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在官方網站發布了由其起草的《看守所法(公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公告顯示,為進一步完善刑事訴訟法律體系,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保證被羈押人員合法權益,公安部經深入調研論證、反覆修改完善,多次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地方公安機關的意見,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法(公開徵求意見稿)》。
這次發布的徵求意見稿包括總則,看守所,羈押,警戒、看守,管理,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共八章,一百二十四條。
相較於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徵求意見稿中, 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立法目的,將對在押人員的稱呼 由「人犯」改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監督方面 增加了社會監督的規定,在法律責任上, 明確了看守所、人民檢察院、案件主管機關、辯護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法律責任。
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立法目的
現行的《看守所條例》是根據1979年刑訴法制定,於1990年由國務院頒布實施。它被學者稱為一部「古董級」的法規。
1996年和2012年,刑訴法曾經歷兩次修改,但作為與其配套實施的法規,《看守所條例》未作修改,一個很明顯的例子是,條例中仍將在押人員稱為「人犯」。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熊文釗曾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說,看守所法立法是為了解決現行條例與立法法有悖的困境。
2000年3月通過的立法法明確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並明確禁止授權國務院立法。看守所作為執行拘留和逮捕的場所,按照立法法規定,對其規範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
相比現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立法目的中。此外,對在押人員的稱謂也由原來的「人犯」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看守所隸屬關係上,徵求意見稿保留現行條例規定,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看守所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看守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