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商務部2015年1月19日傍晚的最新消息,商務部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這意味著,改革開放早期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外資三法)將在新的歷史時期形成三法統一。
三法統一是大勢所趨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孫繼文表示,隨著國內外形勢發展,現行外資三法已經難以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需要。一是外資三法確立的逐案審批制管理模式已不能適應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 制的需要,不利於激發市場活力和轉變政府職能;二是外資三法中關於企業組織形式、經營活動等規定和《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存在重複甚至衝突;三是外資併購、 國家安全審查等重要制度需要納入外國投資的基礎性法律並進一步完善。
孫繼文稱,外資三法修改的基本方向是「三法合一」,制定一部統一的《外國投資法》。新時期的《外國投資法》應定位為一部深化體制改革的法,擴大對外開放的法,促進外商投資的法,規範外資管理的法。
四大亮點創新外資管理模式
具體來說,此次《外國投資法》的徵求意見稿有四大特點。
一是明確法律基本定位。《外國投資法》定位於統一的管理和促進外國投資的基礎性法律,不再將企業的組織形式作為規範對象。
二是創新外資管理模式。取消現行對外商投資的逐案審批體制,採取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的外資管理方式,大幅減少外資限制性措施,放寬外資準入,加強信息報告。
三是完善外資管理制度。總結三十餘年外資管理的實踐,將外資併購、國家安全審查等重要制度納入《外國投資法》並進一步完善。
四是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從重事前審批向提供公共服務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轉變,在大幅取消行政審批的同時,加強投資促進與保護、監督檢查等制度。
引入「實際控制」標準
對於如何界定外資,此次徵求意見稿提出了「實際控制」標準。
對於外國投資者,《徵求意見稿》在依據註冊地標準對外國投資者予以定義的同時,引入了「實際控制」的標準。一方面規定,受外國投資者控制的境內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另一方面規定,外國投資者受中國投資者控制的,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可視作中國投資者的投資。
對於外國投資,《徵求意見稿》規定不僅包括綠地投資,還包括併購、中長期融資、取得自然資源勘探開發或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特許權、取得不動產權利以及通過合同、信託等方式控制境內企業或者持有境內企業權益。
《徵求意見稿》從監督檢查啟動、檢查方式、檢查內容、檢查結果等方面對監督檢查制度進行了全面規定。同時,通過建立外國投資者誠信檔案制度,增強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企業自律意識。
學習國外 增加國家安全審查
為防止外國投資對國家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徵求意見稿》設專章規定了外國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針對現行國家安全審查制度效力層級低、制度不完善等缺陷,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基礎上,充分借鑑有關國家的做法,《徵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了國家安全審查的審查因素、審查程序,明確了為消除國家安全隱患可採取的措施等內容,並規定國家安全審查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徵求意見稿》規定了法律責任制度,明確了在禁止領域投資、未經許可或者違反許可條件在限制領域投資、違反信息報告義務、違反國家安全審查規定、規避法律強制性規定等情形下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或刑事法律責任。
重視外資的賠償與申訴
為保護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合法權益,《徵求意見稿》從徵收、徵用、國家賠償、轉移、透明度、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全面加強了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保護體系。
《徵求意見稿》規定了投訴協調處理制度,強化了外國投資投訴協調處理機構對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企業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爭議進行協調和處理的工作職能,以及時有效化解外國投資爭端。
設置三年過渡期
為保障新法順利推廣,徵求意見稿設置了過渡期。
《外國投資法》生效後,外資三法將予以廢止。由於《外國投資法》將不再規範外國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等問題,《徵求意見稿》規定,本法生效前依法存續的外國投資企業,應當在三年內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企業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進行調整。
《徵求意見稿》規定,港澳臺僑投資者投資參照適用本法;關於港澳臺僑投資者投資的特別待遇,建議由國務院另行規定。