徵求意見稿)》,於2020年9月2日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並經專家討論後,對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
  • 蛋白酶和磷酸肌醇磷脂酶c兩種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公開徵求意見
    食品夥伴網訊 12月25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對兩種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公開徵求意見。根據《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辦法》和《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申報與受理規定》,蛋白酶和磷酸肌醇磷脂酶C兩種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申請,其安全性和工藝必要性已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技術審查,現公開徵求意見。
  • 看守所法徵求意見:性犯罪和其他犯罪類型分押分管
    近日,公安部在官方網站發布了由其起草的《看守所法(公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公告顯示,為進一步完善刑事訴訟法律體系,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保證被羈押人員合法權益,公安部經深入調研論證、反覆修改完善,多次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地方公安機關的意見,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法(公開徵求意見稿)》。
  • 政策全文 | 國內首個黑水虻處理餐廚垃圾地方標準公開徵求意見
    北極星固廢網訊:北極星環保網獲悉,廣東省地方標準《黑水虻處理餐廚垃圾技術規範》正式開始公開徵求意見,該規範規定了黑水虻處理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場址選擇、處理工藝、設施及設備要求、輔助工程、環保要求、勞動保護與安全衛生和工程施工及驗收,適用於黑水虻處理餐廚垃圾的資源化利用。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汙染物限量》(徵求意見稿)主要...
    》,就16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徵求意見,時間截止到2020年10月20日。其中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汙染物限量》(徵求意見稿)於2019年12月31日-2020年2月28日國內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406條意見,其中184條採納或部分採納,222條因所提意見依據不充分或不屬於本次修訂任務範疇而不予以採納。相對於上一版的徵求意見稿,本次徵求意見稿主要變化如下。
  • 關於徵求《通用航空機場空管運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通用機場、通用航空公司,空管局:為深入推進 「放管服」改革工作,促進通用航空發展,根據《關於通用航空分類管理的指導意見》,結合通用航空發展需求和通用航空機場空管運行特點,民航局空管辦對《通用航空機場空管運行保障管理辦法》(AP-83-TM-2013-01)進行了修訂。
  • 廣東溼地保護條例公開徵求意見 界定破壞溼地行為
    原標題:違法佔用溼地須等面積恢復重建   10月27日,廣東人大網登出《廣東省溼地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改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條例》提出按重要程度分國家、省、一般三級管理溼地,設定溼地自然保護區的建設標準,並界定破壞溼地行為,明確相關法律責任。
  • 《反食品浪費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點擊標題下「藍色微信名」可快速關注導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草案)》進行了審議,中國人大網現予公布並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2021年1月29日。意見反饋途徑可通過點擊文末「閱讀原文」獲取。01 反食品浪費法(草案)第一條 為了防止食品浪費,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節約資源,保護環 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